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避免价格卡特尔的研究——从LCD案件看企业应当如何防范价格卡特尔

对企业避免价格卡特尔的研究——从LCD案件看企业应当如何防范价格卡特尔
对企业避免价格卡特尔的研究——从LCD案件看企业应当如何防范价格卡特尔

PRICE :THEORY &PRACTICE

价格卡特尔,指相互竞争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协议。价格卡特尔因其具有严重的市场危害性,

受到各国的普遍禁止和严厉处罚。现实生活中,

除了企业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而参加的价格共谋之外,还有的企业因为缺少对价格卡特尔的认识,不知不觉参与其中,最终面临严厉的处罚。台湾奇美公司参与的LCD价格卡特尔是一个典型案例。除了赤裸裸的协议之外,价格卡特尔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企业的参与形式也多种多样。因此,为了有效预防企业卷入价格卡特尔的漩涡,企业有必要增强对价格卡特尔认识,并在未来的经营活动和企业之间交往中,注意规范自身行为。

一、案例介绍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下文简称TFT -LCD ),是一种微电

子技术和液晶显示器技术巧妙结合的技术,被广泛应用到液晶电视和笔记本电脑行业,小的液晶显示板则被应用到手机屏幕当中。

在LCD案件当中,被告LG 、LG Display 、夏普、爱普生、日立、CPT和奇美公司是全球七家液晶显示屏的主要生产商,从1996-2006年,七家公司共占有全球液晶屏市场82%-95%的市场份额。而液晶显示屏在最终产品的成本构成中也占有10%-80%不等的比例。

原告主张,从1996-2006年,被告组成了一个TFT-LCD产品的卡特尔,意图提高和稳定TFT-LCD产品的市场价格。原告特别指出,被告具有下列反竞争行为:(1)通过各种会议、谈话以及通过协会和委员会的形式商讨TFT-LCD产品在美国的市场价格;(2)在上述会议中达成了提高或者稳定TFT-LCD产品在美国的价格的协议;(3)依据会议决议,发布指导价目表;(4)以一种非竞争的价格将TFT-LCD产品销售给在美国的不同消费者。

在美国司法部的参与下,涉嫌的七家企业先后分别与执法机关达成了认罪协议。

参与该价格卡特尔的公司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几家主要公司供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同意支付高达8.62亿美元的罚款和同意主要高管在美国服刑。其中LG公司将

支付4亿美元的罚款,成为继微软之后第二大被

美国司法部处罚的对象。台湾的奇美公司(CMO)被罚2.2亿美元,其总裁何朝阳先生同意支付罚款5万美元,并在美国服刑14个月。

但是,令人吃惊的是,参与该价格卡特尔行为的奇美公司在受到美国反托拉斯机关调查之

前,并不知道自己参与了一项各国竞争法律普遍禁止的卡特尔行为,也就不认为自己的行为违法。因此,对企业而言,加强对价格卡特尔的认识并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二、认识价格卡特尔

卡特尔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指生产同类商品的

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销售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达成协议的一种垄断联合。所谓价格卡特尔,又称横向价格垄断协议,是指相互竞争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协议。

价格卡特尔的主要形式是在竞争者之间达成协议,约定采用相同的价格、共同抬高或者减低价格、不抬高或者不降低价格以及固定产品的折扣等等。价格卡特尔的主要动机是企业避免相互之间的价格竞争,追求更高的垄断利润。大型企业实施固定价格的一个深层次动机,是通过控制价格进而

控制整个市场。

价格卡特尔通常由大企业发动。在大型企业的市场营销中,价格战略首选。中小型企业参与价格卡特尔往往主要是从维持生存的考虑,也不排除主动参与的情况,毕竟价格卡特尔可能带来的利润诱惑力相当大。

价格卡特尔具有严重的市场危害性。首先,破坏市场基本的竞争机制,使价格无法发挥作为反映市场状况的“晴

雨表”

作用;其次,消费者和交易相对人的利益被破坏。通过价格卡特尔,经营者往往将价格定到超过正常竞争的水平。当消费者或者客户对某种商品缺乏选择余地或者基本别无选择时,竞争者实施比一般正常的价格高出很多的协议固定价格,这样消费者和客户就需要支付比在正常竞争条件下高很多的费用来获得商品;最后,价格卡特尔成员还会通过固定和协商价格的形式,达到排除竞争对手和价格歧视等目的。

价格卡特尔因其具有严重的市场危害性,受到各国的普遍禁止和严厉处罚。各国竞争法都将价格卡特尔定为一种严重的反竞争行为,并对之采取“本身违法”的原则进行规制。本身违法原则即不管企业的商品是否卖高价,不管企业是否在市场占有支配地位,不管是否产生限制竞争的

对企业避免价格卡特尔的研究

———从LCD案件看企业应当如何防范价格卡特尔

赵栋

内容提要:价格卡特尔的形式和内容多种多样,既有主动参与的情况,也有被动参与的情形。本文通过对近期发生的LCD 价格卡特尔案件进行介绍,进一步阐述如何界定和认识价格卡特尔的一些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如何防范参与价格卡特尔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价格卡特尔垄断竞争反垄断法本文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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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只要被告有组成固定价格的卡特尔行为,就可以直接判决其违法。此外,对价格卡特尔行为各国也规定了最严厉的处罚措施。

由于各国政府对价格卡特尔的处罚严厉,各大公司也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参与价格卡特尔行为,或者即使参与,也采取更加隐蔽的方式。但是,有些公司因为缺少认识,还是“不知不觉”参与到了价格卡特尔的同盟中,并最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奇美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因此,对企业而言,对价格卡特尔、反垄断法的学习尤为重要。

对于价格卡特尔,企业应当特别了解以下几个方面:

1.价格卡特尔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仅包括赤裸裸的固定价格,还有其他间接限制价格的形式。只要协议的最终目的和效果是限制同行业之间的价格竞争,都可以归为价格卡特尔的范畴。最简单的价格卡特尔形式,是通过协议固定商品的价格。除此之外,下列情形也被认为是价格卡特尔:关于共同提价的协议;关于固定据以计算价格标准公式的协议;关于统一商品折扣和手续费的协议;关于取消市场上以低价提供的商品限制供应和保持高价的协议;关于未经其他成员同意不得减价的协议;关于遵守公布价格的协议;关于适用统一的价格作为谈判出发点的协议;关于串通投标的协议等等。企业之间相互寄送价目表能否视为串通价格要依具体情况来定。从各国司法实践来看,如果企业之间相互寄送的是过去的价格信息,一般不视为固定价格的行为;如果相互寄送当前的价格信息,特别是相互寄送未来的价格信息,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串通价格。另外,固定价格协议通常还包括发现和惩罚背叛协议行为的机制。

2.价格卡特尔既有明示的,也有默示的,还包括通过协调一致行为达成的价格卡特尔。价格卡特尔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通过直接证据证明,也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来证明这一协议的存在。行业协会等组织形成的固定、变更价格的决议,也被视为是价格卡特尔的一种形式。关于协调一致的行为,经营者之间价格及其变动的相同性或者相似性虽然不能直接用来认定价格共谋的存在,但是却可以作为认定价格卡特尔的一种佐证。当有其他的证据证明有其价格变化的相同性或者相似性不是出于正常经济条件的变化时,就可以和其他证据一起认定价格卡特尔的存在,即使经营者之间不存在书面的协议。

3.价格卡特尔既可以主动参加,也可以被动参与。主动参与是指企业为了谋求垄断利润,主动参加价格协议的制定和实施。而被动参与是企业本身没有参与意愿,因为其没有积极避免加入而最终被卷入价格卡特尔的行列,或者是出于某种胁迫而加入价格卡特尔。企业往往认为,只要自己不参加竞争对手之间的共谋,就可以避免价格卡特尔。其实不然,往往在很多时候企业由于仅仅参加了一个会议或者讨论就被卷进了价格卡特尔的漩涡。因此,企业尤其需要注意被动加入价格卡特尔的一些情况,并在未来的企业实践中加以避免。

三、在企业实践中避免价格卡特尔

需注意的几点问题

结合国内外的立法司法实践,本文区分不同的情形,对企业如何与竞争对手进行联系提出如下建议:

1.如何应对竞争对手主动联系谈论价格。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不要谈论过去的、现在的或将来的价格信息,不论这种价格是具体的还是一般的、实际的还是预测的,也不能谈论其他的可能影响价格的信息;(2)与竞争对手的交谈时间应当尽量短,不要拉长联系的时间,最好迅速结束;(3)应当对交谈的内容做一份书面记录,包括谁、何时联络的,询问或提供的信息以及表明你不能谈论该信息的答复等;(4)如果竞争对手企图不适当的交流价格或者类似信息,应当立即向上司和法务部门汇报。

2.如何联系同时是客户的竞争对手。应当在不同的情形下仔细辨别该企业的身份,不能因为客户的原因而透露竞争者之间不应该透露的信息。首先,应当对联系的性质进行评估,除非与一项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交易相关,应当尽量避免与该竞争对手的联系;其次,与之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不要谈及其他的客户或者竞争对手,尤其是价格方面的信息;再次,避免谈及客户寻求购买商品以外的商品价格信息,特别是客户也生产的产品价格;最后,应该小心保留与客户交谈的书面记录,内容包括参加者、议题以及是否最终达成协议及原因等等。

3.如何参加行业协会的会议和活动。企业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以达到避免以行业协会为媒介的价格卡特尔:(1)企业参加行业协会会议之前,应当取得本公司法务部门的批准,并将为会议准备的材料和发言等书面抄送法务部,由其决定哪些是可以讨论的,哪些是不可以讨论的。同时,企业参与行业协会会议后应当将会议记录交由法务部门审阅和备案;(2)在行业协会上应当避免讨论关于价格的敏感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当前或者未来的价格,什么构成了公平利润,价格的标准化和稳定化,可能的涨价或者降价,定价程序或者机制,折扣、信贷等其他销售政策,生产配额或者产能扩大,客户的分配等等;(3)当其他的竞争对手提及前面所述的敏感价格信息时,应当做到坚决地反对继续讨论,如果反对无效时应当起身离席,退出讨论,并提示会议记录人员记录。

四、结论

现实中,企业参与价格卡特尔除了追求垄断利润而主动参与外,在有些情况下是因为缺乏对价格卡特尔的认识而被动参与,或者即使是主动参与却还不知道违反竞争法,这对企业来说是非常危险的。台湾奇美公司参与LCD价格卡特尔而受到严厉处罚的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因此,我们应当增强对价格卡特尔及其规制的认识,重新审视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并在未来的生产经营中努力避免价格卡特尔行为的出现。

参考文献:

[1]王坤,雷迪.价格卡特尔的多样化及法律规制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3(12)

[2]黄勇.价格卡特尔的认定及其规制——

—对“不降价,降价补差”承诺事件的评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8(11)(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思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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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尔模型

卡特尔模型(Cartel Model) 什么是卡特尔模型? 卡特尔(Cartel)是一种正式的串谋行为,它能使一个竞争性市场变成一个垄断市场,属于寡头市场的一个特例。卡特尔以扩大整体利益作为它的主要目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卡特尔内部将订立一系列的协议,来确定整个卡特尔的产量、产品价格,指定各企业的销售额及销售区域等。 卡特尔常常是国际性的。例如欧佩克,卡特尔就是产油国政府间的一个国际协定,它在十多年间成功地将世界石油价格提高到远远高于本来会有的水平。其他成功的提高了价格的国际卡特尔还有:在70年代中期,国际铝矾土联合会将铝矾土价格提高到4倍;而一个秘密的国际铀卡特尔提高了铀的价格。一个被称为水银欧洲的卡特尔将水银价格保持在接近于垄断水平;而另一个国际卡特尔一直都垄断着碘市场。可是,大多数卡特尔都没能提高价格。 一个国际铜卡特尔一直运作到今天,但它从未对铜价有过显著的影响。还有试图抬高锡、咖啡、茶和可可的价格的卡特尔也都失败了。 卡特尔类型 1、价格卡特尔。这是最常见和最基本的卡特尔形式。卡特尔维持某一特定价格:垄断高价、在不景气时的稳定价格或者降价以排挤非卡特尔企业。 2、数量卡特尔。卡特尔对生产量和销售量进行控制,以降低市场供给,最终使价格上升。 3、销售条件卡特尔。对销售条件如回扣、支付条件、售后服务等在协定中进行规定的卡特尔。 4、技术卡特尔。典型形式是专利联营,即成员企业相互提供专利、相互自由使用专利,但不允许非成员企业使用这些专利的卡特尔。 5、迪加。一种特殊的统一销售卡特尔,指成员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销售公司,实行统一销售,或者卡特尔将所有成员企业的产品都买下,然后统一销售。比如德贝尔钻石卡特尔。 卡特尔的建立 要在某个市场上形成卡特尔,至少需要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卡特尔必须具有提高行业价格的能力。只有在预计卡特尔会提高价格并将其维持在高水平的情况下,企业才会有加入的积极性。这种能力的大小,与卡特尔面临的需求价格弹性有关,弹性越小,卡特尔提价的能力越强。

对企业避免价格卡特尔的研究——从LCD案件看企业应当如何防范价格卡特尔

PRICE :THEORY &PRACTICE 价格卡特尔,指相互竞争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协议。价格卡特尔因其具有严重的市场危害性, 受到各国的普遍禁止和严厉处罚。现实生活中, 除了企业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而参加的价格共谋之外,还有的企业因为缺少对价格卡特尔的认识,不知不觉参与其中,最终面临严厉的处罚。台湾奇美公司参与的LCD价格卡特尔是一个典型案例。除了赤裸裸的协议之外,价格卡特尔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企业的参与形式也多种多样。因此,为了有效预防企业卷入价格卡特尔的漩涡,企业有必要增强对价格卡特尔认识,并在未来的经营活动和企业之间交往中,注意规范自身行为。 一、案例介绍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下文简称TFT -LCD ),是一种微电 子技术和液晶显示器技术巧妙结合的技术,被广泛应用到液晶电视和笔记本电脑行业,小的液晶显示板则被应用到手机屏幕当中。 在LCD案件当中,被告LG 、LG Display 、夏普、爱普生、日立、CPT和奇美公司是全球七家液晶显示屏的主要生产商,从1996-2006年,七家公司共占有全球液晶屏市场82%-95%的市场份额。而液晶显示屏在最终产品的成本构成中也占有10%-80%不等的比例。 原告主张,从1996-2006年,被告组成了一个TFT-LCD产品的卡特尔,意图提高和稳定TFT-LCD产品的市场价格。原告特别指出,被告具有下列反竞争行为:(1)通过各种会议、谈话以及通过协会和委员会的形式商讨TFT-LCD产品在美国的市场价格;(2)在上述会议中达成了提高或者稳定TFT-LCD产品在美国的价格的协议;(3)依据会议决议,发布指导价目表;(4)以一种非竞争的价格将TFT-LCD产品销售给在美国的不同消费者。 在美国司法部的参与下,涉嫌的七家企业先后分别与执法机关达成了认罪协议。 参与该价格卡特尔的公司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几家主要公司供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同意支付高达8.62亿美元的罚款和同意主要高管在美国服刑。其中LG公司将 支付4亿美元的罚款,成为继微软之后第二大被 美国司法部处罚的对象。台湾的奇美公司(CMO)被罚2.2亿美元,其总裁何朝阳先生同意支付罚款5万美元,并在美国服刑14个月。 但是,令人吃惊的是,参与该价格卡特尔行为的奇美公司在受到美国反托拉斯机关调查之 前,并不知道自己参与了一项各国竞争法律普遍禁止的卡特尔行为,也就不认为自己的行为违法。因此,对企业而言,加强对价格卡特尔的认识并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二、认识价格卡特尔 卡特尔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指生产同类商品的 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销售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达成协议的一种垄断联合。所谓价格卡特尔,又称横向价格垄断协议,是指相互竞争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协议。 价格卡特尔的主要形式是在竞争者之间达成协议,约定采用相同的价格、共同抬高或者减低价格、不抬高或者不降低价格以及固定产品的折扣等等。价格卡特尔的主要动机是企业避免相互之间的价格竞争,追求更高的垄断利润。大型企业实施固定价格的一个深层次动机,是通过控制价格进而 控制整个市场。 价格卡特尔通常由大企业发动。在大型企业的市场营销中,价格战略首选。中小型企业参与价格卡特尔往往主要是从维持生存的考虑,也不排除主动参与的情况,毕竟价格卡特尔可能带来的利润诱惑力相当大。 价格卡特尔具有严重的市场危害性。首先,破坏市场基本的竞争机制,使价格无法发挥作为反映市场状况的“晴 雨表” 作用;其次,消费者和交易相对人的利益被破坏。通过价格卡特尔,经营者往往将价格定到超过正常竞争的水平。当消费者或者客户对某种商品缺乏选择余地或者基本别无选择时,竞争者实施比一般正常的价格高出很多的协议固定价格,这样消费者和客户就需要支付比在正常竞争条件下高很多的费用来获得商品;最后,价格卡特尔成员还会通过固定和协商价格的形式,达到排除竞争对手和价格歧视等目的。 价格卡特尔因其具有严重的市场危害性,受到各国的普遍禁止和严厉处罚。各国竞争法都将价格卡特尔定为一种严重的反竞争行为,并对之采取“本身违法”的原则进行规制。本身违法原则即不管企业的商品是否卖高价,不管企业是否在市场占有支配地位,不管是否产生限制竞争的 对企业避免价格卡特尔的研究 ———从LCD案件看企业应当如何防范价格卡特尔 赵栋 内容提要:价格卡特尔的形式和内容多种多样,既有主动参与的情况,也有被动参与的情形。本文通过对近期发生的LCD 价格卡特尔案件进行介绍,进一步阐述如何界定和认识价格卡特尔的一些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如何防范参与价格卡特尔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价格卡特尔垄断竞争反垄断法本文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 ·法制园地· 48

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及其法律规制

2010年6月 第23卷 第2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 l o f Shanx i Po liti cs and Law Instit ute for Adm i n istra t o rs J un.,2010 V o.l23 N o.2 民商法研讨 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及其法律规制 安飞一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 要?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价格卡特尔直接影响竞争价格的形成,导致价格对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大大削弱,严重损害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并进而造成社会福利水平的下降。 在行业协会的条件下,价格卡特尔具有更强大的破坏力,并会增加相应的规制成本。完善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已刻不容缓。 !关键词? 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反垄断法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10)02-0086-04 一、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概述 (一)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界定及其特点 行业协会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日本#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将其称为%事业者团体&,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将其称为%企业协会&,美国则通过判例,以一般的%行业协会&和%职业协会&来概括行业协会,在我国台湾,工商业行业协会被称为工商业%同业公会&。日本经济界认为,行业协会是指事业者以增进共同利益为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根据美国经济学百科全书的定义,行业协会是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英国关于行业协会的权威定义是:由独立的经营单位组成,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既定利益的非营利组织;德国企业协会的定义是行业协会是企业自由参加的注册团体,代表各个不同产业的利益。[1]广义的行业协会应包括处于不同经济阶段的企业所组成的协会,协会成员不都属于同一类企业,也可能是上下游企业关系。行业协会也不同于商会,广义的商会包括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是商会的一种形态,是商会中的同业组织。狭义的商会不包括行业协会,只是一种综合性和地域性较强的中介组织。[2]在竞争法视野中,特别是在卡特尔规制制度中,行业协会主要是指狭义的行业协会。本文对行业协会定义为由同行业经营者组成的,协调同业关系,增进同业经营者共同利益的组织。[3]这也只是从竞争法角度界定的狭义的行业协会概念。 价格卡特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竞争关系之中的经营者为确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而组成的联合。&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主体要件:价格卡特尔的行为主体是处于同一经济阶段的互为竞争对手的经营者。主观要件:价格卡特尔的成员间具有协调价格行为的一致意思表示,即存在合意。客观行为要件:价格卡特尔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与的经营者为确定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而进行协调的一系列行为。损害后果要件:价格卡特尔成员之间的协调价格行为会对相关市场造成损害。[4]行业协会是由同业经营者组成的,具有协调同业关系,增进同业经营者共同利益的目的。在会员利益的驱动下,行业协会常常从事限制价格竞争的行为做出有关商品或服务定价的决议并要求所有会员遵守,其实质就是价格卡特尔。但是决议往往只需多数通过,并非代表所有会员的意志,所以被视为是价格卡特尔的特殊形式,行业协会也被视为价格卡特尔的特殊主体。 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说: 收稿日期:2010-04-02 作者简介:安飞一(1984-),女,山西阳泉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7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价格卡特尔的认定和规制

58 商业时代 (原名 《商业经济研究》) 2008年30期 目的是要限制竞争”,使市场失去自由竞争的基础。因此,在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法律规制价格卡特尔的时候无一例外地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严格禁止价格卡特尔。 本身违法原则(Per se rule),也译当然违法原则,指不必考虑行为的目的和效果,即认定该限制行为违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价格卡特尔协议是本身违反《谢尔曼法》的行为。“根据谢尔曼法,在州际或对外商业中,凡以提高、亏售、固定、限制或动摇商品价格为目的或后果而形成的联合均为本身违法……”。在“爱迪斯通铁管与钢铁公司案”中,法院认为价格固定在普通法上不存在任何合理性的问题;在“川通陶瓷案”中,法院从基本经济原理出发,认为价格固定排除了竞争,从而确定任何形式的价格维持都是违法的,应当对价格卡特尔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在德国司法实践中,凡涉及限定产品的价格、价格构成、最高限价方面的协议,卡特尔局一般都会认为它们严重限制竞争,从而本身违法。欧盟委员会也历来极力反对价格卡特尔,认为这类协议属于“本身恶”的反竞争协议,几乎不可能豁免。欧盟《罗马条约》第85条规定:“所有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并且具有阻碍、限制或妨害共同市场内部竞争的目的或后果的企业间的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和共同行为,都是与共同市场相抵触的,应当予以禁止。”日本《禁止垄断法》第2条第6项也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当交易限制,是指事业者不论以契约、协定或其他任何名义,与其他事业者共同决定、维持或提高对价,或者限制数量、技术、制品、设备或交易的对方等,相互约束或实行事 价格卡特尔的认定和规制 格卡特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共同商定商品或服 务价格,以限制市场竞争,牟取超额利润所实施的联合。价格卡特尔行为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进行的一种选择。在存在价格卡特尔协议的情况下,其参加者能够获得稳定的利润,能够依靠结合起来的经济力量控制市场。 事实上,价格的“商定”只有完全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价格卡特尔行为。掌握价格卡特尔的构成要件,有助于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价格联合行为,打击真正限制竞争的价格合谋行为,保护正当合法的企业联合。在大力提倡以企业联合促进经济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来研究这一问题,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价格卡特尔的规制原则 价格卡特尔协议的参加者由于受协议内容的制约,不能根据市场供求来自主地改变生产,自由地确定价格,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且,在价格卡特尔保护伞的作用下,企业失去了提高技术和促进效率的动力,以一种隐晦的方式对公众进行掠夺,“其最终 价 内容摘要:价格卡特尔由于限制竞争, 从而“本身违法”。本文指出,价格卡特尔侵犯的客体是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经营者之间的共谋及协同一致的行为;行为主体是参与价格卡特尔的经营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限制竞争的合意。掌握价格卡特尔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于认定价格卡特尔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关键词: 价格卡特尔 构成要件 本身违法原则 ■马 丹1 苏跃飞2 (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杭州 310008 2、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温州 325035)◆ 中图分类号:F113 文献标识码:A 业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在一定交易领域实质地限制竞争。” 价格卡特尔侵犯的客体 法律只禁止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换言之,法律禁止的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该社会关系就是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价格卡特尔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因为它破坏了法律所积极维护的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这种竞争秩序就是价格卡特尔行为所侵犯的客体。 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能确保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通过竞争机能,均衡供求,形成市场价格,使经济正常运行。如果这个机能遭到破坏,机制失去作用,价格就不是通过竞争形成,而是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或团体恣意定价;价格一旦不反映市场客观状况,失去规制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功能,市场就会服从于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或团体的意愿,那么,这种情形就侵犯了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 价格卡特尔的参加者缔结协议,其直接目的就是人为地协调和约束经营者的自由竞争,进而直接定价。同时,通过价格卡特尔协议,还可以形成团体形式的市场支配力量,控制协议以外的经营者,操纵市场。因此,价格卡特尔行为对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的侵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回避内部竞争行为;二是形成对全体市场价格的支配力。 价格卡特尔的客观方面 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该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就价格卡特尔行为而言,指各厂商企业之间的共谋及其此后的协同一致的价格行为。 (一)关于共谋的认定 共谋,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签订的旨在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协议……”,也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旨在诈欺的秘密联合、暗中通谋……”,共谋必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联络。 协议的本质是合意双方或者多方的经营行为,因此,协议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要素:首先,协议必须是一种合意,即必须是符合签订协议的各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愿;其次,协议还必须是双方或者多方的 制度建设 System Reform

卡特尔协议

一、卡特尔协议的正负效应 积极效应: 市场需要合作。竞争者进行联合有利于减少底层次的恶性竞争,确保市场的有效竞争,提高竞争效率,促进社会福利。 危害:经济学分析:限制或减少参与者的竞争能力,损害竞争机制,限制正常的市场竞争,导致效率低下。 法学分析:人为的联合使竞争者间机会和利益失衡。 社会学分析: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卡特尔的基本特征 1、协议主体:互为竞争对手的经营者 2、主观意图:为了限制竞争维持联合垄断市场 3、行为表现:协议成员的行为协调一致 4、市场后果:相关市场的竞争遭受损害 二、卡特尔协议的规制及类型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第13条) 1、概念 竞争者之间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表现形式 合同:双方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达成的排斥、限制竞争意思的一切形式 决定:行业协会等经济团体的决议、建议;股东大会的 决定的等 协同行为:包括自觉的跟从行为 (二)卡特尔协议的类型

1.固定价格协议 也称价格卡特尔,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联合制定、维持或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 最普遍、危害最大的卡特尔行为, 一般适用“自身违法原则” 2.市场划分协议 即市场分割卡特尔。是指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共谋划分其各自产品的销售市场的行为。 3.控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协议 数量卡特尔,是指有竞争关系的两个以上的企业共谋限定商品的生产或者市场供应量的行为。通过限制产量为维持垄断高价。 4.联合抵制协议 集体拒绝交易。是指竞争者之间联合起来不予其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者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目的是把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 5.限制创新协议 6.兜底条款 三、卡特尔协议的豁免制度 (一)豁免制度的概述 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之间的协议或联合行为,由于具有某些有益的作用,并且足以抵消其限制竞争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经审批机关批准予以豁免其法律责任的制度。 (二)豁免制度的理论根据 1、合作协议的效率性 2、反垄断法不确定性(反垄断法的调节功能) 3、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4、激发创造性促进技术进步 5、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薄弱产业的扶持需要) (三)豁免制度的适用条件

《管理经济学(二)》-卡特尔定价与价格领导的含义与应用

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 2020年度春季学期期末(2019.9) 《管理经济学》(二) 主讲教师:卿志琼 一、请同学们在下列(20)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特点比较分析 2、完全竞争市场的特点与评价 3、完全竞争市场厂商短期关门点决策 4、完全竞争市场厂商长期均衡的利润状况分析 5、完全垄断市场的特点分析 6、完全垄断市场厂商的长期均衡条件分析 7、论价格歧视及其条件 8、论一级差别定价、二级差别定价和三级差别定价的含义与适用条件 9、论垄断竞争市场的条件与企业决策 10、垄断竞争市场厂商的价格竞争与非价格竞争 11、寡头市场结构的特点分析 12、比较完全竞争、完全垄断和垄断竞争市场结构的长期均衡条件与效率分析 13、卡特尔定价与价格领导的含义与应用 14、论博弈论对企业决策的启示 15、运用某一市场结构分析企业的定价与产量决策 16、成本加成定价法的含义及其应用 17、企业不同的定价实践与应用 18、市场进入障碍与市场结构——以某市场为例 19、长期投资决策原则与应用 20、囚徒困境与纳什均衡的含义与应用 二、论文写作要求 1、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要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 2、论文写作要理论联系实际,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含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3、第13题——20题,可以加副标题。如第20题,囚徒困境与纳什均衡的含义与应用——以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广告战为例 三、论文写作格式要求: 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 论文字数要控制在2000-2500字; 论文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 ……

西方经济学7章知识拓展--价格领导模型和卡特尔模型以及伯特兰德模型

价格领导模型(Price Leadership Model)是指产业内一家企业先变动价格,然后其他企业就跟着定价的竞争格局。 寡头厂商之间有可能会发生串谋,来获取更高的利润。这种串谋可以是公开的、正式的,也可以是秘密的、非正式的。在大多数国家中,寡头厂商之间的公开、正式的串谋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因此,寡头厂商往往采取非正式的串谋行为。在非正式的串谋行为中,价格领导模式是常见的一种模式。价格领导指一个行业中由某一家厂商率先制定价格,其他厂商随后以该“领导者”的价格为基准决定各自的价格。通过暗中默契的共谋(合作)行为。即由一个领袖企业制订和调整价格,其他企业则主动跟随。避免价格竞争,又可躲过反垄断法对公开勾结的限制。 1、大厂商价格领导或称支配型企业的领导 行业中如果有一家厂商的规模很大,其余都是较小的厂商,那么大厂商可以确定一个市场价格,既使自己利润最大,又使其他厂商能够销售他们能希望销售的产量。其它小厂商一旦意识到这一点,便宁愿接受大厂商所订的价格,并像一个完全竞争者一样行事。按照既定价格确定自己的生产和销售数量。所有小厂商按自己确定的数量销售后留下的市场,则全部归大厂商拥有。 图(1)中DD'(直线)为寡头垄断市场的需求曲线,MC B为有支配力大厂商的边际成本曲线,∑MC曲线是其他各小厂商的边际成本之和。由于小厂商是价格接受者。和完全竞争情况相同。总是在MC=P处生产,所以它们平均变动成本以上的边际成本曲线即可代表它们的供给曲线。假如小厂商的数目为10个它们具有完全相同的成本状况。当每个小厂商的产量为4个单位时平均变动成本最低为4元,那么4元以上的边际成本曲线即为小厂商供给曲线。根据已有市场需求曲线和全体小厂商的供给曲线,便可推出大厂商所面临的需求曲线。曲线HMGD’正是有支配能力的大厂商的需求曲线。大厂商的需求曲线是根据各个价格下整个市场需求量减去小厂商供给

卡特尔不稳定性及原因

卡特尔不稳定性及成因: 第一、市场力量的大小(The size of market forces) 卡特尔市场力量越大,越有可能从提价中获取超额利润,欺骗的动力就越小。在进出壁垒很低时,协议的高价格带来的高利润将吸引新厂商进入,或者是成员偷偷削价争夺市场,结果导致供过于求,卡特尔的市场力量就会下降,面临的剩余需求曲线在长期弹性很大,不稳定性也较大。 Cartel of market forces, the more likely to get the excess profits from the price, the smaller the deceptive power. In and out of low barriers to entry, the protocol of the high prices of the high profits will attract new companies to enter, or a member of the secret price-cutting competition for the market, resulting in oversupply, market forces will drop cartel, the residual demand curve facing the long-term very flexible, have greater instability。 第二、内部成员的欺骗动机(Internal members’deceptive motivation ) 这是一个典型的“囚徒困境”。给定其他企业的生产数量和价格都不变,那么一个成员企业偷偷地增加产量将会获得额外的巨大好处,这会激励成员企业偷偷增加产量,如果每个成员企业都偷偷增加产量,显然市场总供给大量增加,市场价格必然下降,卡特尔限产提价的努力将瓦解 Cartel members have deceived internal motivation:This is a typical "Prisoner's Dilemma", given the other enterprise production quantity and price are the same,then a member of the firm secretly increased production will get extra great benefits, which will encourage member companies to increase production secretly,secretly if every member companies are increasing production, apparently a significant increase in the total market supply, the market price is bound to decline, the cartel's efforts to limit production price will collapse. 第三、组织成本的大小(The size of organizational costs) 卡特尔组织成本越低,稳定性就越强。厂商数量很少,行业高度集中,各厂商产品差异性不大,组织成本就会较低。关于最后一点,如果产品差异很大,确定价格时就难以达成一致,随着产品改进又要修订价格,增加调查鉴定和协商等费用。另

欧佩克价格卡特尔分析

欧佩克卡特尔相对其他卡特尔稳定的原因分析 学号 119210055105002 赵建杰 价格卡特尔,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为牟取超额利润,以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共同商定商品或服务价格,从而限制市场竞争的一种垄断联合。从上我们可以看出这种联合,是建立在横向竞争者之间的一种联合,他们以契约为合作的基础,在这中契约的基础上拟定价格,以获取更高的企业利润。它是一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下的一种产物。同时由于这些企业是以自己获取最大的商业利益为最终目的的,所以在这种联合中各个企业都各怀鬼胎,有一种相互欺骗的动机。当契约的各方维持在商定的价格时,一些不守信用的企业就会自己私自降价或是扩大生产的产量,谋取个人的巨额利润。其它的企业也跟着效仿,那么必然会导致这个价格卡特尔的解体。所以一般来说,卡特尔的寿命不会很长,它属于一种企业间的短期合作行为。但是,OPEC却创造了一种例外,实现了这种垄断联合的长久的合作。众所周知石油输出国组织(或称“欧佩克”,OPEC),属协调和统一成员国石油政策,确定以最适宜的手段来维护它们各自和共同的利益的国际组织。世界主要石油生产国为共同对付西方石油公司和维护石油收入,1960年9月10日由伊拉克、伊朗、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和委内瑞拉代表在巴格达开会商议成立一个协调机构,9月14日“石油输出国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之后成员国由5个增加到13个,即阿尔及利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卡塔尔、利比亚、尼日利亚和印度尼西亚,厄瓜多尔尔、加蓬分别于1992年和1996年退出该组织。欧佩克从成立至今已有50多年的历史,那么它的成功的原因在何处,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欧佩克属于一种国家级的合作,而且各国之间加入这一组织都必须遵从该组织的合作条件和处罚规定。相对于企业间的合作来说具有更为正规、严格的要求。各国之间的出尔反尔的现象相对较少。所以欧佩克能够维持相对稳定的状态。 第二,相对于那些欧美大国的石油集团大亨来说,无论是在经营策略,还是国贸经营规则上来说都处于弱势。如果单独与他们竞争,必然难以取得大的市场

卡特尔的定价与产量分配

卡特尔的不稳定性 主要有两个因素导致卡特尔具有天然的不稳定性: 第一,潜在进入者的威胁:一旦卡特尔把价格维持得较高水平,那么就会吸引新企业进入这个市场,而新企业进入后,可以通过降价扩大市场份额,此时卡特尔要想继续维持原来的高价就很不容易了。 第二,卡特尔内部成员所具有的欺骗动机:这是一个典型的“囚徒困境”,给定其他企业的生产数量和价格都不变,那么一个成员企业偷偷地增加产量将会获得额外的巨大好处,这会激励成员企业偷偷增加产量,如果每个成员企业都偷偷增加产量,显然市场总供给大量增加,市场价格必然下降,卡特尔限产提价的努力将瓦解。如果卡特尔不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最终将导致卡特尔的解体。事实上,经济学家研究得出,世界上卡特尔的平均存续期间约为6.6年,最短的两年就瓦解了。 此外,随着各国政府反垄断法的实施,卡特尔也可能因为违反了政府法律而被迫解体,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卡特尔都是国际性卡特尔,以规避国内的反垄断法。 也可从博弈论角度分析这种不稳定性。因为(欺骗,欺骗)是一个纳什均衡。 [编辑] 卡特尔的定价与产量分配[1] 卡特尔以全体企业的总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来确定各企业的共同价格和产量,然后按各企业的边际成本都相等的原则,分配产量限额。上图中,假定一个卡特尔中有两家寡头垄断企业,企业1和企业2的边际成本曲线分别为MC:和MC2,据此可以求出卡特尔的边际成本曲线∑MC(等于各企业的边际成本曲线横向相加)。卡特尔的需求曲线为D,相应的边际收益曲线为MR,MR 与∑MC的交点月确定了卡特尔的最优产量Q和最优价格P。整个卡特尔的产量和价格确定后,

按边际成本相等的原则进行分配,如上图所示,企业1和企业2的最优产量配额分别为P,和Q 真,这时两企业分别能获得图(a)和(b)中相当于阴影部分面积大小的利润。 同一行业内的企业由相互竞争转而联合成卡特尔,能提高各企业的利润,但是卡特尔往往是不稳定的。卡特尔不能持久的原因除了可能是由于许多国家通过反垄断法禁止企业间串谋或组建卡特尔外,关键在于其内在的不稳定性。 一方面,各成员在如何分配产量、利润方面总是矛盾重重,即使达成了协议,违背协议、单方面扩大产量对每个组成卡特尔的企业都有极大的诱惑。卡特尔通过限制产量来提高价格,每个成员都希望能享受高价格,同时能扩大产量。如果只有一个企业偷偷扩大了产量,对价格不会产生显著影响,它就能使利润大幅增长。每个成员企业都这样做的结果是导致市场供给量激增,价格大幅下降,造成卡特尔的解体,回到了各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竞争状态。由于不能依靠法律和契约对违反卡特尔协议的成员实施有效的惩罚,成员的欺骗行为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另一方面,卡特尔的高利润也会吸引新的企业进入市场。如果卡特尔无法阻止新企业进入,卡特尔限制产量的结果是使新企业占据了其余的市场份额,最后卡特尔也会失去其垄断利润。另外从长期来看,新的替代产品的出现也会降低卡特尔的垄断利润。 [编辑] 卡特尔成功要有两个条件[2] (1)一个稳定的卡特尔组织必须要在其成员对价格和生产水平达成协定并遵守该协定的基础上形成。 (2)垄断势力的潜在可能。(这是卡特尔成功的最重要的条件)如果合作的潜在利益是大的,卡特尔成员将有更大的解决他们组织上的问题的意愿。

卡特尔等概念

卡特尔 卡特尔(cartel) 由一系列生产类似产品的独立企业所构成的组织,集体行动的生产者,目的是提高该类产品价格和控制其产量。根据美国反托拉斯法,卡特尔属于非法。 卡特尔是垄断组织形式之一。生产或销售某1同类商品的企业,为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在商品价格、产量和销售等方面订立协定而形成的同盟。参加这同盟者在生产、商业和法律上仍然保持独立性。 卡特尔为法语cartel的音译,原意为协定或同盟。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而达成有关划分销售市场、规定产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的协议所形成的垄断性企业联合。它是资本主义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1865年最早产生于德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各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发展。随着垄断资本的国际化产生了国际卡特尔。按协议内容卡特尔可以分成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规定销售价格的卡特尔、规定产品产量的卡特尔、规定利润分配的卡特尔、规定原料产地分配的卡特尔等。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作为卡特尔成员,各自在法律上保持其法人资格,独立进行生产经营,但必须遵守协议所规定的内容。卡特尔成立时,一般签订书面协议,有的采取口头协议形式。成员企业共同选出卡特尔委员会,其职责是监督协议的执行,保管和使用卡特尔基金等。由于成员企业之间的经济实力对比会因经济发展而变化,卡特尔的垄断联合缺乏稳定性和持久性,经常需要重新签订协议,其至会因成员企业在争取销售市场和扩大产销限额的竞争中违反协议而瓦解。 托拉斯 托拉斯,英文trust的音译。垄断组织的高级形式之一。由许多生产同类商品的

企业或产品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合并组成。旨在垄断销售市场、争夺原料产地和投资范围,加强竞争力量,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参加的企业在生产上、商业上和法律上都丧失独立性。托拉斯的董事会统一经营全部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活动,领导权掌握在最大的资本家手中,原企业主成为股东,按其股份取得红利。参加的资本家为分配利润和争夺领导权进行剧烈的竞争。 1879年首先在美国出现,如美孚石油托拉斯、威士忌托拉斯等。托拉斯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企业组织,参加者在法律上和业务上完全丧失其独立性,而由托拉斯的董事会掌握所属全部企业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活动。原来的企业主成为托拉斯的股东,按照股权的多少分得利润。资本主义托拉斯一方面可以保障投资者的优厚利润,提高投资者兴趣,刺激投资,促进业务扩充,有利于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会减少竞争,阻碍企业技术进步和新兴企业的发展,影响中小企业的生存,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在社会主义国家,托拉斯是社会主义企业的组织形式之一。我国在一九六三年至一九六四年,中央工业交通部门先后试办了烟草、盐业、医药、橡胶、铝业、汽车、纺织机械、地质机械仪器等十二个托拉斯企业。 托拉斯,译自俄文。苏联工业的联合组织形式之一。包括生产企业以及为它们服务的运输、储藏和其他企业。 辛迪加 辛迪加是垄断组织形式之一。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在生产上和法律上仍然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但是丧失了商业上的独立性,销售商品和采购原料由辛迪加总办事处统一办理。其内部各企业间存在着争夺销售份额的竞争。 法语syndicat的音译,原意是“组合”。资本主义垄断组织的重要形式之一。由同一生产部门的少数资本主义大企业,通过签订统一销售商品和采购原料的协定以获取垄断利润而建立的垄断组织。 特点同卡特尔相比,辛迪加较为稳定,存在的时间也较持久。辛迪加的参加者虽然在生产上和法律上还保持着独立性,但在商业上则已完全受制于总办事处,不能独立行动。在各参加者不能与市场发生直接联系的情况下,它们要想随意脱离辛迪加,事实上也很困难。如果某一成员想要退出,必须花一笔资本去重新建立购销机构和重新安排与市场的联系,而且每每受到辛迪加的阻挠和排挤。 组织机构参加辛迪加的企业,推选出它们的代表,组成辛迪加总办事处。辛迪

价格卡特尔构成要件研究

第34卷 第3期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5月Vol.34 No.3 JOURNA L OF HENAN N ORMA L UNIVERSIT Y May.2007 价格卡特尔构成要件研究 王玉辉 (天津商业大学法政学院,天津300134) 摘 要:价格卡特尔是一种反垄断法严格禁止的联合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以协议、决议和协调行为表现方式的共同行为要件,处于同一交易阶段的复数经营者和行业协会的主体要件,以及在一定交易领域限制竞争的市场效果要件。在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过程中应明确价格卡特尔的构成要件,从而实现价格卡特尔的有效规制。 关键词:价格卡特尔;联合行为;限制竞争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2359(2007)0320093203 作者简介:王玉辉(1975-),女,辽宁辽阳人,中南大学商学院经济法方向博士生,天津商学院法政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竞争法、经济法基础理论。 价格卡特尔作为反垄断法中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各国均对其予以严格禁止。美国在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Sherman Act)第1条就对固定价格(fixing p rice)予以规制.根据该条规定,价格卡特尔一般须满足三个要件:(1)复数经营者间存在合意, (2)有不正当(unreasonable)限制交易行为,(3)对和各州间或外国的交易产生影响[1]。日本也通过《独占禁止法》第2条第6款,将其作为“与价格有关的不正当交易限制”予以严格规制。根据该条规定,该行为包括三个要件:(1)复数经营者共同相互拘束对方的经营活动的行为要件,(2)违反公共利益的要件,(3)限制竞争的要件[2]。在我国,2006年6月人大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第2章“垄断协议”第7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当然,各国在认定价格卡特尔的构成要件时还存在一定差异,即使同一国家,在某些要件的认定上也仍存在争议。不过从各国的规定来看,基本上都包含以下几方面的要件。 一、价格卡特尔的主体要件 (一)具有竞争关系的复数经营者 根据各国《反垄断法》及我国《反垄断法》草案相关规定,实施价格卡特尔的行为主体需为具有竞争关系的复数经营者。如日本《独占禁止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事业者”,即经营者,是指从事商业、工业、金融业及其他事业的人。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则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对经营者予以界定,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事业如下:(一)公司,(二)独资或合伙制工商行号,(三)同业公会,(四)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务从事交易的人或团体。我国2004年的《反垄断法》(草案)及2005年商务部的《反垄断法》(送审稿)都没有对经营者予以明确的界定,为此,根据学者们的立法建议,在2006年提交人大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中,增加了经营者的规定,该草案第四条规定:“经营者,是指在相关市场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由此可见,经营者一般具有独立性、连续性和营利性的特征。但是,我们在把握经营者上述特征的同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第一,经营者一般多为营利性组织,如企业,但并不限于营利性组织,只要连续向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务,获得一定报酬即可,如国家、地方政府经营的经济体,作为“公益事业”的生产者、供给者也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经营者范围。 基金项目: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构建和谐价格竞争秩序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TJ FX06-022)中期成果之一 收稿日期:2007203213 ? 3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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