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特尔协议
卡特尔的维系与反垄断

卡特尔的维系与反垄断1.串谋与卡特尔所谓串谋,是指不同企业之间的合作活动。
卡特尔是最常见的一种串谋方式,它具体表现为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销售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操纵投标等一个或几个方面达成一致协议,形成垄断联合。
贝恩把串谋分成了完全串谋与不完全串谋。
完全串谋是指产业内所有企业都参与的一种合作。
达成这种合作的方式既可能是一项明确的协议,又可以是一种基于竞争者彼此关于对手行为的长期经验所形成的统一行动。
不完全串谋主要有四种形式,一:不完全遵守的串谋;二:协议条款并不明确的串谋;三:产业内企业参与不完全的串谋;四:没有协议的相互依赖性行为。
卡特尔是企业串谋行为的一种,因为涉嫌妨碍市场竞争,所以一直受到各国政府的严厉规制。
但是以卡特尔为代表的企业串谋仍然是市场运行中常见的现象。
原因有:第一,高额利润的诱惑。
第二,许多国际性卡特尔组织,特别是有着政府背景乃至由相关国家政府参与的国际卡特尔组织,至今未被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畴。
2.关于串谋与否的无限次重复博弈2.1单阶段博弈首先看一个单阶段博弈,下面是这个产量串谋博弈的收益矩阵。
企业1和企业2选择合作时,联合利润函数为:[]12121212()()()()p c q q a b q q c q q πππ=+=-+=-+-+利润最大化一阶条件:12220a bq bq c **---=可以解出122a c q q b **-+=,2a c p *+=,2()4a c bπ*-=因为企业1和企业2平分产量,所以企业1和企业2选择合作的均衡利润为:212()8M Ma c bππ-==企业1和企业2若均选择不合作,则双方取得古诺均衡利润:212()9D Da c bππ-==假设企业1选择合作而企业2选择不合作时,企业2选择的是利润最大化产量,即企业1继续保持合作产量14Ma cq b-=不变,这样企业2背叛后的利润函数为: 2122()N M N Na bq bq c q π=--- 由利润最大化的一阶条件,可解得:23()8Na c q b-=所以229()64N a c bπ-=可以看出,与合作时相比而言,企业2的产量增加了8a c b -,利润增加了2()64a c b-。
卡特尔协议

一、卡特尔协议的正负效应积极效应:市场需要合作。
竞争者进行联合有利于减少底层次的恶性竞争,确保市场的有效竞争,提高竞争效率,促进社会福利。
危害:经济学分析:限制或减少参与者的竞争能力,损害竞争机制,限制正常的市场竞争,导致效率低下。
法学分析:人为的联合使竞争者间机会和利益失衡。
社会学分析: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卡特尔的基本特征1、协议主体:互为竞争对手的经营者2、主观意图:为了限制竞争维持联合垄断市场3、行为表现:协议成员的行为协调一致4、市场后果:相关市场的竞争遭受损害二、卡特尔协议的规制及类型(一)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第13条)1、概念竞争者之间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2.表现形式合同:双方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达成的排斥、限制竞争意思的一切形式决定:行业协会等经济团体的决议、建议;股东大会的决定的等协同行为:包括自觉的跟从行为(二)卡特尔协议的类型1.固定价格协议也称价格卡特尔,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联合制定、维持或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
最普遍、危害最大的卡特尔行为,一般适用“自身违法原则”2.市场划分协议即市场分割卡特尔。
是指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共谋划分其各自产品的销售市场的行为。
3.控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协议数量卡特尔,是指有竞争关系的两个以上的企业共谋限定商品的生产或者市场供应量的行为。
通过限制产量为维持垄断高价。
4.联合抵制协议集体拒绝交易。
是指竞争者之间联合起来不予其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者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目的是把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
5.限制创新协议6.兜底条款三、卡特尔协议的豁免制度(一)豁免制度的概述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之间的协议或联合行为,由于具有某些有益的作用,并且足以抵消其限制竞争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经审批机关批准予以豁免其法律责任的制度。
(二)豁免制度的理论根据1、合作协议的效率性2、反垄断法不确定性(反垄断法的调节功能)3、维护社会公共利益4、激发创造性促进技术进步5、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薄弱产业的扶持需要)(三)豁免制度的适用条件(四)豁免制度的适用程序申报程序我国反垄断法不做要求。
微经考试用名词解释

消费者均衡:研究单个消费者如何把有限的货币收入分配在各种商品的购买中以获得最大效用。
消费者剩余:消费者在够阿米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时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和实际支付的总价格之间的差额。
生产者剩余:指厂商在提供一定数量的,某种产品时实际接受的总支付和愿意接受的最小总支付之间的差额。
替代效应:由商品的价格变动所引起的商品相对价格的变动,进而由商品的相对价格变动所引起的商品需求量的变动。
收入效应:由商品的价格变动所引起的实际收入水平的变动,进而由实际收入水平变动所引起的商品需求量的变动。
需求价格弹性:一定时期内一种商品的需求量变动对于该商品的价格变动的反应程度。
需求的收入弹性:在一定时期内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需求量的变动对于消费者的收入量的变动的反应程度。
需求的交叉价格弹性:一定时期内一种商品的需求量的变动对于它的相关商品的价格的变动的反应程度。
边际技术替代率:在维持产量水平不变的条件下,增加一单位某种生产要素投入量时所减少的另一种要素的投入量。
规模报酬: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内部各生产要素按相同比例变化时所带来的产量变化。
机会成本:生产一单位的某种产品的机会成本指生产者所放弃的使用相同的生产要素在其他生产用途中所能得到的最高收入。
显性成本:指厂商在生产要素市场购买或租用他人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实际支出。
隐成本:指厂商本身自己所用的且被用于该企业生产过程的那些生产要素的总价格。
经济利润:指企业的总收益和总成本之间的差额。
会计利润:根据会计准则计算的结果。
计算的基本方法是,按照实现原则确认企业在一定会计期内的收入,按照配比原则确定在同一期间内的费用成本,将收入与相关的费用成本相减,即为企业在这一会计期间的利润。
自然垄断:企业生产的规模经济需要在一个很大的产量范围和相应的巨大的资本设备的生产水平上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以至于整个行业的产量只有由一个企业来生产时才有可能达到这样的生产水平。
价格歧视:以不同价格销售同一钟产品。
德国竞争法中的卡特尔制度(1)

德国竞争法中的卡特尔制度(1)联邦德国1957年颁布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简称卡特尔法,其执行机构简称卡特尔局。
这不仅说明卡特尔是联邦德国竞争法的主要管制对象之一,而且也说明卡特尔是限制竞争的主要方式。
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企业通常是竞争者,但它们在竞争中又常常联合起来,成为同盟者。
其典型的方式便是订立卡特尔协议,限制产品的价格或者产量。
今天,随着我国经济向着市场化的方向发展,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企业间的共谋会成为经常的现象,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市场的竞争。
我国还没有颁布反垄断法,从竞争理论上对这种限制竞争的行为研究很不够。
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德国的卡特尔法,借鉴其立法的经验和司法实践,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就有着重要和迫切的现实意义。
一. 卡特尔的概念和特征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中关于卡特尔的规范是第1条至第13条。
其中第1条是关于卡特尔的一般概念。
它指出,“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为达到共同目的而订立的合同以及联合组织所作出的决议,如通过限制竞争可影响到商品生产或商品与劳务交易的市场关系,则无效。
”这里提出了对卡特尔一般禁止的原则。
根据这个概念,卡特尔具有以下特征:1. 它们是以合同或者决议表现的为实现订约人共同经济目的的意思表述,从而是相同生产阶段企业订立的协议。
这种协议一般被称为横向协议。
2. 参加卡特尔的企业是在经济上和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企业。
这是卡特尔与康采恩的不同之处。
康采恩的成员虽然在法律上有独立性,但是相互间通过资金渗透,已成为一个有着统一经营管理机构的企业集团。
而卡特尔成员则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均保持独立。
此外,这里所称的企业应当从广义上来理解。
根据联邦政府对卡特尔法草案的解释,该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企业,甚至那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只要其活动能够影响市场竞争,也适用这个法律。
企业的法律形式在这里是不重要的,它们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国营企业,也可以是合营企业或者合伙。
价格卡特尔的认定和规制

58商业时代 (原名 《商业经济研究》) 2008年30期目的是要限制竞争”,使市场失去自由竞争的基础。
因此,在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法律规制价格卡特尔的时候无一例外地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严格禁止价格卡特尔。
本身违法原则(Per se rule),也译当然违法原则,指不必考虑行为的目的和效果,即认定该限制行为违法。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价格卡特尔协议是本身违反《谢尔曼法》的行为。
“根据谢尔曼法,在州际或对外商业中,凡以提高、亏售、固定、限制或动摇商品价格为目的或后果而形成的联合均为本身违法……”。
在“爱迪斯通铁管与钢铁公司案”中,法院认为价格固定在普通法上不存在任何合理性的问题;在“川通陶瓷案”中,法院从基本经济原理出发,认为价格固定排除了竞争,从而确定任何形式的价格维持都是违法的,应当对价格卡特尔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在德国司法实践中,凡涉及限定产品的价格、价格构成、最高限价方面的协议,卡特尔局一般都会认为它们严重限制竞争,从而本身违法。
欧盟委员会也历来极力反对价格卡特尔,认为这类协议属于“本身恶”的反竞争协议,几乎不可能豁免。
欧盟《罗马条约》第85条规定:“所有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并且具有阻碍、限制或妨害共同市场内部竞争的目的或后果的企业间的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和共同行为,都是与共同市场相抵触的,应当予以禁止。
”日本《禁止垄断法》第2条第6项也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当交易限制,是指事业者不论以契约、协定或其他任何名义,与其他事业者共同决定、维持或提高对价,或者限制数量、技术、制品、设备或交易的对方等,相互约束或实行事价格卡特尔的认定和规制格卡特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共同商定商品或服务价格,以限制市场竞争,牟取超额利润所实施的联合。
价格卡特尔行为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进行的一种选择。
在存在价格卡特尔协议的情况下,其参加者能够获得稳定的利润,能够依靠结合起来的经济力量控制市场。
价格卡特尔的认定和规制

价格卡特尔的认定和规制价格卡特尔由于限制竞争,从而“本身违法”。
本文指出,价格卡特尔侵犯的客体是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经营者之间的共谋及协同一致的行为;行为主体是参与价格卡特尔的经营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限制竞争的合意。
掌握价格卡特尔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于认定价格卡特尔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价格卡特尔构成要件本身违法原则价格卡特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共同商定商品或服务价格,以限制市场竞争,牟取超额利润所实施的联合。
价格卡特尔行为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进行的一种选择。
在存在价格卡特尔协议的情况下,其参加者能够获得稳定的利润,能够依靠结合起来的经济力量控制市场。
事实上,价格的“商定”只有完全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价格卡特尔行为。
掌握价格卡特尔的构成要件,有助于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价格联合行为,打击真正限制竞争的价格合谋行为,保护正当合法的企业联合。
在大力提倡以企业联合促进经济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来研究这一问题,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价格卡特尔的规制原则价格卡特尔协议的参加者由于受协议内容的制约,不能根据市场供求来自主地改变生产,自由地确定价格,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且,在价格卡特尔保护伞的作用下,企业失去了提高技术和促进效率的动力,以一种隐晦的方式对公众进行掠夺,“其最终目的是要限制竞争”,使市场失去自由竞争的基础。
因此,在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法律规制价格卡特尔的时候无一例外地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严格禁止价格卡特尔。
本身违法原则(Per se rule),也译当然违法原则,指不必考虑行为的目的和效果,即认定该限制行为违法。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价格卡特尔协议是本身违反《谢尔曼法》的行为。
“根据谢尔曼法,在州际或对外商业中,凡以提高、亏售、固定、限制或动摇商品价格为目的或后果而形成的联合均为本身违法……”。
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

卡特尔垄断利益集团、垄断联盟、企业联合、同业联盟(Cartel)也称卡特尔,是垄断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是由一系列生产类似产品的企业组成的联盟[1],通过某些协议或规定来控制该产品的产量和价格,但联盟的各个企业在生产、经营、财务上仍旧独立,这些情况造成了卡特尔不稳定的本质。
[编辑] 分析由于各协约成员对利益的追逐不可能对协议满意,所以协议的持久性和可执行性都会受到挑战。
这种垄断形势除了要面对可能的法律制裁外,还要面对来自联盟内部的危机。
OPEC也被认为是具有卡特尔性质的组织,虽然其组成成员是国家这个经济体。
但是这个组织协调运作优异,组织成员各方可以从中收益。
虽然也有OPEC组织成员出于个体特殊的利益需要违反协议,但规模较小,不足以影响整体的稳定性。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卡特尔卡特尔(cartel)由一系列生产类似产品的独立企业所构成的组织,集体行动的生产者,目的是提高该类产品价格和控制其产量。
根据美国反托拉斯法,卡特尔属于非法。
卡特尔是垄断组织形式之一。
生产或销售某一同类商品的企业,为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在商品价格、产量和销售等方面订立协定而形成的同盟。
参加这一同盟的成员在生产、商业和法律上仍然保持独立性。
经济学术语由来卡特尔16种人格因素卡特尔为法语cartel的音译,原意为协定或同盟。
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而达成有关划分销售市场、规定产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的协议所形成的垄断性企业联合。
它是资本主义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
1865年最早产生于德国(德语:Kartell)。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各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发展。
随着垄断资本的国际化产生了国际卡特尔。
按协议内容卡特尔可以分成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规定销售价格的卡特尔、规定产品产量的卡特尔、规定利润分配的卡特尔、规定原料产地分配的卡特尔等。
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作为卡特尔成员,各自在法律上保持其法人资格,独立进行生产经营,但必须遵守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垄断协议

——中国彩电企业峰会
国家信息产业部认为,“彩电峰会公 布彩电最低限价”和峰会组织的“峰会 价格巡视小组”两点为错误行为: 一是峰会上公布了彩电的最低限价, 并在媒体上公布,这种价格串联的形式 其实也是价格垄断的一种,是错误行为。
——中国彩电企业峰会
二是峰会组织了价格巡视小组赴全 国视察彩电的价格,这种职能只有国家 的有关执法机关才有,企业的价格巡视 只能做为一种市场调查。
——中国彩电企业峰会
一时间“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 防止过度竞争”成为共同的呼声。 彩电峰会宣布了各规格彩电的最低 限价,这一举动使市场对彩电价格持续 下跌的预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逆转。
——中国彩电企业峰会
然而峰会结束的第二天,熊猫彩电就 突破了峰会的限价,其29纯平彩电在南 京卖到3680元,低于限价600多元。 随即,康佳、TCL王牌、海信、厦华 等相继大降价,彩电峰会成员企业也都 卷入了价格战中。 彩电峰会不但没有促成彩电价格的回 升,反倒成了彩电降价的催化剂。
二、横向垄断协议(卡特尔)
(一)概念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同行业或同领域, 具有竞争关系多个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 断协议。 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 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或实际上具有排 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 同一致的行为。
二、横向垄断协议(卡特尔)
卡特尔,源于拉丁文。原意为“小 纸条”、“小文件”。在德语中,最早 是指中世纪骑士进行马上比武时给对方 所下的战书。后来泛指交战双方的书面 协定。 卡特尔(Cartel)是一种正式的串谋 行为,它能使一个竞争性市场变成一个 垄断市场。
搭售
搭售也被称为附带条件交易, 即一个销售商要求购买其产品或者 服务的买方,同时也购买其另一种 产品或者服务,并且把买方购买其 第二种产品或者服务作为其可以购 买第一种产品或者服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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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特尔协议的正负效应
积极效应:
市场需要合作。
竞争者进行联合有利于减少底层次的恶性竞争,确保市场的有效竞争,提高竞争效率,促进社会福利。
危害:经济学分析:限制或减少参与者的竞争能力,损害竞争机制,限制正常的市场竞争,导致效率低下。
法学分析:人为的联合使竞争者间机会和利益失衡。
社会学分析: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卡特尔的基本特征
1、协议主体:互为竞争对手的经营者
2、主观意图:为了限制竞争维持联合垄断市场
3、行为表现:协议成员的行为协调一致
4、市场后果:相关市场的竞争遭受损害
二、卡特尔协议的规制及类型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第13条)
1、概念
竞争者之间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表现形式
合同:双方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达成的排斥、限制竞争意思的一切形式
决定:行业协会等经济团体的决议、建议;股东大会的
决定的等
协同行为:包括自觉的跟从行为
(二)卡特尔协议的类型
1.固定价格协议
也称价格卡特尔,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联合制定、维持或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
最普遍、危害最大的卡特尔行为,
一般适用“自身违法原则”
2.市场划分协议
即市场分割卡特尔。
是指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共谋划分其各自产品的销售市场的行为。
3.控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协议
数量卡特尔,是指有竞争关系的两个以上的企业共谋限定商品的生产或者市场供应量的行为。
通过限制产量为维持垄断高价。
4.联合抵制协议
集体拒绝交易。
是指竞争者之间联合起来不予其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者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目的是把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
5.限制创新协议
6.兜底条款
三、卡特尔协议的豁免制度
(一)豁免制度的概述
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之间的协议或联合行为,由于具有某些有益的作用,并且足以抵消其限制竞争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经审批机关批准予以豁免其法律责任的制度。
(二)豁免制度的理论根据
1、合作协议的效率性
2、反垄断法不确定性(反垄断法的调节功能)
3、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4、激发创造性促进技术进步
5、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薄弱产业的扶持需要)
(三)豁免制度的适用条件
(四)豁免制度的适用程序申报程序
我国反垄断法不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