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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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经典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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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经典讲义《民法学》经典讲义(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19页)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19页)

• 简答题
4题 每题5分
• 案例分析 2题 每题10分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名词解释示例
• 留置权: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它是指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 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简答题示例
• 请简要叙述交付的方式 • (1)简易交付; • (2)占有改定; • (3)指示交付; • (4)拟制交付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总论部分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1.基本概念
• 民法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 滥用)
•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特征、要素、民事法律事实) • 民事权利(请求权、支配权(包括)、抗辩权、形成权(包括)、相
对权、绝对权等等) • 2.民事权利主体与客体 •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监护) 、住所 • 法人:特征、我国法人的分类、设立方式、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民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 (1)简易交付: 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 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 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 (2)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 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在物 权让与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 占有;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人身权部分
• 1、概念、特征与分类 • 2.种类 • 人格权(主要有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
权和姓名权)(隐私权) • 身份权(荣誉权、监护权、著作权以及在婚
姻家庭关系中享有的权利)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侵权部分
• 1、一般侵权行为(概念、构成要件;抗辩 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 不可抗力、第三人行为、依法执行职务等)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精要第一篇总论第一部分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要求:要求学生们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等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民法”源于日本,1929年《民法典》第一次使用。

罗马法的市民法。

三、民法与民法学民法学:狭义:以阅明现行民法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民法解释学。

广义: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1)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2)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

(3)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1)、(2)是无形财产。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归属关系——静态。

(2)流程关系——动态。

4.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权利——作为或不作为)。

(2)身份关系(义务——不作为)。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的利益。

(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改革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1.十二铜表法(前451——450年)2.优士丁尼国法大全(公元6世纪):(1)《优士丁尼法典》。

(2)《学说汇篆》。

(3)《法学阶梯》。

(4)《新优士丁尼法典》。

3.人法、物权、人格。

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1.1804年《法国民法典》,三编,三大原则。

2.1896年《德国民法典》,五编。

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1.1907年《瑞士法典》开创民商合一制的先河。

2.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

3.1922年《苏俄民法典》,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4.1995年《越南民法典》。

四、我国民事立法1.1907年首次开始民法典编纂,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民法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一、民事权利及分类(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1.支配权―――是典型的绝对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所谓的侵权,就是指侵犯支配权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2.请求权―――是典型的相对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

民法学讲义

民法学讲义

民法学讲义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1)部门法、实体法(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三、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

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

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

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讲义精要汇总

《民法》讲义精要汇总

《民法》讲义精要第一篇总论第一部分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要求:要求学生们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等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民法”源于日本,1929年《民法典》第一次使用。

罗马法的市民法。

三、民法与民法学民法学:狭义:以阅明现行民法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民法解释学。

广义: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1)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2)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

(3)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1)、(2)是无形财产。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归属关系——静态。

(2)流程关系——动态。

4.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权利——作为或不作为)。

(2)身份关系(义务——不作为)。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的利益。

(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改革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1.十二铜表法(前451——450年)2.优士丁尼国法大全(公元6世纪):(1)《优士丁尼法典》。

(2)《学说汇篆》。

(3)《法学阶梯》。

(4)《新优士丁尼法典》。

3.人法、物权、人格。

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1.1804年《法国民法典》,三编,三大原则。

2.1896年《德国民法典》,五编。

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1.1907年《瑞士法典》开创民商合一制的先河。

2.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

3.1922年《苏俄民法典》,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4.1995年《越南民法典》。

四、我国民事立法1.1907年首次开始民法典编纂,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2023法考王立争民法讲义

2023法考王立争民法讲义

2023法考王立争民法讲义第一章:引言王立争民法讲义是为了帮助考生全面理解和掌握民法相关知识而编写的。

本讲义涵盖了2023年法考中涉及的王立争民法考点,旨在为考生提供一份系统、准确、严谨的学习资料。

第二章:民事权利与义务2.1 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行使权力和主张权益的能力。

根据民法的规定,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两大类。

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婚姻家庭权、继承权等。

2.2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意思表示等方式表明自己的真实意思,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而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符合法定形式、满足法定条件和具备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如合同、遗嘱等。

2.3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能够独立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效力与保护3.1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意思表示真实、有意思表示、表达方式合法、目的合法、没有法律禁止。

3.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相对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效力,即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绝对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对第三人产生的效力,即第三人不能无故干涉或撤销。

3.3 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撤销和补救等方面。

当民事法律行为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寻求法律保护。

第四章:合同法4.1 合同的定义与要素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约束力。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的效力。

4.2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合法、真实、明确;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讲义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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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一、引言民法是一门研究民事关系的法学科目,主要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民法的基本任务是调整民事关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主义法治。

本讲义将对民法的重要内容进行系统梳理和介绍,以便读者对该领域有更全面的了解。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 协议自由原则根据协议自由原则,民事主体可以自由约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尊重和实现当事人的自由意愿。

2. 平等地位原则平等地位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平等地位,不得违背法律,歧视他人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守诺言,维护社会信用秩序。

4. 有偿原则有偿原则认为民事活动应当以相互交换权益为基础,任何权益的获取和行使都应当以相应的代价为前提。

三、个人权利1. 人格权人格权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姓名权、肖像权等与人的个性与尊严有关的权益。

民法保护公民的人格权,禁止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2. 婚姻家庭权婚姻家庭权是指公民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权益。

民法规定了结婚、离婚、财产分割、赡养义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公民家庭权益。

3. 财产权财产权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与财产相关的权益。

民法明确规定了财产权的行使和保护方式,保障公民的财富安全和合法权益。

四、合同法1. 合同的订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自愿、真实、公平地达成协议,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

2.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义务,履行期限和方式应当合法、公平,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特定情况进行合同条款或合同目的的变更或解除。

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一致进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但变更或解除的方式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五、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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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前言
民法学习须知
一、理解远胜死记硬背
二、以“合理”看待民法
三、力争形成完整的体系
民法的体系
第一部分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
判断:某市财政局向某礼品店购买价值100元的特产用于赠送外宾的行为不受民法调整。

【答案】错。

注意某些非平等主体间的合同问题: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民事合同;
2.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奖励合同——行政行为。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属于受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A.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国有资产从一个企业调拨到另一企业
B.某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全体职工都加两级工资。

C.某税务局在办公用品店购买50元的文件夹1个。

D.某市国土局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答疑编号506053010101: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法调整的范围。

选项A错误。

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国有资产从一个企业调拨到另一企业的行为,是基于其手中的行政权力进行,体现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两者之
间地位不平等。

因此,不受民法调整。

选项B错误。

县长之所以可以给该酒厂的职工加两级的工资,是基于手中的行政权力,此体现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两者之间地位不平等。

因此,不受民法
调整。

选项C正确。

虽然该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某税务局,但是在该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因此,受民法的调整民事法律关系。

选项D正确。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由国土局代表国家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在此次交易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

因此,受民法的调整民事法律关系。

(二)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区别的关键因素:看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内容。

财产关系: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包括: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人身关系:以人身利益为客体,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包括:人格权
和身份权关系
注意:侵犯人身权导致的损害赔偿,是财产关系。

【例题·多选题】关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A.张三拥有一套房子的产权以及欠李四100万都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B.张三与李四结婚并收养孩子张小三,都是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C.张三订立遗嘱,是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D.甲被乙家墙上掉下的砖头砸伤,要求乙赔偿,是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答疑编号506053010102: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包括: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人身关系是以人身利益为客体,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关系。

选项C错误。

张三订立遗嘱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没有改变人身关系,所以其调整的依旧是财产关系。

选项D错误。

因为侵权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属于财产关系,而非人身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要素含义注意
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国家
国家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内容权利和义务可来自于当事人约定,也可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客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1)物(物权法律关系)
(2)行为(债权法律关系)——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3)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4)人身利益(人身权法律关系)
(5)权利(权利质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客体的抵押权等)
【例题·单选题】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1)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选项A错误。

民事法律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当事人自主设立的,但也存在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例外情形。

选项B错误。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有的时候也可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是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

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

选项C正确。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其中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选项D错误。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其权利义务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

选择是难,更何况是心灵选择。

高渐离为了荆轲,他选择了死;马本斋母亲为了革命,她选择了牺牲;祝英台为了真挚爱情,她选择了化蝶。

在这友情、亲情与爱情之间选择,他们是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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