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职业危害2017最新标准
火力发电厂有关职业病的危害及防护

火力发电厂有关职业病的危害及防护火力发电厂是我国能源的重要支柱,我们社会经济生活所需电能的85%以上都是由火力发电厂生产。
然而,火力发电厂的生产过程历来以高污染和高职业病危害而引人注目,在以人为本的今天,火力发电厂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安全己成为杜会关注的重点。
本文作者在熟悉火力发电厂生产特性的基础上,对火力发电厂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加以归纳,并对其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噪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高温的分布、危害程度、对作业人员健康影响等问题,依据我国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接触限值,阐述对这四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措施。
1火电厂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及其危害程度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在火力发电厂的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广泛分布并易对劳动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主要包括粉尘、噪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高温四种。
1.1粉尘粉尘主要是输煤系统在煤的储存、输送、破碎和煤斗装煤过程中出现,如在碎煤机室、输煤皮带层及各运转点,其影响程度与工艺设计、输煤设备及通风除尘设施等的条件有关。
磨煤、制粉系统泄漏以及检修过程中也会产生粉尘,电除尘出灰口及储灰罐出灰口都会产生粉尘。
对人体健康的主要危害:生产性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
1.2噪声噪声主要来源于各设备在运转过程中由于振动、碰撞而产生的机械声和由风管、气管中介质的扩容、节流、排汽、漏汽而产生的气体动力噪声以及磁场交变运动产生的电磁性噪声。
火力发电厂的主要噪声产生设备有吸风机、送风机、汽轮机、发电机、磨煤机、空压机、给水泵等。
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包括以下四个部分:(l)听觉系统:长期接触强噪声后主要引起听力下降.听力损伤的发展过程首先是生理性反应,后出现病理改变直至耳聋。
火力发电厂有关职业病的危害及防护

火力发电厂有关职业病的危害及防护火力发电厂是我国能源的重要支柱,我们社会经济生活所需电能的85%以上都是由火力发电厂生产。
然而,火力发电厂的生产过程历来以高污染和高职业病危害而引人注目,在以人为本的今天,火力发电厂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安全己成为杜会关注的重点。
本文作者在熟悉火力发电厂生产特性的基础上,对火力发电厂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加以归纳,并对其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噪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高温的分布、危害程度、对作业人员健康影响等问题,依据我国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接触限值,阐述对这四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措施。
1火电厂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及其危害程度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在火力发电厂的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广泛分布并易对劳动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主要包括粉尘、噪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高温四种。
1.1粉尘粉尘主要是输煤系统在煤的储存、输送、破碎和煤斗装煤过程中出现,如在碎煤机室、输煤皮带层及各运转点,其影响程度与工艺设计、输煤设备及通风除尘设施等的条件有关。
磨煤、制粉系统泄漏以及检修过程中也会产生粉尘,电除尘出灰口及储灰罐出灰口都会产生粉尘。
对人体健康的主要危害:生产性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
1.2噪声噪声主要来源于各设备在运转过程中由于振动、碰撞而产生的机械声和由风管、气管中介质的扩容、节流、排汽、漏汽而产生的气体动力噪声以及磁场交变运动产生的电磁性噪声。
火力发电厂的主要噪声产生设备有吸风机、送风机、汽轮机、发电机、磨煤机、空压机、给水泵等。
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包括以下四个部分:(l)听觉系统:长期接触强噪声后主要引起听力下降.听力损伤的发展过程首先是生理性反应,后出现病理改变直至耳聋。
火力发电厂职业危害及防护对策

火力发电厂职业危害及防护对策摘要:我国燃煤火力发电厂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所采取的控制技术较以往有很大改善,但有些企业对防护设施管理的落实不到位,没有发挥其应有的防护效果,如某些火电厂尽管在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方面已使用比较先进的技术及设备,但未设专人进行定期的维护与保养,只是在出现故障时或对全厂仪器设备进行统一整顿时进行维修,致使部分防护设施较长时间没有正常运行。
关键词:火力发电厂、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措施一、燃煤火力发电厂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燃煤火力发电厂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大量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包括:生产性粉尘(包括煤尘、锅炉灰尘、石灰石粉尘、石膏粉尘、电焊烟尘等)、毒物(包括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氨、硫酸、非甲烷总烃、氯气、臭氧、硫化氢、盐酸、氢氧化钠、次氯酸钠、锰及其化合物等)、物理因素(包括噪声、工频电场、高温等)。
尽管锅炉工艺分为循环流化床工艺和燃煤凝汽式工艺,但两种工艺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同,都有粉尘、噪声、毒物、高温、工频超高压电场等。
循环流化床工艺由于风机多,锅炉为正压运行,产生的噪声、粉尘较大;而燃煤凝汽式工艺的风机少,锅炉为负压运行,产生的粉尘及噪声危害较少。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环节及主要控制技术2.1 粉尘燃煤火力发电厂粉尘主要分布在输煤、锅炉、除灰和脱硫系统等。
此外,电焊作业时产生电焊烟尘;锅炉维修时存在矽尘、岩棉尘等。
为从源头控制尘肺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各燃煤火电厂根据自身情况,均采取了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输煤系统的粉尘治理,目前大多数燃煤火电厂在卸煤作业场所设置喷洒装置,在各转运站、皮带栈桥等处设置机械除尘,并设有水力清扫装置,落煤管设有缓冲设施,并在落煤口的煤槽出口处设挡煤帘(板),以防含尘气流外逸,但输煤系统的粉尘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通过对某火电厂调查发现,若仅对皮带接头和贮煤仓溜槽处进行密封,容易形成正压而使粉尘从缝隙处溢出,但在密封装置内设置无动力减压自动加湿设施并设连通导流管,可保持微负压状态,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平均浓度下降58.7 mg/m3。
AQT4280-2016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细则

ICS 13.100C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T 4280-2016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细则Codes for effect-assessment for occupational hazard control inconstruction project of thermal power enterprises(报批稿)2016-08-29 发布2017-03-01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评价工作准备 (2)5 评价工作实施 (2)6 评价报告编制 (12)附录A(资料性附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需收集资料清单 (13)附录B(资料性附录)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分布 (14)附录C(资料性附录)主要职业卫生检测内容 (19)附录D(资料性附录)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24)附录E(资料性附录)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资料性附件 (2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健康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电力研究院、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家电网公司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永、巩泉泉、王坤、陈涛、孙成勋、朱宝余、李丽、宣逸群、江红、张国英、谢连科、杨晓瑛、李红彦。
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细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工作准备、评价工作实施及评价报告编制。
本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企业中燃煤电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控制效果评价。
《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细则》

《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细则》编制说明《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规定了火力发电企业中燃煤电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预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工作准备、评价工作实施、评价报告编制。
本评价细则为规范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提高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及报告编制的水平,提高火力发电企业对职业病危害的认知及预防控制,保护火力发电企业劳动者职业健康提供指导。
一、工作简况1 任务来源及协作单位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关于下达2015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61号),将《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细则》列入2015年安全标准修订计划。
该标准由山东电力研究院负责起草,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电网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参与起草,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2 编制的必要性中国是世界上第一火电大国,截至2013年底,全国6000千瓦及以上电厂发电装机容量122223万千瓦,其中火电86473万千瓦,占发电装机容量的70.75%。
火电机组中燃煤发电79450万千瓦,占火电机组的91.887%,燃油发电293万千瓦,燃气发电4252万千瓦,其他类型发电2478万千瓦。
全国规模以及以上火电企业1224家(统计口径为国家统计局统计的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占发电企业36.52%,从业人员约70余万。
火电行业工业生产总值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近2.8%,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重大作用。
图1 2013年底全国6000千瓦及以上火电装机结构情况我国火力发电企业从业人员达70余万,大部分人员为一线员工,接触煤尘、矽尘、噪声、高温、盐酸、氢氧化钠、氨等30余种职业病危害因素。
火力发电厂职业病危害因素健康危害

附录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理化特性、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及接触限值1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1)一氧化碳(CO)(锅炉、电焊)一氧化碳为无色、无嗅、无刺激性气体,当与空气混合后爆炸极限为12.5~74%,当空气中浓度达58.5 mg/m3时,人接触150分钟可有轻度头痛;而浓度达300 mg/m3时,接触2小时后可致严重头痛、眩晕。
轻度中毒表现为头痛、眩晕、耳鸣、眼花,并有恶心、呕吐、心悸、四肢无力,甚至昏厥。
只要脱离接触,呼吸新鲜空气,症状会很快消失。
严重一氧化碳中毒,可出现昏迷、意识丧失等.经治疗好转后,个别病例于数日或数周后突然出现神经或精神症状,甚至出现瘫痪、失明、失语等严重后发症。
一氧化碳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列为Ⅱ级,属高度危害;已列入《高毒物品目录》;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一氧化碳被列为可能导致一氧化碳中毒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及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23—2002).CO急救措施: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
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
呼吸心跳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术.就医。
(2)氮氧化物(NO X)(锅炉、电焊)氮氧化物是氮的氧化合物的总称.氮氧化物包括多种化合物。
接触到的氮氧化物主要是NO2和NO。
氮氧化物中除NO2外均极不稳定,NO遇水汽和氧即转化为NO2。
NO2较难溶于水,具有刺激性气味.分子量46。
01,熔点-11.2℃,沸点21。
2℃,蒸气压101。
31(21℃)kPa.NO分子量30。
01,熔点-163.6℃,沸点151.8℃,蒸气压101。
31(-151。
7℃)kPa。
NO2主要引起肺损害。
急性吸入可致肺水肿、化学性肺炎和化学性支气管炎.长期接触较低浓度氮氧化物,可有上呼吸道粘膜刺激症状,引起慢性咽喉炎、支气管炎和肺水肿,有人还有神衰症状,如头昏、头痛、无力、失眠、食欲减退等以及慢性呼吸道炎症。
火力发电厂职业危害2017最新标准.doc

火力发电厂职业危害及防护对策火力发电厂是集众多专业、交叉作业、相互关联、系统管理的生产性企业,随着社会对电力需求的不断增长,我国的电力工业已进入了大电网、大机组、高参数、高自动化时期,火电厂的建设及生产过程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
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在国际上兴起的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是基于“以人为本”的理念和“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现代企业管理思想,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
其核心内容是通过识别、控制生产系统中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根源——“危险源”,预防为主,立足改进,控制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使企业的全面管理职能实现有机结合,建立一个动态控制、自我调整、自我完善的自律性管理系统。
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运行中不仅要关注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还应关注职业病的危害及防护工作。
本文重点是针对火力发电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客观存在,开展职业病防护的必要性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做表浅的论述,并根据目前国内火力发电企业作业场所比较普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粗略地作了一点初步调查,提出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希望通过抛砖引玉,请行业专家针对该类企业的职业病防护工作提出更好的建议。
一开展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目的、依据、范围、内容和作用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目的:企业要想有效地预防、控制以至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应该通过建设项目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的调查、评价(动态性评价),充分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性质、程度、作用条件、作用方式、防护水平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职业病及相关职业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和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在熟悉企业生产特性的基础上,针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性质、分布、危害程度、对作业人员健康影响、职业病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生产过程及生产建设项目开展卫生学、卫生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的现场调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监测,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控制效果评价,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以保证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保证建设项目建成后在职业卫生方面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并为卫生部门竣工验收和企业加强职业卫生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AQT 4280-2016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T 4280-2016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细则 Codes for effect-assessment for occupational hazard control inconstruction project of thermal power enterprises(报批稿)2016-08-29 发布 2017-03-01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 布ICS 13.100 C 52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评价工作准备 (2)5 评价工作实施 (2)6 评价报告编制 (12)附录A(资料性附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需收集资料清单 (13)附录B(资料性附录)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分布 (14)附录C(资料性附录)主要职业卫生检测内容 (19)附录D(资料性附录)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24)附录E(资料性附录)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资料性附件 (2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健康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电力研究院、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家电网公司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永、巩泉泉、王坤、陈涛、孙成勋、朱宝余、李丽、宣逸群、江红、张国英、谢连科、杨晓瑛、李红彦。
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细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工作准备、评价工作实施及评价报告编制。
本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企业中燃煤电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控制效果评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火力发电厂职业危害及防护对策火力发电厂是集众多专业、交叉作业、相互关联、系统管理的生产性企业,随着社会对电力需求的不断增长,我国的电力工业已进入了大电网、大机组、高参数、高自动化时期,火电厂的建设及生产过程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
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在国际上兴起的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是基于“以人为本”的理念和“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现代企业管理思想,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
其核心内容是通过识别、控制生产系统中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根源——“危险源”,预防为主,立足改进,控制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使企业的全面管理职能实现有机结合,建立一个动态控制、自我调整、自我完善的自律性管理系统。
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运行中不仅要关注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还应关注职业病的危害及防护工作。
本文重点是针对火力发电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客观存在,开展职业病防护的必要性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做表浅的论述,并根据目前国内火力发电企业作业场所比较普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粗略地作了一点初步调查,提出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希望通过抛砖引玉,请行业专家针对该类企业的职业病防护工作提出更好的建议。
一开展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目的、依据、范围、内容和作用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目的:企业要想有效地预防、控制以至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应该通过建设项目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的调查、评价(动态性评价),充分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性质、程度、作用条件、作用方式、防护水平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职业病及相关职业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和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在熟悉企业生产特性的基础上,针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性质、分布、危害程度、对作业人员健康影响、职业病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生产过程及生产建设项目开展卫生学、卫生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的现场调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监测,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控制效果评价,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以保证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保证建设项目建成后在职业卫生方面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并为卫生部门竣工验收和企业加强职业卫生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目前的主要的评价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订)【/newpage/Contents/Channel_4111/2016/1130/279089/con tent_279089.htm】《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国务院令352号)【///zhengcefagui/2004-10/28/content_46449.htm】《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1987)【/mohzcfgs/pfg/200804/29222.shtml】《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zwgkzt/pyl/201003/46131.shtml】《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生部2002)【/index.php?s=/Article/detail/genres/D/articleid/7240.html】《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分为化学部分和物理部分)【/zwgkzt/pyl/200704/38838.shtml】【/zwgkzt/pyl/200705/39019.shtml】《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mohzcfgs/s8333/201007/47969.shtml】《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https:///view/1d55ee4ca6c30c2259019e90.html?from=search】《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Z/T 229.3-2010)《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2008)《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以上评价依据应以最新版本为准。
)企业应根据所在省、市、自治区,评价依据加入地方性的规定及相关要求。
评价的范围和内容:1. 生产过程卫生学调查:了解生产工艺的全过程,确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2. 作业环境卫生学调查:工程选址及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设施等方面的卫生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3. 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完善情况,职业健康教育、职业病危害因素测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卫生资料归档情况。
4. 现场监测:测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
5. 出具评价结果。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极其危害程度1. 粉尘粉尘主要是输煤系统在煤的储存、输送、破碎和煤斗装煤过程中出现,如在碎煤机室、输煤皮带层及各运转点,其影响程度与工艺设计、输煤设备及通风除尘设施等的条件有关。
磨煤、制粉系统泄漏以及检修过程中也会产生粉尘,电除尘出灰口及储灰罐出灰口都会产生粉尘。
对人体健康的主要危害:生产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
职业健康卫生标准:*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卫生标准2mg/m³;*含有10%以下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卫生标准10mg/m³;2. 噪声主要来源于各设备在运转过程中由于振动、碰撞而产生的机械声和由风管、气管中介质的扩容、节流、排汽、漏汽而产生的气体动力噪声以及磁场交变运动产生的电磁性噪声。
主要有吸风机、送风机、汽轮机、发电机、磨煤机、空压机、给水泵等。
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1)听觉系统:长期接触强噪声后主要引起听力下降。
听力损伤的发展过程首先是生理性反应,后出现病理改变直至耳聋。
生理性听力下降的特点为脱离噪声环境一段时间后即可恢复,而病理性的听力下降则不能完全恢复。
(2)神经系统:长期接触强噪声后出现神经衰弱综合症,主要有头痛、头晕、耳鸣、心悸及睡眠障碍等。
长期接触强噪声的作业人员可表现为易疲劳、易激怒(噪声性神经衰弱)。
(3)心血管系统:在噪声作用下,植物神经调节功能发生变化,表现出心率加快或减慢,血压不稳(趋向增高)。
(4)消化系统:出现胃肠功能紊乱,食欲减退,消瘦,胃液分泌减少,胃肠蠕动减慢。
卫生限值:* 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 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 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 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 职业接触1/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7dB(A)* 职业接触1/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0dB(A)* 职业接触1/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3dB(A)* 但最高不能超过115dB(A)3.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电厂生产过程中主要使用的有毒有害原料有:次氯酸钠、盐酸、碱、联胺、氨、六氟化硫,主要存在于化学水处理和电气岗位。
产生的有害气体有酸气、氨气等,其数量不大,锅炉燃烧过程中也可能产生一氧化碳。
(1)一氧化碳(CO)对人体健康的主要危害:* 轻度中毒:可出现轻度至中度意识障碍,COHb>10%;* 中度中毒:意识障碍发展为中度昏迷,COHb>30%;* 重度中毒:意识障碍程度达到深昏迷或并发脑水肿、休克或严重心肌损害,肺水肿或呼吸衰竭,COHb>10%。
卫生标准:CO最高容许浓度为30mg/m³。
在作业时间短时,CO的最高容许浓度可适当放宽:作业一小时以内,CO浓度容许达到50 mg/m3;30分钟以内到100mg/m³;15—20分钟为200mg/m³。
在上述条件下反复作业时,两次作业之间需要间隔2小时以上。
(2)氨(NH3)对人体健康的主要危害:主要作用于呼吸系统,对黏膜有刺激和腐蚀作用。
低浓度时可使眼结膜、鼻咽部、呼吸道粘膜充血、水肿等。
高浓度时氨损伤肺泡毛细血管管壁,使其扩张和渗透性增强,破坏肺泡表面活性物质,肺间质和肺泡产生大量渗出物,形成肺水肿。
同时支气管、毛细支气管亦充血、水肿、痉挛。
卫生标准:最高容许浓度为30mg/m³。
(3)盐酸(HCL)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主要可对皮肤、眼及呼吸道黏膜产生腐蚀和刺激作用,高浓度可引起严重的灼伤。
其蒸汽或烟雾可引起急性中毒,长期接触可引起牙齿酸蚀症及皮肤损伤。
卫生标准:最高容许浓度为15mg/m³。
(4)氢氧化钠(NaOH)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刺激眼和呼吸道,腐蚀鼻中隔,直接接触可引起灼伤;误服可造成消化道灼伤,黏膜糜烂、出血和休克。
卫生标准:最高容许浓度为0.5mg/m³。
(5)氯气(CL2)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氯被吸收后,与湿润的黏膜接触,形成盐酸和次氯酸,又分解为盐酸和新生态氧,引起上呼吸道黏膜性肿胀、充血或刺激眼结膜。
新生态氧具有强氧化作用,引起脂质过氧化而损害细胞膜。
吸入高浓度氯,常致深部呼吸道病变;有时由于局部平滑肌痉挛而窒息,或通过迷走神经的反射性作用导致心脏骤停。
卫生标准:最高容许浓度为1mg/m³。
4. 高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温高压的部位有:锅炉、汽轮机、除氧器、加热器、导汽管和蒸汽管道等,同时包括露天煤场等室外作业人员夏季工作的某些时间段。
电厂主厂房属高温区域,需采用自然通风与局部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措施,电厂各集中控制室与主要值班室是运行人员经常值勤场所,须采取保持一定温度范围的采暖与空调措施,改善劳动生产环境。
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 体温调节产生障碍* 水盐代谢失调* 循环系统负荷增加* 消化系统疾病增多* 神经系统兴奋性降低* 肾脏负担加重当作业场所气温超过34℃时,即可能有中暑病例发生。
中暑是高温环境下发生的急性疾病,按其发病机理可分为:热射病、日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
卫生标准: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当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工作地点与室外温差(℃)22及22以下不得超过1023—28 相应不得超过9、8、7、6、5、429—32 相应不得超过333及33以下相应不得超过2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GB935—89)工作地点温度(℃)轻度劳动中等劳动重度劳动30~32 80 70 60>32~34 70 60 50>34~36 60 50 40>36~38 50 40 30>38~40 40 30 20>40~42 30 20 15>42~44 20 10 10注:*持续接触热后,必要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