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福利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
公司税务政策变更通知

公司税务政策变更通知
尊敬的各位员工:
根据最新的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公司决定对税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特向全体员工发布如下通知:
一、增值税政策变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政策,公司将从下个月起调整增值税率。
具体调整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
部分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将做出相应调整,请相关部门及时了解并执行。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变更
针对个人所得税方面,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主要包括:
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具体标准将根据国家政策执行。
对于高收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率将做出相应调整,请相关员工注意关注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三、其他税收政策变更
除了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外,公司还将根据国家最新政策
对其他涉及税收方面的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将在后续通知中
发布,请各部门密切关注。
四、落实落地
为确保新政策顺利落实,各部门负责人需及时传达此次变更内容,并督促全体员工严格执行新的税收政策。
同时,财务部门将加强对新
政策的解读和培训工作,确保全体员工对新政策有清晰的认识。
以上为公司税务政策变更通知,请各位员工知悉并配合执行。
如
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财务部门联系。
感谢各位员工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通知。
公司管理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2.13•【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的规定,现就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公告如下: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和“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用品企业”两个项目为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四个项目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
有关备案程序、报送资料等管理规定,依照《工作规程》执行。
二、对《工作规程》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两项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增加“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四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
(二)补充完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六项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补充完善“小型微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四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df93e0e6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7b.png)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针对各局反映的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4]187号)中,关于对于律师行业的从业律师工资在办案结算当月按规定预征,年度终了后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的计税方法与现行税法规定不符,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收秩序的要现明确此项规定废止。
从2003年1月日起对从业律师办案提成收入应按月计算纳税。
二、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
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办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可按《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视同个体工商户,适用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政策。
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第095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五、对个人取得的无偿献血补助视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税。
六、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于教职员工取得岗位津贴(包括特岗津贴、岗位业绩酬金等)属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税收标准

北京税收标准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税收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北京税收标准的制定对于促进经济发展、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改善民生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三个方面来介绍北京的税收标准。
首先是个人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分为七个级别,分别对应不同的税率。
对于月收入不超过1500元的居民,税率为3%,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为10%,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为20%,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为2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为30%,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为35%,超过80000元的部分为45%。
此外,北京还对一些特定群体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如对高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等实行个税优惠政策。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对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
此外,北京还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机构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最后是增值税。
北京市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6%,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3%。
此外,北京还对一些行业实行不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如对于文化创意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实行减免税政策,鼓励这些行业的发展。
总的来说,北京税收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经济发展、社会公平和民生改善的需要,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促进了企业的发展,提高了居民的收入水平,为北京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北京还不断完善税收政策,加大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了税收的公平、公正和及时性。
希望未来北京的税收政策能够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北京的繁荣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税务局•【公布日期】1994.05.09•【字号】京税五[1994]292号•【施行日期】199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五[1994]292号)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
1.纳税人一次取得的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按所属各月分解后,加当月份工资、薪金收入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分别适用税率。
2.《通知》第三条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从派出单位和雇佣单位两方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暂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待市局进行调查研究后另行通知。
3.对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凡月份达到纳税标准的,均按规定预征个人所得税。
待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按年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已预缴税款对按12个月平均计算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800元(含800)的免予征税并退还全部预缴税款。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问题。
1.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5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3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2.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问题。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规定如下:(1)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证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税务局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纳税标准

北京纳税标准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其纳税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纳税标准的设定直接关系到企业和个人的税负水平,对于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下面将就北京市的纳税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北京市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税率可以适用15%,这是为了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
此外,北京市还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的税率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其次,个人所得税是北京市居民纳税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北京市的个人所得税分为七个级别,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和45%。
对于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率,这样可以更加公平地分配税收负担。
除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外,北京市还有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多种税种。
其中,增值税是对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得到的税收,税率一般为3%、6%、11%等不同档次。
消费税主要针对特定的消费品,如烟酒、高档化妆品等,税率也根据不同品类进行调整。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所需要缴纳的税款,税率为30%。
此外,北京市还实行了房产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多项税收政策。
房产税主要针对房地产的所有者,税率一般为1.2%。
车辆购置税是购买汽车时需要缴纳的税款,税率根据汽车排量和类型而有所不同。
印花税是对特定的交易行为所征收的税款,税率也根据交易金额进行计算。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纳税标准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相结合而制定的。
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调节收入分配,为城市的建设和社会事业提供资金支持。
同时,纳税人也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共同建设美好的北京。
综上所述,北京市的纳税标准涉及到企业和个人的税收问题,涵盖了多个税种和税率。
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调节收入分配,为城市的建设和社会事业提供资金支持。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京财税[2008]546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08]546号)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民政局: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范我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公益救济性捐款税前扣除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六)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九)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程序(一)北京市民政局负责对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的非营利性、公益性进行审核。
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需向北京市民政局报送以下材料:1、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2、北京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注册)文件及社会团体法人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4、上一年度年检合格证明(新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不需要提供);5、上一年度资金来往和使用情况说明报告;6、组织章程;7、接受、使用捐款的财务会计及相关管理制度;8、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特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第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
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中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
(四)关于实行土地增值税幅度预征率的相关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现房销售方案中填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匡算预计增值额和增值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述信息及时传递至市地税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信息后,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纳税人,要求其在征期内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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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福利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标 签】社会福利企业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再﹝2007﹞464号
【发文日期】2007-12-14
【实施时间】2007-12-14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征收管理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9]217号)
为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在鼓励残疾人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原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根据原有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下发的减免税批复从2007年7月1日停止执行。
二、根据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凡符合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需要经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分别认定后,按年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减免税申请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具体政策按照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7〕67号)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联知识: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