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养老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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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第十 三条
基金筹集
基金 按照 国家规定 按
时、 足额筹集 。地方政府应组织引导参 保农村居民按 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养老 保险费。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 标准和行政 区域内参保农村居 民人 口
数安排 补助 资金 , 同级 财政 年度 预 纳入 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 任 何地区 、 门、 部 单位 和 个 人不 得 截 留 和
政 策 法 规
_

保障 部门。
第 一 章 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 以下简称新农保 ) 基金财务管 理, 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根据《 国务院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发[ o]2 ) ( 2 9 号 等 o 3 国家有 关规 定 , 本 办法 。 制定 第 二条 本 办法适 用 于根 据 国家 有 关规定 设立 的新 农保 基金 。 第 三条 本 办法 所称 新农 保 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是指通过参保农村 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 、政府补贴 等渠道筹集 的,用于支付符合领取条 件 的农 村 居 民养 老金 待 遇 等 支 出 的专 项 资金 。 第 四条 新 农保 经 办机 构 ( 以下 简称经办机构 )具体负责基金的 日常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 第五 条 基金 财务管理 的任 务 是: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 和方针 、 政策, 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 ; 建 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组织落实基金 的预算 、 、 核算 分析和考核工作 , 如实反 映基金收支状况 ; 格遵守财经纪律 , 严 加 强监 督和 检查 , 基金 的安 全 。 确保 第六条 基 金应 纳入 社会 保 障基 金 财政专 户 ( 以下 简称 财政 专户 )实行 , 收支两条线管理 , 单独记账 、 核算。 任何 地区、 部门、 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 挪 用, 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 不得用于 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 费。各级经办 机 构 的人员 经 费 和 经办 新 农 保发 生 的 基本运行费用 、 管理 费用 , 由同级财政 按 国家规 定予 以保 障 。 第 七条 经 办 机构 为 每个 新农 保 参保人建立终身记 录的养老保险个人 账户。个人缴费 、集体补助及其他经 济组织 、社会公益组织 、个人对参保 人缴费的资助 ,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 缴 费补贴 ,记人 个 人 账 户 。个 人 账户 储存额按 国家规定计息 ,全部用于个 人 账户养 老金 。

国家养老金管理办法

国家养老金管理办法

国家养老金管理办法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国家养老金的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为此,国家制定了养老金管理办法,以确保养老金的有效运营和管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本文将对国家养老金管理办法进行全面阐述,并提出一些建议。

第一部分:养老金概述国家养老金是指由政府主导,通过社会投保方式筹集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旨在为退休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养老金的筹集主要依靠社会统筹和个人缴纳,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部分:养老金管理责任国家养老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各方的管理责任和职责。

首先,政府应该建立养老金管理机构,负责养老金的收支核算、基金投资管理等。

其次,社会保险机构应积极履行养老金的代理管理责任,确保养老金的安全运营。

此外,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也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

第三部分:养老金投资管理国家养老金的投资管理是保证养老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保证养老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养老金的投资应均衡、多样化。

养老金管理办法规定了养老金投资的原则和范围,以及投资运作的程序。

同时,养老金投资管理要求合理避免风险,严格控制投资比例,以确保养老金能够稳定增值。

第四部分:养老金发放规则养老金的发放是国家养老金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养老金的发放应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确保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能够及时领取养老金。

此外,管理办法还要求建立完善的养老金领取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养老金的监督和审计,防止养老金的滥用和浪费。

第五部分:养老金管理办法的改进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养老金管理办法,提高养老金管理效率和公平性,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养老金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确度。

2. 完善养老金投资管理的风险评估和风控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3. 加大对养老金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养老金系统的公平和公正。

4. 推动社会救助体系和商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形成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5. 加强政府对养老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养老金国家政策(含解释)

养老金国家政策(含解释)

养老金国家政策(含解释) 养老金国家政策(含解释)1、绪论1.1 养老金的定义1.2 养老金的重要性1.3 本文目的1.4 养老金国家政策的背景2、养老金制度2.1 养老金制度的基本原则2.2 养老金制度的分类2.2.1 公共养老金制度2.2.2 增加型养老金制度2.2.3 个人养老金制度3、养老金国家政策的主要内容3.1 养老金的计算方式3.1.1 养老金的基础计算公式3.1.2 养老金的调整方式3.2 养老金的缴费政策3.2.1 缴费基数和费率的确定 3.2.2 缴费方式和时间3.3 养老金的领取条件和方式3.3.1 养老金领取的年龄要求 3.3.2 养老金领取的方式3.4 养老金的补充和补偿政策3.4.1 补充养老金制度3.4.2 养老金缺口的补偿政策 3.5 养老金政策的评估和调整机制 3.5.1 养老金政策的评估指标3.5.2 养老金政策的调整程序4、养老金国家政策的执行机构和责任 4.1 养老金国家政策的执行机构 4.1.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1.2 财政部门4.1.3 监管机构4.2 养老金国家政策的责任主体4.2.1 国家4.2.2 企事业单位4.2.3 个人5、附件5.1 养老金国家政策相关法规文件5.2 养老金计算示例表格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养老金: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一定金额的金钱,用于维持其生活的基本需求。

2、公共养老金制度:由国家统一管理和配置的养老金制度,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

3、增加型养老金制度:在公共养老金制度基础上,允许个人和单位额外缴纳养老金,以提高退休后的待遇。

4、个人养老金制度:由个人自愿参与的养老金制度,个人按照一定规定向养老金账户缴纳养老金。

国家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作的规定

国家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作的规定

国家对养⽼保险个⼈账户的建⽴和管理作的规定
对于国家对养⽼保险个⼈账户的建⽴和管理作的规定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随着⾦计发办法的改⾰,按照国家规定,从1996年起,国家为每个职⼯建⽴⼀个基本养⽼保险个⼈账户,以此作为职⼯退休时计发基本养⽼⾦的⼀部分。

个⼈账户建⽴的规模、个⼈账户使⽤和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五个⽅⾯:
(1)个⼈账户的规模为本⼈缴费⼯资的11%,由个⼈缴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两部分组成。

(2)个⼈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同期存款利率计息;(3)个⼈账户只⽤于养⽼,不得提前⽀取;(4)职⼯调动时,个⼈账户随同转移;(5)职⼯或退休⼈员死亡,个⼈账户中的个⼈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内容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内容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内容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基本养老保险的设计包括制度的构成和设置、制度的内容和要素、制度的运行机制等内容。

首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构成和设置包括隶属于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环,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和要素包括缴费、待遇等。

缴费是指参保人员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之一。

待遇是指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相关待遇。

此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包括监督管理、风险保障等内容。

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运行机制包括国家统一颁布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养老保险基金统一收缴、统一管理和统一使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包括政府部门的组织管理、社会各个方面的参与、监督和评估等内容。

政府部门的组织管理是指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颁布相关政策、计划和措施,加强对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和监督。

社会各个方面的参与是指要动员和组织广大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工会、居民等群体,积极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监督和评估是指政府要建立和健全养老保险的监督机制,对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制度的良性运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的监督管理基本养老保险的监督管理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和监督。

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各级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养老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社会各界的监督管理是指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和不正之处及时进行举报和纠正。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老龄化社会和养老金缺口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健全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障措施。

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8月23日

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8月23日

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8月23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明确: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

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国家对农村养老的规章制度

国家对农村养老的规章制度

国家对农村养老的规章制度一、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为了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首先是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金、养老待遇等。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全员参保,政府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确保他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为生活困难的农村老年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二、农村养老保障政策的完善为了更好地解决农村养老问题,我国不断完善农村养老保障政策。

首先是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参保率。

政府鼓励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提高保障水平,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

其次是建立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包括养老院、日间照料、居家养老等,满足不同需求。

此外,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养老事业,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运行机制为了确保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顺利运行,需要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

首先是建立农村养老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规范管理养老保障事业。

其次是建立监督机制,监督养老保障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可靠。

此外,政府还需要建立评估机制,评估养老保障制度的效果,及时调整政策,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总之,我国对农村养老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规章制度,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政府需要继续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障事业的投入,完善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农村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养老保障。

希望随着不断的努力,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能够更加健全,更加完善,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国家对养老金的规章制度

国家对养老金的规章制度

国家对养老金的规章制度
《国家养老金制度规定》
养老金制度是国家对老年人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旨在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纷纷建立了养老金制度,以应对老年人的生活需求。

在中国,国家对养老金的规章制度也经历了多次调整和完善。

首先,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养老金的基本制度。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养老保险条例》、《企业年金条例》等,规定了养老金的来源、缴纳标准、领取条件等,为养老金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国家建立了养老金的统筹管理制度。

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的统一管理,确保养老金的缴纳和发放按照规定进行,杜绝了养老金的滥用与挪用,保障了老年人的权益。

另外,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参与养老金制度。

比如,对参与养老金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其缴纳养老金,并对个人提供相应的参保补贴,以增强养老金制度的可持续性。

总之,国家对养老金的规章制度为老年人提供了重要的社会保障,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

随着社会发展和老龄化问题的持续深化,国家也将进一步完善养老金制度,以应对老年人的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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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养老金管理办法【篇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5年8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

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九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养老基金不同投资组合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务由基金资产本身承担。

非因养老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养老基金投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实行严格监管。

养老基金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禁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养老基金及他人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

第二章委托人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可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承办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养老基金归集办法,将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与受托机构签订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

(三)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向受托机构下达划回委托投资资金的指令,接收划回的投资资金。

(四)根据受托机构提交的养老基金收益率,进行养老基金的记账、结算和收益分配。

(五)定期汇总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受托机构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受托机构,是指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受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养老基金受托投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估办法。

(二)选择、监督、更换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

(三)制定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委托投资合同接收委托人划拨的委托投资资金;根据委托人通知划出委托投资资金。

(五)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养老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投资情况。

(六)根据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对养老基金托管、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受托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受托机构应当将养老基金单独管理、集中运营、独立核算,可对部分养老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其他养老基金资产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投资。

同一个养老基金投资组合,托管机构与投资管理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十八条申请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需向受托机构提交申请。

受托机构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

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健全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竞争机制,不断优化治理结构,提升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水平。

(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侵占、挪用受托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托管机构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接受养老基金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业绩和社会信誉,负责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

(二)以养老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三)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负责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机构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活动,并定期向受托机构报告监督情况。

(六)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职责终止:(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托管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托管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二十五条托管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托管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混合管理。

(四)侵占、挪用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

(五)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投资管理机构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机构,是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七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独立投资运营;应当健全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制度。

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养老基金资产和受托机构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八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投资管理合同,管理养老基金投资组合和项目。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三)及时与托管机构核对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四)进行养老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五)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投资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投资管理机构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委托投资资产出现的投资损失。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一)养老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有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投资运营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投资运营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三十三条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养老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养老基金资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三)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

(四)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向受托机构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六)侵占、挪用养老基金资产。

(七)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八)从事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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