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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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嘿,伙计们!今天我们要聊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这可是个非常重要的话题哦!毕竟,我们的身体可是革命的本钱嘛!所以,我们得确保自己接受的医疗服务是安全、有效的。

那么,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个话题吧!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医疗机构制剂?简单来说,就是医院里生产的各种药品、器械等。

这些制剂可不是随便生产的,它们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规范。

那么,这些标准和规范又是什么呢?咱们接下来就来详细说说。

1.1 医疗机构制剂的分类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分为很多种类,比如药品、医疗器械、中药饮片等等。

每种制剂都有其特定的生产流程和质量要求。

咱们先来看看药品吧。

药品是最常见的医疗机构制剂之一。

药品的生产过程包括原料药的采购、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1.2 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要求无论是药品还是其他类型的医疗机构制剂,都需要满足一定的质量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可控性等。

咱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安全性:医疗机构制剂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各种风险,确保不会对患者造成伤害。

这包括原料药的选择、生产工艺的优化、质量控制体系的建设等。

有效性:医疗机构制剂需要能够有效地治疗疾病,帮助患者恢复健康。

这就要求我们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把关,确保制剂的质量和疗效。

稳定性:医疗机构制剂需要具备较长的保质期,以便患者在需要时能够及时使用。

这就要求我们在生产过程中控制各种因素,确保制剂的稳定性。

可控性:医疗机构制剂的生产过程需要受到严格的监管,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因素都在可控范围内。

这就要求我们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

2.1 医疗机构制剂的生产流程了解了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要求之后,我们再来聊聊具体的生产流程。

这个流程包括:原料药的采购、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

每个环节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制剂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于2000年12月5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00一年三月十三日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第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制剂进行质量监督,并发布质量公告。

第五条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制剂配制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应在药剂部门设制剂室、药检室和质量管理组织。

机构与岗位人员的职责应明确,并配备具有相应素质及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规范》的实施及制剂质量负责。

第八条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具有相应管理的实践经验,有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能力。

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九条从事制剂配制操作及药检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凡有特殊要求的制剂配制操作和药检人员还应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条凡从事制剂配制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熟悉本规范,并应通过本规范的培训与考核。

医院自制制剂管理制度

医院自制制剂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自制制剂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自制制剂的生产、检验、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医院自制制剂是指医院根据临床需要,自行配制的药品,包括注射剂、片剂、胶囊剂、颗粒剂、溶液剂、合剂、糖浆剂、乳膏剂、滴鼻剂等。

二、生产管理第四条医院应依法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品种进行生产。

第五条生产车间应具备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的条件,包括生产环境、设备、人员、工艺流程等。

第六条生产前,需进行生产工艺验证,确保制剂的稳定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八条生产后的半成品和成品,应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三、检验管理第九条医院应设立独立的检验机构,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人员。

第十条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熟悉检验方法和标准。

第十一条检验内容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检验,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检验。

第十二条检验结果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反馈给生产部门。

四、储存与销售管理第十三条储存条件应符合药品储存要求,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

第十四条储存药品应分类存放,并做好标识,防止混淆。

第十五条销售药品应建立销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销售日期等。

第十六条销售的药品应保证质量,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或质量不合格的药品。

五、使用管理第十七条医院应建立制剂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剂量、途径等。

第十八条医师开具处方时,应注明制剂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等信息。

第十九条使用自制制剂的病历应完整记录患者用药情况,包括用药时间、剂量、疗效等。

第二十条医院应定期对自制制剂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不断提高制剂质量。

六、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医院制剂室负责解释。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是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法定凭证,应当载明证号、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制剂室负责人、配制范围、注册地址、配制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其中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为:制剂室负责人、配制地址、配制范围、有效期限。

证号和配制范围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编号方法和制剂类别填写.考点:许可证的项目内容(★★★★★)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制剂室负责人、配制地址、配制范围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的变更。

考点:许可证变更事项分类(★★★★)第二十八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在申请中药制剂批准文号时申请委托配制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考点: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的资质(★★★★)第二十九条委托方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受理。

第三十三条申请制剂委托配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申请表》(见附件4);(二)委托方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四)委托配制的制剂质量标准、配制工艺;(五)委托配制的制剂原最小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六)委托配制的制剂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式样及色标;(七)委托配制合同;(八)受托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对受托方技术人员,厂房(制剂室)、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意见.委托配制申请续展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委托方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三)前次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四)前次委托配制期间,配制及制剂质量情况的总结;(五)与前次《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一、质量管理制度1.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制剂配制各个环节的质量责任落实。

2.制定质量管理制度的内部文件,明确规定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要求,并对定期和不定期的质量评估进行规范。

3.建立制剂配制质量追溯制度,记录制剂配制的每一个环节和使用的原辅材料,保证制剂质量追溯的可行性,以提高制剂的质量。

二、人员管理1.确保参与制剂配制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2.严格遵守制剂配制操作规程,要求操作人员在制剂配制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建立健全的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对参与制剂配制工作的人员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确保人员身体健康和工作能力的稳定。

三、设备设施管理1.对用于制剂配制的设备设施进行认真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检修和校正,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2.建立设备设施台账,记录设备设施的来历、编号、型号、规格和维护记录等信息,便于追溯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和维护情况。

3.对设备设施进行日常清洁和消毒,减少交叉感染的风险,确保生产环境的洁净度和制剂质量的安全性。

四、原辅材料管理1.对用于制剂配制的原辅材料进行严格的管理,要求材料供应商提供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原材料,并进行验收并录入台账,确保原辅材料的质量可靠。

2.建立原辅材料的存放和使用制度,保证原材料的库存管理和使用合理,防止过期等情况的发生。

3.对原辅材料进行标识和追溯,确保每一批次原辅材料的质量可追溯。

五、操作规程1.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明确了制剂配制的操作步骤、要求和记录,标明关键操作点和注意事项,确保操作的可控性和准确性。

2.对制剂配制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制剂的标准化和批次间的一致性。

通过以上的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制剂配制的质量和安全性,减少制剂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问题的发生。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条件和配制过程等进行审查、许可、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遵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的许可第六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人员、设施、检验仪器、卫生条件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二)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三)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意见;(五)拟办制剂室的基本情况,包括制剂室的投资规模、占地面积、周围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并提供医疗机构总平面布局图、制剂室总平面布局图(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制剂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所学专业、职务、职称、原从事药学工作年限等)及专业技术人员占制剂室工作人员的比例;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制剂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专业人员,且制剂室负责人和药检室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六)拟配制剂型、配制能力、品种、规格;(七)配制剂型的工艺流程图、质量标准(或草案);(八)主要配制设备、检测仪器目录;(九)制剂配制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哎呀,您问的问题可真是不简单啊!让我好好想想怎么回答您。

不过,既然是关于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那我们就得说说这个话题的重要性。

您知道吗,咱们国家的医疗事业可是人民健康的守护神,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呢,就像是医护人员的武器装备,得保证质量过硬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那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是什么呢?简单来说,就是要求医疗机构在制剂配制过程中,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制剂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的制度体系。

这包括制定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的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要点等,确保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医疗机构要加强制剂配制过程的监督管理。

这意味着要把好原料关、生产关、检验关和使用关,确保制剂的质量稳定可靠。

比如说,原料采购要选择正规渠道,生产过程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验结果要真实可靠,使用后要及时记录并反馈问题。

医疗机构要加强制剂配制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这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对制剂配制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技能考核和岗位任命等,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还要加强对制剂配制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督促他们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提高工作质量。

医疗机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

这意味着要积极参加有关会议、培训和交流活动,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和政策法规变化,为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咱们作为医护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为构建健康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8号) 04月14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于 3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6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条件和配制过程等进行审查、许可、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遵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的许可第六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人员、设施、检验仪器、卫生条件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二)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三)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意见;(五)拟办制剂室的基本情况,包括制剂室的投资规模、占地面积、周围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并提供医疗机构总平面布局图、制剂室总平面布局图(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制剂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所学专业、职务、职称、原从事药学工作年限等)及专业技术人员占制剂室工作人员的比例;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制剂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专业人员,且制剂室负责人和药检室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六)拟配制剂型、配制能力、品种、规格;(七)配制剂型的工艺流程图、质量标准(或草案);(八)主要配制设备、检测仪器目录;(九)制剂配制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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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治理方法》(试行)(局令第1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令第18号《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治理方法》(试行)于2005年3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五年四月十四日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治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以下简称《药品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及其监督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治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条件和配制过程等进行审查、许可、检查的监督治理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治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遵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治理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的许可第六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人员、设施、检验仪器、卫生条件和治理制度。

第七条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二)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治理规范》自查报告;(三)医疗机构的差不多情况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意见;(五)拟办制剂室的差不多情况,包括制剂室的投资规模、占地面积、周围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讲明,并提供医疗机构总平面布局图、制剂室总平面布局图(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制剂质量治理组织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不、学历、所学专业、职务、职称、原从事药学工作年限等)及专业技术人员占制剂室工作人员的比例;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制剂质量治理组织负责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专业人员,且制剂室负责人和药检室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六)拟配制剂型、配制能力、品种、规格;(七)配制剂型的工艺流程图、质量标准(或草案);(八)要紧配制设备、检测仪器目录;(九)制剂配制治理、质量治理文件目录。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下列情况分不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同意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并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讲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当自颁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所需的事项、依据、条件、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颁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有关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制剂室开办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能够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的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在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过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进行听证。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不得与其他单位共用配制场所、配制设备及检验设施等。

第三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治理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

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是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法定凭证,应当载明证号、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不、法定代表人、制剂室负责人、配制范围、注册地址、配制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其中由(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为:制剂室负责人、配制地址、配制范围、有效期限。

证号和配制范围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规定的编号方法和制剂类不填写(见附件2、3)。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制剂室负责人、配制地址、配制范围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的变更。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前30日,向原审核、批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医疗机构增加配制范围或者改变配制地址的,应当按本方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依照前款办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后,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刻,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正本,收回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接着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原发证机关结合医疗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治理规范》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按照本方法关于设立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在《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

符合规定准予换证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换证的书面决定,并讲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换证,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终止配制制剂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缴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遗失《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持证单位应当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并同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遗失声明登载满1个月后原发证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补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制剂室的药检室负责人及质量治理组织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关键配制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依照需要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将上年度《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核发、变更、换发、缴销、补办等办理情况,在每年3月底前汇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四章“医院”类不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托付配制的治理第二十八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不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能够托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治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

托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治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院”类不的医疗机构,在申请中药制剂批准文号时申请托付配制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治理方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托付方按照本方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提交中药制剂托付配制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参照本方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受理。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章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自书面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托付方发放《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托付配制批件》;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托付方并讲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托付配制批件》有效期不得超过该制剂批准证明文件载明的有效期限。

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托付配制批件》有效期内,托付方不得再行托付其他单位配制该制剂。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托付配制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接着托付配制的,托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办理托付配制的续展手续。

托付配制合同终止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托付配制批件》自动废止。

第三十三条申请制剂托付配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托付配制申请表》(见附件4);(二)托付方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治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四)托付配制的制剂质量标准、配制工艺;(五)托付配制的制剂原最小包装、标签和使用讲明书实样;(六)托付配制的制剂拟采纳的包装、标签和讲明书式样及色标;(七)托付配制合同;(八)受托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机构组织对受托方技术人员,厂房(制剂室)、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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