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业的反垄断豁免制度
小议欧盟第1419_2006号条例对班轮航运业的影响

第20卷 第1-2期中国海商法年刊V ol.20 No.1 2 2009年6月Annual of China Maritime Law Jun.2009文章编号:1003 7659 (2009)01 0045 06小议欧盟第1419/2006号条例对班轮航运业的影响*章晓卉(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 100088)摘要: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作为一种行业豁免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赋予航运业中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为以反垄断豁免,它是一般反垄断豁免在国际航运业的体现。
目前各航运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都在法律中确定了有关反垄断法在国际航运领域的适用例外。
2006年9月欧盟竞争委员会颁布了旨在取消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的第1419/2006号条例。
从班轮市场集中度、市场运力、市场运价、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分析该条例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的影响,指出该条例的生效仍将延续班轮航运业的垄断态势。
关键词:第1419/2006号条例;班轮市场;反垄断豁免中图分类号:DF961.9 文献标志码:AComments on the affection of Council Regulation(EC) No.1419/2006on liner ship transportZHAN G Xiao hui(Faculty of International Law,China Univ.of PoliticalScience and Law,Beijing100088,China)Abstract:As a system of special business exemption,the anti t rust ex emption in mar itime transport is an exemption autho r ized by law,which makes shipping business a legal monopo ly.A lmost ever y developed country,such as the U.S,Canada and A ustralia,allows such ex emption in its mar itime law.In R egu lation1419/2006,EEC abolished exemptio ns in liner ship t ransport.On this basis,this article analyzes from such perspec tiv es as concentration degree of liner ship mar ket,market pr ice, market competition its effect on benefited par ties including Chi na.It comes to the conclusio n that the effect of the regulation w ill continue the monopoly in the field of liner ship transport. Key words:Council Regulatio n(EC)No.1419/2006;liner ship market;ant itrust ex emption海运业是关系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也是国际贸易的主要载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航运反垄断豁免管制机构和豁免程序

J n 0 9 u e2 0
航 运 反垄 断 豁 免 管 制 机 构 和 豁 免 程序 *
张 洁
( 津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天 津 3 0 8 ) 天 0 3 7
摘 要 : 运 反 垄 断 豁 免 制 度 作 为 航 运 竞 争 法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我 国立 法 上 尚 属 空 白 , 利 益 集 团 面 对 航 在 各 航 运 市 场 的 突发 事 件 缺 乏必 要 的 立 法 保 障 。通 过 对 欧 美 等 国不 同航 运 豁 免 制 度 中 的 管 制 机 构 和 豁 免 程
台 , 为其 中最 重要 的组 成 部 分 航 运 反 垄 断豁 免 作 制 度也 未形 成较 为完 善 的 体 系 。根 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反垄 断法 》 9条 、 1 第 第 0条规 定 , 国主管 我
反 垄断 事务 的机关 将 由 国务 院设 立 的反 垄断 委员 会 和反垄 断 执法机 构来 担 当 , 然在 第 1 虽 5条列 出 了 7项豁 免 事 由 , 是 对 这 7项 豁 免 事 由如 何 申 但 请豁免, 由哪个 主 管机 构 具 体 负责 申请 、 查 、 调 处 理 均未 做 出明确规 定 。本文 意 图通过 对 欧美 等 国 航 运反 垄断 豁免 制 度 相关 规 定 的探 讨 , 我 国相 为
监 管 行业 的竞 争 问题 , 这类 国家 数 目虽 然 不 是很
多 , 是非 常有 代表 性 , 中尤 以美 国最 为 典型 。 但 其 美 国反 垄 断执法 机 构本来 主要 是 由司 法部反 托 拉斯 局 和联 邦 贸易 委 员 会 来 担 当 , 是从 维护 但 国家利 益 的需要 出发 , 时考 虑 到 某 些 经 济 领域 同 的特殊 性 , 国的 反垄 断法 对 某 些 行 业 给 予 了豁 美 免 , 些行 业 主 要 包括 : 业 、 行 业 、 险业 、 这 农 银 保 航 空 业 、 运业 和其 他公 用 事业 , 针 对每 一个 豁免 航 并 的行 业设 置 监管 机构进 行 全方位 的监管 。基 于这 种立 法思 路 , 国对其 航 运 豁 免 申报 、 美 审查 、 督 监 的专 门 机 构 确 定 为 联 邦 海 事 委 员 会 ( e ea F drl
国际航运市场反垄断豁免合理性研究

限的领 域 , 为维护 本国整 体经 济利 益和社 会 公共利 益而
航 运业 前期 投 资巨大 , 对专 业技术 和管理 水 平 的要 设置 的一种特 殊制 度 , 是 反垄 断基 本规定 的修 正。 笔者
较高 , 所 以行 业 内市 场格局 变化不显著 , 行业 准入难度 从 基本价 值 的角度 论述 其合理 性。
质 的公平 价值 以 实现优 化 的秩序 和 更多 的 自由 , 不再 以
长期 以来 , 对班轮 公 司的反垄 断豁 免制 度成 为各 国
市场 集 中、 市场份 额 、 市 场 结构 等作 为绝 对标; 隹, 更注 重 通行的做 法, 美国《 1 9 1 6 年航运法》 首次确立了航运业在 分析竞 争 的实际情 况并 寻求利 益 的平衡 和整体 效 益的最 反垄 断 中的豁 免制 度 , 欧 美 国家通过 专 门立法 纷纷设 定
权, 经济法 的一般原 理 、 基 本原则和 一般性 规定很 难完 的双 重属性 , 这种 垄 断表现 为对 国 内航 运企 业 的保护 与 适 合 。航运 业 的特 殊 性具体 表现 为 以下几 方面 。 1 . 社 会公 益性
支持 。
从 微观 上看 , 国际航运是 一种廉价 的大 宗运输 手段 ,
工作研究★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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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词: 国际航运市场 ; 反垄断豁免 ; 合理性 ; 航运 法
由于航运 业进 入成 本高 昂 , 航 运市场 具 有多寡 头垄 期 , 船 公司难 以独善其 身 , 会采 取抱 团取暖 的合作 方式维
《建立欧共体条约》第81条适用于海运服务业的指导规则(上)

《建立欧共体条约》第81条适用于海运服务业的指导规则(上)作者:郏丙贵刘盈来源:《集装箱化》2009年第06期编者按:欧盟理事会于2006年9月25日颁布第1419/2006号条例,决定自2008年10月18日起,取消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权。
同时,该条例将欧盟一般竞争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沿海运输和国际不定期船运输。
《〈建立欧共体条约〉第81条适用于海运服务业的指导规则》为该条约第81条如何适用于海运业提供指导性意见,是欧盟航运竞争领域的最新立法。
本刊登载该规则的中文译文,供业内人士学习、参考。
为保留原文形式,译文未改动原文的编排格式。
1导言1.欧盟理事会于2006年9月25日颁布的第1419/2006号条例对班轮运输、沿海运输和国际不定期船运输等领域产生直接影响。
为适应条例颁布带来的变化,本规则确定欧盟委员会在界定海运服务市场和评估合作协议等方面遵循的基本原则。
2. 本规则旨在帮助经营欧盟航线的企业及企业协会评估其协议是否符合《建立欧共体条约》(以下简称《条约》)第81条的规定。
本规则不适用于其他行业。
3. 第1419/2006号条例将欧盟理事会于2002年12月16日颁布的第1/2003号条例(《关于实施〈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竞争规则的规定》)和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4月7日颁布的第773/2004号条例(《欧盟委员会实施〈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的程序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沿海运输和不定期船运输。
自2006年10月18日起,海运服务统一适用竞争法的一般程序规则。
4. 由于班轮公会不再满足《条约》第81条第3款规定的反垄断豁免条件,因此,第1419/2006号条例废除欧盟理事会于1986年12月22日颁布的第4056/1986号条例(《关于〈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适用于海运业的规定》)。
根据第4056/1986号条例的规定,班轮公司通过班轮公会确定统一运价和其他运输条件的,享有反垄断整体豁免。
对我国航运协议反垄断豁免规制的探讨

20-20 0 3 04年 , 欧 盟 对 授 予 班 轮 公 会 反 垄 断 豁 免 的第
2这 些协议 可以避免导 致毁灭性 的竞 争 , 而防止承 运 . 从 人 的数量不断减少 ,而最终形成几个拥有操控市场能力的超
相关规定 。理 由在于其不符合《 欧盟条约》 规定 的享有反垄断 豁免 的四个条件 , 即促进技 术进步或经济发展 ; 消费者公平分 享利益 ; 对竞争 的这 种限制是必 不可少的 ; 并没有取消竞 争。
作者简介 : 刘超(9 2 ) 男, 18 一 , 天津人 , 助教 , 从事经济法与 国际商法研究。
8 0年代起 , 蒸汽机技术 的不 断发展使海船营运人能够承 载更 多的货物 , 带来 了更大 的竞争 。后来 , 因为船舶运营能力 的饱 和, 使得所有 承运人之 间出现 了激烈的竞争 , 而被托运人利 从 用以享有更低 的运 费率 。对 于这些运力过剩和过度竞争 的现 象 ,承运人选择了在他 们中间达成有关运力 限制 和固定 费率 的协议的方式来解决 问题 。承运人通常认为类似 的协议会有
21 第 1 00年 7期
总 第 9 期 l
经 济研 究导 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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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7, 01 1 2 0 Se a . i f lNO91
对 我 国航 运 协议 反 垄 断豁 免规 制 的探 讨
刘 超
( 天津 国土资源 和房屋 职业学 院 , 天津 3 0 7 ) 0 20
3 互 的合 作 安 排 可 以 保 证 有 充 足 的运 力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运输 所 有 的 . 相
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

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
航运联盟是指两个或多个海运公司合并或协作经营,共同承担运输业务,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运输效率。
然而,由于航运联盟的垄断性质,其对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备受关注。
因此,一些国家和地区出台了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
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是指当航运公司之间建立联盟时,可以申请豁免反垄断法规的限制。
这是为了促进航运业的合理发展,保障市场的竞争,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价格。
在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下,联盟成员需要遵守一些条件,以保证不会对市场造成过度的影响。
这些条件包括联盟成员之间仍需保持竞争性、不能限制市场竞争、不能干预价格形成、不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
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出现,为航运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然而,也需要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对航运联盟进行监管,以避免其滥用市场力量,对消费者和市场造成负面影响。
- 1 -。
航运反垄断制度

航运反垄断制度引言:在当前全球经济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日益频繁的背景下,航运业成为连接各国贸易的重要支撑。
然而,由于航运市场的垄断现象,一些航运公司或联合体可能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因此,建立健全的航运反垄断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航运反垄断制度的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国际航运市场的现状,力求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一、航运反垄断制度的定义航运反垄断制度,也称为航运竞争政策,是为了维护航运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航运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提高运输效率。
通过监管和限制市场中的垄断行为,阻止恶性竞争和市场扭曲现象的发生。
二、航运反垄断制度的意义1. 保护消费者利益航运反垄断制度的首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利益。
通过限制垄断行为,航运市场上的价格将更公正和合理,消费者可以享受到公平的运输服务。
此外,制度还能够鼓励航运公司提高货运效率和服务质量,使得消费者能够得到更好的体验。
2. 促进公平竞争航运反垄断制度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在于促进公平竞争。
通过限制市场中的垄断行为,阻止航运公司通过控制市场份额来操纵价格,打破不正当竞争的局面。
这将有助于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市场的竞争力,激发行业创新和发展潜力。
3. 优化运输效率航运反垄断制度对于优化运输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限制垄断行为,航运公司将面临更多的竞争压力,被迫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减少物流成本和运输时间。
这种竞争将推动整个航运行业的发展,促进运输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整体运输效率。
三、航运反垄断制度的主要内容1. 禁止价格垄断和价格歧视航运反垄断制度应当明确禁止价格垄断和价格歧视行为。
价格垄断是指某个或某几个航运公司通过控制价格以及货运量和服务的供应来获取非正当利润。
价格歧视则是指航运公司针对不同的消费者或不同的货物种类制定不同的价格,以获取更多的利润。
2. 限制市场集中度航运反垄断制度还应当通过限制市场集中度来防止市场垄断。
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制度_王增坤

国外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制度1957年,世界上第1艘全集装箱船——美国泛大西洋轮船公司的“盖脱威城”(Gateway City)号正式投入运营。
此后相当长时期内,世界集装箱海运市场总体保持高速发展,特别是1999—2000年,船公司效益普遍得到提升。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经济贸易逐渐全球化,交通运输业的发展趋于成熟,班轮公会为攫取高额利润而采取的一系列垄断和歧视性手段逐渐遭到许多国家的货主、政府部门以及公会外船公司的强烈批评和反对。
与此同时,件杂货运输集装箱化的快速发展使得独立承运人日渐成为班轮公会强大的竞争对手。
《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的实施为发展中国家的船队进入班轮市场创造条件。
近10a来,班轮公会的作用逐渐削弱。
欧盟《欧共体条约》对企业在竞争中的垄断行为作出严格规定,但由于航运业具有与其他行业不同的特殊性,欧共体理事会于1987年颁行《关于海上运输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5条和第86条实施细则的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制度上海海事大学王增坤,刘淑芬LAW,REGULATIONS&CASES年第期美国美国《1984年航运法》允许班轮经营人协商确定运价,缔结反竞争协议。
《1998年航运改革法》秉承美国政府对航运业的态度,进一步放松政府管制,允许班轮经营人组建运价同盟,享受反垄断豁免,但国内运输和相关协议不得享受反垄断豁免,并对班轮公会实施有限度的反垄断豁免。
此外,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有权对削弱竞争并导致运输服务不合理减少或运输成本不合理提高的协议请求禁止令,使航运市场免受反垄断豁免之害,从而保护本国贸易发展。
日本配合《反垄断法》的实施,日本出台大量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法案,规定公用企业、金融业和农业等不适用《反垄断法》,并针对《反垄断法》的某些规定设定适用除外,其中尤以卡特尔适用除外为主。
但1999年7月23日生效的新《反垄断法》降低了对班轮运输业的保护程度,规定班轮公会不得做出有损托运人利益的行为,不得有歧视性行为,不得对入会或退会作出过多限制,班轮公会的反竞争行为应降至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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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各国关于反垄断豁免规定的差异较大
•
美国航运业反垄断豁免
• 1916年航运法首次确立了航运业的反垄断 豁免制度
• 《1998年航运改革法》给予承运人广 泛的反垄断豁免权
• 班轮公会协定 • 协商协定 • 联营协定
• 均有不同程度的豁免
•
欧盟的航运业反垄断豁免制度
• 实体法 • 《欧共体条约》第85、86条
•《关于废止将共同体条约第85条和86 • 《关条于适在用海于上海运上输运领输域的使第用40第568/58条6号和条第例86
条的具体规的定第的14第194/2005066/8号6号条条例例》》
• 《关于使用共同体条约的第85条第3款关于 班轮联营体的第823/2000号条例》
• 为了发挥航运业规模经济的效应,也不宜 对其过多的管制
• 商船队素有一国“第二海军”之称,另一方面 航运业也显示了一国的国力,因此,各国 政策上倾向于保护航运业的发展,给予反 垄断豁免
•
班轮公会及其他类似协议带来的好处 • 鼓励私人投资到新的运力和科技革新 • 提供固定时间表的运输服务 • 避免毁灭性的竞争 • 保证充足的运力 • 稳定费率
• 又称水脚公会或航运公会,是指两个或两 个以上经营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在某一特 定航线或某一特定区域各航线上,为限制 或避免竞争,维护彼此利益,通过在运价 及其他经营活动方面达成一致协议而建立 的、具有卡特尔性质的航运区域垄断组织 。
• 开放式(Open Conference) • 封闭式(Closed Conference)
•
运价协定(Agreement)
• 是一种框架协议,一般以统一冻结市场运 力及协定运价为方式开展活动,其范围和 内容可以变化
• 没有强制约束力 • 目前被承运人用来自由协调运费费率和其
他服务条件的竞争行为,更侧重于信息交 换功能
•
• 20世纪80年代以来,班轮公会已成为一种 软约束,公会协定的运价可以浮动,对成 员也不具有强制性,成员具有独立行动权 ,公会的强制性和严密性大大降低
•
• 程序法 • 《关于执行共同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的
第一个条例》 确立了共同体委员会具体使用共同体条约 第81条第3款的个别豁免审查确认制度,现 已废止 • 《关于具体适用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的第 1/2003号条例》 将基本上所有领域的豁免程序为统一自动 适用制度
•
豁免取得制度
• 作出行为 符合相关规定的反竞争通谋行为,自作出 之日起自动获得豁免
共享等资源和信息的互相来降低成本,提高竞争 力 • 美国和欧盟对联营体的反垄断集体经营豁免具有 严格的限制,通常局限于船舶运力、班期和挂靠 港方面
•
豁免事项
• 垄断协议:
• 价格协定、固定运价 • 运力管理、强制分配市场、限制船型 • 多式联运协定、内陆运输合作 • 签订集体服务合同 • 禁止独立运费行动、独立服务合同、独立营销、
) 第4056/1986号条例授予, 通过第1419/2006号条例废止 2.对班轮联营体行为的豁免 第823/2000号条例授予
•
• 任务:规定共同遵守的最低运价
• 对内:运价协定、营运区域划定、航次比 例规定、货载分配协定、运费公摊制、联 合服务 对船舶发航次数、船舶吨位和挂靠港口的 限制,限制各成员运价,防止公会成员之 间的恶性降价竞争
• 对外:延期回扣制度、忠诚信约、合同费 率制、联运协定、战斗船 控制货源、限制会外航运公司竞争
航运业的反垄断豁免制 度
2020年7月19日星期日
一、航运业的特点
• 市场进入难,投资巨大 • 规模经济效应显著,边际成本小 • 市场结构属可竞争性差的寡占市场 • 需求弹性小,供给刚性 • 商船队对国力具有重要意义
•
反垄断豁免的理由
• 航运市场的竞争极具破坏性,一味强调竞 争的结果很可能是两败俱伤。在中小航运 企业退出市场后,生存下来的大企业为了 弥补前期过度竞争造成的损失,优惠提高 运价,导致对航运整体的不利影响。
符合种类豁免的反竞争通谋行为。 • 根据1/2003号条例,符合第85条第3款条件
的协议、决定和协同行为豁免适用第85条 第1款时,无需通过委员会的审查确认,只 要企业、企业间组织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 条件,即可自行实施。
•
欧盟反垄断豁免的种类
• 种类豁免(Block Exemption) 1.对班轮公会协定运价行为的豁免(已撤销
• 欧盟委员会决定 根据利害关系方、成员国政府的控告,委 员会作出调查之后,确认授予的豁免
• 当事人自觉申报(notification)/反对程序 (objection procedure) 嫌疑行为当事人主动向委员会申请—初步 审查—公告—豁免/普通程序调查
•
欧盟反垄断豁免的种类
• 个别豁免(Individual Exemption) • 普遍适用于欧盟各个行业 • 适用于符合共同体条约第85条第3款,但不
有条件限制独立行动 •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 • 联合服务、舱位互租、船舶及港口设施联合、集
装箱及拖车联合经营 • 计算机及文件信息系统联合
•
豁免事项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1.延期回扣制 • 2.合同费率制
•
航运业反垄断豁免的现状
• 根据OECD1992年进行的调查,几乎所有 发达国家对国际海运市场都规定了某种形 式的竞争法豁免
•
航运垄断的主要形式
• 班轮公会(Liner Conference/Freight Conference)
• 运价协定(Agreement) • 联营体或联盟(Consortia of Alliances) • 集中化(Concentration)
•
班轮公会(Liner Conference/Freight Conference)
• 运价稳定协议组织也开始用协定费率为手 段来限制运价的大幅波动
• 二者并非截然可分
•
联营)
• 以协议或组织形式进行的合作经营。 • 统一经营,并采用协议形式在一定时期内规定各
成员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 通过航线互补、共同派船、舱位互租互换及码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