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论文
关于法理学的论文

关于法理学的论文篇一:法理学论文安徽大学法理学期末论文(设计、创作)题目:刑事犯罪的处罚力度问题探究学生姓名:蒋琦学号: **********院(系):电气工程与自动化理工大学专业: *********入学时间:年月导师姓名: ***职称/学位:导师所在单位:东南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完成时间: 2021 年 6 月刑事犯罪的处罚力度问题探究摘要如今,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日益成熟以及对犯罪行为的深恶痛绝,有人便建议增加可以判处死刑的罪行,极力加大刑事案件的酷刑惩罚力度,情节严重的直接判处死刑,没收全部财产,以儆效尤。
此环境问题一度引起社会上众多民众的广泛争议和评论。
本文将对此种观点进行多方位地解析,并最终得到一个关于此问题的综合全面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刑事犯罪;从重处罚;死刑;对策建议The study of criminal offence punishment dynamicsAbstractNowadays, with the people's awareness of the legal system is increasingly mature and abhorrence of the crime is strengthened, someone proposed to increase the crime ,which may be sentenced to death, strongly increased criminal penalties, if the 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 the directly sentenced to the death penalty, confiscation of all the property, as a warning to others. This problem has caused wide public controversy and criticism of the society. Forthis view, the article would analyze ranging from the outside to the inside, and finally we will get comprehensiv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n the puzzle.Keywords: criminal offence;give a severer punishment;death penalty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一、刑事犯罪概述及量刑6月17日,朋友圈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国际机构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最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大量网民在微博、朋友圈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
法理学论文万能模板

法理学论文万能模板万能开头:法与社会、法的性质、法的作用、法的价值(自由等)、法的特征(和道德对比)、司法的性质单独开头:法治队伍、法律职业、法的优势(法能怎么做)调整社会、解决社会纠纷、指引评价预测、自由和限制、明确性、国家强制、法的局限性(法不足的)和弥补解释、原则规则、法官自由裁量权、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措施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权力限制)、公正司法(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限制、非法证据)、监督、法律职业道德。
上述每个框任选一个关键词,写4句话,凑成一片600字论文(到时候要结合材料分析加一些字数的)举例一、法的作用立法可以分配社会利益,法律对利益的分配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规定来确认利益主体、利益内容、利益数量和范围等内容,以具体的各种法律规范来指导实际生活中的利益分配。
司法可以解决社会纠纷。
法律对社会纠纷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司法活动予以解决。
国家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利益,确立权利义务,通过司法的裁判活动,使违法者受到惩罚或承担责任,使社会纠纷得到平息。
执法可以实施社会管理。
法律的社会作用不仅包括社会纠纷的解决,还包括积极地实施对社会的管理作用。
每个社会都有公共事务需要国家予以处理,国家便需要发挥积极的职能,根据法律行使权力。
例如,材料里的。
体现了法的。
作用。
例如立法问题,就抄两句材料,说这个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利益的分配作用,执法问题,就是社会管理的作用,司法问题就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作用。
同时法律是有局限性的,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深度和广度是有限的,它并不能取代道德、习惯、风俗等社会规范的作用,也不可能做到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法律必须和其他社会规范结合才能发挥作用。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必定还具有规范的作用,法的规范包括法的规则和原则,所以法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个作用。
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克服法的局限性,形成民主、公正、自由、平等的社会良好秩序,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和保障社会主义本质的实现,有效地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构建成熟的、独特的文化品格和制度框架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理学论文写作要求

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司法改革。在以 制定法为特色的现代中国法律制度中,在司法审判工 作中要引入带有判例法色彩的中国式的“案例指导制 度”,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工作。这其中包含着许多重 大的观念变革和制度变革。如何理解这一重大变革, 如何建立一套既能保持制定法传统、又能借鉴判例法 制度的审判方一式,需要我们作出认真而细致的调查 和研究。本文试从立法、司法层面以及当代世界法系 融通的趋势阐述此项制度变革的理论基础。(5号字)
法理学论文写作要求
1、题目可以从如下参考题目中选取;也可以自拟, 但必须是法理学方面的论文。 (1)论法的非正式渊源 (2)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3)论英美法系中的遵循先例原则。 (4)论守法原因。 (5)论法律移植。 (6)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7)论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8)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义。 (9)论个人权益的法律保障。 (10)论法律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二)注释例 1.著作类 .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第26页。 〔2〕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 版,第156页。 2.论文类 . 〔3〕王家福、刘海年、李步云:《论法制改革》, 《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 3.文集、教材类 .文集、 〔4〕龚祥瑞:《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载《比较 宪法研究文集》第1册,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佟柔主编:《民法》,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 第123页。
一、立法层面:法律局限的弥补和克服(小四 号字)
……
《法学研究》注释体例 法学研究》
(一)一般规定 1.采用脚注(法律史文章之古文献可采加括号之文内 注)。 2.连续注码。 3.注码放标点符号后(对句中词语加注者除外)。 4.文中及页脚注码符号为六角型括号。引文资料作者 为外国人者,其姓名前加方括号注明国籍。 5.作者注仅注明作者单位(不含院系)及职称或者职 务。 6.一般的感谢语可酌情删去。如系项目成果,可保留 项目名称。 7.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
法理学毕业论文选题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理学作为法学领域的基础学科,其研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法理学毕业论文选题的相关问题,通过对法理学研究现状的分析,结合实际需求,提出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选题建议。
本文介绍了法理学的研究背景和意义,随后对法理学毕业论文选题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了阐述,并从多个角度提出了具体的选题方向。
关键词:法理学;毕业论文;选题;原则;方法一、引言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研究法律的本质、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等问题。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理学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毕业论文作为学生学术生涯的重要环节,选题的合理性和创新性直接关系到论文的质量。
因此,探讨法理学毕业论文选题的相关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法理学研究现状1. 法律本质和法理基础的研究;2. 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的研究;3. 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研究;4. 法理学与其他学科交叉研究。
然而,在研究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研究视角单一、理论深度不足、实践应用性不强等。
三、法理学毕业论文选题原则1. 突出创新性:选题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能够填补现有研究的空白,提出新的观点和理论;2. 注重实用性:选题应具有实际应用价值,能够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3. 紧密结合实际:选题应与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相关,体现时代特征;4. 符合学术规范:选题应符合学术规范,遵循学术道德,确保论文质量。
四、法理学毕业论文选题方法1. 查阅文献: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了解法理学研究的前沿动态和热点问题;2. 调查研究:通过实地调查、访谈等方式,了解社会需求和法治建设中的实际问题;3. 结合自身兴趣:结合自身专业背景和兴趣,选择具有研究潜力的选题;4. 咨询导师意见:在选题过程中,积极向导师请教,听取导师的建议和意见。
五、法理学毕业论文选题方向1. 法律本质和法理基础研究:如法律的本质属性、法理基础的演变等;2. 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研究:如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行为的效力等;3. 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研究:如法律规范的体系结构、法律制度的完善等;4. 法理学与其他学科交叉研究:如法理学与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交叉研究;5. 法治建设中的实际问题研究:如法治建设中的难题、法治观念的培育等。
法理学论文:习惯规则

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规制————试论习惯规则的司法适用摘要:由于深受传统观念、农村文化的影响,农民在发生纠纷时,往往以习惯规则来作为其解决的依据。
相对于法而言,农民更愿意接受习惯规则的调整和规范,也更愿意承认习惯规则适用结果的公平、正义远远超过法适用结果所产生的公平、正义。
同时,习惯规则涉及关系的广泛性和自动更新性,不仅弥补了法律的缺失,也满足了农村纠纷多元化的趋势。
这些,都为农村习惯规则的司法适用提供了合理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习惯规则;司法适用;农村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纠纷在数量和类型上呈上升趋势,如何结合乡土中国的国情更好地疏导和解决纠纷,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个难点和热点话题。
人类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自古以来就是多元化的,农村纠纷的解决同样存在多元化的需要。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农村纠纷的解决方式在制度建设和实践运用上都有待于大力改进和完善。
在农村社会中,对于纠纷的解决,往往会有不同的解决规制。
除了国家制定法外,还有一些道德、政策、情理,习惯规则等也被运用到实践当中,下面就针对农村自身的特点和纠纷多元化的趋势,谈谈习惯规则的司法适用。
一、习惯规则的含义习惯作为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意识的存在形式,既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又是一个分析性的概念,因而对其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就存在着诸多分歧,很难统一。
一般认为,习惯规则是指在一定地域或特定人群范围内自发生成的,为人们反复实践和普遍认可、遵循的具有一定社会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它区别于习惯法。
在理论上,有些人总是喜欢将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把它们放在同等意义上使用。
而在本文中所将论述的习惯规则,显然是与习惯法不同的。
我在这里所要说的习惯规则只是人们历来比较都普遍接受的一种受社会舆论约束的行为规制而已,即它只是一种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习惯法却是已经将习惯规则上升到国家法的高度,它与制定法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
法伦理学论文六篇

法伦理学论文六篇法伦理学论文范文1首先,法律人应当是社会公正正义的顽强捍卫者。
法是公正与正义的化身,法律人是把公正正义践行到社会生活中的实践者,法律人自身信仰中的公正正义观念是老百姓得以信任法律和国家的最有效途径。
作为有良知的法学讨论者,将来的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律师或是立法专家,都应当是是时代良心的体现者。
法律人肩负着为国家行法治、为人民争权力、为社会求正义、为万世开太平的重任,为我国法治进程的推动添砖加瓦是法律人的职责所在。
法律人不是江湖义士,不是劫富济贫的侠客,法律面前人人公平,不分贵贱是法律人必需养成的思维习惯。
做到既不畏权贵,又不怜悯心泛滥,凡事不先入为主,不主观臆定,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量做到不偏不倚,不骄不纵才是法律人应有的职业素养。
其次,法律人应当是法律的忠实践行者。
法律作为国家惩恶扬善、维护国家稳定和促进国家富强进展的有效工具,只有法律人严格遵守法律,坚持依法行事,运用其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形成的良好的价值观、善恶观和是非观来指导自身实践,才能正确辨别孰是孰非,也才能将法律的初衷良好地践行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转型期,让法律成为人民的信仰还有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进一步深化人心。
让人民信任法律、信任司法工、信任国家,在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于法律人是否运用正确的价值观和推断力去解决人民面临的每一个需要法律人去解决的冲突。
儒家思想的根深蒂固和法治中国的生存进展之道还有待时间来做进一步的磨合,法律人所能追求的就是尽量做到让每一个打算都有理有据,让每一条建议都于情于理能够被法律和当事人所接纳。
最终,法律人应当是有着独立思维力量的个人。
法律文字的存在是关心法律人进行是非推断和解决纠纷所能依据的相对客观的标准,法律人应当坚守自己的法律尊严,做到能够对每一个大事进行独立推断。
法律人还应当对自己有着正确的定位,并且能够坚持捍卫法律尊严和保有不被收买的决心和信念。
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方式之一在司法活动中有着其独特的影响力,法律工应当运用其专业的法律学问和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去引导舆论方向,不让舆论的声音左右自己对大事的定位。
法理学期末论文

自然法与国家政权理论【摘要】自然法与国家政权关系的理论,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近代自然法从自然理性转向自然权利,认为国家是由人的理性创造的,而国家有机体理论的代表们则认为国家建立在历史有机体的理论上,这种国家有机体理论是对理性创造理论的否定。
关于国家政权的理论之所以有这种演变过程,是由它们不同的历史背景、理论基础、分析方法所共同形成的。
本文旨在对其进行简明扼要的梳理。
【关键词】自然法;理性;国家有机体一、自然法与国家政权关系的理论演变近代自然法学者在理性、契约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理性创造国家的理论。
他们不再像中世纪所说的那样,认为国家是“至善的共同体”,他们的理论完全取消了国家的历史,甚至可以说是否定了人的历史。
事实上,这种否定源于中世纪基督教神学。
基督教神学认为,世界不是自然而然就有的,而是由上帝创造的,历史从上帝开始,由上帝创造。
这种神学观实质上也否认了国家是历史形成的这一观点。
自然法学派的代表霍布斯认为,人进入政治生活是基于人的生活经验,是生活需要所迫,否定了人在本质上具有社会性。
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者卢梭也认为,人本质上是反社会的。
他们都对亚里士多德以及托马斯·阿奎那所坚持的国家是自然而然形成的理论进行了否定。
而英国伯克、法国孟德斯鸠,以及德国的浪漫派、历史学派等对亚里士多德的社会性、城邦生活、政治动物等观点进行吸收、采纳,对理性创造国家理论进行了批判①。
国家有机体理论认为国家是有生命的机体,不是自然有机物,而是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是民族使然。
二、国家有机体理论与理性创造理论的区别关于自然法与国家政权的关系的不同理论在第一部分已作了大致阐述,尤其是国家有机体理论和理性创造国家理论针锋相对。
这种现象的形成有很多原因,本部分将从历史背景、理论基础、分析方法对理论的形成作进一步的探讨。
① (英)伯克:《历史学与社会理论》,姚鹏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
1(一)历史背景17、18世纪的近代自然法学家们开始从理性转向自然权利,有浓厚的个人主义色彩,强调人的本性。
法理学理论组结课论文

法理学理论组结课论文论文题目:《从法理学问题看法理学教育》论文作者姓名:______张明曦____________所在学院:_______文法_____________所学专业:_______法学______________导师姓名职称:______高迎春___________论文完成时间:______2010/12/22__________从法理学问题看法理学教育人文与法学院法学082班张明曦指导老师:高迎春摘要:法理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它有其自身的知识体系和其独立存在的价值。
但多少年来,法理学被赋予了同它的学科性质不太相符的学科定位,使它遭到很多误解与责难,从而严重影响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进程。
本文试从研究法理学问题角度出发,重新为法理学作出一个符合法学教育要求的准确定位,并结合我国法律理论教育实际,讨论适用于本科阶段法理学教育的新思维。
关键词:法理学法理学问题法理学定位法理学教育引言:“所谓‘法理学’,我指的是对所谓法律的社会现象进行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层面的分析。
法理学的问题无法参照常规法律文件或依据常规法律文件的推理予以解决,它运用的视角也无法简约为一些法律学理和法律推理。
许多法理学的问题都跨越了学理的、时间的和民族的界限。
”----------→波斯纳(美)一、法理学与法理学问题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由此可见,法理学则属于“理论法学”中的带头学科。
我们知道,理论法学属于思想性、思维性学科,它直接区别于以具体法律制度、规范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
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法理学中的“理”字就可以标明其学科的理论性。
所以,法理学研究的不是具体的法律实务或者法律条文之类的看得见摸得着的问题,而是它所关注的法律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带有理论色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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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论文写作**: **班级:法硕3班学号:************* 姓名:***从许霆案看法理的适用——从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说起摘要:随着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8月20日的一锤定音,历时两年、沸沸扬扬的许霆盗窃案落下帷幕,这一次群众广泛参与的审判再一次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所谓的“特殊情况”推上风口浪尖。
许霆案已经归于沉寂,但对于“特殊情况”的诸多问题探讨却方兴未艾。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视角通过许霆案对“特殊情况”追根溯源,梳理最高院至今对于“特殊情况”的司法适用,进而揭示其内涵、外延以及适用标准等诸多问题。
关键字:法理学刑法第63条第2款特殊情况外延判断标准《刑法》第63条第2款之适用,由于其条文规定的概括性和程序的严格性而在司法实务中几近闲置,虽然在08年许霆案之前也有零星的适用,但却没有像许霆案一样引起足够的关注,2008年许霆案因为媒体和普通民众的广泛参与而将刑法第63条第2款的适用情况激活。
这一案件,自媒体曝光之后,人们的视野就集中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量刑是否适当之上,而较少关注《刑法》第63条第2款的如何正确适用。
许霆案经过广州市中院的一审、重审,广东省高院的二审,再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终于尘埃落定,媒体与公众的讨伐之声也渐趋沉寂。
本文将重提本案,认为许霆盗窃案的最大意义在于《刑法》第63 条第2款的适用被人越加关注,使这一沉睡了许久,鲜有人提及并适用之法律条文遽然苏醒,从而促使冷如冰霜的刑律达至情与法的交融。
然而,改变这一刑法条文形同虚设的窘境,却是吾等学法人的当然职责。
《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本文无意对本条的法律规定提出什么修改完善意见,只求通过几则做出判决的案例为蓝本来对《刑法》第63条第2款的适用问题做出浅显地解读,以期使《刑法》第63条第2款的适用更加规范化、明确化,并有助于司法实践对其规定的准确实施。
一、许霆案始末及“特殊情况”的引入许霆案的基本案情是: 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 许霆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取款, 同行的郭安山(已判刑)在附近等候。
许霆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在意识到ATM机出现故障的情况下,恶意取款达17万余元,并携款逃跑。
2007年5月22日, 许霆在陕西省宝鸡市被抓获归案,赃款亦已被其挥霍一空。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0月15日以穗检公二诉(2007)17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金融机构, 数额特别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7年11月20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第一审刑事判决, 认定许霆盗窃金融机构, 数额特别巨大, 遂判处其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000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
①判决宣告后, 许霆不服, 以其是善意取款, 不构成犯罪; 取款机有故障,银行有过失; 与同案人相比处罚太重, 量刑不公等为由, 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9日作出(2008) 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 号刑事裁定, 以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 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②重审审判时,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指控: 2006年4月21日, 被告人许霆伙同郭安山( 另案处理) 窜至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 提款机, 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多次从该提款机取款。
至4月22日许霆共提取现金人民币175000元。
之后,携款潜逃。
据此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金融机构, 数额特别巨大,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1项之规定, 构成盗窃罪, 提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2008) 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重审判决, 仍认定许霆盗窃金融机构, 数额特别巨大, 但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 采用持卡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 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 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 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
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 改判许霆为有期徒刑5年, 并处罚金2万元, 追缴被告人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③重审判决宣告后, 许霆仍不服, 以自己的行为只是民事关系上的过失, 而不是刑事犯罪, 重审判决定性错误, 二审应作出无罪的判决为由,再次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日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认定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的故障, 恶意取款, 秘密窃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 数额特别巨大, 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4条第1项的规定, 许霆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且属盗窃金融机构, 数额特别巨大, 许霆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如仅适用刑法分则关于盗窃罪的规定, 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但是, 许霆的犯罪手段、犯罪情节具有特殊性: 第一, 许霆并无犯罪预谋, 只是因为偶然发现了柜员机的异常情况才临时产生盗窃犯意; 第二, 许霆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盗窃罪, 但其采取的犯罪手段在形式上合乎柜员机取款的要求, 与采取破坏柜员机或进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内部盗窃等手段相比, 其社会危害性要小; 第三, 许霆的犯罪极具偶然性, 是在柜员机出现故障这样极为罕见和特殊的情形下诱发的犯罪, 类似情况难以复制和模仿, 对许霆以适度的刑罚就能够达到刑罚的预防目的, 没有必要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考虑到上述特殊情况, 许霆具有可以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如果对许霆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最低刑罚仍属过重,有违刑法总则中所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故依照刑法总则第63条第2款的规定, 鉴于本案有可以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特殊情况, 尽管许霆至今未退赃, 但仍然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故原判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5年适当, 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④至此, 许霆案在引入“特殊情况”条款的情况下得以较为圆满的解决。
二、所谓“特殊情况”的前世今生许霆案虽然在“特殊情况”条款的介入之下得到了较为圆满的判决,但是,从“特殊情况”条款诞生之日起,对于该条款内涵、外延及适用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而争论的根源竟然源于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对此条款的不同解读和适用。
我国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而本条款的直接来源是1979年刑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 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不同的97刑法将“具体情况”换成了“特殊情况”,并且将核准特殊情况的门槛提高到最高人民法院。
然而,在对所谓“特殊情况”的解读过程中,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却出现了分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冯洲受贿案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中曾指出: “1997年《刑法》第63条第2款关于因-特殊情况。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 主要是针对涉及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极个别特殊案件的需要, 不是对一般刑事案件的规定。
”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复审侯颜、张和平故意伤人案;王杰、刘昌华、甘顺远抢劫案;许霆盗窃案;曹强、徐钦鹏非法买卖爆炸物案;程乃伟绑架案等案件时,评审标准并非基于涉及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极个别特殊案件的需要,而是根据个案的具体事实和具案的特殊情况。
由此可见,在“特殊情况”的适用上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并没有取得一致意见,这也可能是导致,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该条款时名不正言不顺,畏手畏脚的原因。
二、从最高法对“特殊情况”的适用看“特殊情况”的内涵外延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6年4月17日晚上11时许, 被告人侯彦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杏花岭小区5 号楼下, 酒后因琐事与智生明发生争吵后厮打。
被告人侯音因在厮打中吃亏, 便打电话叫来张和平帮忙。
张和平到现场后, 在被告人侯彦的指认下, 冲过去猛击智生明数拳后智生明死亡。
最后因案件特殊情况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侯彦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张和平有期徒刑三年。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获批。
2001年7月和2002年5月,被告人刘昌华、甘顺远和王杰先后到吴天荣、吴建琴夫妇在拉萨市当热路开办的光明家具店做雇工。
三人的身份证件被扣押, 被迫长期超时工作, 经常受到吴建琴的辱骂。
刘昌华、甘顺远还被拖欠近一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3000 余元,经调解未果。
同年6月13日下午, 王杰提出报复老板娘吴建琴, 刘昌华、甘顺远均同意并表示届时抢回被拖欠工资和被扣证件。
事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案件情况特殊,撤销原判决,重新判决。
此后的曹强、徐钦鹏非法买卖爆炸物案;程乃伟绑架案;许霆盗窃案均因各自的“特殊情况”而得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决的“待遇”。
纵观最高法的判决,上述案件均未涉及所谓的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极个别特殊案件,而是根据各自案件的特殊情况裁判。
本文认为刑法第63条第2款所言“特殊情况”主要包括,国家政策特殊和个案情节特殊两类特殊情况。
国家政策特殊,指那些能够影响国家政治、外交、国防等重大利益的事项。
而这一说法也得到了立法机关的肯定,如前所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冯洲受贿案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中曾指:“1997年5刑法6第63条第2款关于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 主要是针对涉及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极个别特殊案件的需要, 不是对一般刑事案件的规定。
”,而这也是大多数学者和民众所认知的特殊情况,赵秉志《新刑法教程》中即认为,案件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某些可能影响我国政治、外交、民族、宗教、国际事务,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案件情况。
这是立法机关考虑到为了有利于我国参与上述特定活动而特许的酌情灵活裁量刑罚的情况”⑥。
对于国家政策特殊最好的佐证莫过于广东开平银行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后潜逃美国案,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贪污罪的相关规定和余振东的犯罪情节判处最高刑罚的死刑都不为过,然而根据中美间最后达成的协议,余振东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
这是国家依据外交的需要成功运用刑法条款打击犯罪的典型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