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论刑法上的危危害行为第一章案例分析一、案例概况甲女和乙男是夫妻,得知丈夫有外遇后,特意给他买一双旱冰鞋,期盼丈夫在运动时摔伤。
之后,某一天乙男在穿旱冰鞋运动时不慎摔成重伤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刑法上的危害行为的理论说明此案。
二、案例分析1案例中甲女送乙男一双旱冰鞋属于一种社会的正常交往行为,而无论其送鞋时的主观状态是什么样的。
对于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步骤进行第一,刑法中禁止的危害的行为必须具有法益侵犯的紧迫的,现实危险性,而且必须是社会生活所不允许的行为,甲女送丈夫旱冰鞋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禁止的危险行为,因此甲女的行为不属于危害行为。
第二,既然甲女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甲的行为与乙重伤之间也就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乙的重伤是自己在滑旱冰时不小心而导致的,重伤的结果应当由乙自己来承担即乙自我担责。
1 2016厚大讲义《刘凤科讲刑法之真题卷》第14页。
第三,尽管甲女在送乙旱冰鞋时期盼甲在滑旱冰时摔伤,具有伤害甲的犯意,但是甲女并没有具体实施伤害乙的危害行为,人不能因为思想而治罪,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四,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要求行为人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在本案中甲没有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因此甲的行为既不构成故意犯罪也不构成过失犯罪。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章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述之核心部分。
这是因为“犯罪是刑法的主要内容,而危害行为是犯罪的实体或核心的缘故”2。
但是刑法学界对于危害行为的概念这一基本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因此,科学地界定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对于深入研究刑法行为理论以及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均具有重要意义。
2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修订版,第155页。
通说认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犯罪是一种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是近代以来确立的基本刑法命题;任何人因为思想而获罪。
浅析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的危害性

浅析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的危害性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大学生的网络使用已经成为他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是网络道德失范的问题,这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网络道德失范不仅仅影响到了大学生自身的行为和心理健康,还对整个社会和国家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有必要对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的危害性进行一定的分析和研究。
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危害性表现在影响到了他们自身的成长和发展。
网络世界虽然为大学生提供了一个丰富的信息资源和交流平台,但是网络道德失范的行为却会严重影响到他们的学习和生活。
大学生沉迷网络游戏、浏览色情网站、恶意跟帖评论等行为,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学习时间,同时也影响了他们的学业成绩和心理健康。
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大学生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也对自身的声誉和社会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也会对社会和国家造成一定的危害。
大学生是国家的栋梁,他们的行为和态度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和国家的未来发展。
如果大学生在网络上流行暴力言论、仇恨言论、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不仅会加剧社会的不和谐,还会造成社会舆论的混乱和社会治安的恶化。
一些网络道德失范的行为也会对国家的形象和文化价值观造成一定的冲击,严重影响国家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还会对自身的心理健康和人际关系产生消极影响。
网络道德失范的行为往往会使大学生陷入孤立和焦虑的状态。
沉迷于网络游戏的大学生很可能会导致他们缺乏现实社交,与家人和朋友的交流和沟通变少,影响到了亲密关系的建立和维护。
一些网络暴力言论和恶意跟帖评论也会导致大学生在网络上遭受到攻击和伤害,造成其心理上的创伤和困扰。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解决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的问题。
大学和家庭应该共同合作,加强对大学生道德素质和网络道德的教育。
大学可以开设相关课程,引导大学生正确使用网络,增强他们的网络道德意识。
家庭也应加强对大学生的家庭教育,引导他们正确看待网络世界,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一、危害行为概述(一)危害行为与行为的区别犯罪首先是人的一种危害行为,而社会危害性又是从行为的客观现实影响中表现出来的。
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危害社会的思想活动没有以行为方式表现出来,就无法形成对社会的危害。
“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危害行为是每一个具体犯罪构成的基础,在犯罪论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危害行为”,其确切称谓应当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实质是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
“危害行为”是最狭义的行为概念。
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具有多种含义,有时把它作为犯罪的同义语使用,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使用的行为;有时把它看作纯粹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病人的行为;有时它仅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意外事件中的行为。
行为主要可分为四类:1.自然行为:有体性;2.有意行为:有意性;3.危害行为:有害性;4.实行行为:实行性。
由此可见,危害行为是行为的一分支。
(二)危害行为的定义危害行为是指人在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它有三个基本特征:1.客观特征:有体性。
即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表现出的动静。
往往要借助于自然力和工具等。
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举止或活动,既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既包括积极活动,也包括消极活动。
人的身体举止不限于四肢的举动,还包括诸如以目示、语言教唆、默示等有意义的动作。
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要素。
2.主观特征:有意性。
即危害行为是受行为人意志支配的行为。
人的意识和意志,是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
刑法规定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目的在于调整这类行为,避免社会遭受危害。
如果不是由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身体举止,刑法是不可能起到调整作用的。
因为刑法要最终达到调整目的,只能通过调节行为主体的意识和意志,从而间接影响其实施的身体举止。
所以,缺乏人的意思的身体动静即使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也不属于危害行为。
浅析计算机病毒的危害与防范

浅析计算机病毒的危害与防范计算机病毒是指一种可以自我复制并感染计算机系统的程序。
计算机病毒的危害主要表现在破坏计算机系统和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影响用户的正常工作和生产,甚至危及重要的个人信息和国家安全。
因此,我们要认真防范计算机病毒的侵害,加强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管理和维护。
首先,计算机病毒会对计算机系统和数据造成破坏。
病毒可以通过破坏系统文件、删除数据文件等方式,导致计算机系统不稳定或者无法启动,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数据丢失。
有些病毒还会利用漏洞,获取计算机系统的权限,进而进行数据盗取、篡改、勒索等行为,直接危及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
其次,计算机病毒可以通过互联网和移动存储设备等途径进行传播。
在网络环境下,病毒可以通过邮件、网页、即时通讯等多种途径感染用户计算机。
而移动存储设备,则是病毒传播的重要媒介,用户插入带病毒的U盘或移动硬盘,病毒可以通过自动启动或者欺骗用户安装程序等方式,在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感染计算机系统。
因此,用户在使用计算机或者外部设备时应当谨慎,避免下载或者运行未知来源的程序,同时也要注意定期更新杀毒软件和安全补丁,确保系统安全性。
最后,计算机病毒会带来不可预计的危害。
由于病毒可以隐藏在系统内部,不易被发现和清除,因此很难判断病毒对系统的影响和破坏。
一些病毒还会利用僵尸网络攻击其他计算机系统,造成更大的影响和威胁。
因此,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需要不断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避免因为个人不慎而导致系统安全性的严重问题发生。
综上所述,计算机病毒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电脑程序,具有破坏计算机系统和数据、传播威胁用户安全等多方面的危害。
为了保障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我们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例如安装杀毒软件、加强系统管理、避免下载未知文件等,来加强安全管理和预防计算机病毒的危害。
浅析网络暴力现象

浅析网络暴力现象网络暴力是一个广泛涵盖网络空间的现象,它不仅在社交媒体和网络论坛上出现,也在其它网络环境上发生。
该现象涉及到人们在网络上与其他人互动时采用激烈、攻击性的脾气和行为。
这种网络暴力的行为包括恶意评论、谩骂、恐吓、人身攻击、辱骂、骚扰、暴力威胁、网络霸凌、网络犯罪等等。
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都严重破坏了网络空间的和谐以及人民群众应有的网络利益和安全。
本文将从网络暴力的原因、特征和危害三个方面,深入分析网络暴力现象,并探寻如何防范和打击网络暴力。
一、网络暴力的原因1. 匿名性网络暴力的原因之一是因为网络的匿名性。
匿名性让人们在网络上可以隐藏自己的身份和信息,对网络暴力分子而言,这相当于得到了一张“免罪金牌”。
因为缺乏有效的身份信息,网络暴力分子不用担心被责任追究或涉入法律纷争。
2. 技术进步技术进步是导致网络暴力增强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今,人们很容易使用社交媒体来传播恶意言论和攻击性的言论。
网络的便利性和流行程度使得这种攻击性行为瞬间成为全球性,并且在很短时间内产生远超现实世界的影响力。
3. 社会压力社会压力也是导致网络暴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许多人在现实生活中很难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可能会在网络上找到一种逃避现实生活的途径。
这些人可能会在网络上找到一个关注和关心自己的群体,而网络上的某些社群又是以对其他群体的攻击和声讨为主要内容的,这为这些人提供了一个对现实中的困境进行报复的途径。
4. 社交媒体的运营模式社交媒体的运营模式也有可能是导致网络暴力的原因之一。
社交媒体通常为了获得更高的用户流量和更多的广告收入,而会在某些情况下鼓励用户发布粗暴的言论。
这些言论可能会促进网站流量的增加,但却伤害了他人的感情和声誉。
二、网络暴力的特征1. 言辞激烈网络暴力多基于言辞攻击,常包含人身攻击、威胁,以及侮辱个人、家庭、职业等等诸如此类的带有恶意的言辞。
这种行为常常会导致被攻击者心理受创,甚至导致抑郁等问题的发生。
危害行为_精品文档

危害行为标题:危害行为导言: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危害行为,这些行为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对个人、社会或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危害行为的出现往往与个体的价值观、行为习惯、情绪状态等因素有关。
本文将探讨几种常见的危害行为,并分析其可能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一、言行暴力言行暴力是指个体通过言语或行动对他人进行威胁、攻击或伤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表现出来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辱骂、恐吓、打骂、故意伤害等。
言行暴力的危害不仅仅是对个体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伤害,还可能对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
面对言行暴力,个体应保持冷静,避免过度回应,同时积极采取合适的沟通与解决方式,寻求专业支持与帮助。
二、网络欺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欺凌成为了现代社会中的一个新问题。
网络欺凌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对他人进行恶意骚扰、威胁、侮辱或攻击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网络道德,还会对受害者的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导致自杀等极端行为的出现。
为了减轻网络欺凌的影响,个体应充分了解网络安全知识,保护个人资料,同时向平台举报并及时报警,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
三、环境破坏环境破坏是指个体或组织在行动中对自然环境进行破坏的行为。
这种行为包括乱倒垃圾、乱扔废弃物、非法砍伐森林等。
环境破坏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还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减少环境破坏的发生,每个人都应增强环保意识,勤俭用水、节约能源、垃圾分类等,积极参与到环保实践中。
四、交通违法交通违法是指个体在驾驶交通工具时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超速行驶、闯红灯、酒后驾驶等。
交通违法不仅会对个体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还会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问题。
为了降低交通违法的行为,每个人都应遵守交通规则,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同时政府也应加强交通管理和执法力度,提高交通秩序的质量。
结语:危害行为是社会中难以避免的问题,但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等手段来减少其发生。
浅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浅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摘要】犯罪是社会中的一种严重问题,对社会造成了诸多危害。
犯罪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使人们生活在恐惧中无法安定。
犯罪影响经济发展,阻碍了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犯罪造成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犯罪破坏社会信任关系,使人们之间的信任逐渐流失。
犯罪导致社会资源浪费,影响了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应对和解决。
【关键词】犯罪、社会危害性、社会秩序、经济发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信任关系、社会资源、浪费、结论、不容忽视。
1. 引言1.1 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秩序和安宁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犯罪不仅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还直接损害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安全。
犯罪行为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影响了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社会安全。
犯罪也对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消耗了社会资源,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犯罪行为还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使社会的凝聚力和团结性受到了威胁。
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容忽视。
只有通过加强法治建设、提高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和加强监督才能有效地防范和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杜绝犯罪行为,共同为建设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2. 正文2.1 犯罪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犯罪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是一种严重的社会危害。
犯罪行为的存在打破了社会秩序和规则,使得人们的生活环境变得不安全和不稳定。
犯罪分子的存在让人们感到恐惧和焦虑,不敢正常行走在街头,担心成为犯罪的受害者。
社会秩序的混乱会导致人们的生活节奏被打乱,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运行。
犯罪行为不仅给个人带来伤害,还会对整个社会造成连锁影响。
犯罪活动在某种程度上会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甚至会对社会人文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社会秩序的混乱将使法律失去效用,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减少,造成更多的犯罪行为的发生。
犯罪还会给社会带来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进一步加剧社会的不安和紧张气氛。
论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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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浅析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学院:金融学院专业:金融学班级:1103班姓名:谢晓宇学号:1103010301摘要: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仅要考虑行为的客观法益侵害性,而且也要把人的主观因素考虑在内关键词:刑法危害行为首要因素一、现有刑法理论中的“危害行为”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行为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而没有将行为进行理论上的分类.关于行为概念的表达,至今没有统一的意见。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中的“行为”指的就是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的“危害行为”。
即使是在“危害行为”这个层次的行为概念,也众说纷纭。
概括起来,目前至少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危害行为”,或称为犯罪行为,即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的,为刑法所禁止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第二种认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即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第三种认为“危害行为”,在这里专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4}。
第四种认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第五种认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意思决定所支配的违反刑法的命令或禁止规范的身体动静。
第六种认为“危害行为”指的是由行为人意志自由所支配的,客观上违反刑法禁止规范或命令规范的身体动静。
我认为犯罪客观要件的首要内容是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即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危害行为在犯罪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支配下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或活动。
危害行为一般具有一下三个基本特征:1、有体性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表现出的动静。
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外在特征,也是成为刑法上危害行为的客观条件。
人的身体活动,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动作,又可以表现为相对的静止,即它可以通过作为的方式实行,也可以通过不作为的方式实行。
人的身体活动,出了躯干和四肢运动外,还包括头部和头部器官的运动,如摇头晃脑、以目示意、言语伤人等。
强调危害行为的有体性,是为了坚决贯彻“对思想不得为非”的做法,即反对“思想犯罪”。
所以,我国刑法将严重危害社会的言论也作为犯罪行为。
2、有意性即危害行为是受行为人意志支配的行为。
收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是危害行为的内在特征,也是成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的主观条件。
危害行为应当反映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只有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才具有由刑法进行调整的价值。
危害行为是心理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正如毛泽东所言:“思想等等是主观的东西,做或行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
”一般来说,人的行为都受到自己意志的支配,但有时却不受人的意志支配,如梦游者对自己的梦游行为完全不知,但在梦游时却可能实施杀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内容有所了解,但却不能支配行为等情况,由于不能反映行为者的主观心理态度,所以不能作为危害行为。
这类无意识或无意志的行为主要包括四类:一是人在睡梦中的行为;二是人在精神混乱下的行为;三是人在不可抗拒力影响下的行为;四是人在身体受到强制时的行为。
3、有害性即人的行为必须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
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
危害行为也要体现社会危害性与人体危险性的统一,虽然行为人具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意图,但如果他的行为没有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甚至不足以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能被当做危害行为。
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很多,各种因素对认定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首先,在不同地方,人们对行为的社会价值评价是不同的,在不同的国家、一个国家的内部都有可能是这样。
其次,一个国家的社会形势总是发展变化的,有些行为在过去不被认为有社会危害性,但现在被认为有社会危害性;有些行为过去被认为有社会危害性,但现在被认为没有社会危害性。
如对淫秽物品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性伦理观念是比较保守还是开放。
根据对社会的影响的不同,可以讲人类行为分为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和无害于社会的行为两大类。
在具有有体性和有意性的人的行为当中,只有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才能成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即有害性特征吧无害行为(包括有益行为和中性行为)与危害行为区分开来。
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一切危害行为必须具备的,他们互相联系,相互制约,相辅相成,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特征,危害行为就不能成立。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同样是杀人、抢劫或者盗窃的行为,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也常常不同。
我国的刑法立法只是在刑法分则中规定了危害行为的具体类型,并没有在总则中对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做一概括性的规定。
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客观上可以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我们可以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罪过,将其分为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也可以根据无危害行为是佛属于具体犯罪构成的要件,将其分为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还可以根据行为违反规范的形式,将其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为了深刻的认识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将具体表现形式杂乱的危害社会行为抽象归纳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一)作为1. 作为的概念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即“不当为而为之“。
在刑法中大多数犯罪以作为的方式构成,如抢劫罪、诈骗罪、贪污罪、逃脱罪、强奸罪。
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它自然具有危害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此外,还具有以下特殊性:①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如将一名妇女按倒,强行实施奸淫行为。
②作为通常由人的一系列积极举动组成,而不是仅指个别的动作。
例如扒窃行为,由靠近被害人,将手伸入被害人衣袋或提包,窃取钱物等动作组成。
③作为是违反刑法禁止规范的危害行为。
刑法规范由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组成,作为即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
2、作为的具体实施方式作为的实施一般表现为一系列的身体活动,但并非仅指行为人以其身体的特定器官直接作用与犯罪对象,还包括利用其它犯罪工具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来看,作为的实施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类:(1)、利用自己的身体器官直接实施的行为。
自己的身体活动可以是自己的四肢活动,也可以是五官活动。
如大打出手,伤害他人身体;口出秽言,侮辱他人人格;涂改有关文件,扰乱国家管理秩序等。
(2)、利用物质性工具的行为。
这是犯罪作为最常见的方式,其特点是利用犯罪工具的某种属性作用于犯罪对象,并造成对象的某种变化而侵害犯罪客体。
如用毒药致人死亡,用绳索绑人,用枪杀人,网络犯罪,用木棍击打一定物品,也可以造成受害人的精神受到压制等。
(3)、利用自然力的行为。
自然力包括水、火、雷电和山崩海啸等自然现象。
人们可以领用自然现象达到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目的,如明知道某地正处于强烈的地震影响中,而让不知情的人前往该地,意图让他人死亡。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追求的结果发生概率增大,他的行为也并非和结果没有关系,其社会危害性是存在的,在特定条件下,这种行为完全可以构成犯罪。
(4)、利用动物的行为。
如训练恶犬伤害他人,利用毒蛇致人死亡等。
(5)、利用他人行为的作为。
即把他人当做工具利用,如利用没有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行为,利用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行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利用他人没有意识的行为,甚至还可以利用他人的犯罪行为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
(二)、不作为1、不作为的概念不作为是危害行为中与作为相对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违反的是规范命令。
概而言之是“应为而不为”。
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某种行为的特定义能够务,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即“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是与作为相对应的危害行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成立不作为的前提条件。
行为人负有的这种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不只是普通的道德义务。
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特定义务,则不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
2、不作为的成立条件不作为也要具备危害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此外还有三个特殊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这是构成不作为的重要条件。
(3)、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现实条件。
3、特定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我国刑法理论在这一问题上存在一些争议。
传统的主张是“三来源说”,目前比较有力的主张是“四来源说”。
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这里的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普通的法律(狭义)、行政法规、条例、规章等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义务,都可以成为刑法中不作为的根据,只有其他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成为刑法规范所要求履行的义务时,才是不作为的法律义务的根据。
例如,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成员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但是夫妻两人吵架,如果女方欲去自杀,而男方并不阻止其自杀,结果女方自杀身亡时,并不能认为男方有阻止或抢救的刑法上的义务。
因为刑法并未规定此种救助义务,所以对男方不能认定为成立刑法上的义务,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个问题目前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司法实践中有奖吵架后看着妻子自杀的丈夫判以故意杀人罪的判例。
)②行为人的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如值班医生有为病人治病的义务,消防队员有救火的义务。
它是以该行为人担任某种职务,从事某种业务并正在执行为前提,否则就不发生履行该义务的问题。
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
若一定的法律行为产生某种特定的积极义务,行为人不履行该义务,以致使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或威胁,就可以成立不作为形式的危害行为。
例如,受雇为他人照顾小孩的保姆,负有看护小孩使其免受意外伤害的义务,如果保姆不负责任,见危不救,致使小孩身受重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④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就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危害行为。
例如,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火灾时,行为人有积极灭火的特定义务;汽车司机在交通肇事后,有及时救助伤员的义务;成年人带小孩去游泳,负有保护小孩安全的义务。
4、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不作为犯罪是指由不作为这一行为实施的犯罪。
根据某一犯罪是否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来实施,不作为犯罪可以分为两类:(1)、纯正(真正)不作为犯罪。
这是指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犯罪。
如我国刑法上规定的遗弃罪就是典型的例子,还有遗弃伤员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