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要求及案例分析
招标投标12个案例分析

某单位设备公开招标。截至投标截止时间,代理机构共收到A、B、C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A公司因为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检验报告》,而被判做无效投标。经批准,该项目的采购转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继续进行。通过竞争性谈判,B公司胜出。成交结果公布后,A公司提出了质疑:此次采购表面上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的,实践上,根本没有竞争性可言。因为B、C两家公司属于同一品牌的代理商,很难形成有效竞争的局面。代理机构认为:此次采购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但在这次采购中,B、C两家公司提供的虽然是同一品牌,但是他们提供的是“不同型号”的产品。因此,不应该受到限制,应允许他们以两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而在两家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情况下,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进行的。对此,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如果必须列出“参考品牌”,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某单位设备招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招标人代表知道排名后,向本单位相关领导进行汇报,招标单位不同意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招标人代表反复做通每个评标专家的工作,评标专家重新进行了打分,向招标领导小组推荐招标单位满意的候选人,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该案例中,监督部门核实情况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同时要求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
招投标的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市,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人民币。
项目业主为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招标工作。
在招标过程中,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未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公示,导致原告未能及时获取招标信息。
2.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未按照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导致原告未能参与投标。
3. 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导致原告未能中标。
原告认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招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无效和侵权责任。
2. 相关法律规定(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未进行公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及时获取招标信息,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未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参与投标,侵犯了原告的投标权。
此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中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1)退还原告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2)赔偿原告因投标活动产生的合理费用;(3)支付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招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多个法律问题,以下进行具体分析:1. 招标公告公示问题招标公告公示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环节,有助于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公平竞争。
评标案例分析及常遇问题解答二一六年二月

• 在评标方法选择方面,我们根据项目特点采用了综合评估法和最低价中标法, 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以提高评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展望
未来,我们将继续加强对评标工作的研究和探索,不断完善 和更新评标案例分析的内容和方式。同时,我们也将积极推 广和应用先进的评标技术和方法,以提高评标工作的效率和 准确性。
常见问题三:评标过程不透明
案例描述
某项目评标过程中,部分评委的评分过 程不透明,存在暗箱操作的情况,导致 其他评委和投标人对评标结果的不信任 。
VS
改进建议
加强评标过程的透明度,确保所有评委的 评分过程都能被监督和审查。可采取公开 唱标、评委互审等方式,提高评标的公正 性和透明度。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异议处 理机制,及时处理投标人对评标结果的异 议和投诉。
投诉处理
投标人的投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详细说明投诉事项和理由。评标委员会应认真对待投诉,并在收到投诉后进 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评标委员会可以作出维持原评审结论、修改评审结论或重新组织评标的决定。同时, 对于涉及违规行为的投诉,评标委员会应向相关部门报告。
03
评标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及 应对措施
问题描述:部分评标专家可能对 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行业标准 等不熟悉,导致评标结果偏离实 际。
严格筛选评标专家,确保其专业 背景与招标项目相匹配。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评标 专家准确理解招标要求。
常见问题三:投标文件不规范
应对措施
制定详细的投标文件规范,明确 文件格式、内容要求和数据标准。
加强投标文件的审查,及时发现 并纠正不规范之处。
评标业务操作与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该项目评标过程中,某供应商 因提供高性价比的产品和服务 而获得高分,最终成功中标。
案例三:国际招标项目的评标
项目背景
某国际道路建设项目,涉及多个国家供应商,招标文件需翻译成 多种语言。
评标重点
供应商的国际经验、财务实力、跨国合作能力和语言能力。
1. 初步筛选
筛选出符合国际招标要求的供应商。
商务评审
分析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成本效益和投标人的财务 状况,判断投标人的履约 能力。
现场评标与澄清
现场评标
公正公平
在评标现场对投标文件进行深入分析 和比较,评估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和项 目实施能力。
确保评标过程中的公正公平,避免任 何形式的利益冲突和不正当行为。
澄清与答疑
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或含糊的内容进 行澄清,要求投标人进行解释或补充 说明。
评标报告撰写
内容全面
评标报告应全面反映评标过程和 结果,包括符合性审查、技术评
审、商务评审等方面的内容。
客观公正
评标报告应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 正地评价各投标人的优缺点,避免 主观臆断和偏见。
清晰简洁
评标报告的撰写应清晰简洁,重点 突出,方便决策者快速了解评标结 果和选择合适的投标人。
03 案例分析
案例一: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评标
项目背景
某城市地铁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达数十亿人民币,涉及多个供应
商和复杂的招标需求。
评标重点
供应商的技术实力、项目经验、 财务状况以及投标文件的完整性。
1. 初步筛选
剔除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案例一: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评标
2. 技术评审
评估供应商的技术方案、设备 性能和施工组织。
工程招标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项目,由某市住建局组织实施。
项目总投资约为10亿元,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在招标过程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等三家单位参加了投标。
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甲公司以最低投标报价中标。
然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乙公司提出异议,认为甲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要求重新招标。
随后,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中标无效,并判令重新招标。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存在虚假成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甲公司则辩称,其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存在以下问题:1. 资质证书上的印章与实际印章不符;2. 资质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实际签字不符;3. 资质证书上的注册资本与实际注册资本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投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存在虚假成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中标无效,并判令重新招标。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工程招标投标法律问题,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严格执行。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础性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要求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2.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评标案例分析

2011年四川省评标专家培训—招投标案例分析
招标采购程序案例分析 --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资格审查
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受理了12份资格申请文件。在资 格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A使用的施工资质为其子公司资质,申请人B为 联合体申请人,其中一个成员C又单独提交了1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审 查委员会认为这3家申请人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通过初步审查;申请人 D在其基本情况表中申明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但在核查营业执照原件 时,发现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有效期已过,遂要求其提交原件 进行复核。申请人D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刚刚申办的营业执照原件提交给 审查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其合格。
2011年四川省评标专家培训—招投标案例分析
招标采购程序案例分析 --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资格审查
[参考答案] (1)本案中,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的程序不正确。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 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版),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审查标准和方法, 对招标人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本案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封装和标识进行检查,并据此判定申请文件是否有效的做法属于审查委员会越权。 正确的资格审查程序为:①招标人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②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③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④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⑤完成书面资格 审查报告。 (2)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第1、2和4步的做法不正确。 第1步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构成比例不符合招标人代表不能超过1/3,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专家库 专家不能少于2/3的规定,因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参加评审,视同招标人代表; 第2步中对2份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申请文件评审为有效申请文件的结论不正确, 不符合市场交易中的诚信原则,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2007版)的精神; 第4步中查对原件的目的仅在于审查委员会进一步判定原申请文件中营业执照副本
招标采购评审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技术方案和评审应“滴水不漏”基本情况蓬莱市水城气体顶压自动消防给水设备招标项目,经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后如期开标。
共有6家企业参与投标,其中北京A公司报价70万元,黑龙江B公司报价62万元。
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最终B公司以最低价成为候选中标人。
此后,中标公告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
公告期间,A公司针对中标结果向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公司提出书面质疑,质疑招标文件中所要求采购的是水力气控式消防设备,而中标的B公司的产品是以电磁阀作为控制方式,根本不是水力气控式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应对此次招标作废标处理。
处理过程接到质疑文书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公司依据招标文件中“各投标人在勘察现场后,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供最优的设计方案投标”的表述,认为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的方案进行优化调整,B公司的控制方式就是对设计方案的优化,因此维持原来的中标结果。
A公司不服,继续对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公司发出质疑文书,并同时向市长信箱进行反映,以期通过行政渠道更改招标结果。
出现这种情况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公司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作了汇报。
蓬莱市政府采购办经仔细分析,发现评标委员会对此次招标项目评审有不细致、不完整的问题,决定立即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除原评标委员会评标组长留用外,其余专家另外抽取。
新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6家企业的投标文件重新评审,认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气体顶压消防设备的水力气控式处理方式是实质性内容,除北京A公司外,其余5家投标文件的控制方式均为电磁阀式控制方式,虽然招标文件中有“各投标人在勘察现场后,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供最优的设计方案投标”的规定,但不能改变水力气控式处理方式要求的实质性,“最优的设计方案”也只能是在水力气控式处理方式基础上的优化。
同时提出了两条处理意见:一是由于只有北京A公司一家企业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有效报价不足3家,予以废标。
二是气体顶压消防设备的控制方式不只有水力气控式一种,在之后的招标文件中不必指定具体的处理方式,只要达到气体顶压消防灭火要求即可。
建设工程评标过程中的案例分析

问题设置合理
设置合理的问题,充分考察投标人的技术实 力、项目管理能力和企业信誉。
评审标准明确
制定明确的评审标准,确保评委能够客观、 公正地评价投标人的答辩表现。
其他改进建议
提高评标效率
优化评标流程,提高评标效率,缩短评标周 期。
加强保密措施
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确保评标过程中涉及 的敏感信息不被泄露。
其他经验教训
总结词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外,还有一些其他经验教训需要注意。
详细描述
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确保评标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同 时,投标人应当注意防范各种风险,如技术风险、财务风险等,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此外,在评标 过程中还应当注重效率,合理安排时间,确保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制定统一的投标文件格式,确保所有投标文件 具有可比性和可读性。
内容完整准确
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完整、准确,包括工程量清 单、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
防止虚假报价
加强对投标报价的审查,防止投标人采用虚假报价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
现场答辩改进建议
答辩程序规范
制定规范的答辩程序,确保答辩过程公平、 公正、有序。
投标文件的格式、装订等外 观因素同样重要,应规范、 整洁,以便评标委员会快速、 准确地评估。
现场答辩问题
1 2
总结词
现场答辩是评标过程中对投标人综合素质的考察 环节,要求投标人具备优秀的表达和沟通能力。
详细描述
某投标人在现场答辩环节表现紧张,表达不清, 无法准确辩环节应保持冷静、自信,准确 回答评委提问,充分展示自身实力和优势。
建立反馈机制
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处理各方 对评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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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化学工业建设项目对监控系统进行招 标,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监控头的监控范围要达 到360度。因此招标文件的编制人员根据该要求在 招标文件中作出了;“监控探头必须要能够旋转 360度,否则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的规定。 请问,此条规定会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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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谓行为的不可替代性
在招投标活动中我们一定要要注意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 问题。哪些工作是招标人做的?哪些工作是投标人做的?哪些 工作是评标委员会做的?行政监督机关和相关部门应该做哪些 事情而不应该做哪些事情,这些问题必须要搞清楚,定位必须 要准确,不可以错位、越位或者不到位。 该由招标人决定的事情,行政监督部门不要去干涉;该由 投标人完成的工作,招标人、代理机构或者评标专家不要去替 代;该由评标委员会来完成的工作或者作出决定的,其他人不 要去参与或者非法干预。 在招投标活动中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不可以相互替代,但 是应该相互监督。* 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千万不要去为他人去 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
编制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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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招标 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和制定评标办法 及标准。 工程招标文件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 书)、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 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投标 文件格式、以及其它材料。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概况、发包的范围和内容、强制性条款 和实质性要求以及评标方法和标准等内容的文字表述一定要严 密、简练,准确,前后要呼应,能够表达招标人的真实意愿, 且解释是唯一性的。实质性要求必须明确标注,加“★”号提 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 33
七、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没有最终解释权
在招标投标程序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节点,这就是投标文 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在这个节点前,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 标文件进行解释、修改和补充,投标人也可以对已递交的投标 文件进行补充、完善甚至撤回。但是在这个节点以后,招标人 就失去了这个权力,如果在这个时候允许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 解释权的话,我们的招标活动就很难做到公平和公正。 在评标过程中,当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某一要求进行响 应的文字描述,可以有二种或者二种以上理解时,投标人只要 满足其中的一种理解即可,不能由招标人来解释决定。 同样我们在投诉、举报争议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有关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理解招标文件的条款出现不同意见时也 不能完全听招标人的解释,或者由招标人来作出裁定。*
投标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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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投标资格审查
1、投标资格预审(在发售招标文件前,由资格审查委员会 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1)通过制 2)有限数量制 2、投标资格后审(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 资格审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国务 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投标资格条件必须透明公开。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另 有规定的,不得低于这些规定的要求。* 由于在资格预审程序中没有公开启封的环节,因此资格审 查委员会在审查前,要认真检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 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如出现破损或者怀疑被提前拆 封时,应该启动澄清、说明程序或者要求召集相关资格预审申 请人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核查确认。
招标采购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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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招标与采购的关系 采购活动有多种方式,而招标只是其中的一种方 式。采购方式包括:招标(公开或邀请)、询价、比 选、磋商、竟买、订单等。 《招标投标法》采用的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法》采用的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 通常情况下,采购是属于买方主导的购买行为。 而招标是属于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方式,即有购买行 为,如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也有出售行为,如 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科研成果和技术专利等的 出售或出让。
编制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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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招标文件中的一些通病
1、发包的范围界限不清,内容、要求或标准不明确,或 者比较含糊,使投标人难以判断,特别是采用按照施工图报价 的招标项目,后果会尤其严重。 2、在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特别是在一些实质性的条 款中,出现了一些模糊不清的或者可以有多种理解的词句。 3、合同承包价格调整的条件、内容、方法和标准不够明 确和清晰,给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带来困难。* 4、招标文件中的某些条款中存在用词不规范、概念不清、 前后没有呼应、甚至相互矛盾的问题。 【例】 某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合 同工期和投标保证金等提出了如下具体的要: ★ 合同工期要求为180天。以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和 竣工验收报告为考核依据。 ★ 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40万元。
编制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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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而不是投标报价的2%,因此招标文件必须要给出一个 投标保证金的绝对的额度(对投标人来说是下限)。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委局第23号令,原 颁布的30号令、27号令、2号令所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的最高限价,工程和货物为80万元,服务为10万元仍 然要继续执行(对招标人来说是上限)。 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的利率应当在招标文 件上给予明确约定,以防止在退还利息时可能发生的 纠纷。
招标采购的基本概念 31
九、《招标投标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采购与供应双方在采购合同订立过程及订立后,双方的行 为和责任、权利和义务受《合同法》的约束。但在招标投标过 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的程序要严格遵守《招标 投标法》的规定。 同时受《合同法》的约束。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是实体法,《招标投标法》 是程序法。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来订立合同,必须要符合《招 标投标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合同法》是订立合同的一般规 定,而《招标投标法》是订立合同的特别规定,一般规定要服 从特别规定。招标投标活动是合同(协议)订立的一种特殊的 形式。 招标投标各方通过公平竞争、公正评价的规范程序完成合 同主体的选择和合同权利、义务、责任的约定;合同即是招标 决策的结果和项目实施的控制目标,也是检验、评价合同各方 全面履行权利、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的标准。
编制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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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招 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 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某建设项目的招标就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 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 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2%。 否则投标文件按废标 处理。” 请问,招标文件这样的引用有问题吗?
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 34
六、所谓对投标人选择和评价的不可(宜)表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 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包括:经评 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 他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评 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 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而在实际的投标资格预审和评标过程中,由于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中的标准不够清晰,投标人提供的信息不全、模糊不 易判断,或者我们对国家的一些法律、法规、规章条款,有关 行政许可管理规定不了解,或者理解上有偏差,从而会导致意 见不一致(特别是在实质性要求是否响应的问题上)。为了解 决这一矛盾,有时候我们会采用表决的方法(由集体来承担责 任)来进行处理,而得出的结论有时候可能是错误的,并且很 容易发生拉票或贿赂的行为。
投标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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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格预审程序: 1)发布出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公告; 2)出售和购买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不受限制的购买); 3)递交和接收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4)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5)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6)对未通过投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进行公示; 7)出售招标文件(只有收到投标邀请函的才能购买)。 2、资格后审程序: 1)发布出售招标文件公告; 2)出售和购买招标文件(不受限制的购买); 3)递交和接收投标文件; 4)组建评标委员会; 5)评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编制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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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在评标过程中评 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投标人响应的 国家强制性标准已经过期作废。同时又发现有些投标 人响应的是招标文件规定的但已经过期作废的国家强 制性标准,而有些投标人明确执行的是国家已经颁布 实施的新的强制性标准。 发生这样的情况将会产生怎样的结果?
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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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谓要约(投标文件)的不可谈判性
招标投标活动是一种有序的市场竞争交易方式,也是规范选择交易主 体,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当我们在订立交易合同时,一但引进了竞 争机制,是不允许我们就投标文件与承包供应商进行谈判的,这些要求在 相关的法律条文上都有所规定。例如: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 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不得 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 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 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而在现实的招投标活动中,我们往往会看到存在谈判和协商的过程, 这些都是招标不规范,不成熟,水平不高的表现。由于招标水平不高,应 该可以在招投标过程中解决的问题而没有解决,中了标以后再来进行谈判 协商,这时候招标人必然要付出更大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