事实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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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价值与事实读后感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读后感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读后感读了关于法哲学中价值与事实的论述后,那感觉就像是在一个神秘的法律迷宫里探险。

咱先说说价值这玩意儿。

在法哲学里,价值就像是法律这个大蛋糕上的精美奶油装饰。

它可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代表着人们心中对公平、正义、自由等高大上概念的追求。

比如说,我们觉得一个罪犯应该得到公正的审判,这个“公正”就是一种价值判断。

就像看超级英雄电影,我们内心默认超级英雄是正义的化身,这种正义就是一种价值,而且这种价值会影响到我们怎么看待法律对不同行为的规定。

如果一个法律条文在大家看来违背了这种基本的正义价值,那这个条文就像是长在健康法律体系上的一颗毒瘤,让人觉得别扭。

然后再看看事实。

事实在法哲学里就像是蛋糕的蛋糕胚,是实实在在的东西。

它是那些已经发生的、可以被证明的事件。

比如说,有人在大街上偷了别人的钱包,这个偷钱包的行为就是事实。

法庭上那些证据,证人的证言,监控录像之类的,都是为了证明这个事实存在。

这时候,事实就像是构建法律判决大厦的砖头,如果没有这些砖头,法律这座大厦就会摇摇欲坠。

不过呢,价值和事实在法哲学里可不是各玩各的。

它们俩就像一对欢喜冤家,有时候互相合作,有时候又互相拉扯。

比如说,在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的时候,我们得先确定事实,有没有证据表明他做了坏事。

但同时,我们也得考虑价值,这个惩罚是否符合我们对正义的追求。

如果一个人偷了一块面包是为了养活快要饿死的家人,从事实来看他确实偷东西了,但是从价值上考虑,他是为了家人的生存,这时候法律该怎么判决就变得复杂起来。

我感觉这就像在玩一个超级复杂的跷跷板游戏,价值和事实分别坐在跷跷板的两端。

有时候价值这边重一点,法律就会偏向人性化的考量;有时候事实这边重一点,法律就必须按照既定的规则严格执行。

读了这些关于法哲学价值与事实的内容,就像是给我这个法律小白开了一个天眼。

让我明白原来法律不是那么简单机械的东西,它背后有这么多弯弯绕绕的哲学思考。

这也让我在看社会上的法律事件时,不再是单纯地看个热闹,而是能试着从价值和事实这两个角度去思考,为什么会这样判决,背后的逻辑到底是什么。

浅谈事实与价值的关系

浅谈事实与价值的关系

浅谈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关键词:事实;价值;价值事实非价值事实1事实与价值关系的演化在哲学领域,“是”与“应当”的关系问题是导源于事实与价值的关系。

将“事实”与“价值”分离,是西方文化的传统。

在西方哲学史上,英国哲学家休谟首次提出了事实知识和价值知识问题,以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为基础提出了事实知识与价值知识的区别。

他认为事实知识可由经验证明,有真假之分,而价值知识则不可经验证明,也无真假之别。

同时从事实也推导不出价值,从而否定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

德国哲学家康德关于事实世界与价值世界的区分,并相应把人的认识分为事实认识与价值认识,而且也否定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这都成为后来新康德主义、逻辑实证主义者建立价值哲学的根据。

当代西方,马斯洛就将科学与人(价值)融合起来建立了一个科学人本主义的整体构架。

以之为基础,马斯洛就在西方哲学中一直断裂的事实与价值之间假设起了桥梁。

“在马斯洛看来,是与应该的这种互相排斥的古老对立是虚假的对立,二者是完全可以贯通与统一的,即通过某种‘同时看到是和应该的’、‘统一的意识’来实现与应该的融合统一”。

总之,马斯洛认为应该性是由事实性创造的,应该是事实性认识的一个内在固有的方面。

“某物变得越‘是’,它也变得越‘应该’”。

也就是说,事实之“是”与价值之“应该”本来就是融合在一起的,对它们的割裂只能使人性受到扭曲。

而马斯洛的理论通过对人性规定和生存现实的整合,既肯定了人之“应该”的超越取向,又肯定了人之现实存在作为达到应该的基础环节的意义,从而使科学人本主义成为一种现实的、超越科学与人性、“是”与“应该”鸿沟的理论。

马斯洛的看法是有一定的道理。

但马斯洛断言“是和应该等同”,事实和价值融合,关于世界如何的陈述也是一个价值论述,这样把“是”与“应该”,事实与价值完全等同起来,否认二者的区别,把问题简单化,又似乎走到了另一个极端,所以这种看法并没有真正的说明事实与价值的关系。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读后感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读后感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读后感读了关于法哲学中价值与事实相关的论述后,我感觉就像是被拉进了一个充满神秘规则和深刻思考的大漩涡。

一开始,我觉得价值和事实就像两个住在不同星球的生物。

事实嘛,就像是摆在眼前的石头、树木,实实在在的东西,是那种你一脚踢上去会疼得嗷嗷叫的客观存在。

比如说,“这个屋子里有三把椅子”,这就是个事实,简单、直接,容不得争辩,就像太阳每天都会升起一样,不管你高兴不高兴,它就是这样。

但是价值就不同啦,价值像是一个调皮的小精灵,在每个人的心里跳来跳去。

拿“美”这个价值来说,有人觉得蒙娜丽莎那种含蓄的微笑是美的极致,可也有人会觉得自家墙上挂的抽象画才是最有韵味的美。

这时候价值就变得很主观,就像一道菜,有人觉得辣得过瘾,有人却辣得涕泪横流大喊受不了。

在法哲学的世界里,价值这个小精灵可不得了,它在法律的构建中到处乱窜。

比如说,什么是“公平”的法律?不同的人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就会有不同的看法。

穷人可能觉得把富人的财富分一点给穷人的法律才公平,而富人可能觉得按照市场规则、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才是公平的。

这就像是一场拔河比赛,两边都在朝着自己认为的价值方向用力。

我也意识到价值和事实又不是完全隔绝的。

法律不能只建立在价值的云端,没有事实依据的法律就像是没有根基的大楼,风一吹就倒。

就像在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我们不能只根据“这个人看起来像坏人”这种价值判断,还得有事实,像有没有证据表明他实施了犯罪行为,有没有人证、物证之类的。

法律是要在价值的理想追求和事实的坚实基础上找到一个平衡的支点的。

这就好比走钢丝,一边是价值的主观深渊,一边是事实的客观悬崖。

法律得小心翼翼地在这个钢丝上前进,要是太偏向价值那一边,可能会导致法律变得随意、不公正,因为每个人的价值都不太一样;要是太偏向事实,又会变得冷酷无情,缺乏人性的温度,毕竟法律也是要维护一些基本的人类价值的。

读完这些内容,我感觉自己像是在法律这个大森林里迷了路,但是又在迷路的过程中发现了很多有趣的宝藏。

价值研究和事实研究的分类依据

价值研究和事实研究的分类依据

价值研究和事实研究的分类依据价值研究和事实研究是两种常见的研究方法,它们在不同的领域和场景中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但是,这两种研究方法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其分类依据上。

一、价值研究的分类依据价值研究是指对某种社会、文化、伦理等方面的价值观念进行分析和评估的一种研究方法。

其分类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观性:价值研究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因为不同人对于同一事物所持有的价值观念可能存在很大差异。

2.多元性:由于不同文化、社会、历史背景下所形成的价值体系各不相同,因此进行价值研究时需要考虑多种不同维度下的因素。

3.评估性:在进行价值研究时,需要对所分析的对象进行评估,并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二、事实研究的分类依据事实研究是指对某种客观现象或事件进行描述、解释和预测等方面的研究方法。

其分类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客观性:事实研究所涉及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其研究结果具有很高的客观性。

2.可重复性:由于事实研究所涉及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其研究结果可以被多次重复验证。

3.预测性:在进行事实研究时,可以通过对已有数据进行分析和预测,为未来做出相应的规划和决策。

三、价值研究与事实研究的区别价值研究和事实研究虽然都属于社会科学领域中的一种研究方法,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研究对象不同:价值研究主要关注人类社会中各种价值观念、信仰、道德等方面;而事实研究则更多地关注人类社会中各种客观现象、事件等方面。

2. 理论基础不同:价值研究常常以哲学、伦理学等学科为理论基础,强调对人类价值观念的分析和评估;而事实研究则更多地基于统计学、经济学等学科,强调对客观现象的描述和预测。

3. 研究方法不同:价值研究通常采用质性研究方法,强调对数据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解释;而事实研究则更多地采用数量化研究方法,强调对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

四、价值研究与事实研究的联系虽然价值研究和事实研究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是它们之间也有一些联系。

事实与价值

事实与价值

并没有两个世界,一个事实世界,一个价值世界,我们也不掌握把价值贴到事实上的魔法陈嘉映一今天的知识人都知道“这是银元”是个事实判断,“银元是好东西”是个价值判断。

我们有时的确需要区分事实与价值,但不宜把事实和价值截然分开,仿佛我们有两个世界,一个事实世界,另一个价值世界;客观世界由价值无涉的事实组成,是我们把价值粘贴到事实之上。

我们是怎么把价值粘贴到事实上的?价值的粘性有多强?我们能把比如“仁慈”这种价值粘贴到乌干达的“食人总统”阿明身上吗?要弄清楚事实和价值的关系,不妨从“事实”和“事情”的区别说起。

我们总是从静态说到事实的,事情却既可以是静态的,也可以是动态的。

我们说发生了一起恶性事件,事情正在起变化,事情的经过一波三折,事情终于过去了。

然而,事实却不发生,也不发展、结束或改变。

的确,有的事情曾长期被当作事实,但我们后来认识到它并非事实,这时我们不说“它曾是事实”,而说它“曾被当作事实”。

“事实”这个词儿有很强的证据含义,我们确立事实,是为了解释什么,证明什么。

事实是静态的,这跟事实的证据含义有关——证据当然不能一时这个样子一时那个样子。

我们不妨把世上的事情比作树林,把事实比作木材。

树木生长、壮大、死亡,树根长在泥土里,又跟别的树的根系纠结在一起,枝叶互相交叉,又有藤蔓缠绕其间。

我们要打桌椅、盖房子,跑到树林里,伐下合适的树,截成立柱和檩子,制成木板。

树是自生之物,事实是有用之材。

我们从自生之物取有用之材。

我们从林林总总的事情那里选择、截取事实,为某种看法提供证据。

既然事实是从实际发生的事情截取而得,我们自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截取。

“李四打了张三一拳”是个事实,但这可能是从“张三先打了李四两个耳光,李四回了张三一拳”截取下来的。

由于截取的角度、长度、密度不同,同一件事情可以提供颇不相同的事实,有时甚至会“歪曲事实”。

世界上每天发生无数多的事情,要论证某个结论,何须编造事实,两个人挑选的事实不同,足以引出完全相反的主张。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有什么区别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有什么区别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有什么区别江西铅山西坂农中余建华1.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有什么区别?所谓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

所谓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大致说来,有关法学上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判断的取向不同。

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因而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

但事实判断则不然,它是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的。

简单地说,事实判断是为了得出法律制度的真实情况,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第二,判断的维度不同。

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明显地带有个人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相反,就法律上的事实判断而言,其目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因而无论是认识的过程抑或是认识的结果,都应当尽可能地排除自己的情绪、情感、态度等主观性因素对认识问题的介入,而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价值中立”。

第三,判断的方法不同。

法律上的进行的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式,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什么样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会的终理想。

但法律事实判断则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

第四,判断的真伪不同。

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

但事实判断有同,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就区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而言,主要在于:第一,有利于明确认识、评价法律的多维角度,从而拓宽法学研究与法律分析的视野。

第二,有利于协调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从而使得法学研究能寻求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平衡。

联系:■价值是客观世界对人的需要的满足程度,而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是一切价值产生的根据、标准和归宿。

事实与价值的辨析

事实与价值的辨析

事实与价值的辨析事实与价值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而价值是个人或群体对于事实的评价和意义的赋予。

在当今社会中,事实和价值的辨析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以事实与价值的辨析为主题,探讨事实和价值的关系,并说明其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事实和价值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事实是可以通过数据、观察和经验证据得到的客观存在,是可以被证实和证明的。

而价值是主观的,具有个人或群体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色彩。

事实是基于客观真相的,而价值是人们对事实的主观评判和感受。

然而,事实和价值并非完全独立,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在科学领域中,事实和价值的分离至关重要。

科学方法要求研究者以客观的态度去观察和分析现象,通过实验和数据验证得出结论。

这种客观性是科学研究的核心。

科学事实的建立需要从感性认识走向理性认识,对数据和实验结果进行准确、客观的解读。

而价值的介入往往会对科学研究的结果产生误导和干扰。

因此,在科学领域中,科学家们应尽量做到客观公正,避免个人的偏见和情感对研究结果的干扰。

然而,在其他领域中,事实和价值往往交织在一起。

例如,在法律领域中,事实是审判案件的依据,而价值则是判决案件的标准。

法官需要根据事实来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但判罚的轻重则取决于对价值的评估。

这里的价值包括了正义、公平和法律精神等。

同样,在艺术领域中,事实是作品的形式和结构,而价值则是观众对作品的审美评价。

每个人对于艺术作品的价值评判可能是主观的,而不同的人对于同一个作品可能会有不同的评价。

此外,在社会和伦理领域中,事实和价值的关系也不可避免地交错在一起。

社会观念、道德标准和伦理原则都是基于人们对于事实的个人或群体认识和评价的结果。

在道德和伦理的层面上,人们对于事实的判断和价值的赋予会受到社会、文化、甚至个人经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这也意味着同一个事实在不同的背景下,可能会被人们赋予不同的价值。

怎样处理综合实践活动的事实研究与价值研究的关系问题

怎样处理综合实践活动的事实研究与价值研究的关系问题

怎样处理综合实践活动的事实研究与价值研究的关系问题在综合实践活动中,事实研究和价值研究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两个重要方面。

本文将探讨如何在综合实践活动中处理事实研究和价值研究的关系问题,以期提高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怎样处理综合实践活动的事实研究与价值研究的关系问题》,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怎样处理综合实践活动的事实研究与价值研究的关系问题》篇1一、引言综合实践活动是一种以实践为基础、以探究为特色的教学活动,它旨在通过学生的实践探究,培养其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探究精神。

在综合实践活动中,事实研究和价值研究是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

事实研究旨在通过对事实的观察、记录和分析,了解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价值研究则旨在通过对事物的价值进行探究和评估,为实践活动提供理论指导。

然而,在实践中,如何处理好事实研究和价值研究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事实研究和价值研究的关系事实研究和价值研究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

事实研究是价值研究的基础,只有通过对事实的观察和记录,才能为价值研究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

价值研究则是事实研究的延伸和深化,只有通过对事物的价值进行探究和评估,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活动。

因此,在综合实践活动中,事实研究和价值研究应该相互结合、相互支持,以达到活动的最佳效果。

三、如何处理事实研究和价值研究的关系问题1. 坚持事实研究的基础地位在综合实践活动中,事实研究是价值研究的基础。

因此,我们应该首先进行事实研究,通过对事物的观察、记录和分析,了解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只有掌握了充分的事实依据,才能为价值研究提供可靠的基础。

2. 强调价值研究的指导作用在综合实践活动中,价值研究是事实研究的延伸和深化。

它通过对事物的价值进行探究和评估,为实践活动提供理论指导。

因此,我们应该注重价值研究的指导作用,以更好地指导实践活动。

3. 实现事实研究和价值研究的有机结合在综合实践活动中,事实研究和价值研究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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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1
时闽
关于管辖的案例
《刑法》第155条第2款规定:“在内海、领海运 输、收购、贩卖国 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 ,或者运输、收购、贩买国家限制出口物品,数 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是签字国) 1996年5月15日正式批准加入。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 权的,适用本法。”
机关为什么还要对我收容审查。 赵警官:你有多次流窜盗窃的重大犯罪嫌疑,根据规定,对你进行
收容审查。 胡某:(不语) 赵警官:政府的政策历来都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你如果老
实交待,我们可以放你出去。你若抵赖,将受到从重处罚。何去 何从,你自己选择。
2020/5/21
时闽
题二: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一段笔录:
2020/5/21
时闽
定性 1、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 2、刑法第13条中规定的“但书”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
①仙游县看守所: 死刑犯张三(死); 死刑犯李四(立功);
②福清市看守所: 死刑犯王五(查无)。
“以一替三”。调查未果。
2020/5/21
时闽
无罪典型案件
①黑龙江省杨方忠故意杀人案 ②海南省黄亚全、黄圣玉抢劫案 ③广西覃俊虎、兰永奎抢劫、故意杀人案 ④甘肃省荆爱国运输毒品案 ⑤辽宁省李化伟故意杀人案 ⑥重庆市童立民故意杀人案 ⑦云南省孙万刚故意杀人案
2020/5/21
时闽
国内几起典型的刑讯逼供案件
河北唐山王建军等人刑讯逼供案
河北邯郸于群峰、侯春刚、索红军刑讯逼供案
四川成都胥勋书、袁森、张洁刑讯逼供案
云南昆明秦伯联、宁兴华刑讯逼供案(杜培武案 )
广西河池郑国晶刑讯逼供案
云南丘北李光兴、刘自春、卢梁甲刑讯逼供案
湖北京山佘祥林被刑讯逼供案
问:你老实交代你的罪行。① 答:我没有罪。 问: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许你抵赖。② 答:我要请律师,让我的律师跟你们说话。 问:现在你不能请律师。③ 答:我抗议,你拘留我时没有出示拘留证。 问: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拘留证。④ 答:(沉默) 问: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我们才能说你无罪。⑤ 答:(沉默) 问: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如
供,以及诱供、套供、骗供等问题时有发生。
2020/5/21
时闽
关于管辖的案例
2002年9月21日,台湾某公司下属外籍 油轮“幸运号”,在台湾办妥前往菲律宾—马尼 拉的出航证后,从高雄港装载 2617.4千升—10 号柴油出发。该船往南航行一段时间后,船长J 某接到公司指令,不向目的地马尼拉航行,而改 变航线向西北方向驶入东经118度47分北纬22度 45分海域(即中国专属经济区),先后两次向 “S号”台湾船过驳柴油620千升、400千升后, 继续向北航行。同月26日该油轮按公司指令驶进 东经120度30分北纬25度20分,即我国专属经济 区内停泊,等侯油轮前来接驳柴油。
果你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必将对你加重处罚。⑥
2020/5/21
时闽
一、当前福建省影响社会稳定的 因素和刑事犯罪形势
2005年影响我省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隐患:
2005年福建省刑事犯罪形势
2020/5/21
时闽
2005年福建省刑事犯罪形势
1、恶性杀人案件频发。 2、敲诈勒索漫延。 3、飞车“两抢”仍然突出。 4、盗窃汽车攀升。 5、诈骗方式层出不穷。 6、毒品泛滥成灾。 7、海上走私猖獗。
2020/5/21
时闽
关于管辖的案例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8条第2款:“中华 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 设施和结构行使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 政、卫生、安全和出境入境的法律和法规方面的 管辖权。”
第1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 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行 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0/5/21
时闽
二、目前实践中控制刑事犯罪的 重大变革和存在的问题
公安:侦审合一;多警种合一;侦查权分 散;反恐。
检察院:宪法地位(逮捕决定权);整合侦查 资源;警务区和检务督察;人民监督员。
法院:证人出庭;刑罚执行;死刑复核;量刑 公平。
监狱:减刑;教育和劳动改造。
2020/5/21
时闽
当今奇案
事实与价值
2020年5月21日星期四
事实是一回事,价值评价 是一回事;价值评价因每个人 站的角度、认识能力的不同, 也有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英国哲学家胥慕
2020/5/21
时闽
纲要
一、当前福建省刑事犯罪形势 二、目前控制刑事犯罪的重大变革和问题
三、刑事案件的分析方法 四、个案讨论 五、互动交流
2020/问题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主要 体现在督促、提起刑事诉讼 上,而不是体现在对案件最 终的决定、处分上。
2020/5/21
时闽
三、刑事案件的分析方法
第一部分:刑事案件的实体法分析 (一)定性 (二)定罪 (三)定罪和量刑原则的运用
第二部分:刑事案件的程序法分析
2020/5/21
时闽
题一:
《法网恢恢》是一部反映公安人员 侦查破案的电影,片中有一组对话:
人物:侦查员:赵某、王某; 犯罪嫌疑人:胡某; 地点:公安局预审室
2020/5/21
时闽
题一:请指出哪些方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赵警官:被告人胡某,你知道今天我们为什么找你吗? 胡某:不知道。 赵警官:你要老实交待罪行,顽抗是没有出路的。 胡某:我没有罪,我要请律师。 赵警官: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你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 胡某:我不明白,我既讲了真实姓名,又有固定的住址,你们公安
河南荥阳聂树斌被被刑讯逼供案案
2020/5/21
时闽
关于假案
①偷渡案 ②盗窃案 ③诱惑案
2020/5/21
时闽
侦查机关存在的若干问题
1、任意改变案件的管辖立案。 2、随意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和超期限羁押犯罪
嫌疑人。 3、随意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4、对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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