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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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汽车消费贷申请流程

中信银行汽车消费贷申请流程

中信银行汽车消费贷申请流程中信银行是中国领先的商业银行之一,在汽车消费贷款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服务。

以下是中信银行汽车消费贷申请流程的详细描述:1. 咨询与准备首先,您可以通过电话、在线咨询或亲自前往中信银行网点,了解详细的汽车消费贷款信息。

确保自己已经具备符合贷款要求的条件,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如身份证、居住证明、收入证明等。

2. 填写贷款申请表在前往中信银行网点办理贷款时,可向工作人员索取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并填写所有必须的个人和贷款信息。

确保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

3. 提交申请材料在填写完贷款申请表后,您需将所有相关的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给中信银行工作人员。

这些材料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明、收入证明、车辆购买合同等。

确保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已备妥,以备银行审核使用。

4. 审核和评估提交申请材料后,中信银行将进行贷款审核和评估。

银行工作人员将对您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评估您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购车意愿等。

这一步可能需要一定时间,请耐心等待。

5. 贷款审批一旦中信银行完成审核和评估,会对您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银行将根据评估结果,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贷款的决定。

如果贷款获得批准,银行将与您联系,并提供详细的贷款合同和相关文件。

6. 签署贷款合同在申请获得批准后,您将与中信银行签署汽车消费贷款合同。

在签署合同时,您需仔细阅读合同及相关条款,并确保自己对其中的细则和责任有清晰的理解。

如果有任何疑问,可咨询银行工作人员。

7. 贷款发放在签署贷款合同时,中信银行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贷款金额直接汇入您指定的账户。

在接收贷款前,请确保您已了解相关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并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请注意,以上内容完全基于任务描述,旨在提供中信银行汽车消费贷申请流程的准确描述。

如需更详细或实时的信息,请直接咨询中信银行前去办理贷款事宜。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银零〔2005〕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为规范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现下发《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是现阶段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关于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的部分同时废止。

二、为进一步规范操作,实现个人消费类汽车信贷产品标准化,总行将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的操作规程,对相关流程进行细化。

三、各行要因地制宜,研究市场、区分客户,根据本办法要求,尽快定位本地区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和一般客户,将对客户甄选和管理标准于今年年底前以正式文件报备总行,并下发辖内执行。

四、各行要注重提高消费类汽车贷款的综合服务能力,慎重使用利率浮动,控制利率浮动权限。

一级分行要按季度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和个人金融部报送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利率浮动情况,便于总行对利率浮动情况进行后评价。

五、各行要积极开拓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市场,打造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知名品牌,不断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

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特此通知附件:1.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浮动利率汽车贷款统计表二○○五年十二月六日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中国银行国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对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中国人民银行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第2号《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和2004年8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主席:刘明康二??四年八月十六日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个人信用良好;(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银行汽车经销商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汽车经销商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汽车经销商融资业务操作规程一、前言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消费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汽车经销商作为汽车销售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的重要任务,不仅需要拥有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融资服务能力,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购车需求。

银行作为我国融资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向经销商提供融资支持的同时,也承担着风险管控和内部管理的重要职责。

本规程旨在规范银行汽车经销商融资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融资风险控制有效,同时提高业务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提升经销商融资服务的综合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业务范围银行汽车经销商融资业务是指银行通过向汽车经销商提供融资支持,支持其销售经营活动的一种贷款业务。

具体业务包括汽车库存融资、消费者汽车贷款等。

三、贷款审批流程(一)发起申请经销商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车辆品牌及具体型号2、经销商库存车辆数量和存放地点3、经销商企业及财务状况4、经销商销售计划及市场预测5、经销商其他贷款及债务状况(二)初审银行对经销商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确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初审通过的申请进入下一环节;初审未通过的申请通知经销商,并告知未通过的原因。

(三)现场调查银行派员到经销商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业务经营及管理情况2、库存车辆数量及质量3、销售计划及市场情况4、经销商其他贷款及债务状况5、其他风险情况(四)风险评估根据现场调查结果,银行对经销商贷款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并对经销商进行信用评级。

经销商的信用评级将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参考。

(五)审批决策银行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经销商的信用评级,作出贷款审批决策并告知经销商。

审批通过的经销商,银行将与其签订贷款合同;审批未通过的,银行将告知经销商,并说明未通过的原因。

四、贷款发放与管理(一)贷款发放经销商签订贷款合同后,银行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其发放相应的贷款资金。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银行银行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提供的用于购买个人自用汽车的贷款业务。

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时,借款人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信用等方式。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对象为我行经营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65周岁。

第四条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行经营区域内有稳定住所或长期居住证明,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具有稳定、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财产,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个人信用良好,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愿意接受我行信贷、结算监督;(四)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购买合同、协议或意向书;(五)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车首付款;(六)借款申请人无影响偿还能力的债务或经济纠纷;(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金额和利率第五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六条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最高不超过80%。

发放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

第七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参照国家基准利率及《银行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

逾期执行的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八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或信用贷款方式。

第九条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质押标的物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银行银行定期存单和我行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权利。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汽车消费贷款制度范本格式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汽车消费贷款制度范本格式

14.1 概述14.1.1 定义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对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汽车指国家汽车产业政策所确定的汽车生产厂家生产的轿车、客车、货车等,具体品牌由各地一级分行根据市场需求及银企关系向总行推荐确认。

汽车特约经销商由二级分行根据经销商的资金实力、市场占有率和信誉进行初选,经一级分行确认后与经办行签定《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附件2-14-1)。

14.1.2 对象汽车消费贷款的对象是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自然人及企业、事业法人单位。

14.1.3 条件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自然人(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自然人;(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或易于变现的资产,足以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易于变现的资产指有价证券等;(3)在申请贷款期间有不低于建设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存入建设银行;(4)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

其中应要求其提供合法财产设定质押或抵押,或由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我行不接受非本地户口的自然人以其贷款所购车辆设定的抵押。

(5)愿意接受建设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2. 法人(1)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2)在申请贷款期间有不低于建设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存入建设银行;(3)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4)愿意接受建设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14.1.4 额度1. 借款人以可以质押的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行出具的个人存单质押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存入建设银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20%,借款最高限额为购车价款的80%。

保险公司提供分期还款保证保险的可视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由当地一级分行事先审定。

2. 借款人以所购车辆、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或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存入建设银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30%,借款最高限额为购车价款的70%。

3. 借款人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方式(银行、保险公司除外)的,存入建设银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40%,借款最高限额为购车价款的60%。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细则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细则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广大消费者对汽车的需求,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加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的操作程序,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自用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条贷款人指**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在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风险可控、优质服务”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地制宜”是指分支行发展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风险可控“风险可控”是指分支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和本行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

(三)优质服务“优质服务”是指分支行应在成本约束下不断提高汽车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内容,并积极实现交叉销售金融组合产品,提升借款人服务体验满意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第五条汽车消费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贷款人确认的经销商销售的品牌汽车(不含二手车)。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六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在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内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持有与贷款人指定经销商签订的签订品牌汽车的购买协议或合同;(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证人应为贷款人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并承担连带责任;(六)购车人为夫妻双方或家庭共有成员,必须共同到场申请,一方因故不能到场,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并签字盖章;(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银行国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对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的贷款。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持续创新、风险可控、服务卓越、品牌经营”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地制宜”是指分行发展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持续创新“持续创新”是指分行应对本行所提供的汽车贷款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进行认真研究,积极开阔思路,加强产品研发,建立持续创新机制,不断创新既能满足客户需要又能产生较高附加值的汽车贷款相关产品。

(三)风险可控“风险可控”是指分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和本行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

(四)服务卓越“服务卓越”是指分行应在成本约束下不断提高汽车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内容,并积极实现交叉销售金融组合产品,提升借款人服务体验满意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五)品牌经营“品牌经营”是指分行应树立汽车贷款品牌经营意识,从全局出发,积极打造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知名品牌,最终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做到同业最佳。

第六条一级分行根据当地消费类汽车贷款客户群体状况,参考以下几项信息定位和区分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与一般客户,并在报备总行个人金融部后下发辖内,指导汽车贷款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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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ⅩⅩ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ⅩⅩ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指ⅩⅩ银行国内分支机构(国外分支机构除外);借款人指在ⅩⅩ境内具有固定住所的ⅩⅩ公民和企事业法人单位。

第四条汽车消费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第五条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人和担保人应在同一城市辖区。

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六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住所和详细住址;(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社会信用良好;(四)持有贷款人认可的购车合同或协议;(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抵、质押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提供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六)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限额的首期购车款;(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二)汽车出租公司或汽车租赁公司应持有营运许可证;(三)在ⅩⅩ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结算业务;(四)在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或持有经销商开具的已支付首期购车款证明;(五)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六)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抵、质押物或具有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提供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第八条贷款期限:汽车消费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其中,企事业法人单位购车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个人购车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第九条贷款利率: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ⅩⅩ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仍执行原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执行调整后的相应档次利率。

第十条贷款限额:汽车消费贷款的最高贷款限额应当控制在所购车辆全部价款的80%以内。

(一)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前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全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其中,以有价证券质押方式(股票暂不得质押)申请贷款的,须视质押物价值确定,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80%。

若以ⅩⅩ银行本、外币存单或国债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其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90%;(二)以所购车辆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抵押率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借款全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三)以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担保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银行、保险公司提供担保,其借款担保全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第四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一)个人1.借款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3.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状况;4.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5.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包括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书面估价证明、同意保险的文件;质押物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的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6.缴付首期购车款的付款证明;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2.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3.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近期的财务报表,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或《贷款证》;4.出租汽车公司等需出具出租汽车营运许可证(或称经营指标);5.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包括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书面估价证明、同意保险的文件;质押物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的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6.缴付首期购车款的付款证明;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借款人应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第十二条贷款人在收到借款申请后,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并最迟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能否贷款的答复。

第十三条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对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能否贷款提出初审意见,送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按照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审核后报有权批准人审批。

第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贷款人应履行告知义务。

告之内容包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抵(质)押物处分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

若以所购车辆抵押,贷款人应向经销商出具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书面通知。

经销商在收到银行通知及借款人首付款后,应协助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和保险等手续,并将购车发票、各种缴费凭证和保险单直接交与贷款人。

第十五条贷款经审批同意后,业务经营部门应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借款合同》与《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填写借款借据、抵押登记或质押登记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办理抵押物保险,缴付有关费用等。

合同中应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人应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规定数额的保证金存款;借款人应签署委托贷款人从其账户转账付款授权书。

第十六条为保证有关资料和贷款手续的合法性,贷款人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可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借款申请进行前期审查,并代办相关法律事宜。

法律事宜包括:对借款人身份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验证和其他法律事宜等。

第五章贷款担保与保险第十七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37条规定。

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应当以该车的实有价值全额抵押。

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

同时,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42、43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十九条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质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将所购车辆发票和车辆保险单原件、出租汽车营运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汽车公司对出租汽车承包经营者个人的营运指标交贷款人执管。

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

第二十条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由贷款人进行评估,贷款人也可委托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

第二十一条抵(质)押担保期间,借款人或抵(质)押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转移、变卖或重复抵(质)押已被抵(质)押的财产。

对质押的有价证券未经质押权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二十二条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可接受的第三方保证。

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全额有效担保。

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提供贷款担保,是指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汽车履约保证保险(或称还款责任险)。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和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性质、名称、地址等变更时,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保证合同文本。

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足额担保和签订《保证合同》。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保险单应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件,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在贷款未偿清期间,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执管。

以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投保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

第二十五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

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其他担保。

第六章贷款使用与偿还第二十六条汽车消费贷款经审查批准后,信贷经办部门应通知借款人在指定时间内到贷款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有关用款事宜。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必须在贷款银行开立一般存款户或基本结算户。

除经贷款人同意外,借款人的各项资金往来均须通过一般存款户或基本结算户办理。

第二十八条在《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贷款人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将贷款划至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或指定的经销商账户,并由贷款人监督使用。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应对贷款偿还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采用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或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方式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在等额本息还款法下主要采取月均还款法,应借款人要求,借贷双方还可商定采取等额累进还款法、等比累进还款法;在等额本金还款法下,借贷双方可商定采取等额递减还款法和等比递减还款法。

借款人可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式,但一笔借款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更改。

第三十条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

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ⅩⅩ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三十一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如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用款或提前归还贷款,贷款人可收取一定比例的承担费,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承担费率向贷款人支付承担费用。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原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可与贷款人协商进行债务重整,即调整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

贷款重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第三十三条展期贷款的处理。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并采用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方式的,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具体展期条件按ⅩⅩ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

展期协议须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处长抵(质)押登记、保险手续;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不得办理展期,但借贷双方可协商进行贷款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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