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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6•【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10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2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二)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31•【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6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0月31日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的医疗、康复等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医疗意外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责任的医疗损害,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第三条健康保险是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健康保险的保障属性,鼓励保险公司遵循审慎、稳健原则,不断丰富健康保险产品,改进健康保险服务,扩大健康保险覆盖面,并通过有效管理和市场竞争降低健康保险价格和经营成本,提升保障水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4•【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0.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6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28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2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现场检查是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警示威慑等作用,督促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及监管政策,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合法稳健经营,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安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检查,文明执法,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保密和廉政纪律。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现场检查纪律和廉政制度建设,加强对检查人员廉洁履职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及相关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019年商业银行.doc

2019年商业银行.doc

1、1694年在政府的助下,英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家资本主义股份制的商业银行------英格兰银行。

2、清政府于1897年在沪成立中国通商银行,标志着中国现代银行的产生。

3、内部经营风险是由企业经营状况、管理水平等多种因素引起的,主要包括个人风险、财产风险、经营风险和责任风险。

4、《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最低资本要求包括:1、核心资本(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4%。

2、总资本(一级资本与二级资本之和)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二级资本最高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100%。

5、《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精神《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精神是银行风险监管的三大支柱。

第一支柱是最低资本要求。

第二支柱是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支柱是市场纪律。

6、商业银行的作用: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创造、金融服务。

7、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是指商业银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存在形式。

主要有三种类型:1、单一银行制。

2、分行制。

3、银行控股公司制。

8、现金资产的构成1、库存现金。

2、托收中的现金。

3、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4、存放同业存款。

9、现金资产管理的原则:1适度存量控制原则。

2适时流量调节原则。

3安全性原则。

10、流动性需求管理的原则:1、进取型原则。

2、保守型原则。

3、成本最低原则。

11、贷款分类:1、正常类。

2、关注类。

3、次级类。

4、可疑类。

5、损失类。

12、企业贷款的种类:1、短期贷款。

2、定期贷款。

3、小企业贷款。

4、农业贷款。

13、“5C”判断法:品质(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品(collateral),环境(conditions)14、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功能:1获取利益。

2管理风险。

3增强流动性。

4管理风险资本。

15、中间业务的特点。

1、表外性。

2,多样性。

3,风险差异性。

16,票据从种类上来讲与支票,汇票和本票三种。

17,商业银行的海外业务机构形式:有代表处,代理处,海外分支行(境外联行),附属银行子银行),代理银行,联营银行,银团银行等七种形式。

中行客户管理制度汇编

中行客户管理制度汇编

中行客户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客户管理总则第一条中行客户管理制度是为规范中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保障客户权益,维护中行形象,促进中行业务发展而制定的统一规范。

第二条中行客户管理制度适用于中行与客户之间的各类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证券、信用卡、外汇等各项业务。

第三条中行客户管理制度的宗旨是建立健全的客户管理制度,树立客户至上的理念,加强对客户的服务和管理,提高客户满意度,促进客户关系的稳固发展。

第二章客户开户管理第四条客户开户是指客户与中行签订开立账户合同,承担相应权责,并向中行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资料以完成账户开立的过程。

第五条客户开户须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必要资料,填写完整的开户申请表格,经业务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开立账户。

第六条中行在接受客户开户申请时,应当合法合规,不得接受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资料不真实的申请。

第三章客户管理第七条中行应当对客户的资信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了解和评估,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及需求,做到因客户而异,因需而变。

第八条中行应当建立客户档案,及时记录客户信息变更、沟通记录等,保障客户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九条中行应当定期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做好风险提示及预警工作。

第四章客户服务第十条中行应当提供优质、高效、个性化的客户服务,满足客户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十一条中行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接受和处理客户的投诉,确保客户权益不受损失。

第十二条中行应当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相应的理财规划、金融产品推荐等服务,提供客户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第五章客户关系管理第十三条中行应当通过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实现客户信息的集中管理和互通共享,提高客户数据的利用价值。

第十四条中行应当运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定期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制定针对不同客户群体的管理策略。

第十五条中行应当通过不同渠道,不断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互动,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和粘性。

中国的银行规章制度

中国的银行规章制度

中国的银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行的管理,规范银行业务,保护客户利益,落实国家金融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是中国银行的管理框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银行机构,包括总行、分行、支行等各级机构。

第三条银行业务范围包括存款、贷款、结算、外汇、信用卡等服务,银行必须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第四条银行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保障客户权益,同行业竞争,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经营水平。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中国银行设有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总行设有领导班子,下设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设有分支行和支行。

第六条总行领导班子包括行长、副行长、各部门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分支机构领导班子包括行长、副行长、支行长等,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由总行任命产生。

第八条银行设有内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全行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出改进建议。

第九条银行设有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业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保障银行资产安全。

第十条银行设有合规部门,负责监督银行业务合规开展,及时调整业务策略,保持健康经营。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对外公布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等利率信息,确保信息透明,遵守市场规则。

第十二条银行对外公布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客户存款安全,提高客户信任度。

第十三条银行对外公布运营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保证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银行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控机制,确保各项业务风险可控,避免风险发生。

第十五条银行要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整体素质。

第四章客户服务第十六条银行在处理客户业务时,要遵循服务宗旨,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十七条银行要建立完善的客户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客户需求,提升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方式。

第十八条银行要严格保护客户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客户隐私,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银行要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协调解决纠纷,维护客户关系。

银行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银行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18系管理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义务依法保障员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劳动保护的规定为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对员工进行技能培训和在职教育对员工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等教育其他义务41一员工关系管理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权利行使本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权利包括录用配置奖惩日常管理等按规定制定和实施薪酬福利劳保培训等政策办法择优上岗优化劳动组合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签订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协商提请劳动争议处理其他权利42一员工关系管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
一、中国银行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历史演变 二、中国银行组织架构与职位管理介绍 三、中国银行薪酬福利体系介绍 四、中国银行员工关系、用工制度介绍 五、中国银行员工发展及职业生涯
一、中国银行 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历史演变
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历史演变
(一)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人力资源 管理
(二)我行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历史演变 (三)我行人力资源管理所处的阶段 (四)我行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变革的基本
分级聘任 分级管理

总行部门 总经理、总监、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

主管

一级分行 行长、副行长、纪委书记、总稽核
行长助理
全员 岗位聘任制

客户关系、产品、运营、交易、


15类 风险管理、财务管理、会计、稽核、监察、信息科技、

5个层级法律合规、人力资源、规划研究、行政文秘、其他
以公开
16
(二)职位管理体系
全功能型网点
行长
业务经理 (业务授权)
副行长 (兼营业部主任)
副行长 (业务发展)
主任
封闭式柜员
帐户经理 (业务发展) (公司业务)

2019-201X中国银行房贷新政细则出台-word范文模板 (3页)

2019-201X中国银行房贷新政细则出台-word范文模板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201X中国银行房贷新政细则出台继建行之后,昨日中国银行总行发布了房贷新政细则。

中行方面表示,中行各分行已经于10月1日起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执行首套房贷政策。

对于首套房的标准,该行规定,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以及拥有1套住房且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 .7倍,具体由各分行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

中行还将授权各分行在已取消或未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并可根据当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住房贷款。

中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中行会提高审批效率,加大信贷投放,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切实做好“促消费,惠民生”工作。

中行将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和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在内的保障房项目建设的金融支持;继续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发满足居民首次置业和首次改善性置业需求的普通商品住房的融资需求;积极争取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务融资业务,并在监管部门指导下探索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

按揭中介的文件显示,以往针对非本地居民贷款需要提供本地社保、税单等要求已经被取消,中行规定“符合条件的非本地居民,贷款审查可无需提供本地社保、税单等辅助证明材料”。

“这一轮房价调控各家银行基本上都采取一致的策略,将更多的权力给予分行根据各地的情况定价、定首付比例。

”某国有银行个贷部负责人表示,尚未出台新政细则的银行预计情况类似。

广深两地房贷利率开始下行昨日,记者以客户身份向广州市内20多家银行网点进行咨询,尽管目前大多数银行基层网点仍未收到最新的房贷执行标准,多数银行网点个贷经理表示,近期新政将逐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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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制度选择
一、中国银行制度的历史选择
新中国银行业制度变迁的初始阶段是建国以来至改革开放前实行的“大一统”银行体制。

改革开放后中国银行体制进行了深入的改革,主要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1984),二元银行结构的形成;第二阶段(1985—1994),银行体系层次多样化;第三阶段(1995-2001),银行商业化制度变迁全面推进:第四阶段(2002-今),银行业产权制度变革。

(一)第一阶段(1978-1984),二元银行结构的形成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

1978-1984年,改革开放前“大一统”的计划经济单一银行体制,逐步向二元银行结构转变。

二元银行结构,是指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由先前的统一整体相分离的银行结构体系。

在此期间,银行制度变迁分两条主线同时推进:一条是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职能。

另一条是重新构建商业银行体系。

进行二元银行结构改革的原因分析:
1.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迫使中国人民银行发挥中央银行的职能和作用。

改革开放之前,全国货币发行中心、信贷结算中心和会计出纳中心均由人民银行兼任。

中国人民银行实际上是财政部控制下的政府计划指令代理机构,既不是真正的中央银行也不是真正的商业银行,极度单一化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缺失,使
传统金融体系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经济增长、促进产业结构转换上的功能基本丧失,国民经济发展受到抑制。

因此迫切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

2.银行资金融通功能的充分发挥有助于推进国有企业放权让利改革。

计划体制下僵化的金融体系无法适应企业制度变革。

欲保持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国有银行产权边界必须进行扩展。

3.政府财力下降迫使金融制度变迁进程加快。

国有企业自主权下放后资金需求激增,同时国家财政能力在社会转型中却不断下降。

企业的投资需求必须得到新的资金来源以满足。

为此,政府大力推进银行制度变迁成为必然。

4.社会资金来源的主渠道逐渐以居民储蓄为主力。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城乡居民储蓄不断增加,成为国民经济建设所需资金的主渠道,在储蓄转化为投资过程中银行体系须发挥重要作用。

(二)第二阶段(1985—1994),银行体系层次多样化
1985—1994年期间中国银行体系层次逐渐分离并呈多样化发展。

为适应体制内经济发展的需求,专业化经营向企业化经营成为国有银行的主要转变;同时,国有产权形式之外的其他类型金融产权形式有了广阔的生存空间。

这得益于体制外经济的迅速发展。

进行银行体系层次多样化改革的原因分析:
1.出于当时政府效用最大化考虑,专业银行企业化,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化成为首选模式。

为保持国有产权的相对集中,专业银行采取分段资产业务剥离方式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

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是帕累托最优理论的充分运用。

2.银行体系业务多样化趋势使得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逐步分离成为必然。

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混同经营是专业银行成为企业化自主经营主体的最大障碍。

为解决专业银行身兼二任、效率低下等问题,割断政策性贷款与基础货币的直接联系,确保中央银行拥有调控基础货币的主动性,独立的政策性金融体系成为最佳选择。

3.多层次银行体系有助于满足体制外经济快速增长的资金需求。

体制外增量改革的局部均衡方式,大大减少了中国银行业制度变迁的成本和阻力,在改变计划制度的同时维护了既存的利益格局,从而避免了激进改革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

4.发展地方金融机构可以有效替代地方政府财政的功能。

财税体制改革后地方政府与中央银行开始争夺金融资源。

地方政府负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日益加大而与此同时地方税收趋于下降。

此种情形下,地方政府必然发展成为银行制度变革的主要和直接推动力量,在确保体制内金融主导地位不变的情况下,体制外金融得到较快发展。

(三)第三阶段(1995-2001),银行商业化制度变迁全面推进
1995—2001年是专业银行企业化经营的延续和发展,是全面推进专业银行商业化制度变迁的阶段。

这一阶段中央试图通过其不断上升的财力,对四大专业银行内部经营体制进行较为彻底的改造,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

实质上是对国有银行的产权边界作进一步的整固,并没有真正涉及到产权制度变革。

但为下一阶段的产权制度变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进行银行业商业化改革的原因分析:
1.资本充足率不足使得商业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降低,危及整个金融业的稳定和安全。

在金融业面临严重风险的情况下,国家必然以牺牲租金偏好为代价,以换取金融业安全稳定。

2.国家有责任消除因支持国有企业导致商业银行形成的不良资产。

国有商业银行为国有企业提供主要资金来源,国有企业也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依靠。

大量银行资金流通运作实质上遵循财政拨款规律,企业根本没有偿还的打算更没有偿付的能力,不良资产的累积成为必然。

政府负责处理因体制因素和政策因素所形成的不良资产符合制度演进的逻辑。

(四)第四阶段(2002至今),银行业产权制度变革
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2002年2月第二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银行制度变迁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银行制度终于步入以产权制度变革为主的核心变迁新阶段。

2002年以来我国先后对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银行,农村银行,民营银行及外资银行制度进行了大幅改革。

进行银行业产权制度变革的原因分析:
长期以来,产权主体虚置,产权关系不清使商业银行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难以分离,难以独立自主地经营,无法建立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从而滋生大量的不良资产,资本充足率下降,并使得银行功能财政化、内控机制不健全等深层次矛盾日益严重,危及银行业的稳定和安全。

由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组成的商业银行主体在产权制度变迁中取得了预期的成效:一是中国银行业的主体仍是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二是从资本充足率水平和盈利能力两方面看主要商业银行有了大幅提升;三是主要商业银行资金运作规范化程度提高,不良贷款率明显下降,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中国银行业制度演进的路径呈现出一条清晰的脉络,即在政府主导下以服务经济体制改革为目标,由体制外增量改革逐步过渡到体制内存量改革;银行机构的主体角色也由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出纳”,向经济转轨时期的“政治银行家”转变,并最终向成熟市场经济时期的“独立银行家”角色转化。

中国渐进式改革的总体思路决定了中国银行业制度演进的过程,同时为中国银行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安全稳定的经济大环境。

二、中国银行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政策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银行制度已经进行了非常深入的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与西方发达经济体的先进银行运营管理制度
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因此,针对改革过程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中国银行业必须与时俱进,不断修正和改善,才能保持生命力和可持续性。

(一)金融体制变革须与经济体制改革相协调
在加强国有企业和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同时,一方面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的比例和效率,改变国民经济发展对银行业过分依赖的局面;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服务模式应向多层次、多形式转化,针对不同市场主体对金融需求的特点,制定个性化解决方案。

因此金融变革与经济发展须步调一致。

(二)扶持新型诱致性银行制度变迁主体
当前体制外资本进入银行业存在很多行政性壁垒而政府资
本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难以退出。

国家应适时进行金融制度创新,从战略层面培育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以提高效率。

(三)政府资本应循序渐进地让位于民间资本
金融制度变革与发展以政府力量为主要驱动只能作为过渡
性的安排。

随着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不断发挥,未来金融制度变迁应由市场机制发挥调控功能,政府应有序从银行业这一垄断性、高利润行业中退出,放宽民间资本的准入标准,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高效优势,这样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有助于维护中国信贷市场的稳定。

(四)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平衡地区差异
金融资源合理配置和优化是金融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必要前提。

我们必须改变大中城市和东部发达地区作为金融制度创新试点唯一选择的扭曲状态,鼓励中西部和农村欠发达地区率先尝试金融创新。

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适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对进入欠发达地区的金融机构进行政策扶持。

(五)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注重内外均衡
加强银行业对外开放,一方面引进外资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有助于消化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对中资银行完善产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更好地贯彻“走出去”战略,促使中国银行业融入国际金融业,在竞争中提高自己的能力。

在引进外资的同时应注意利用外资的方式,注重内外均衡。

因此,应从战略高度鼓励和引导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

(六)适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金融机构需要在竞争中生存,优胜劣汰是自然选择的规律,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是实现市场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渠道。

为降低单个银行倒闭造成的负外部性对经济的冲击,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二者结合可以有效防范银行危机及加强市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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