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有限政府理论及其对我国政府建设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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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教学刊》2009年第6期

洛克有限政府理论及其对我国政府建设的启示

秦绪娜

约翰·洛克(1632—1704)是17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其宪政思想的精髓——

—有限政府理论[1]影响了大批的学者、思想家,并对近现代西方国家政府的建构与运行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本文参照相关的历史背景来考究洛克有限政府理论的逻辑框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这一思想对我国当前政府建设的启示。

一、洛克有限政府理论的形成背景

任何一种理论都不是凭空产生的,都与特定的时代背景相关联。洛克有限政府理论是时代的产物,其形成是与17世纪英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分不开的。为了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先来了解其产生的根基,即时代背景。

政治情势。17世纪的英国在政治上是发生根本性变革的时代。17世纪三四十年代,英国的阶级矛盾已经十分尖锐,矛盾的双方是:代表封建势力的国王、封建贵族和僧侣;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1642年英国内战爆发,1649年查理一世被处死,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宣布英国为共和国。但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又复辟。当时在议会中形成了两派:反对国王的“辉格党”和拥护国王的“托利党”。1685年詹姆士二世上台后,采取了一系列损害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益的措施。面临着新的革命威胁,辉格党和托利党便携手于1688年实行政变,把詹姆士二世的女婿威廉从荷兰迎来承继王位,詹姆士二世逃往法国。由于这次政变未经过流血,所以史称“光荣革命”。此后,通过一系列法案法律使得国王失却其作为封建君主的权力,议会成为唯一的立法机关,其权力决定一切。这样就形成了英国的立宪君主制。亲历此革命全过程的洛克对几十年来的政治历史做了反思,最终提出了其有限政府理论。

经济基础。16至17世纪,西方资本主义经济飞速发展,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在经济上开始占有优势,他们继而在政治方面要求当权,以确保其经济的发展。但是,斯图亚特王朝国王詹姆士一世及其后继者查理一世主张“君权神授”,政治上独断专行,给资本主义的发展带来极大损害,严重影响了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作为时代的见证人,洛克深刻思考君权、政府问题:一方面,他坚决反对君权神授;另一方面,他主张只能保护不能侵犯人民利益的政府。于是,在反对君权神授基础上的有限政府观成为洛克的必然选择。

文化影响。可以说,西方自古希腊、罗马延续下来的深厚的政治文化传统是洛克有限政府思想的源头。从古希腊到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再到启蒙运动,历史产生了一代又一代的思想家,如苏格

内容提要:作为17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由主义奠基人,洛克的经典政治思想是其有限政府理论。此理论以自然状态、天赋人权为历史假定,以社会契约、权利让渡为逻辑起点,以分权制衡、法治国家为政府架构,系统严密地论证了有限政府的正当性。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对近现代西方国家政府的建构与运行产生了极大影响,对我国当前的政府建设亦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它启发我们建设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以民为本、重在法治的有限政府模式。

关键词:洛克;有限政府;政府建设;启示

人文社科

《成人高教学刊》2009年第6期

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路德等,他们对一系列政治问题做了深入探讨,提出了经典的优秀思想,像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社会契约论等,这些深刻影响了洛克,给洛克以启发。洛克正是积极吸收借鉴了西方文化的精华,使其有限政府思想的提出具备了坚实的理论和思想文化基础。

二、洛克有限政府理论的逻辑分析

(一)历史前提:自然状态、天赋人权

洛克有限政府理论的逻辑起点是政府(国家)的起源,而要追溯政府起源就必须考究人类原本自然地处于什么状态。洛克和近代一些思想家如霍布斯、卢梭等都提出政府(国家)产生的历史前提是自然状态。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是这样的状态:首先,它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其次,它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最后,它是自由平等的状态,但不是放任的状态,因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自然法(亦即理性)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并把它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每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由此看来,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生来就享有完全自由平等的权利,即天赋人权。洛克认为,人的自然权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洛克的财产权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包括这三个方面,此处是狭义)。生命权是人一出生就享有的生存权利,这是人的其他权利的基础。自由权是指其人身自由的权利,别人没有权力加以支配;就财产权来说,只要有人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状态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即劳动给予财产权。这里,洛克将劳动和财产、价值联系在了一起,他认为“将绝大部分的价值加在土地上的是劳动,没有劳动就几乎分文不值。”[2]这可以说是劳动价值观的一大贡献。原来是人人所共同享有权利的东西,在有人对它施加劳动以后就成为他的财物(即财产)了,但人的财产是有限度的,以够享用为度,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他的分内应得,就归他人所有。概括而言,政府(国家)产生的历史前提是自然法所支配的自然状态,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享有自由平等的包括生命、自由、财产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天赋的,是一种天然的规定,它先于国家权力。

(二)政府起源:社会契约、权利让渡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自由平等地享有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那为什么还要脱离自然状态组建国家、进入政治社会呢?洛克分析,自然法赋予人们各项权利,但这些权利的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自然法不能确保个人权利的完全享受,这主要源于自然状态的三大缺陷:一是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二是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三是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正是由于此类缺陷,使得人类尽管在自然状态中享有各种权利,但缺少相应的保护,所以最终人类相互订立契约,让渡个人在自然状态中的部分权利交给特定的人行使以更好地保护他们的权利。个人让渡的部分权利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在自然法的许可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利;二是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利。人类将这两类权利交给社会,由社会加以处理。个人权利让渡后社会发生了三方面变化:第一,自然法变为实在法。形式上表现为不成文法变为成文法;性质上表现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规定实在法,实在法源于自然法、体现自然法;内容上表现为实在法是部分自然法的具体载体。进人国家状态后,人们仍然服从自然法,人们根据自然法有推翻不能体现自然法的实在法并加以重建的权利。第二,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社会状态。突出的表现是自然状态是一种受自然法统治、无政治权力、人们依自然法自由处理各种事务的无政府状态。而政治社会状态则是一种表面上受到实在法统治、有政治权力、人们依据实在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有政府状态。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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