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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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修正)

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修正)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登记建档与备案、监控与管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登记建档与备案、监控与管理
若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性,按其中最低的临 界量确定。
(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规定的临 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
本着“集中划分,便于管理”的原则,凡是同一危 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 ,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 表1根据统计数据规定了6大类中容易引发事故的78 种典型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分成爆炸品、易燃气体、 毒性气体、易燃液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 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9小 类。 • 表2规定了未在表1中的6大类9小类中的其它物质对 应的临界量。
目前火力发电厂危险化学品临界量:乙炔:1T;氨: 10T ; 氢 气 : 5T ; 汽 油 : 200T ; 柴 油 5000T 等 。
发电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 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登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
备案申请表
档案材料
完成评估15日内 县级安监部门 每季度 市级安监部门 每半年 省级安监部门
2010兰化 “1.7”事故燃烧近130小时;1998年西安 液化气站事故发生多次爆炸
极易影响公共安全和造成环境污染,社会影响大: 2004年重庆天原化工厂事故,2005年吉化事故
事故原因复杂,分析困难:厂毁人亡 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重:吉林液氨爆炸事故死亡1 20人; 河北“2.28”事故死亡29人
碳酰氯
磷化氢
异氰酸 甲酯
β
5
5
1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确保重大危险源各项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杜绝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化工、冶炼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引用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 号修正)(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第四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一)单元: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场所,分为生产单元和储存单元。

(二)临界量: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所规定的最小数量。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长期或者临时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四)生产单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装置及设施,当装置及设施之间有切断阀时,以切断阀作为分隔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

(五)储存单元: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储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储罐区以罐区防火堤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仓库以独立库房(独立建筑物)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部是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重大意义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针对当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国家总局出台了《暂行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单位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暂行规定》的出台推动了抓“重点监管危险工艺”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抓“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总量,抓“重大危险源”遏制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两重点一重大”监管体系的形成。

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及备案工作,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体系,有利于督促企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登记,有利于实现危险预防和应急救援的有效组织。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暂行规定》的发布为契机,在全面加强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在XXXXXXXXX范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适用本规定。

3.定义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安全职责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5.辨识与评估5.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5.2.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5.2.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5.2.2.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5.3.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5.3.1.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5.3.2.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令)(2015年修正)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令)(2015年修正)

安监总局令 ( 第 40 号令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 年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 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2011 年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 年 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1 年 8 月 5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 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 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办理程序

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办理程序

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办理程序一、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令)。

二、程序申请单位向区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或核销登记表。

三、备案提交材料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3、辨识、分级记录;4、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5、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6、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7、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8、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及相应照片;9、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10、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11、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12、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及视频监控系统的设置情况(附说明和照片);13、其他文件、资料。

四、核销提交材料危险化学品单位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向区安监局申请核销,并提交下列材料: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3、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4、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信息报送要及时准确,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首次备案、重新备案、备案变更、核销申请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涉及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提交一式三份(省、市、区县安监部门各存1份),涉及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提交一式二份(市、区安监部门各存1份),涉及三、四级重大危险源的提交一份(区安监部门留存)。

2、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第(七)项需提供涉及重大危险源的详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3、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材料及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重新备案时,需提交原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申请材料中的相关表格,请登录区安监局网站()“办事指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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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
为加强我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核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我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工作制度如下:
一、备案(核销)原则
(一)凡在本公司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已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必须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到安监局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

(二)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备案材料及申报
(一)备案材料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建档材料。

主要包括:
⑴辨识、分级记录;
⑵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⑶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⑷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清单表;
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⑺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⑻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⑼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⑽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⑾其他文件、资料。

(二)备案申报
危险化学品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后的15日内向安监局报送备案材料;
三、核销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向安监局申请核销。

(一)核销材料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2.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原件)。

(二)核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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