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细则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银零〔2005〕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为规范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现下发《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是现阶段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关于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的部分同时废止。
二、为进一步规范操作,实现个人消费类汽车信贷产品标准化,总行将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的操作规程,对相关流程进行细化。
三、各行要因地制宜,研究市场、区分客户,根据本办法要求,尽快定位本地区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和一般客户,将对客户甄选和管理标准于今年年底前以正式文件报备总行,并下发辖内执行。
四、各行要注重提高消费类汽车贷款的综合服务能力,慎重使用利率浮动,控制利率浮动权限。
一级分行要按季度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和个人金融部报送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利率浮动情况,便于总行对利率浮动情况进行后评价。
五、各行要积极开拓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市场,打造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知名品牌,不断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
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特此通知附件:1.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浮动利率汽车贷款统计表二○○五年十二月六日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中国银行国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对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信用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汽车消费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对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是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归还贷款的一种消费贷款.第二条汽车消费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第三条该贷款目前只能用于购买由信用社确认的经销商销售的指定品牌。
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人和担保人应在本县,贷款不得异地发放。
第二章对象及条件第四条汽车消费贷款对象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解决一次性付款购买车辆的资金不足而需要向信用社申请借款,并要求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归还贷款的自然人。
第五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借款人年龄18—60岁,持有广昌县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有固定的工作、居所。
2、具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能按规定的比例支付购车首付款,具有每月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能提供有效的财产抵押、质押,或者能够提供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担保人。
4、愿意接受农村信用社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和配合农村信用社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额度、期限、利率第六条贷款额度1、借款人以信用社认可的国债、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社出具的个人存单、股金进行质押的,首期付款不少于20%,贷款额度最高为购车价款的80%,最高不超过30万元.2、借款人以所购车辆、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或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首期付款不少于30%,贷款额度最高为购车价款的7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借款人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方式(银行、保险公司除外)的,首期付款不少于40%,贷款额度最高为购车价款的6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贷款期限1、汽车消费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2、根据客户资信情况和所购车辆的用途,汽车消费贷款期限可不同。
其中,所购车辆用于出租营运、汽车租赁、交通运输等经营用途的,最长期限为五年(含五年),用于货运的最长为三年(含三年)。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具体包括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经办的除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业务之外的所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各经办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需参照已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经办行、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我行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五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以及贷款安全性、流通性、效益性的原则。
严格执行各类个人消费类贷款产品的准入标准,强化对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用途管理,禁止贷款资金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二章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管理方式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60周岁(含)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具有各经办行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三)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整体信用状况和资产实力较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采取保证担保的,其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并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六)在我行开立借记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经办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七)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近一年内贷款或贷记卡逾期持续天数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含)- 2 -的,各经办行不得发放任何个人消费类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八)对满足条件的客户可发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具体根据我行相关产品规定执行;(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银行银行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提供的用于购买个人自用汽车的贷款业务。
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时,借款人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信用等方式。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对象为我行经营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65周岁。
第四条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行经营区域内有稳定住所或长期居住证明,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具有稳定、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财产,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个人信用良好,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愿意接受我行信贷、结算监督;(四)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购买合同、协议或意向书;(五)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车首付款;(六)借款申请人无影响偿还能力的债务或经济纠纷;(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金额和利率第五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六条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最高不超过80%。
发放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
第七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参照国家基准利率及《银行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
逾期执行的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八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或信用贷款方式。
第九条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质押标的物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银行银行定期存单和我行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权利。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城镇居民的汽车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汽车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银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汽车贷款所购车辆按用途可以划分为自用车和商用车。
自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第四条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各支行应遵循“先存后贷、贷款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第五条个人汽车贷款贷款期限按借款人性质由支行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含2年)。
第六条个人汽车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期限利率,不得下浮。
并应根据贷款风险及同业竞争情况在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
第七条(一)借款人以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支行出具个人存单质押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二)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不动产抵押以所购车辆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四)采用车辆抵押+经销商【厂商】连带保证担保方式的,除须落实车辆低押外,还须由汽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贷款人、借款人与保证人应当签订保证合同,并明确以下事项:1、保证金。
保证人须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约定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最低不得低于担保贷款余额的5%。
如保证人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保证金比例可适当降低。
但应按该企业担报余额20%,低减其综合授信额度。
工程机械汽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汽车贷款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对个人或企业提供的用于购买汽车的借款。
随着汽车消费的普及和经济的发展,汽车贷款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规范和管理汽车贷款业务,保护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本文档旨在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明确汽车贷款的管理流程和要求,提高风险控制和服务质量。
2. 贷款申请2.1 申请材料借款人在申请汽车贷款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个人信息:联系复印件、户口本、婚姻证明等;收入证明:工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车辆信息:车型、购车发票、行驶证等;其他:保险单、担保人信息等。
2.2 申请审批金融机构将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批。
其中,需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以及购车目的等。
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将向借款人出具贷款合同,并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细节。
3. 还款管理3.1 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以选择以下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借款人每月按固定金额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等额本金还款:借款人每月还款金额固定,但利息逐月减少。
3.2 还款逾期如果借款人逾期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还款,金融机构将采取以下措施:发送提醒通知:金融机构将通过方式、短信或邮件提醒借款人进行还款;加收滞纳金:金融机构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收取逾期滞纳金;催收措施:若逾期情况严重,金融机构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收。
4. 贷后管理4.1 贷后监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监管体系,定期对借款人进行还款情况和车辆使用情况的跟踪和检查。
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并妥善处理。
4.2 提前还款借款人有权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提前还款。
金融机构应提供相应的提前还款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利息差额。
5. 争议解决在汽车贷款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国家机构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6. 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的所有汽车贷款业务。
以上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旨在明确汽车贷款的管理流程和要求,保护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汽车消费贷款操作规程

汽车消费贷款操作规程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者缺的一部份。
然而,汽车价格昂贵,对于许多人来说,一次性支付购买汽车的费用是难点的。
因此,汽车消费贷款应运而生,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便捷的购车方式。
为了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的操作流程,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制定了以下汽车消费贷款操作规程。
二、申请条件1. 年满18周岁且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3. 提供购车所需的必要材料,如身份证、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
三、申请流程1. 咨询与了解: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站或者到银行柜台等渠道咨询汽车消费贷款相关信息,了解贷款额度、利率、还款方式等。
2. 材料准备:准备好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
3. 填写申请表:根据银行要求填写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财务状况。
4. 材料审核:银行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身份、收入情况和信用记录。
5. 审批结果通知:银行将在一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批,并通过电话、短信或者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6. 签订合同:申请人在获得贷款审批通过后,需前往银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7. 放款与购车:签订合同后,银行将按照约定的方式将贷款金额划入申请人的指定账户,申请人可凭借贷款金额购买所需的汽车。
四、贷款额度和利率1. 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的个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以及所购车辆的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贷款额度。
普通来说,贷款额度为汽车价格的80%摆布。
2. 利率:贷款利率根据市场情况和银行政策而定,普通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形式。
贷款期限越长,利率相对较高。
五、还款方式1. 等额本息还款:每月按照固定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还款期限一致。
2. 等额本金还款:每月偿还固定本金和逐月递减的利息,还款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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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广大消费者对汽车的需求,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加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的操作程序,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自用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条贷款人指**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在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风险可控、优质服务”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地制宜”是指分支行发展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风险可控“风险可控”是指分支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和本行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
(三)优质服务“优质服务”是指分支行应在成本约束下不断提高汽车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内容,并积极实现交叉销售金融组合产品,提升借款人服务体验满意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第五条汽车消费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贷款人确认的经销商销售的品牌汽车(不含二手车)。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六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在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内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持有与贷款人指定经销商签订的签订品牌汽车的购买协议或合同;(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证人应为贷款人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并承担连带责任;(六)购车人为夫妻双方或家庭共有成员,必须共同到场申请,一方因故不能到场,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并签字盖章;(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含)。
第八条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并根据借款人性质分别掌握。
第九条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本行相关利率政策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利率不分段;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调整,并按原合同签定的利率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条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可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提供担保:(一)以所购车辆抵押及经销商;(二)房屋、商铺等不动产抵押;(三)存单、国债等有价单证质押。
第十一条借款人所购汽车设定抵押物时,应以该车的购买净价全额抵押。
第五章保险第十二条以第十条第(一)项提供担保的,须按本行要求对所购车辆进行保险;以第(二)、(三)款提供担保的,原则上也需按本行要求对所购车辆进行保险。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中断投保。
如借款人中断投保,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四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
第十五条贷款人为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额请求权。
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
第十六条贷款本息还清以前,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第六章贷款偿还方式及贷后管理第十七条贷款期限一年(含)以下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按月(季)支付。
第十八条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贷款本息按月偿还。
第十九条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应提前7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参照总行贷后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二十一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保证人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
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贷款经同意的可展期一次。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抵押物发生意外损失或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或丧失担保能力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15日之内将用于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有关凭证归还给借款人。
第八章债权保护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二)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定期监督检查借款人有关情况;(三)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危及贷款安全;(四)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五)未经贷款人同意拆迁、出租抵押物;(六)未按合同约定续办保险手续;(七)与他人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八)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馈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九)抵押物或保证人因意外事件影响担保能力时,借款人没有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根据贷款人要求重新落实担保;(十)违反本细则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有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贷款人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二)按规定加收利息,计收复利;(三)从借款人帐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四)按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五)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六)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七)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细则为保障汽车消费贷款业务顺利开展,根据《**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应重点支持国产汽车的销售,并符合国家对汽车行业的产业政策。
第二条合作特约经销商的确定。
本细则所称特约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是指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信誉较好的汽车经销商。
经销商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董事(股东)会决议、贷款卡;(二)经审验的企业财务报表(上年末至本期月报);(三)汽车代理授权书复印件;(四)为借款人提供连带担保的书面承诺;(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经办信贷员收到以上材料,进行前期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填制《**银行汽车消费贷款额度审批表》,按本行审批流程报批。
第三条凡在贷款行合作经销商处购买品牌汽车,符合本行规定条件的,均可向本行提出借款申请。
第四条授信政策。
(一)贷款期限。
自然人购车贷款一般控制在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二)借款金额。
经办行应根据借款人不同抵(质)押物确定贷款金额。
1.以凭证式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行的个人存单质押的,最高限额为车价的80%(含)。
2.以房屋、营业房抵押的,最高限额为购车价的75%(含)。
3.以所购车辆抵押,经销商保证担保的,最高限额为购车价的70%(含)。
4.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到期还本的,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汽车价格的60%。
5.上述抵(质)押物的抵(质)押率按本行规定执行。
(三)贷款利率按本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四)对借款人购买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小排量(1.6以下,含1.6)或新能源(依据国家规定)汽车,经办行可给予适当倾斜。
对以房屋、商铺等不动产抵押,或存单、国债等有价单证质押的担保方式的:贷款期限可增加到5年(含)。
(五)贷款审批。
对在本行确定的合作经销商处购车进行贷款的:单笔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金额超过分支行权限的,经分支行评审后报总行个人贷款评审小组评审。
同意贷款的,在有权审批人签署审批意见后发放。
第五条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2.贷款人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借款人职业和经济收入的证明;3.与贷款人指定的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4.不低于首期付款的本行存款凭证或经销商开具的首期付款发票/收据;5.以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资质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6.所购买车辆作抵押物,应提供在合法抵押登记和有关保险手续办妥之前贷款人指定经销商出具的书面“贷款推荐担保函”;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贷款行在受理借款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调查。
调查内容如下:1.核实借款人按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2.核实借款人所提供的材料原件是否真实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材料之间是否衔接;3.核实借款人的资信及收入状况,是否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是否有保证能力;4.核实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是否属于抵押人或出质人,是否已设定抵押及其他相关情况。
(三)贷款行受理借款人提出的贷款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借款人可以所购汽车加经销商连带责任保证或贷款行认可的抵押物或质物进行抵押或质押。
以抵押物提供担保的,抵押率以本行相关规定确定。
(四)贷款行审查后,提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具体意见,根据贷款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同意贷款的,及时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担保及保险手续。
(五)对于以所购车辆向贷款行设定抵押的借款人,贷款行收到购车发票和各种缴费凭证后,与借款人共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汽车抵押登记(购买净价全额抵押)和保险手续。
所购车辆设定抵押物时,应要求借款人对抵押物至少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以提供抵/质押物担保的所投险种参照执行)。
购买保险时应由客户填写“购买保险意愿书”(见附件)。
(六)全部贷款手续核实无误后,若借款人采用以所购车辆抵押和经销商连带保证的方式贷款的,贷款人应通知经销商存入不低于贷款金额10%的保证金存款,直至借款人本息归还为止。
(七)贷款人发放贷款,并以转账方式将贷款从借款人账户直接划转到经销商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第六条贷款行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借款人的贷款资料,实行借阅登记制度,不得对外泄露借款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资料。
第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贷款行应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借款人收入状况、抵押物的质量、性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借款人将抵押物一次性收取租金后长期租赁给第三方或以低于当期应偿借款本息的价格租赁给第三方,若出现此类情况应当告知承租人租赁物上存在抵押权,并要求其租金用于归还本行贷款本息;实行保证方式的,应当对保证人的信誉和代偿能力进行监督,并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