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洛克《政府论》
第八讲 洛克与《政府论》

一、自然状态
• (一)自然状态的特征 • 1. 自由。“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 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 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 于任何人的意志。”人生而自由。 • 2. 平等。“这也是一个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 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 力。” 所以,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 由或财产。 • 3. 遵循自然法。在自然状态,自由和平等的保证是自然法。 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性,洛克认为这是上帝在人们心中的声 音。自然状态不是一种放纵状态,有约束每个人的自然法。
第八讲 洛克与《政府 论》
主题:政治权力的起源与本质
• (一)政治权力的起源 • 鉴于《政府论》上篇对于君权神授学说的反驳,洛克认为, “现在世界上的统治者要想从以亚当的个人统辖权和父权 为一切权力的根源的说法中得到任何好处,或从中取得丝 毫权威,就成为不可能了。”政治权力不是来自于神授, 而是来自人们彼此订立的契约。 • (二)政治权力的本质 • “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 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 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 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三、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 (一)保护人民的生命权 • 人们组成社会之时,放弃了一部分权力和自由,但没有、也无权放弃 生命权。“因为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 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 权力之下,任其夺去生命。谁都不能把多于自己所有的权力给予他人; 凡是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给予别 人。” • (二)保护人民的财产权 • 人在自然状态即具有财产权。“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 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 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 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 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剥夺一个人的财产。国家和政府应该成为 人民财产的保护者。
洛克《政府论》相关问题

洛克《政府论》相关问题1a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什么样的?洛克著《政府论》的精髓在下篇,而下篇的精髓在第二章“论自然状态”。
洛克对于“自然状态”的论述,是整个下篇的逻辑基础和理论前提。
洛克“自然状态”的基点是人性善论,基于人性本善出发,洛克所设想的“自然状态”必然是美好而和谐的。
他认为“自然状态”是自由的、平等的和有序的。
在这种状态下,人们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和人身,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人们平等地享有权力,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世上一切皆是创世主的财产和创造物,只能由他决定世间万物的存在或灭亡,而不能由人们放任地毁灭这些生物。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人性善论是洛克所认为的人的理性能够抑制人的欲望和激情。
他认为,上帝赋予人类一种所谓的“静立”的能力,这种能力能够暂停任何欲望和激情,使得它们不一直决定人们的意志。
这种“静立”的能力,即可理解为理性。
洛克进一步认为,人们拥有各种自然权利的同时,并不构成对他人的伤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和平、友爱、自由和平等的关系,因为理性在当中指导着全人类,使人们清楚地知道,其他所有人享有与他一样的权利,凡是权利背后都附带一定的义务,有理性的人能够自行推知此理,并凭正义和仁爱的原则去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虽然人性中存在自私的成分,但这种自私始终难以突破理性的束缚。
这些观点在洛克的另一本著作《人类理解论》里有详细的说明。
可以说,《人类理解论》是《政府论》的理论基础。
1.b他为什么认为自然状态是这样的状态?如果仅读完“论自然状态”这一章而未及阅读后面各章,肯定会认为“自然状态”是一个理想的“乌托邦”。
但洛克指出,这种“自然状态”存在诸多不便,甚至说是缺陷:首先,缺少一种确定的、普遍的裁判一切是非和纠纷的共同标准和尺度;其次,缺少一个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再次,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裁判,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到此,洛克的论述目的水到渠成:既然“自然状态”并非完美,存在种种不便,那人类自然就会希望走出并寻找更为理想的状态。
洛克法治思想

《西方政治思想史》论文班级:09思想政治教育学号:************姓名:***浅论洛克《政府论》中的法治思想及借鉴意义【摘要】本文主要是以洛克的《政府论》中“法治”思想为蓝本,首先从社会契约论引出政府合法存在的基础,进而得到——法治政府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接着详细论述了法治政府所包括个诸多方面的内容,其中立法权是其核心。
最后,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的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建立法治政府,提高政府的法治能力,是我们刻不容缓的任务。
同时,也想以此能对正在艰辛地建立法治社会的当代中国的现实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治政府立法权法治建设【正文】“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的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但是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那种自由(当其他任何人的一时高兴可以支配一个人的时候,谁能自由呢),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心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这是 20 世纪西方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哈耶克在其《自由宪章》一书中的“法治的起源”一节中引用了洛克的一段话,并且把这段话作为其法治理论的核心。
政府的起源就是契约的结果。
没有契约,就没有政府合法存在的基础。
正如文中所言,“服从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法律下安静地生活和享受权利和保护,并不足以使一个人成为那个社会的成员,这只是对于那些不处在战争状态中的人们,在他们来到属于政府的领土之内,来到其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之内时,所应该给予的地方保护,以及他们对该政府所应尽的尊礼。
……除了通过明文的约定以及正式的承诺和契约,确实地加入一个国家之外,没有别的方式可以使任何人成为那个国家的臣民或成员。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政府论》是英国约翰·洛克于1690年出版的政治著作,其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读后感,供大家参阅大学生《政府论》读后感【一】斗胆看了洛克的《政府论》,完全是抱着崇拜的心情看完了这本可以被称之为“圣经”的政治类书籍。
《政府论》,洛克的政治著作。
1690年出版。
作者写作的目的是对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
全书分上、下2篇,上篇撰于1681年,作者逐条批驳了保皇派思想家菲尔默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
下篇撰于1689年,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
洛克用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阐述国家的起源和本质。
人处在一个时代能够看清楚这个时代,看清自己的国家,甚至看清楚自己国家的前途是件不容易的事情。
早在三百多年前的洛克就做到了。
他可以理智的驳斥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的理论和王位的世袭理论,并且看到英国资产主义革命的光辉的前途。
可能是因为我自己本身不是徒,所以对他用《圣经》上的理论来驳斥“君主神授”的思想,其实是不屑一顾的。
但现在想来,一个人对一件事件都有权发表自己的看法的,这没什么了不起,即使在惊世骇俗。
但这个人如果能在这个看法的基础上形成一整套系统的理论,并且把以书的形式出版出来了,实在是应该让我们来尊敬的。
读完了这本书让我最大的感触是第一次如此透彻的看清楚了政府的职能——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人民谋福利。
祖祖辈辈的我们放弃了很多的权利,放弃了很多自由,放弃了我们最早的自然状态。
本来的我们都是我们自己的上帝,我们可以把打猎打到的藏羚羊认为就是自己的而不用担心会不会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甚至可以把一片因为是我第一个发现的海滩认为是自己的。
我们可以决定自己的一切,而不会受制于任何人。
当我们的财产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甚至可以自己去惩处那些我们认为罪有应得的人。
政府论读后感

《政府论》读后感(1)-----人权的神圣关于《政府论》:洛克的《政府论两篇》是在1689年和1690年相继写成和出版的。
其基本精神在于对1688年刚刚结束的英国所谓“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
上篇着力于驳斥保皇派菲尔麦鼓吹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反动论点,下篇则正面阐述洛克本人关于议会制度的政治理论。
一般公认下篇更富有理论价值。
关于洛克:约翰·洛克 ( 1632年 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 ) 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
他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在哲学以及政治域都有重要影响。
洛克的哲学思想:洛克是不列颠经验主义的开创者,虽然他本人并没有完全贯彻这种哲学思想。
洛克认为人类所有的思想和观念都来自或反映了人类的感官经验。
他抛弃了笛卡尔等人的天赋观念说,而认为人的心灵开始时就像一张白纸,而向它提供精神内容的是经验(即他所谓的观念)。
观念分为两种:感觉(sensation)的观念和反思(reflection)的观念。
感觉来源于感官感受外部世界,而反思则来自于心灵观察本身。
与理性主义者不同的是,洛克强调这两种观念是知识的唯一来源。
洛克还将观念划分为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不过并没有提供合适的区分标准。
我们唯一能感知的是简单观念,而我们自己从许多简单观念中能够形成一个复杂观念。
洛克原本是学医的,对哲学和心理学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然而,他对人类最大的贡献却是他最重要的著作《政府论》。
这是一本篇幅不大的书,大概写于1679——1683年的四年间。
据说,这是一部为着非常实际的目的而写的书。
当时,洛克加入了一个反对天主教徒詹姆斯继承王位的组织,他想为废黜一个国王提供理论根据,然而他们的计划失败了,查理二世的弟弟詹姆斯登上了王位,洛克因此逃到了荷兰。
1689年,詹姆斯被废黜之后,洛克回到了英国,并出版了他的这部书。
也许洛克本人也没有想到,他在《政府论》中所论证的理论竟然在一百年后,真的由包括他的许多“同乡”在内的一些人,变成了指导实践的法律文本,这就是那个著名的《独立宣言》,并从此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
洛克的政府理论解读——基于《政府论》下篇

洛克在《 府论》 篇主 要从 如下 几个方 面 阐述 了 自 政 下
己主 要 的政 治 思 想 。
一
、
政 治权 力来 源 于合 意 而 非 父 权
整个《 政府论》 的上篇甚至包括下篇 的第 6 l 、5章都 、4 l 在驳斥菲尔麦的《 父权 制 、 国王 的 自然权 力》 上帝 如 或 。“
父统治一个充满难驯子民的宇宙, 国君如父, 统治难以驯理
的人民。 洛 克认 为父权实 际上 只是上帝赐予父母亲为 了子 ”
女的身心完美 而实施 管教 的权 利 , 但是 这并不 能拓 展到对 子女的生命 、 财产 、 自由的侵犯 。亚 当作为人类 的始祖对其
后裔具有相应 的父权 , 但是 这种父 权并不 是政 治上 的统辖 权; 而且人类并不能从 自然 法或上 帝 的明文法 中找 到谁作 为亚当的继 承者, 因此也就 无法确 认谁应 该来 对人 民进行 统治 。由此 , 克“ 洛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推 翻了菲 尔麦 的君 ,
V 12 0 3 o.8N .
2 0 . 096
洛 克 的政 府 理论 解读
— —
基 于《 府论 》 政 下篇
吴 新 星
( 苏州 大学
摘
政 治与 公共 管理学 院 , 江苏
苏州
252 ) 113
要 :政府论》 洛克最具代表性 的著作 , 《 是 尤其是 下篇更是体 现 了他 建设性 的政 治思想 , 对整 个世 界的进 程起 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 《 政府论》 下篇 中, 洛克从权 力的 来源、 权力形 态 以及他 的 劳动 产权理论 等几个方面阐述 了关于政 府的产生、 力配置 、 府与社会 的关 系等政 府理 论的核心 内容。洛克的政 权 政
《政府论》读后感
《政府论》读后感
《政府论》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的一部重要著作,它详细阐述了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政府权力等政治哲学的基本概念。
在阅读这部作品后,我对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对政府权力的来源和限制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洛克的自然权利观念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他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之前就拥有了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不可剥夺的。
这一观点为后来的启蒙思想家提供了理论基础,对于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等历史事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强调了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同意。
他认为,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自愿放弃部分自由,通过签订社会契约来建立政府。
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这一观点对于现代民主制度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洛克对政府权力的限制进行了深入探讨。
他认为,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滥用权力侵犯人民的权利。
他提出了分权制衡的思想,主张将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以实现权力的制衡和监督。
这一观点对于后来的法治国家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政府论》是一部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政治思想的著作。
通过阅读这部作品,我对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对政府权力的来源和限制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这部作品对于我们今天理解政治制度和法治原则仍然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父权和政治社会的起源问题——读洛克《政府论》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力。
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组合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
”(政府论第59页)问题是共同体它作为一个整体必须行动一致,这个时候,不可能照顾到每一个人的利益,因为每个人都是一个个体,都有自己的想法,想法不可能一样,要取得每一个人的同意是不可能的。
这个时候,就要受绝大多数人的决定而决定。
大多数人就具有全体人的权力。
因此,也就形成了这样一个默契,就是只要想摆脱自然状态而联合为共同体,就要把共同体所需要的权力交给共同体或共同体的大多数。
这也可以看做一个前提条件,这样一来大多数人的决定也就是全体人的决定。
因为你在加入政治社会时就默认了把权力交给共同体的大多数。
洛克的这种说法,也遭到了攻击,反对之一就是:“历史上找不到这样的例子:一群彼此独立和平等的人集合在一起,以这种方法开始和建立一个政府。
”(政府论第62页)洛克认为,历史没有这种记载不奇怪,我们很少听到,那是因为这种状态过去很久,处在这种状态的时候可能还没有文字,还没有记载的能力。
所以没听说过并不等于不存在。
历史就像一个人一样,谁还没记得自己在婴儿时期做过什么呢?不能因为我们记不得婴儿时期的事,就断然说我们没有婴儿时期了。
第二种反对意见看上去更有道理。
那就是:“因为一切人既然生来就处在政府之下,他们必须受制于哪个政府,不能自由地创立一个新政府。
”(政府论第62页)洛克也不否认人一出生往往总是在一个人的统治和管理之下。
父亲通常是我们幼年时期的统治者,所以政府通常起源于父亲。
父亲去世后,留下的嗣子可能缺乏智慧、勇气或其他品质不适合做统治者,这个时候就可能立选坚毅、勇敢的人做统治者。
这似乎是政府是在一个人的支配之下,但这并不能推翻我们的意见:即政治社会的创始是以那些要加入和建立一个社会的个人的同意为依据的。
浅析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
浅析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作者:孙璟璠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4年第09期[摘要]洛克作为自由主义的始祖,提出的有限政府理论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有着重大的意义。
本文通过分析洛克有限政府理论的来源入手,重点剖析了其有限政府理论的主要内容,并提出了这种理论所具有的现实意义,以供现代人借鉴。
[关键词]洛克;有限政府;自由主义前言洛克是近代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被誉为“自由主义始祖”,其代表作《政府论》提出了有限政府理论,在当今政治哲学和政治思想界都有着重大意义,目前西方流行的政府权力受到约束、人民有权监督政府等思想都来自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所以研究这方面的理论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洛克有限政府理论的来源(一)历史机缘1688年英国爆发了“光荣革命”,代表封建帝制的詹姆士二世被推翻,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为了进一步限制王权,在第二年颁布了《权利法案》,确立了英国为君主立宪制政体,使英国的“有限政府”得到了实现。
光荣革命虽然取得了胜利,但是其革命成果需要思想家的总结和清理,从而实现维护资产阶级长远的利益,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就在这个时候诞生了。
(二)法治文化传统在西方文明中有着悠久的法治文化传统,从古希腊的城邦时代开始,柏拉图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都萌发了法治的萌芽;古罗马是西方法治的主要来源,他们借助于法律来解释国家、解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解释正义等;在公元476年,虽然日耳曼人征服了罗马帝国,但是他们保留了西方的法治传统,并且在以基督教为主的中世纪依然重视着法律的神圣性;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后,神学政治开始向人权政治转变,西方法治传统也给思想家的有限政府理论提供了基础。
(三)中世纪基督教的二元政治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丛日云提出基督教的二元政治观与近代自由主义有着很大的联系[1],而作为近代自由主义主要内容的有限政府理论自然与基督教的二元政治观有着内在联系。
基督教提出了伊甸园、国家的理论模式,从而为自由主义的自然状态、国家模式提供了基础,基督教认为国家是有用的,但是其权力是有限的,这些理论直接被近代自由主义大师洛克吸收,从而提出了有限政府理论。
洛克的政府论读后感范文
洛克的政府论读后感范文细细品味一本名著后,相信大家都增长了不少见闻,是时候写一篇读后感好好记录一下了。
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读后感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洛克的政府论读后感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洛克的政府论读后感1《政府论》是英国早期启蒙思想家洛克的着作。
在本书中洛克阐述了他的政治思想,这些思想后来被证明它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通读本书感觉颇有收获,尤其对了解社会发展历程,认识到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究竟应起何种作用,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
《政府论》上篇主要批判为封建王权做辩护的君权神授说,这是因为在洛克生活的年代,正值资产阶级兴起,封建王朝走向灭亡的年代,因此要改朝换代,必须进行革命,而革命的前提就是要批判君权神授,打垮封建王朝的思想堡垒,从理论上战胜对手。
如果说《政府论》的上篇是为政治服务的“工具”,其带有明显的唯心主义色彩,那么在下篇中,他则详细描绘了想象中的未来社会的蓝图,系统的提出了一系列符合社会发展的理论。
这些理论主要包括国家的起源和本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基本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
正是上述思想一举奠定了洛克在人类历史长河中作为一名推动社会发展的思想者的地位。
在洛克的理论体系中,关于政府成立的三大先决条件的相关论述非常精彩:首先,洛克认为任何一个政府都只拥有一定权限,而且行使权力必须接受大众监督。
“在一个社会和团体中,为了确保人们已经拥有的东西,有必要建立一个政治共同体(即国家及国家名下的政府),如果政府越位了被人民赋予的职权范围,就能够解散它,并创立另一种可替代的政治秩序。
这是社会能够发展,政治共同体的政府能够全心全意为全体公民服务的最基本也是最坚强的保障。
”其次,洛克认为政府和普通公民一样,必须要遵法守法,“政府的产生是基于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而产生,成员基于共同的社会发展目标及福利将部分权力授予政府,人人都应遵守政府的法律,破坏法律就是毁坏共同的幸福或目标而应遭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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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洛克《政府论》 136230003 原豫星 【内容摘要】洛克以自然法的思想谈政府的起源、宗旨与组织形式,提出天赋人权平等自由,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全面的阐述了宪政民主思想,并对政府的权利进行论证,对现代中国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借鉴意义,其分权理论在现代政府的组织形态中仍可找到痕迹。 【关键词】自然法思想 法律信仰 保护私有财产 分权理论 服务型政府 自由裁量
作为17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洛克
以自然状态、天赋人权为历史假定,以社会契约、权利让渡为逻辑起点,以分权制衡、法治国家为政府架构,系统而理性对政治权利进行全面的梳理,阐述政府的起源、形式和本质,提供了一种影响深远的理解人民与政府之间关系的视角,也对近现代政府组织产生巨大的影响,而洛克的很多观点在现代政府中仍可以找到痕迹,极具借鉴意义。读书使人明智知理,思考却千差万别,以下仅从几点谈谈个人浅陋的观点。 一、政府与自然法思想 洛克关于政府的理论是基于自然法的基础,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状态,每个人都具有处理自己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而任何人都不得随意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每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但由于自然状态缺失一个公正的裁判者,因此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类的自私、感情用事等往往做不到公正,人们所受的损害有时也很难得到申诉,权利的保障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人们为了排除这种自然状态的缺陷便主动放弃部分权利并受制于公民社会,以协议的方式同他人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便更安稳的保障人们的权利不受侵犯。1以上是洛克关于政府起源问题的观点,尽管洛克关于自然法的观点与霍布斯完全不同,但自然法理论的起源却不尽相同,即上帝创造了自然法,由此发展的法律即为rule of law,实在法的存在便是为了保障人权;对比一下中国封建制社会,王权统治下的社会最早是以道德来规制人民的行为,由此而发展的法律便是rule by law,法律的存在保障人民的权利(福利)。从某种
1 (英)约翰·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M].商务出版社,北京,1995 第一章 论自然状态 意义上而言,中西方在历史文化上存在的差异就已经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现代社会政权组织形态的差异。 抛开自然状态的存在性问题不谈,其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思想确实具有深刻的意义,而我国也将该思想引进,甚至我国的法律很多也是直接援引自西方,伯尔曼在其《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写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形同虚设。2”西方对于法律的信仰最初的起源便是他们对于上帝的信仰,由此他们会对从
自然法发展而来的法律也由衷的信仰,相信法律的存在本身是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而对于中国而言道家、佛家对于法律都没有深远的影响,而对我国法律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主要便是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但在现今社会中国提倡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情况下,一是我们的法律思想源于西方,二是我们的信仰无处可循,那么我们又怎样提我们对于法律是信仰的呢?还是说我们的信仰便是中国共产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反映到现实社会中便是政府的公信力被质疑,法律制度仍然不够完善。政府如何在接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公权力时保持良好的政府公信力,使人民信服便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如果连政府的公信力都被质疑,那么对于由人民授权的政府制定出的法律又如何使人信仰? 二、政府的宗旨 洛克认为政府的目的在于为公民谋福利、保护公民的财产,而这里我想谈谈关于财产权的问题,洛克认为最初自然界的所有物产归全人类共同所有,不必经过他人同意,人们只要通过自己的劳动将使自然的产物脱离自然状态就拥有了对它的所有权;对自然界物产的占有要以自己的需要和消费的能力为界;劳动创造了大部分物品的价值;一个人对土地的大量占有并不会侵犯他人的利益,货币的出现使人们可以合法地占有超出自己应有财富的土地。3洛克对于人们怎样具有私有财产及私有财产的合法性进行了缜密和详细论证,而前提依旧是自然状态,结论便是人们占有私有财产是合理也合乎自然法的,政府存在的主要目的便是保护人民的财产不受侵犯。即便这里是洛克由于时代的背景而为资产阶级所做的辩护;而社会主义理论的最终结果便是公有制社会,不存在私有财产,当然现阶段对于两种理论的正确性与否因为假设的存在而无从论证,但就目前社会而言,无
2 (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 (英)约翰·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M].商务出版社,北京,1995 第五章,论财产 论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还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毋庸置疑我们都必须去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未来我国是否可以走向社会主义公有化?财产公有制应该是怎样的状态?而公有制社会的公平又是怎样实现的?这些都很难去设想,也许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足够丰富,科技足够发达,人民的需求可以轻易的满足,会出现公有制社会,但无论怎样现阶段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是具有现实意义的,试想一下如果法律不保护私有财产,社会又会产生怎样的混乱和动荡呢?但由此而导致的贫富差距不断加大的问题也应受到政府的高度关注,否则社会资源分配的严重不平衡必然会引起阶级矛盾。 三、政府组织形式 洛克是最早提出分权思想的,他认为政治权利应当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最高权力,而其他的一切权力皆从属于立法权。尽管洛克在这里并没有提到司法权的问题,而是将司法权划归到执行权之中,但洛克的分权理论在思想史的若干方面都有重大的开端影响作用,权力的分权制衡思想尽管已经在先贤(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波利比乌斯等人)讨论的混合政体时若隐若现,但在洛克这里的确是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阐述,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无疑得益于洛克思想的影响,现行的美国联邦政体的建立(无论是横向分权还是纵向分权)思想核心仍然是洛克在此“明确发端”的分权思想,尽管直到孟德斯鸠才明确表达出来“只有权力才能限制权力”4,而不是考虑废止权力。受分权理论影响西方社会采用的便是这种权力制衡的政府组织模式,而对比中国,我国采取的是一党执政,多党合作,政治协商,两种政权组织模式的都是为了人民主权,保障人民的权利,那他们的差异在何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西方社会契约的理论认为政府是基于人民的委托而形成的以保护所有人的权利,“因此当政府违背委托、滥用权力的时候,人民自然有权将其推翻。”5这样我们可以看到西方的理论认为人民的存在形成国家、政府,而后才有公民的概念,由此而形成的行政制度必然是一种给付的行政,政府必须不断限制其权力以便更大限度的维护公民的权利;于我国而言,党创立了国家,然后才有公民的概念,那么我国的行政必然是一种秩序的行政,政府的秩序是为了维护公民的权利,而人民的主权本身就是为
4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M].北京出版社,2012
5 (英)约翰·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M].商务出版社,北京,1995 了维护公务的权利而存在的,这种行政上的差异便也从侧面体现出政府组织形态的差异。 而近年来我国所提倡的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便要明确上文所提及的政府行政差异,“服务型政府”是我国现代公共管理发展新形势下一种崭新的政府模式。根据洛克关于政府权限的学说,服务型政府建设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服务型政府应当是民主政府。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公民的委托与让渡,那么以民为本,完善民主制度,实行民主政治,便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根本前提。其二,服务型政府应当是法治政府。政府的权力来源自人民的委托,“使人享有行为权利的,不是委托而是职权,如果违反了法律,那就没有职权可言。”政府的行政行为应严格以法律为准绳,否则只会降低政府的公信力,而法律本身是以为人民谋福利、保障人权为宗旨的,严格遵守依法治国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条件。其三,服务型政府应当限制政府权力。中国的行政是一种秩序的行政,想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就应该限制政府的权力,把政府不该管的、管不了的事项转移给社会,将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政府应切实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四、政府与行政特权 “有许多事情非法律所能规定,这些事情必须交由握有执行权的人自由裁量,由他根据公众福利和利益的要求来处理。”“这种并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处来为公众谋福利的行动的权力,就被称为特权。”6这里的自由裁量权被定义为一种正义的特权,其目的必须是为公众谋福利,关于这一点个人认为其合理性问题应取决于具体的适用,显然当时的英国处于政治体制转变过程中,法制并不完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给予执行者以为公众谋福利而自由裁量的权利是比较合理的,只要执政人员的本质目的是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特权的使用是有利于国家的发展的。而在现代西方社会可以说其法律政治体系都相对的完善,那么应该可以说执政者完全可以在合法的情况下为人民谋福利,而这种特权就必然要加以限制,不是完全的消除,而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或者是基本上没有其他很好的解决办法,这种权利自然就有它的意义和作用,诚然,个人认为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也许便是法律的适用仍需完善的地方。
6 (英)约翰·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M].商务出版社,北京,1995 第十四章 论特权 关于执政者为公众谋福利而进行的明显违宪行为的定性问题,众所周知宪法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法律,体现着人民最根本的权利与义务、及国家机关的构成等,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地位,以我国为例,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具有法律解释权的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那么我们司法上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所下达的司法解释是否本身就构成违宪?即便全国人大明文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解释法律的权利,但事实上我们对于司法解释的违宪审查却很少,并且在我国现行的实际司法运用中,司法解释与法律往往是处于平等地位的,透过现象可以看到事实上司法解释对于我们的实际案件解决是有利的,所以个人的观点是这里只要不违背宪法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并且已经使用而确实有利于人民的利益的话,便是合理的,我们所需要做的便是用法律确定其合法地位或者彻底杜绝该行为,应用其他合法却同样有效的方式为人民服务。 “对于法律所没有规定的许多特殊事情,要留给执行权以相当范围的自由来加以处理。”7上文曾经提到洛克将政治权利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这里的执行权很明显的包含了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权和司法权,那么这里针对行政自由裁量和司法自由裁量也将分开阐述。洛克所提到的自由裁量与现代意义上的行政自由裁量应该是有差异,洛克所提到的是为了公众的福利而违反法律的裁量,而现代意义的行政自由裁量则是在合法范围内裁量是否实施行政行为、决定实施何种行为、何时和怎样实施该种行为,当然这种行政裁量也需要加以限制,否则便极易出现权力任性。而在法制相对健全的现代社会如果继续使用洛克所提及的行政特权,则会导致实际执法中的混乱。关于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法官必须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当然这种自由裁量不同于洛克所述的自由裁量权,而必须是合法的自由裁量,是法官基于自己的专业知识而对案件定性的一种考量范围的自由。关于这点洛克提到“在某种场合,法律本身应该让位于执行权,或不如说让位于这一自然和政府的根本法,即应当尽可能的保护社会的一切成员。……严格和呆板的执行法律反会有害。”8关于这一点我想提出异议,具体的例子便是辛普森杀妻案,根据自然法的思想有罪者应当受到惩处,而在该案中非法取得的证据无效因此辛普森被判无罪,可如果依据洛克的理论,这时候法官便具有裁量的特权来判处其罪行,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它违背了程序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