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洛克的权利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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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洛克的评价

对洛克的评价

对洛克的评价
洛克(John Locke)是英国启蒙时期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
对于现代西方政治、教育和人权等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对洛克的一些评价:
1. 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洛克认为每个人都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他主张政府的目的应是保护这些权利,而不是侵犯它们。

这一观点对于后来的民主和人权运动产生了重要影响,被认为是现代民主和宪政的基础。

2. 社会契约和政府合法性:洛克提出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人们通过自愿的契约形成政府,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同意。

他主张政府的权力应受到限制,以防止滥用权力对公民自由造成伤害。

这一思想为后来的权力制衡和宪政思想提供了理论基础。

3. 个体主义和理性主义:洛克的思想强调个体的重要性和理性的重要性。

他主张每个人都有能力使用自己的理性来追求幸福,政府应该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来实现个人的理性目标。

这一观点对于后来的经济学和教育学产生了重要影响。

4. 对于知识和经验的重视:洛克认为知识是通过感觉和经验获取的,他反对先验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倾向。

他认为人类的知识源自于对外界的感知和对经验的反思。

这一观点对于后来的认识论和经验主义产生了重要影响。

总体而言,洛克被认为是一位重要的启蒙思想家,他对于个人
自由、政府权力和人权等议题的理论贡献影响深远,并对现代民主、人权和宪政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之比较

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之比较

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之比较在近代西方政治哲学中,有的人认为,洛克和孟德斯鸠提出了分权学说,在此试从洛克最早提出了权力制衡思想,认为立法权高于执行权,而且限定立法权的范围;执行机关有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人民享有最高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

标签: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权力制衡在近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笔者认为,洛克最早提出权力制衡思想,孟德斯鸠在研究洛克权力制衡思想的基础上,为了反对法国封建专制制度,保证人民享有政治自由,也提出了自己的权力制衡思想。

那么,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的内容是什么呢?有什么异同?一、洛克的权力制衡思想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何谓立法权?“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1]执行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

”执行权和对外权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很难分开由同一部分人掌握,因此他的三权分立实际上只有两权。

立法权和行政权必须分开,是因为洛克洞察了人类的弱点,认为人性本恶,“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巨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

”这样会保护他们的私人利益,侵犯社会其余成员的利益,违反了他们制定法律是为公民谋福利目的。

为何把对外权独立出来?是因为在17世纪的英国,国与国之间战争和结盟是经常性事务,而且这些事务处理涉及国家的重大利益,对国家的前途影响很大,所以洛克强调对外权。

洛克所设计的权力制衡以执行权—立法权—人民为逻辑展开的。

从正向思维来看,立法权高于执行权,人民有权罢免或撤消立法机关;从逆向思维来看,执行机关有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人民有权选举新的立法机关。

其中也蕴涵了人民主权的思想,人民对于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享有选举权和罢免权。

人民是最好的裁判者,当受托人侵犯人民财产,任意处分他们的生命和权利时,就辜负了人民的委托,人民就有权把它收回。

论洛克的分权学说

论洛克的分权学说

论洛克的分权学说洛克在继承先辈们分权理论和权利制衡思想的基础上,根据现实政治的变化和需要,创立了资产阶级的分权学说。

洛克的分权学说,突出了权利的分立和制衡,特别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和相互制约。

它对英国的政治制度的建设、孟德斯鸠对“三权分立”学说的完善以及对当今的政治建设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和启示作用。

本文通过对洛克分权学说的阐述,论述了洛克提出的三权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分析了洛克分权学说的历史进步性和它的局限性。

标签:洛克;分权学说分权理论与权利制衡的思想,其源头可追溯到古希腊。

从柏拉图的混合政体理论,到亚里士多德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和波里比阿提出的权利制衡,这些观点都为后来的分权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

17世纪时,英国著名的思想家约翰洛克就是在前人分权理论的基础上创建了资产阶级国家的分权学说的。

洛克的这一思想主要体现在其著作《政府论》之中。

洛克在书中第一次论述了资产阶级国家的分权理论。

一、洛克的三权学说洛克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存在着一种自然状态,它是一种平和、平等的状态。

在自然状态之中,人们享有着在理性支配下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自然状态下的种种缺陷渐渐显露出来,并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便让渡出部分权利,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来组建国家。

洛克认为,契约国家的权利分为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利”[1];洛克认为,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

他说:“在一切场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权利,因为谁能够对另一个人订立法律就必须是在他之上。

”[2]立法权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它的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一定限制的。

这个限制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第一,最高权利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专断的;第二,最高权利不能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第三,最高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第四,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洛克《政府论》是西方政治理论史上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经典著作,它是洛克思想的代表作之一,也是启蒙时代政治思想的重要产物。

在这部著作中,洛克提出了他对政府、权力和社会契约理论的看法,试图解释政府的正当性和权力的合法来源。

本文将从政治理论和内在逻辑两个方面对洛克《政府论》进行分析,以探讨其思想的核心理念和逻辑结构。

我们来谈谈洛克在《政府论》中所体现的政治理论。

洛克认为,政府和统治权的根本理由在于社会需要秩序和法律来保障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在他看来,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们达成的社会契约,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民众的限制和监督。

他主张人们拥有天赋的自然权利,政府的存在目的就是保障这些权利。

他反对专制政府和绝对王权,主张建立起一种受制于法律和公民监督的有限政府。

这种政府应当是民主的、自由的和以人民利益为导向的。

洛克的政治理论体现了他对人性、社会秩序和政治制度的深刻思考。

他深刻认识到人的天性倾向于自由和平等,反对任何对人的压迫和剥削。

他对社会契约的理解强调了政府的合法性和民众的权利,这为后来的民主政治提供了坚实的哲学基础。

他的政治理论立足于对人的自然权利的探讨,提出了一种新的政治秩序理念,这对后世政治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来分析洛克《政府论》内在的逻辑结构。

在这部著作中,洛克通过对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政府理论的论述,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政治理论体系。

他首先探讨了人的自然状态,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平等的自由和权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和不安全因素。

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中的弊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成立政府,以实现更好的社会秩序和生活条件。

洛克的政府理论可以说是建立在对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的理解之上的。

他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体现了对人的自然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同时也揭示了自然状态下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在他看来,政府的存在是为了解决自然状态下的问题,而政府的合法性则来源于人们达成的社会契约。

2017年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洛克的“权力分立”思想

2017年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洛克的“权力分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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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洛克的“权力分立”思想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 年8 月29 日-1704 年10 月28 日)是英国的哲学家。

在知识论上,洛克与乔治·贝克莱、大卫·休谟三人被列为英国经验主义(British Empiricism)的代表人物,但他也在社会契约理论上做出重要贡献。

他发展出了一套与托马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不同的理论,主张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并且保障人民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时,其统治才有正当性。

洛克相信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时,社会契约才会成立,如果缺乏了这种同意,那么人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权利。

洛克的思想对于后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并且被广泛视为是启蒙时代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和自由主义者。

他的著作也大为影响了伏尔泰和卢梭,以及许多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思想家和美国开国元勋。

他的理论被反映在美国的独立宣言上。

▲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洛克的“权力分立”思想的背景①英国革命成功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国家1689 年洛克发表《政府论》,为新秩序提出理论论证。

②为捍卫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洛克的“权力分立”思想的内容(1)社会契约思想:人民通过社会契约组成政治社会和政府,君主立宪制是当今社会契约的最完美体现。

(2)分权制衡学说:最高权力为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对外权属于国王。

(3)主权属于人民说:如果国王或政府违背了人民意志,人民有权使用武力推翻其1。

浅论洛克的分权理论

浅论洛克的分权理论
一、分权理论的产生基于英国传统
历史上人们一直批评洛克“对司法权一言未发,由此决定他的权力分立学说是不完善的。他的理论还不是成熟形态的三权分立理论。他对权力制衡的论述也还缺乏深度和完整性。”但是,他提出这样的理论是受当时的英国的具体国情和社会历史传统所制约,并且各个学者对于洛克对司法权的态度也有各自的看法。有的人直接提出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是提出了司法权的,并用洛克在书中的一些话语来佐证自己的观点。但是,我认为洛克的司法权独立于执行权的思想是存在于他的理论中,但他并没有专门提出司法权独立的概念,为此,苏凯在《洛克分权理论研究》中提出英国国情决定洛克的分权理论思想的观点,很有借鉴意义。
《政府论》一出版,就广为英国有识之士所接受了,他的分权理论也被当时的人们所接受。一种思想之所以能够为人们所接受,与作者本人的关系也许并不那么大,而是与读者的知识结构有关。所以,我们要用唯物史观来看待洛克的分权理论,不能片面的强调他的不成熟性,结合历史和英国国情来理解洛克的思想,就司法权与对外权之于洛克的不同意义。
三、洛克与霍布斯、孟德斯鸠的承发展关系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论述政府起源和政治权力时,认为“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因而不受契约的约束,他的权力和权利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不受限制的。”,但是霍布斯认为人们转让或放弃他们的权利来订立社会契约的宗旨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安全,主权者不受契约内容的限制,但要受契约宗旨的限制。但是这宗旨是抽象的,泛化的,仅仅靠这宗旨如何实际地限制主权者的权力?所以,霍布斯的理论有一个很大的潜在的弱点,就是主权者拥有了绝对权力。
二、分权理论的产生基于自由的保护
自由是人们享有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自由权是自然权利中最本质的内容。
洛克说:“这种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对于一个人的自我保卫是如此必要和有密切联系,以致他不能丧失它,除非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失……凡是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给予别人”他还指出:“凡是在自然状态中想夺去处在那个状态中的任何自由的人,必然被假设为具有夺去其他一切东西的企图,这是因为自由是其余一切的基础。同样地,凡在社会状态中想夺去那个社会或国家的人们的自由的人,也一定被假设为企图夺去他们的其他一切,并被看作处于战争状态由此可见,洛克认为,自由权利不可丧失,即使人们将自己的权利通过契约的方式交给政府,但自由权利是人们仍然享有的,并且政府有义务保护人们的自由权。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
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治社会,并赋予政府权力 。政府应该遵守人民的意愿,并为人民谋福利。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历史地位
对近代政治哲学的影响
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对近代政治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许多政治哲学家,如卢梭、康德等,都受到了洛克思想的 影响。
对现代宪政理论的影响
社会公正的实现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强调社会公正的重要性,为现代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即政府应该 采取措施消除社会不公,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
对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评价与批判
积极评价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为现代社会和政治理论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对现代民主政治、法治社会和公正 社会的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自然赋予的,不依赖于任何政治或社会制度。
基督教神学
基督教神学也对自然权利思想产生了影响。基督教认为, 上帝赋予人类某些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近代社会契约论
近代社会契约论者,如霍布斯、卢梭等,进一步发展了自 然权利思想。他们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治社会
,而政治社会应该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
自由权的保障与限制
保障自由权
洛克认为,政府和社会应该保障每个人的自由权,包括法律 保障、社会公正、言论自由等方面。政府和社会应该为人们 提供安全、稳定、公正的环境,让人们能够自由地追求自己 的目标和价值。
限制自由权
洛克也认为,自由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它需要受到一定的限 制。例如,当一个人的自由权侵犯了他人的自由权时,就需 要受到限制。此外,当一个人的自由权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时,也需要受到限制。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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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概述 • 洛克的自然状态观 • 洛克的财产权观念 • 洛克的自由权观念 •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影响与评

论洛克民主思想及现实意义

论洛克民主思想及现实意义洛克是著名的西方政治思想家,他有关政府、民主的讨论和思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其后的西方的代议制民主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他对人民主权、社会契约、权力制衡等问题的探讨,对于转型中的中国仍有很多借鉴意义,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

标签:洛克;政府;社会契约;分权制衡1 洛克民主思想的内涵洛克通过驳斥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论”之后,自然地提出自己的宪政民主的学说理论。

洛克追根溯源、论述条理清晰,从最初的自然状态到政府的产生,再到政府的解体重归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力,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罚的权力,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到外来侵害的权力。

洛克为了公众利益提出民主政治观点。

1.1 政府与权力。

洛克眼中的自然状态是一个平等、自由、有财产的状态,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

人们逐渐走向了一个集体,慢慢形成了国家,人们把自己的一些权力交给了少数或者某个佼佼者,他们成为了君主,组成了政府,人类因而从自然状态过渡到了政治状态。

由于权力的集中,人与人之间变得不平等,丧失权力的大多数人成为了奴隶,掌握权力的少数人变成了主人。

自然法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维护统治者权益的不公平的法律,而即使是这种不公平法律,也不能严格执行,掌权者是可以肆意妄为的。

监狱和军队的首要目的是维持君主的统治,而不是惩治犯人以及保卫人民,这是一个可怕的社会,即人剥削人的社会。

人类进入政治状态依旧是一种进步,人民放弃自己的权力给政府的行为并没有错,只是在放弃权力的时候,应该考虑清楚几个问题:哪些权力是可以自我放弃给政府的,自己应该保留哪些权力和自由,政府在取得这些权力后如何行使,有哪些职责;自己放弃的权力应该由谁来行使,或者说组成政府的人员如何来产生;如何制约政府行为进而保障个人权利。

洛克认为,当人们踏入政治状态时,因为每个人都放弃了一些权力,自然状态下的完全自由权将不复存在,放弃的这些权力会集中在一起,组成了国家主权。

试论洛克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试论洛克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洛克(John Locke)和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是18世纪欧洲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他们对人民主权的思想有着重要的贡献。

洛克强调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并主张保护私有财产和个人自由。

而卢梭则更强调社会契约的理论,认为国家的权力来自普遍意愿和一致合意的人民。

洛克的人民主权思想可以追溯到他的著作《论人的理解》和《政府论》。

在《论人的理解》一书中,洛克提出了人人都有自然权利的观点。

他认为每个人都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并主张政府的唯一目的是保护这些权利。

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政府应该遵守一种契约来保护人们的权利。

这种契约是基于人民的自愿和共识,而不是强制性的。

洛克的人民主权思想强调了人民的自由和个人权利的重要性。

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则体现在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中。

卢梭认为国家的权力来自普遍的意愿和人民的一致合意。

他认为人民自愿放弃一部分个人自由,以换取整体社会的利益和自由。

卢梭强调人民的主权是不可分割的,政府必须代表人民的意愿和利益。

他主张政府应该是一个由民众选举产生的代表机构,代表人民的普遍意愿来决策和行使权力。

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提倡了民主政治和人民参与决策的重要性。

洛克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有一些共同之处。

他们都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制约和限制。

他们都主张政府应该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他们都认为人民的自由和个人权利是至高无上的。

他们都强调政府应该代表人民的意愿和利益,政府的权力应该是来自人民的一致合意和普遍意愿。

洛克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都对后世的政治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们强调了人民的自由和个人权利的重要性,提倡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

尽管他们的思想有所差异,但都为后世的民主政治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启示。

《政府论》洛克分权学说分析

《政府论》读书报告关于洛克分权制衡理论的思考院系:专业:学生姓名:学号:完成时间:洛克,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在哲学以及政治领域都有重要影响。

《政府论》是洛克的政治哲学重要著作,这其中集中阐述了他所有的政治理想。

他提出为了保证最高权力有利于公益,并且防止滥用权力,必须实行分权原则。

这一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占有极其崇高的地位,我想要讨论是我对这一分权学说的一些思考和想法。

一、分权学说1.立法权(Legislative power)立法权就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

“这个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

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或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那么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明确地提出了立法权作为最高权力的原因:对于人民的生命与财产而言,他不是也绝不是专断的;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独揽大权,通过暂时的专断命令加以统治,他必须以已经颁布的持久有效的法律,以合格的知名法官行使司法和裁决臣民的权力。

洛克提到立法权的归属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属于一个经常存在的议会;第二种是属于一个人;第三种则是由几个部门共享立法权。

前两种情况,不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具有危险性,第三种情况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

在立法权的掌握问题上,他认为谁来掌握这种权利不是最重要的问题,因为:第一,立法权在最大范围内是以社会的公众福利为限。

第二,立法权是一种委托的权力,君主或议会虽然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是必须在委托的范围内行使,否则人民可以另立新的立法机关,推翻现存的政府;第三,握有立法权的人在制定法律后,自己也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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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洛克《政府论》中有关权力观点的现实意义摘要:十七世纪的政治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这本书中所提出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是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还对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着重对洛克关于权力的观点进行概括分析,并提出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以及其政治思想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洛克政府论分权管理体制现实意义第一章洛克在《政府论》中关于权力的概述一、政治社会的起源洛克《政府论》下篇中指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

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

所以当某些人这样地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时,他们因此就立刻结合起来并组成一个国家。

①二、关于权力的概述②①《政府论》下篇洛克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 第1版(1964年2月1日)②《政府论》下篇洛克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 第1版(1964年2月1日)(一)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由于那些必须经常加以执行和它们的效力总是持续不断的法律,可以在短期间内制定,因此,立法机关既不是经常有工作可做,就没有必要经常存在。

因此,在组织完善的国家中,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个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联同其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当法律制定以后,他们重新分散,自己也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这是对他们的一种新的和切身的约束,使他们于制定法律时注意为公众谋福利。

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权力,虽然本身确是有区别的,但是前者包括在社会内部对其一切成员执行社会的国内法,而后者是指对外处理有关公共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其中包括一切可以得到的利益或受到的损害在内,但是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

这种对外权行使得适当与否,对于国家虽有重大影响,但是比起执行权来,远不能为早先规定的、经常有效的明文法所指导,所以有必要由掌握这种权力的人们凭他们的深谋远虑,为了公共福利来行使这种权力。

(二)立法权的范围立法权是每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

但是洛克规范了立法权的范围:第一,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

第二.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揽有权力,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

第三.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

第四,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

三.国家权力的统属③洛克认为:在一切场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

因为谁能够对另一个人制定法律就必须是在他之上。

而且,立法权之所以是社会的立法权,既然是因为它有权为社会的一切部分和每个成员制定法律,制定他们的行动的准则,并在法律被违反时授权加以执行,那么立法权就必须是最高的权力,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隶属于它的。

至于一个国家的其他辅助性的和从属性的权力,我们不必谈及,因为它们随着各国习惯和组织的不同而互有差别,要把它们一一细述是不可能的。

有关这方面,立法机关没有经常存在的必要,而且经常存在也是不方便的;但执行机关的经常存在却是绝对必要的,因为并不经常需要制定新的法律,而执行所制定的法律却是经常需要的。

当立法机关把执行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权力交给别人之后,他们认为有必要时仍有权加以收回和处罚任何违法的不良行政。

对外权的情况也是这样,它和执行权同是辅助和隶属于立法权的.洛克在书中指明,虽然最高权力是立法权,但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所委托的内容和要求相抵触时,人民仍然拥有权力来罢免和更换立法机关,另外权力重新回到人们手中,而人们可以再次把它授予他③《政府论》下篇洛克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 第1版(1964年2月1日)们认为对他们的安全有保障的人。

可见,最高权力其实质是属于人民的。

这也是洛克思想中最革命的部分第二章洛克关于权力思想的延伸在本文第一章中,笔者讲到了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关于国家权力的论述。

大致思想就是国家权力中最高的立法权也是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的,各权力之间的统属也在一定权限内而言的。

那么,对权力思想的延伸可以到分权理论和有限政府理论。

这两种思想对现代政治都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现实意义的。

一分权理论洛克认为国家的三种权力中,立法权和执行权必须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

执行权和对外权虽确有区别,但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结在一起的。

这一思想尽管在《政府论》中占了很小的篇幅,但历来受到人们的重视。

很多政论家认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渊源于洛克或受其启发。

西方政治制度对分权制衡应用的模式可以概括为三种:(一)美国模式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

按照美国宪法,国会是立法机关,享有立法权,合众国的一切重大活动都必须经过国会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许可。

④总统则是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对内是政府首脑。

有权制度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政策,有权任命各部部长、各行政机关首长和联邦法院法官。

联邦法院则具有司法权。

④比较政治制度曹沛霖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二)英国模式英国是议会制的故乡。

议会是由国王、上院、下院三部门组成⑤。

虽不像美国三权分立特征那么明显,而是以少许有别的方式在议会的上下两院之间、议会与内阁之间、执政党与反对党之间发展出一种相互监督和制衡的制度。

(三)法国模式自法国大革命以来,法国经历了四个共和国的变更,除第二共和国实行总统制外,其他三个都是实行议会制。

1958年建立至今的共和国属于半总统半议会制的。

它的新特征是:总统是国家权力的中心,议会的地位在下降,设立了比较完备的监督和咨询系统予以辅助。

以上三种政治制度是西方比较典型的代表。

体现出西方现代分权理论的应用。

二有限政府理论有限政府是指其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都受到法律明确规定和社会有效制约的政府。

在洛克的《政府论》中已初步形成了一整套有关“有限政府”理论的基本框架。

在洛克的思想中,给予了个人、社会及其政府以各自不同的权力和活动空间,它们之间相互不可侵犯、相互不可代替、取代,而政府不可越权是维持三者之间和谐关系的关键。

也就是说,要想处理好个人、社会和政府的关系,至关重要的是政府权力有限,并且不越权。

这就表明迫切需要一个有限政府。

政府⑤比较政治制度曹沛霖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权力来自于个人权利的让予,所以其权力应该是有限的。

那么无限政府是什么呢?无限政府是在还未确立个人独立、个人自由等权利基础上而建立的政府,它体现为一种专制制度;有限政府是在确立个人独立和自由权基础上而建立的政府,它表现为一种民主制度。

有限政府与无限政府根本的区别在权力结构上。

很显然,有限政府是洛克政治权力理论的逻辑结论和现实归宿。

有限政府利用其内部的分权与制衡机制来进行在政治安排,按照法治原则,达到政府权力的自我约束,以防政府内部的过度集权和专断。

有限政府只是为了社会成员服务而存在,而保护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不受侵犯是政府的责任。

有限政府理论是以法治为前提的。

洛克的法治思想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强调法律的权威性;二是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都不能凭借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不能免受其法律的制裁。

洛克主张,政府必须实行法治,以正式公布和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只有如此,政府权力才能得到有效限制和规范,人民权利才能得到切实保障,因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洛克正是通过这种法治原则来规范政府权力运作和权力范围,法治成为政府的内在约束机制和有效限制手段。

第三章洛克关于理论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透过洛克有限政府理论,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基于人类自我保护的要求和自然状态的缺陷,人类有必要进入政治社会,政府为了保护人民各种权利有其产生和存在的正当性,必须激发政府行善的潜能;另一方面,基于政府权力的扩张延展性和对政府权力的极度怀疑,社会有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定和制衡的必要性,必须抑制政府作恶的可能。

洛克的有限政府思想在人类政治思想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特别是对西方近现代国家政府的组建与运行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同样,作为人类的优秀遗产,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对于我国当前准确定位政府角色、积极发挥政府作用、有效加强政府建设亦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规范政府职能,建设有限政府由于几千年来传统政治文化的浸透、传统经济体制的需要及前苏联的影响,我国政府表现为“无限政府”、“全能政府”。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与完善,市场的作用渐次凸显,社会各方面呈现多元化趋势,对政府的要求已不同以往,“无限政府”、“全能政府”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

为此,我们必须摒弃对社会进行全面干预的全能政府模式,重新定位政府角色与职能,树立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与市场经济相契合的有限政府理念。

政府职能问题历来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与核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对其进行了多次调整,但一直未准确定位,直到党的十六大明确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该主要履行四大职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这可以说是现阶段我国政府职能的基本定位。

(二)加强民主思想,建设服务政府洛克认为人民权利之于政府权力是本源。

政府权力源于人民权利、后发于人民权利,所以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更应该加强民本思想,积极建设为民服务的服务型政府。

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在于:管理就是服务,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公共需求,尽可能为社会、为公众提供满意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服务型政府强调政府应当以公民为本位,以满足公众的公共需求为基本取向,以向公民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为宗旨。

建立健全公民参与监督机制,促进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提高, 培养公民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不断增强公民的参与监督能力,推进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制度保证,通过沟通、协商、合作、伙伴关系等方式形成一个政民互动的合作网络, 以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在服务行政理念的引领下,我国政府职能正由以经济职能为主向以公共服务为主转型,实现政府各项职能的均衡。

服务型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是市场主体和公民自身难以提供和组织的领域,是政府职能的核心和本质,政府必须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提高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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