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设计、审图、施工安装、监理、质监等单位: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切实推广太阳能光热技术在我市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决定在我市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重要战略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太阳能光热技术利用和建筑一体化技术推广工作落到实处。
市建委将对全市从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计、审图、施工安装、监理、监督等人员开展专项培训,推行培训合格方能上岗制度。
二、12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12层以上的居住建筑的逆6层和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相应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三、各设计单位在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研究时,要结合工程具体特点,把太阳能集热板的规格尺寸、管道竖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列入施工图设计内容,确保建筑立面整齐美观、结构合理、维修方便、使用安全。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的项目应进行专项审查,对应该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而未进行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
五、施工安装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精心施工安装,确保施工安装质量。
六、监理单位要依照设计文件,认真做好太阳能光热系统施工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功能质量。
七、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包括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验收。
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的工程,不予受理竣工验收备案。
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应用的监督管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各方责任主体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九、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应用应执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及《宁波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安装及验收实施细则》(试行)(2010甬SS-09)。
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

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太阳能热水系统是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于减少矿物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缓解我省用能紧张形势、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自然条件和产业优势,且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成熟、经济性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统一安装可以满足城市规划要求,不破坏城市景观。
为推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我省房屋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加强房屋建筑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省有关房屋建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省城镇区域内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拟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共同提出书面原因,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专家对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后作出决定。
城镇区域内12层以上新建居住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必须进行统一设计、安装。
鼓励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各级规划、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要在规划设计要点、建筑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房屋销售与物业管理等环节上,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共同促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
三、建筑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严格按照国家《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和我省《住宅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安装与验收规程》(DGJ32/TJ08-2005)、《太阳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图集》等标准规程进行系统设计,力求建筑物外观协调、整齐有序,热水系统性能匹配、布局合理,保证建筑质量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安全,方便安装和维修。
江苏省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太阳能》
【年(卷),期】2007(000)012
【摘要】2007年11月13日,江苏省出台了《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
用和管理的通知》,这是我国又一个重要的地方性文件,旨在促进太阳能产业发展,我刊特摘发如下:
【总页数】1页(P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K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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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局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发布)

【法规标题】无锡市建设局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发布)【发布部门】无锡市建设局【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无锡市【发布时间】2013-06-05【生效时间】2013-06-05【关键词】其它类别【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保留和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局相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无锡市2013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锡依法办﹝2013﹞3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锡建发〔2009〕240号文公布保留的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仍有适用必要应予以保留的107件,应予以废止的57件,现将保留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无锡市建设局2013年6月5日附:1、《无锡市建设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无锡市建设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无锡市建设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备注1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锡建总[2008]18号仍有适用必要2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锡建总[2008]59号仍有适用必要3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收回住宅小区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建总[2008]113号仍有适用必要4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补充通知锡建总[2008]138号仍有适用必要5关于加强新建建设工程城市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锡建总[2008]202号仍有适用必要6关于对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锡建总[2008]283号仍有适用必要7关于在全市部分建设工程中限制使用预制多孔板的通知锡建总[1999]1号仍有适用必要8关于无锡市市政工程施工图实施设计审查的通知锡建总[2004]3号仍有适用必要9关于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锡建总[2011]6号仍有适用必要10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建筑增设阳台污水收集系统的通知锡建总[2010]37号仍有适用必要11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锡建总[2011]47号仍有适用必要1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工作的通知锡建总[2011]51号仍有适用必要13关于印发《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锡建总[2012]86号仍有适用必要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备注14关于成立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建筑节能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锡建总[2012]96号仍有适用必要15关于加强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通知锡建总[2010]124号仍有适用必要16关于印发《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建总[2010]126号仍有适用必要17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锡建总[2011]178号仍有适用必要18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经费市与区结算试行办法锡建发[2005]59号仍有适用必要19关于加强下属单位会计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建综[2003]8号仍有适用必要20关于调整市政工程项目房屋拆迁劳务费、评估费等标准的通知锡建综[2005]6号锡价服[2005]69号仍有适用必要21《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经费市与区结算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锡建综[2008]7号锡财建[2008]7号仍有适用必要22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关于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转为正式标准的通知锡建综[2010]2号锡价服[2010]26号锡财综[2010]4号仍有适用必要23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绿化迁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建城[2003]10号仍有适用必要24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管线迁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建城[2003]14号仍有适用必要25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政道桥、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建城[2003]19号仍有适用必要26关于印发《无锡市桥梁拆除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建城[2003]45号仍有适用必要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备注27关于对《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管线迁建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管线开挖、余土外运、管沟回填的补充说明锡建城[2005]27号仍有适用必要28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建城[2006]46号仍有适用必要29关于在快速内环范围内市政重点道桥工程严禁现场消解石灰作业的通知锡建城[2010]4号仍有适用必要30关于贯彻《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开挖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锡建城[2010]7号仍有适用必要31无锡市村庄环境整治建设指导意见锡建城[2007]4号仍有适用必要32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建施[2000]第23号仍有适用必要33无锡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锡建管[2002]10号仍有适用必要34关于做好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我市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锡建工[2003]01号仍有适用必要35无锡市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锡建工[2003]03号仍有适用必要36关于加强外省、市施工企业信用手册管理的通知锡建管办[2003]10号仍有适用必要37关于实施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备案管理的通知锡建管办[2003]46号仍有适用必要38关于印发《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违章扣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建工[2003]04号仍有适用必要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备注39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挖土、基础施工中的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锡建工[2004]8号仍有适用必要40关于在全市建筑工地开展“创建平安工地”活动的实施意见锡建管办[2004]10号仍有适用必要41关于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锡建工[2005]7号仍有适用必要42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优质结构工程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工[2002]4号仍有适用必要43无锡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锡建工[2006]22号仍有适用必要44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房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建管办[2006]15号仍有适用必要45关于印发《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锡建管办〔2006〕32号仍有适用必要46关于印发《无锡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锡建管办〔2006〕34号仍有适用必要。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规模化应用的指导意见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规模化应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0.20•【字号】甘建科[2013]571号•【施行日期】201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规模化应用的指导意见(甘建科〔2013〕571号)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建设局:为推动甘肃省建筑领域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规模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甘肃省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规模化应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规模化应用的意义随着化石能源价格的不断攀升和过多的应用化石能源对生态环境和气候状况带来的巨大影响,转变能源利用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
我省属于太阳能资源二类以上地区,是太阳能资源丰富或较丰富区,具有开发利用太阳能的良好资源条件。
但是太阳能热水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比例还很低,这是我省目前太阳能开发利用与资源条件之间的主要矛盾。
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规模化应用可以替代燃煤、燃气和电热水系统,有效减少常规化石能源消费,缓解这一矛盾,对促进节能减排目标实现,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规模化应用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调整能源结构,保证能源安全的重要举措。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实现节能减排为目标,推进我省的太阳能资源利用,降低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的化石能源消耗;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7〕31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7〕3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7日三亚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本市民用建筑领域的应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把太阳辐射能转换成热能用以加热水并输送至各用户的系统装置,包括太阳能集热系统、辅助加热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
第三条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域内以及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或者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在建和既有民用建筑,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管理与促进政策;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程序办理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三亚市发改、规划、工信、财政、质监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成立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专家委员会,委员会专家具有给排水、建筑、结构、电气等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为我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为项目评审提供技术指导。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建科[2011]7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04.11
【实施日期】2011.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
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建科[2011]76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做好我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推广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建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在建和既有建筑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委托建筑工程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图设计。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
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鄂建[2009]89号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局、房产局:太阳能热水系统是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于改善建筑用能结构、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我省房屋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加强房屋建筑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理,根据《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建筑、学校宿舍、托幼建筑及政府机关和财政投资的建筑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太阳能热水系统要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和维护管理。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造价应列入建筑工程总预算。
(二)鼓励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鼓励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为避免安装时产生矛盾,安装前业主委员会要协调统一各业主的意见,明确经费来源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装的相关事宜。
二、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质量控制(一)太阳能热水系统要作为建筑节能措施列入项目建设计划。
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时应明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内容和要求。
设计单位要按《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构造》(中南标)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设计,并结合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把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集热板的规格尺寸、管道竖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列入施工图设计内容,确保建筑立面整齐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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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
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锡建总[2008]18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市质监站,各审图机构,各建设(房地产开发)、设计、监理单位:
为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节约型社会,省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补充要求如下:
一、我市2008年3月1日以后委托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城镇区域
内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农民拆迁安置房)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为充分、高效利用太阳能资源,所有屋顶太阳能资源原则上必须充分利用,并优先供应上部楼层用户热水。
鼓励非屋顶太阳能资源的采集利用。
三、符合上述应用范围的市区项目,拟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共同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理由,经市建设局召集专家对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江阴市、宜兴市项目由各市建设局负责受理申请和论证。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质监、审图机构协同做好分析论证工作。
四、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建筑同步建造到位,并纳入房屋销售价格。
五、政府投资建筑应在太阳能利用的广度、深度方面起表率作用。
六、各建设、设计、施工、物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苏建科[2007]361号文要求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图机构、质监机构应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施工质量审查和监督工作。
附件:江苏省建设厅苏建科[2007]361号“关于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无锡市建设局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