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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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事实与价值的关系

浅谈事实与价值的关系

浅谈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关键词:事实;价值;价值事实非价值事实1事实与价值关系的演化在哲学领域,“是”与“应当”的关系问题是导源于事实与价值的关系。

将“事实”与“价值”分离,是西方文化的传统。

在西方哲学史上,英国哲学家休谟首次提出了事实知识和价值知识问题,以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为基础提出了事实知识与价值知识的区别。

他认为事实知识可由经验证明,有真假之分,而价值知识则不可经验证明,也无真假之别。

同时从事实也推导不出价值,从而否定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

德国哲学家康德关于事实世界与价值世界的区分,并相应把人的认识分为事实认识与价值认识,而且也否定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这都成为后来新康德主义、逻辑实证主义者建立价值哲学的根据。

当代西方,马斯洛就将科学与人(价值)融合起来建立了一个科学人本主义的整体构架。

以之为基础,马斯洛就在西方哲学中一直断裂的事实与价值之间假设起了桥梁。

“在马斯洛看来,是与应该的这种互相排斥的古老对立是虚假的对立,二者是完全可以贯通与统一的,即通过某种‘同时看到是和应该的’、‘统一的意识’来实现与应该的融合统一”。

总之,马斯洛认为应该性是由事实性创造的,应该是事实性认识的一个内在固有的方面。

“某物变得越‘是’,它也变得越‘应该’”。

也就是说,事实之“是”与价值之“应该”本来就是融合在一起的,对它们的割裂只能使人性受到扭曲。

而马斯洛的理论通过对人性规定和生存现实的整合,既肯定了人之“应该”的超越取向,又肯定了人之现实存在作为达到应该的基础环节的意义,从而使科学人本主义成为一种现实的、超越科学与人性、“是”与“应该”鸿沟的理论。

马斯洛的看法是有一定的道理。

但马斯洛断言“是和应该等同”,事实和价值融合,关于世界如何的陈述也是一个价值论述,这样把“是”与“应该”,事实与价值完全等同起来,否认二者的区别,把问题简单化,又似乎走到了另一个极端,所以这种看法并没有真正的说明事实与价值的关系。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读后感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读后感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读后感读了关于法哲学中价值与事实相关的论述后,我感觉就像是被拉进了一个充满神秘规则和深刻思考的大漩涡。

一开始,我觉得价值和事实就像两个住在不同星球的生物。

事实嘛,就像是摆在眼前的石头、树木,实实在在的东西,是那种你一脚踢上去会疼得嗷嗷叫的客观存在。

比如说,“这个屋子里有三把椅子”,这就是个事实,简单、直接,容不得争辩,就像太阳每天都会升起一样,不管你高兴不高兴,它就是这样。

但是价值就不同啦,价值像是一个调皮的小精灵,在每个人的心里跳来跳去。

拿“美”这个价值来说,有人觉得蒙娜丽莎那种含蓄的微笑是美的极致,可也有人会觉得自家墙上挂的抽象画才是最有韵味的美。

这时候价值就变得很主观,就像一道菜,有人觉得辣得过瘾,有人却辣得涕泪横流大喊受不了。

在法哲学的世界里,价值这个小精灵可不得了,它在法律的构建中到处乱窜。

比如说,什么是“公平”的法律?不同的人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就会有不同的看法。

穷人可能觉得把富人的财富分一点给穷人的法律才公平,而富人可能觉得按照市场规则、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才是公平的。

这就像是一场拔河比赛,两边都在朝着自己认为的价值方向用力。

我也意识到价值和事实又不是完全隔绝的。

法律不能只建立在价值的云端,没有事实依据的法律就像是没有根基的大楼,风一吹就倒。

就像在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我们不能只根据“这个人看起来像坏人”这种价值判断,还得有事实,像有没有证据表明他实施了犯罪行为,有没有人证、物证之类的。

法律是要在价值的理想追求和事实的坚实基础上找到一个平衡的支点的。

这就好比走钢丝,一边是价值的主观深渊,一边是事实的客观悬崖。

法律得小心翼翼地在这个钢丝上前进,要是太偏向价值那一边,可能会导致法律变得随意、不公正,因为每个人的价值都不太一样;要是太偏向事实,又会变得冷酷无情,缺乏人性的温度,毕竟法律也是要维护一些基本的人类价值的。

读完这些内容,我感觉自己像是在法律这个大森林里迷了路,但是又在迷路的过程中发现了很多有趣的宝藏。

价值研究和事实研究的分类依据

价值研究和事实研究的分类依据

价值研究和事实研究的分类依据价值研究和事实研究是两种常见的研究方法,它们在不同的领域和场景中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但是,这两种研究方法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其分类依据上。

一、价值研究的分类依据价值研究是指对某种社会、文化、伦理等方面的价值观念进行分析和评估的一种研究方法。

其分类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观性:价值研究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因为不同人对于同一事物所持有的价值观念可能存在很大差异。

2.多元性:由于不同文化、社会、历史背景下所形成的价值体系各不相同,因此进行价值研究时需要考虑多种不同维度下的因素。

3.评估性:在进行价值研究时,需要对所分析的对象进行评估,并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二、事实研究的分类依据事实研究是指对某种客观现象或事件进行描述、解释和预测等方面的研究方法。

其分类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客观性:事实研究所涉及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其研究结果具有很高的客观性。

2.可重复性:由于事实研究所涉及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其研究结果可以被多次重复验证。

3.预测性:在进行事实研究时,可以通过对已有数据进行分析和预测,为未来做出相应的规划和决策。

三、价值研究与事实研究的区别价值研究和事实研究虽然都属于社会科学领域中的一种研究方法,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研究对象不同:价值研究主要关注人类社会中各种价值观念、信仰、道德等方面;而事实研究则更多地关注人类社会中各种客观现象、事件等方面。

2. 理论基础不同:价值研究常常以哲学、伦理学等学科为理论基础,强调对人类价值观念的分析和评估;而事实研究则更多地基于统计学、经济学等学科,强调对客观现象的描述和预测。

3. 研究方法不同:价值研究通常采用质性研究方法,强调对数据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解释;而事实研究则更多地采用数量化研究方法,强调对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

四、价值研究与事实研究的联系虽然价值研究和事实研究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是它们之间也有一些联系。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有什么区别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有什么区别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有什么区别江西铅山西坂农中余建华1.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有什么区别?所谓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

所谓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大致说来,有关法学上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判断的取向不同。

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因而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

但事实判断则不然,它是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的。

简单地说,事实判断是为了得出法律制度的真实情况,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第二,判断的维度不同。

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明显地带有个人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相反,就法律上的事实判断而言,其目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因而无论是认识的过程抑或是认识的结果,都应当尽可能地排除自己的情绪、情感、态度等主观性因素对认识问题的介入,而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价值中立”。

第三,判断的方法不同。

法律上的进行的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式,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什么样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会的终理想。

但法律事实判断则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

第四,判断的真伪不同。

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

但事实判断有同,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就区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而言,主要在于:第一,有利于明确认识、评价法律的多维角度,从而拓宽法学研究与法律分析的视野。

第二,有利于协调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从而使得法学研究能寻求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平衡。

联系:■价值是客观世界对人的需要的满足程度,而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是一切价值产生的根据、标准和归宿。

事实与价值的辨析

事实与价值的辨析

事实与价值的辨析事实与价值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而价值是个人或群体对于事实的评价和意义的赋予。

在当今社会中,事实和价值的辨析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以事实与价值的辨析为主题,探讨事实和价值的关系,并说明其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事实和价值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事实是可以通过数据、观察和经验证据得到的客观存在,是可以被证实和证明的。

而价值是主观的,具有个人或群体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色彩。

事实是基于客观真相的,而价值是人们对事实的主观评判和感受。

然而,事实和价值并非完全独立,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在科学领域中,事实和价值的分离至关重要。

科学方法要求研究者以客观的态度去观察和分析现象,通过实验和数据验证得出结论。

这种客观性是科学研究的核心。

科学事实的建立需要从感性认识走向理性认识,对数据和实验结果进行准确、客观的解读。

而价值的介入往往会对科学研究的结果产生误导和干扰。

因此,在科学领域中,科学家们应尽量做到客观公正,避免个人的偏见和情感对研究结果的干扰。

然而,在其他领域中,事实和价值往往交织在一起。

例如,在法律领域中,事实是审判案件的依据,而价值则是判决案件的标准。

法官需要根据事实来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但判罚的轻重则取决于对价值的评估。

这里的价值包括了正义、公平和法律精神等。

同样,在艺术领域中,事实是作品的形式和结构,而价值则是观众对作品的审美评价。

每个人对于艺术作品的价值评判可能是主观的,而不同的人对于同一个作品可能会有不同的评价。

此外,在社会和伦理领域中,事实和价值的关系也不可避免地交错在一起。

社会观念、道德标准和伦理原则都是基于人们对于事实的个人或群体认识和评价的结果。

在道德和伦理的层面上,人们对于事实的判断和价值的赋予会受到社会、文化、甚至个人经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这也意味着同一个事实在不同的背景下,可能会被人们赋予不同的价值。

怎样处理综合实践活动的事实研究与价值研究的关系问题

怎样处理综合实践活动的事实研究与价值研究的关系问题

怎样处理综合实践活动的事实研究与价值研究的关系问题在综合实践活动中,事实研究和价值研究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两个重要方面。

本文将探讨如何在综合实践活动中处理事实研究和价值研究的关系问题,以期提高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怎样处理综合实践活动的事实研究与价值研究的关系问题》,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怎样处理综合实践活动的事实研究与价值研究的关系问题》篇1一、引言综合实践活动是一种以实践为基础、以探究为特色的教学活动,它旨在通过学生的实践探究,培养其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探究精神。

在综合实践活动中,事实研究和价值研究是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

事实研究旨在通过对事实的观察、记录和分析,了解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价值研究则旨在通过对事物的价值进行探究和评估,为实践活动提供理论指导。

然而,在实践中,如何处理好事实研究和价值研究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事实研究和价值研究的关系事实研究和价值研究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

事实研究是价值研究的基础,只有通过对事实的观察和记录,才能为价值研究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

价值研究则是事实研究的延伸和深化,只有通过对事物的价值进行探究和评估,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活动。

因此,在综合实践活动中,事实研究和价值研究应该相互结合、相互支持,以达到活动的最佳效果。

三、如何处理事实研究和价值研究的关系问题1. 坚持事实研究的基础地位在综合实践活动中,事实研究是价值研究的基础。

因此,我们应该首先进行事实研究,通过对事物的观察、记录和分析,了解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只有掌握了充分的事实依据,才能为价值研究提供可靠的基础。

2. 强调价值研究的指导作用在综合实践活动中,价值研究是事实研究的延伸和深化。

它通过对事物的价值进行探究和评估,为实践活动提供理论指导。

因此,我们应该注重价值研究的指导作用,以更好地指导实践活动。

3. 实现事实研究和价值研究的有机结合在综合实践活动中,事实研究和价值研究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

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四稿

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四稿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关系分析[摘要]在西方哲学史上,英国哲学家休谟首次提出了事实知识和价值知识问题,以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为基础提出了事实知识与价值知识的区别。

在我们介绍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该清楚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首先,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不但是一个逻辑领域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关乎实践的问题,因此,在纯粹的简单的逻辑围是不能够从事实中推论出价值的;第二,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不但是一个认识论的问题,而且更是一个本体论的问题;第三,价值是源于事实的,但更高于事实。

据此,我们分析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关系:价值判断是基于事实判断而产生的,并且是从事实判断之中而推导出来的。

但与此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的,仅仅只有事实判断是绝无没有任何可能能够产生或者推导出价值判断的;只有当事实判断能够与主体所相关的欲望、需要、目的的判断发生关系时,才有可能从事实判断之中推导或者说产生出价值判断:要求事实判断与主体所相关的需要、欲望、目的判断相符的是正确的价值判断;而需要事实判断与主体所相关的需要、欲望、目的判断的相悖的则是错误的价值判断。

[关键词]事实判断;价值判断;关系分析;指导意义“是”与“应该”的关系问题最早由休谟提出,史称休谟问题,在我国也被称为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这都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难题,特别是存在于事实与价值之间的根深蒂固的二歧鸿沟,更是给诸如科学探索、伦理评价、行为选择以及决策活动带来了十分深刻的影响。

作为分析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二者关系的基础,我们首先应该分析事实与价值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在哲学上,事实与价值是作为一对畴而存在。

关于事实与价值,马克思认为价值就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肯定与否定)的关系①。

在哲学领域,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始终是价值哲学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人文学科的重要话题,但是我们在探讨这两者的关系之前,我们需要搞清”事实”与”价值”的涵,才能进一步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

休谟对事实和价值的区分

休谟对事实和价值的区分

休谟对事实和价值的区分休谟是18世纪英国的一位哲学家,他对事实和价值的区分提出了非常独特的见解,这也成为了他哲学思想的核心之一。

下面,我将为您详细阐述休谟对事实和价值的区分,以及他的思想对哲学、伦理学和科学方法的影响。

1.休谟对事实的理解根据休谟的观点,事实是我们所知道的或能够知道的一切物理、生物和化学状态,是存在于我们周围的客观现实。

休谟认为,只有通过我们的感觉和经验,我们才能知道这些事实。

他认为世界上没有潜在的本质或业务,相反,世界上只有我们所能观察到和感知到的物质现象。

因此,休谟将所有的事实都归为精确的描述和客观的规律性,而这些规律性则可以通过科学方法加以探究和推理。

2.休谟对价值的理解休谟认为,价值是另一种类型的事实,它们无法通过简单的感性经验来获得。

他认为,价值不是存在于世界上的真实属性,而是存在于我们的主体之中。

换句话说,价值是我们对事物的主观看法,而不是事物本身的属性。

在休谟看来,当我们谈论价值时,我们实际上是在表达我们的喜好和嗜好。

因此,价值并不可以被证明是客观的,也不能被科学方法正确的说明。

因此,休谟认为价值本身是没有真正的存在的,只是存在于人类想象力和感受的范畴之中。

他主张我们只应当关注事实本身而非其所包含的价值观,同时也不应当将道德规范等转变为客观事物或真实属性。

3.休谟对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系休谟认为事实和价值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他将二者界定为是“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两个不同的问题。

换句话说,事实是描述世界的方式,而价值是我们对世界的看法或看待事情的方式。

然而,休谟并没有认为事实和价值之间是完全相互排斥的。

相反,他主张我们应当基于事实去对未来的价值做出合理的推断。

这发现来自于他的“必然关系”论,它主张我们能够通过对事实的认知来推断出应该怎样行动。

在他的这个理论中,我们认为我们应该达成的某些目标,只是因为存在着客观可知的事实,它们会在我们采取这些目标时带来更好的结果。

4.休谟的思想对哲学、伦理学、和科学方法的影响休谟对事实和价值的区分成为了伦理学和哲学的一个基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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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没有两个世界,一个事实世界,一个价值世界,我们也不掌握把价值贴到事实上的魔法
陈嘉映

今天的知识人都知道“这是银元”是个事实判断,“银元是好东西”是个价值判断。

我们有时的确需要区分事实与价值,但不宜把事实和价值截然分开,仿佛我们有两个世界,一个事实世界,另一个价值世界;客观世界由价值无涉的事实组成,是我们把价值粘贴到事实之上。

我们是怎么把价值粘贴到事实上的?价值的粘性有多强?我们能把比如“仁慈”这种价值粘贴到乌干达的“食人总统”阿明
身上吗?
要弄清楚事实和价值的关系,不妨从“事实”和“事情”的区别说起。

我们总是从静态说到事实的,事情却既可以是静态的,也可以是动态的。

我们说发生了一起恶性事件,事情正在起变化,事情的经过一波三折,事情终于过去了。

然而,事实却不发生,也不发展、结束或改变。

的确,有的事情曾长期被当作事实,但我们后来认识到它并非事实,这时我们不说“它曾是事实”,而说它“曾被当作事实”。

“事实”这个词儿有很强的证据含义,我们确立事实,是为了解释什么,证明什么。

事实是静态的,这跟事实的证据含义有关——证据当然不能一时这个样子一时那个样子。

我们不妨把世上的事情比作树林,把事实比作木材。

树木生长、壮大、死亡,树根长在泥土里,又跟别的树的根系纠结在一起,枝叶互相交叉,又有藤蔓缠绕其间。

我们要打桌椅、盖房子,跑到树林里,伐下合适的树,截成立柱和檩子,制成木板。

树是自生之物,事实是有用之材。

我们从自生之物取有用之材。

我们从林林总总的事情那里选择、截取事实,为某种看法提供证据。

既然事实是从实际发生的事情截取而得,我们自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截取。

“李四打了张三一拳”是个事实,但这可能是从“张三先打了李四两个耳光,李四回了张三一拳”截取下来的。

由于截取的角度、长度、密度不同,同一件事情可以提供颇不相同的事实,有时甚至会“歪曲事实”。

世界上每天发
生无数多的事情,要论证某个结论,何须编造事实,两个人挑选的事实不同,足以引出完全相反的主张。

那么,把所有事实都陈列出来如何?在法庭上,不仅要求“所陈述的都是事实”,而且还要求所提供的是“全部事实”。

然而,我们肯定无法字面上穷尽“全部事实”。

所谓“全部事实”,说的是全部相关事实。

我们为了论证什么才确立事实、寻找事实。

我们倒也常说:先不要急着下结论,要先把事实弄清楚。

不下结论,不等于调查没有目的,这个目的指引我们究竟要把哪些事实弄清楚。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并不总能事先确定哪些事实相关,哪些不相关,所以我们必须在较宽泛的范围里搜集事实;但这只因为有些事实可能相关,而非因为它们无论如何是个“事实”。

世上的事情纷繁万态,连绵起伏,相互重叠,此消彼长,无论我们在调查什么,绝大多数事情必然略过不表。

事实本身不能告诉我们哪些事实是有关事实,多少事实构成了全部事实,是我们所要论证的事情决定这些。

张三开车撞了李四,如果他们素昧平生,调查以撞车为起点,如果他们两个素有私仇,调查范围就要扩大很多。

我们选取的事实不同,事情就会呈现出不同的面貌,由于这类缘故,不少后现代学者干脆主张根本没有事实这回事。

这种主张显然瞄错了方向。

我们身边满是事实,五点钟开会还是六点钟?房价长了还是落了?他是你老板吗?的确,有些事情长久以来被当作事实而后来发现并非事实。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周礼》为周公所著,后来经过多方考辩,否认了这种看法。

怀疑这个事实,否认它是事实,依赖另一批事实或一些新发现的事实,要么“多方考辩”干吗?我猜,人们并非当真主张世间没有事实,他们怀疑的是大批量的事实有没有惟一可靠的组织和解释,例如,怀疑有没有完全客观的历史综述。

这是另一个问题。


事实的主要身份是证据。

了解了这一点,就比较容易看清“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这种两分的缺陷了。

在有些领域,有些场合,我们需要从证据和结论的关系来看待世界。

典型的是法庭和科学研究。

可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并不总是在提供证据,所以,事实和价值通常是连在一起的。

“他跳进火海去救战友”“他骗走了他妹妹的钱”,这些话是在陈述事实抑或作出价值评判?
而且,即使我们所说的单单是个事实而不涉及价值,例如“这是银元”,把它叫做“事实判断”也不太妥当。

有了事实却还不足以确立结论,我们才需要判断。

已知情况足以确立结论,那就不再是判断了。

依此,“这是银元”通常只是在陈述事实,而不是在“作出判断”。

有时候,我们需要判断某事是不是一个事实,例如,判断这是不是银元,这时,我们根据这个物体的比重、振动等事实来判断。

“事实判断”也许说的是这种情况?但这时看不出它与价值判断有什么区别,判断这位先生是否仁慈不也是根据事实来判断吗?事实是判断的证据,无论判断一事是不是事实还是判断一事是好是坏;就此而言,事实和判断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两个层次的事情。

因此,“事实判断”不是一个良好的用语。

根据同样的事实,你我可能做出不同判断。

检视同一块化石,你判断是鸟,我判断是恐龙;根据同样的情报,你主张进攻,我主张按兵不动。

但判断不同,并不意味着你我把自己偏好的价值贴到事实之上,而是把同一个事实跟不同的情况联系了起来。

在根据特定情报做出判断之际,这份情报并不是所有的事实,做出不同判断也并非各张偏好,而是把这份情报置于与其他事实的不同联系之中。

如果我只是由于偏好做出一种选择,例如我总是选择尾号是“3”的旅馆房间,那么我根本不是在做出判断。


事实是判断和论证的理据,它因此已经有了价值,我们也的确经常说到“获得了有价值的情报”“发现了具有重大价值的事实”。

那么,为什么人们会说事实本身并无价值呢?我想,这个说法包含两种不同的意思,一种比较宽泛,一种比较具体。

先说宽泛的那一种。

一样东西有价值,可以是这样东西本身具有价值,也可能是因为它有助于我们获得本身就有价值的东西,也就是说,它具有“工具价值”。

人们说事实本身并无价值,可能是说它只具有工具价值。

弓箭因为能够用来射鸟射兔而有价值,改用火枪来打猎了,弓箭就没价值了,或只剩下博物馆收藏的价值;弄清楚敌军配置的事实,只是为了决定我军应该采取何种攻防策略;弄清楚男方是否有房,只是为了决定我是否嫁给他。

除了这种工具价值,事实就没有别的价值了。

什么东西本身具有价值呢?这份情报让指战员决定了攻防策略,但攻防策略也不是最终目的,它仍然只有工具价值,为了战胜敌军。

战胜敌军似乎也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

想来想去,并不容易找出脱离了其他所有东西而本身就有价值的东西。

上帝的信众因上帝本身而信上帝、爱上帝,但若上帝不是个空名,他总还是“有作用”的;也许他是正义,惩恶赏善,也许他是安慰,慰藉我的苦难,也许他有助于我们理解世界的秩序。

在我们这个世俗社会,快乐最常被选出来作为价值本身。

虽然一般说来快乐并不服务于别的目的,但快乐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终点。

我们总是通过这种途径那种途径得到快乐了,而我们通过何种途径获得快乐,跟快乐是不是一种价值大有干系。

滑一下午雪归来洗个热水澡很快乐,这跟躲在高架桥下注射一针麻醉剂获得快乐颇有区别,跟虐待小动物获得快乐区别更大。

我想,很多人不会乐意把后两种快乐视作“本身具有价值”。

不过,这个问题涉及的是终极价值和工具价值的一般问题,不单单限于事实有没有价值或有何种价值,我们可暂不置论。

在较为具体的意义上,人们把事实和价值分离开来,大概是要说明,无论你持有何种价值观,事实还是那个事实。

上面说到,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并不把也不必把天下的事情分成事实和自己的感受。

然而,为了特定的目的,我们需要把事实和自己的感受分离开来。

女儿病了,父母焦急、手足无措,这不是医生要听的,他要知道的是发病的种种事实。

在作战室里,指挥官不需要情报员报告他对敌情的感受,他只要事实。

双方发生争论,各自倾向于把事情描述成支持自己心爱的观点,而争论若要有个结果,两造就得努力把事情本身跟各自对它的感受割开。

在甲方看来,张三偷了李四的钱,乙方
却不这么认为;双方共同接受的事实是:张三未经李四允许就从李四那里拿走了1000元。

这个事实可以被解释为张三偷了李四的钱,但也容许其他的解释,例如,张三和李四是极好的哥们儿,你用我的我用你的一向不用事先打招呼。

法庭要求证人尽可能屏蔽自己的态度和看法,只陈述事实。

学术与科学以相似的方式专注于事实。

我们需要事实,因为事实不依附于特定的解释,也就是说,它的理据价值不单单属于某一种判断、某一种论证。

就像我有一个祖传的翡翠手镯,它对我有特殊的价值,这种价值不为当铺老板所认,在那里,它折合成十个银元,这十个银元在谁手里都有同等的价值。

我们要把世上的某些东西确立为事实,就像我们要有能够到处流通的银元一样。

这时候,“事实本身没有价值”这话所说的就是:事实对不同立场不同价值观是中立的,即所谓“价值中立”。

并没有两个世界,一个事实世界,一个价值世界,我们也不掌握把价值贴到事实上的魔法。

倒是为了特定的目的,我们有时需要把一些事情从流变不息又充满爱恨情仇的世界中切割出来,确立为事实。

在这些情况下,在特定的意义上,事实与价值相分离。

陈嘉映:首都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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