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X年版)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妇幼保健》
【年(卷),期】2005(20)4
【摘要】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措施之一。
《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已明确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 并将其列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
我国从上世纪 80年代初开始, 在北京、上海开展苯丙酮尿症和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的筛查, 到目前新生儿疾病筛查已覆盖全国 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近几年来, 为减少听力缺陷, 我国将新生儿听力筛查也列入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
为规范新生儿筛查工作, 切实提高筛查质量, 卫生部制定了《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
具体包括: ①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 ②新生儿疾病筛查实验室检测技术规范; ③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④新生儿疾病筛查追访与管理技术规范; ⑤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诊治技术规范。
本刊从 2005年第 2期开始对以上几个方面内容进行连续报道。
【总页数】2页(P390-391)
【关键词】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新生儿疾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764.04
【相关文献】
1.解读2010年版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J], 黄丽辉
2.新生儿听力与聋病易感基因联合筛查及干预管理系统在听力筛查中的应用价值[J], 蓝英;胡敏;何玮;赵世杰;梁兴明;杨强威
3.听力筛查仪在新生儿听力筛查中的应用 [J], 卢玲珠;聂智风;陈朝阳
4.探究听力筛查技术在新生儿听力筛查中的作用 [J], 农海琼
5.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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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

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一、目的早期发现听力损失,及时进行听觉言语干预及康复,保护和促进儿童的听觉和言语发育,减少儿童听力和言语残疾,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新生儿期听力筛查后,进入0~6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在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耳及听力保健,其中6、12、24和36月龄为听力筛查的重点年龄。
(一)检查内容。
1.耳外观检查。
检查有无外耳畸形、外耳道异常分泌物、外耳湿疹等。
2.听力筛查。
运用听觉行为观察法(表1)或便携式听觉评估仪(表2)进行听力筛查。
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可采用筛查型耳声发射仪进行听力筛查。
表1 0~3岁儿童听觉观察法听力筛查阳性指标表2 0~6岁儿童听觉评估仪听力筛查阳性指标(室内本底噪声≤45dB(A))(二)耳及听力保健知识指导。
1.正确的哺乳及喂奶,防止呛奶。
婴儿溢奶时应当及时、轻柔清理。
2.不要自行清洁外耳道,避免损伤。
3.洗澡或游泳时防止呛水和耳进水。
4.远离强声或持续的噪声环境,避免使用耳机。
5.有耳毒性药物致聋家族史者,应当主动告知医生。
6.避免头部外伤和外耳道异物。
7.患腮腺炎、脑膜炎等疾病,应当注意其听力变化。
8.如有以下异常,应当及时就诊:儿童耳部及耳周皮肤的异常;外耳道有分泌物或异常气味;有拍打或抓耳部的动作;有耳痒、耳痛、耳胀等症状;对声音反应迟钝;有语言发育迟缓的表现。
(三)转诊。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及时转诊至儿童听力检测机构做进一步诊断。
1.听觉行为观察法筛查任一项结果阳性。
2.听觉评估仪筛查任一项结果阳性。
3.耳声发射筛查未通过。
四、流程图五、工作要求(一)为儿童提供定期耳外观检查和听力筛查,同时进行儿童耳及听力保健宣传教育工作。
听力筛查未通过者应当及时转诊到听力检测机构。
(二)从事儿童耳及听力保健工作的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儿童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从事听力筛查和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经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0到6岁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

0到6岁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环境噪音和电子设备的使用日益增加,人们对于儿童耳及听力保健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特别是0到6岁儿童,他们的听力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一阶段是他们语言习得的关键期。
本文将介绍0到6岁儿童耳及听力保健的技术规范,并提供相关建议,以确保他们的听力健康。
一、新生儿听力筛查对于新生儿来说,及早发现和干预潜在听力问题非常重要。
根据技术规范,新生儿应在出生后尽快进行听力筛查。
常用的筛查方法包括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BR)和自动耳脑成像(OAE)。
这些筛查方法能快速、准确地评估婴儿的听力水平,提供早期干预的机会。
二、儿童听力评估对于0到6岁的儿童,定期进行听力评估非常重要。
儿童的听力发育很快,因此一次评估可能无法全面了解他们的听力水平。
根据技术规范,建议儿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听力评估。
评估方法可以包括听力阈值测定、言语感知和鉴别能力测试等。
通过定期评估,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听力问题,确保儿童在语言习得的过程中没有障碍。
三、儿童听力环境管理良好的听力环境对于儿童的听力保护至关重要。
根据技术规范,建议儿童的日常环境噪音不应超过55分贝。
在家庭和学校等场所,我们应尽量避免过度噪音刺激,保持相对安静的环境。
此外,减少儿童使用耳机和长时间接触高音量音乐的习惯也很重要。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减少对儿童听力的损害。
四、儿童听力保护器具使用对于需要特殊听力保护的儿童,规范的使用听力保护器具也是非常关键的。
根据技术规范,儿童使用耳塞或耳罩等听力保护器具时,应确保其质量合格,合适舒适,并且能够有效阻挡环境噪音。
另外,儿童在水上活动或噪音环境中应使用防水、防噪音的听力保护器具,以确保他们的听力安全。
五、儿童言语康复训练如果儿童被确诊为听力障碍,早期干预和言语康复训练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技术规范,建议儿童在确定听力问题后应立即开始干预和康复训练。
这种训练旨在提高儿童的语言习得能力和言语交流能力,帮助他们最大限度地发展听力和语言能力。
学龄前儿童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

学龄前儿童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前言为了加强学龄前儿童听力筛查工作,提高筛查的准确率和可靠性,卫生部联合专家组制定了本技术规范,以指导学龄前儿童听力筛查的全过程,包括筛查对象、方式、流程、设备、人员等方面,希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托幼机构能认真贯彻实施,确保学龄前儿童听力筛查工作顺利进行。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学龄前儿童,旨在建立起相应的听力筛查流程和技术标准。
筛查目的早期发现儿童听力障碍和干预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听力障碍对儿童的影响,提高其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水平。
因此学龄前儿童听力筛查的目的是筛查儿童听力情况,及时发现和干预听力障碍。
筛查对象学龄前儿童可按时间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筛查,分别为:- 新生儿:均需进行听力筛查;- 1-3岁:建议每一岁进行一次;- 3-6岁:建议至少进行一次。
筛查方式学龄前儿童听力筛查可采用纯音测听、语音测听及耳科医师检查三种方式进行。
流程1. 联系家长,取得同意后进入下一步;2. 选择合适的筛查方式进行;3. 进行相关问卷调查和病史采集;4. 评估结果,并进行记录和反馈;5. 对筛查结果为风险儿童者,需及时进行定期或专业干预。
设备和用品常见的筛查设备有传导性听力筛查仪、自动听力筛查仪、AOAE/AABR仪等。
同时需配备响应的消毒器材、听力耳机、耳塞等。
人员要求1. 学龄前儿童听力筛查的人员需具备临床医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职称;2. 筛查人员需经过必要的培训及考核,熟练掌握筛查程序;3. 对于出现不可识别情形或结果异常以及不合格者的处置,需经过听力公共卫生管理专家或耳鼻喉头颈外科专家的审核。
结束语学龄前儿童听力筛查是非常重要的工作,通过严格的筛查和干预,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听力障碍,保障孩子的健康和成长。
本技术规范的出台是一项重大举措,对学龄前儿童听力筛查工作的推进和改进有着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托幼机构应严格实施、认真落实本规范,使学龄前儿童听力筛查工作顺利进行,获得可靠的筛查结果。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生儿访视等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生儿访视等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20•【文号】卫办妇社发[2012]49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生儿访视等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09〕235号),进一步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保健工作质量,我们组织制定了新生儿访视、儿童健康检查、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和儿童营养性疾病管理4个方面的儿童保健技术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附件1: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一、目的定期对新生儿进行健康检查,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并早期发现异常和疾病,及时处理和转诊。
降低新生儿患病率和死亡率,促进新生儿健康成长。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新生儿。
三、内容与方法(一)访视次数1.正常足月新生儿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
(1)首次访视:在出院后7日之内进行。
如发现问题应酌情增加访视次数,必要时转诊。
(2)满月访视:在出生后28~30日进行。
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
2.高危新生儿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首次访视应在得到高危新生儿出院(或家庭分娩)报告后3日内进行。
符合下列高危因素之一的新生儿为高危新生儿。
(1)早产儿(胎龄< 37周)或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 2500克)。
(2)宫内、产时或产后窒息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及颅内出血者。
(3)高胆红素血症。
(4)新生儿肺炎、败血症等严重感染。
(5)新生儿患有各种影响生活能力的出生缺陷(如唇裂、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以及遗传代谢性疾病。
生儿听力筛查规范要求

凡显示出迟发性或进行性听损伤的婴幼儿, 不管其前期的听力筛查结果如何,都应接 受为期3年的听力学和医学监测。
国内新生儿听力普遍筛查的背景状况
中国年均人口出生率保持在1900万左右, 以此类推,出生后2岁和3岁的婴幼儿每年 总和约3800万,加上当年出生的新生儿 和婴幼儿,每年总的婴幼儿群体量可达到 5700万
新生儿听力普遍筛查技术
一、客观听力测试技术 中耳声导抗技术 耳声发射测试技术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技术 40Hz听觉相关电位测试技术
二、主观听力测试技术 行为观察测听技术 视觉强化测听技术 游戏测听技术
耳声发射(OAE)基本原理、测试及操 作技术规范
耳声发射的发现 1978年David T Kemp教授首次报道了关于耳 蜗能够产生耳声发射现象的研究成果。 定义:
我院通过听力学诊断检查-复查-确诊过程, 最后给予听力评估,择期选配助听器。我 中心负责收集患儿的病例资料,信息并报 送医院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按每人 6000元人民币补贴标准,根据助听器选 配的型号,减免助听器实际价格中的 6000元,审批合格后经家属确认签字, 统一时间预约给予验配。
谢 谢!
6.测试结束 7.测试后将探头取出,立即清理干净 8.注意事项 a)探头放入外耳道最关键 耳塞的尺寸合适
探头在外耳道内的位置应适中、安全
测试时探头尽量不用手帮助固定 b)探头检查
由于外耳道内的耵聍等容易堵塞探头,因此 测试前后均应注意探头检查。
c)测试后需Βιβλιοθήκη 重新测试的情况: 探头被牵拉出耳道 外界噪音过大(大于55分贝) 受试者有移动、吞咽等动作 探头堵塞
估测按婴幼儿双耳重度以上的听损伤发病 率为3‰来估计,每年在我国的新生儿群 体中,听损伤人数约为17万。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一)、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限产科和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一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二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1、筛查人员(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的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职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3、文案人员熟练掌握计算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1、房屋筛查机构: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诊治机构:至少设置2间隔音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设置诊室和和综合用房各1间。
2、设备(1)筛查机构(2)诊治机构二、机构职责(一)筛查机构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2、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择。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15•【文号】卫妇社发[2004]439号•【施行日期】2004.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0日)修订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措施之一。
《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已明确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并将其列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
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在北京、上海开展苯丙酮尿症和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的筛查,到目前新生儿疾病筛查已覆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近几年来,为减少听力缺陷,我国将新生儿听力筛查也列入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
为规范新生儿筛查工作,切实提高筛查质量,我部制定了《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2、新生儿疾病筛查实验室检测技术规范3、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4、新生儿疾病筛查追访与管理技术规范5、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诊治技术规范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1: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血片采集是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流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采血质量直接影响实验室检测结果,因此必须按规范要求完成血片采集工作。
一、采血机构及人员要求(一)采血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产科或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采血人员: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临床工作2年以上。
2、接受过新生儿疾病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目的、原则、方法及网络运行;滤纸干血片采集、保存、递送的相关知识;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结果登记和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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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限产科和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一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二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
1、筛查人员
(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
(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的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
(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职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3、文案人员
熟练掌握计算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
1、房屋
筛查机构: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诊治机构:至少设置2间隔音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设置诊室和和综合用房各1间。
2、设备
(1)筛查机构
(2)诊治机构
二、机构职责
(一)筛查机构
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2、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择。
4、对进入筛查程序者,应当向其监护人出具筛查报告单并解释筛查结果,负责复筛、转诊及追访。
5、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基本信息登记、统计、上报。
(二)诊治机构
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认证做好新生儿听力障碍的诊断、治疗、追访及咨询等工作。
2、建立各种诊断和治疗的规章制度,遵循技术操作常规。
3、接受转诊,负责对筛查未通过儿童进行听力学和相应医学诊断,出具《听力诊断报告单》,告知监护人并解释诊断结果。
4、为确诊患儿制定治疗方案并实施或提出可行指导建议。
5、资料登记和保存,统计归档并上报相关信息。
三、技术流程
(一)筛查
1、正常出生新生儿实行两阶段筛查:出生48小时至出院前完成初筛,未通过者及漏筛者于42天内均应当进行双耳复筛。
复筛仍未通过者应当在出生后3个月龄内转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接受进一步诊断。
2、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婴儿出院前进行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ABR)筛查,未通过者直接转诊至听力障碍诊治机构。
3、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过听力筛查仍应当在3年内每年至少随访1次,在随访过程中怀疑有听力损失时,应当及时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就诊。
新生儿听力损失高危因素:(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住院超过5天;
(2)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病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6)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
(7)病毒性或细菌性脑膜炎;
(8)新生儿窒息(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
(9)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症;
(10)体外膜氧;
(11)机械通气超过48小时;
(12)母亲孕期曾试用过耳毒性药物或袢利尿剂、或滥用药物和酒精;
(13)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4、在尚不具备条件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在3个月龄内将新生儿转诊到有条件的筛查机构完成听力筛查。
5、操作步骤
(1)清洁外耳道;
(2)受检儿处于安静状态;
(3)严格按技术操作要求,用筛查型耳声发射仪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进行测试。
(二)诊断
1、复筛未通过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3个月内进行诊断。
2、筛查未通过的NICU患儿应当直接转诊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进行确诊和随访。
3.听力诊断应当根据测试结果进行交叉印证,确定听力障碍的程度和性质。
疑有其他缺陷或全身疾病患儿,指导其到相关科室就诊;疑有遗传因素致听力障碍,到具备条件的医疗保障机构进行遗传学咨询。
4.诊断流程
(1)病史采集
(2)耳鼻喉科检查
(3)听力测试,应当包括电生理和行为听力测试内容,主要有:声导抗(含1000HZ探测音).耳声发射(OAE).听性脑干反应(ABR)和行为测听等基本测试;
(4)辅助检查,必要时进行相关影像学和试验室辅助检查。
(三)干预。
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患儿应当在出生后6个月内进行相
应的临床医学和听力学干预。
(四)随访。
1.筛查机构负责初筛未通过者的随访和复筛。
复筛仍未通过者要及时转诊至诊治机构。
2.诊治机构应当负责可疑患儿的追访,对确诊为听力障碍的患儿每半年至少复诊1次。
3.各地应当制定追踪随访工作要求和流程,并纳入妇幼保健工作常规。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协助诊治机构共同完成对确诊患儿的随访,并做好各项资料登记保存,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辖区内儿童的听力监测及保健。
(五)康复
1.对使用人工听觉装置的儿童,应当进行专业的听觉及言语康复训练。
定期复查并调试。
2.指导听力障碍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到居民所在地有关部门和残联备案,以接受家庭康复指导服务。
四、质量控制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考核评估方案,定期对筛查机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各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
作的医疗机构要建立并维护新生儿听力筛查数据库,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的信息管理工作。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制度
1.严格做好听力筛查质控,以保证筛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并认真做好原始资料的保存和登记工作。
2.通知转诊初、复筛查新生儿42天-3个月内进行听力筛查出听力筛查报告。
3.定期参加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新生儿听力筛查班培训,保持听力筛查技术领先。
4.每月须对听力筛查质控结果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总结,及时问题并及时进行质量改进。
5.听力筛查检测信息资料记录完整,录入数据库,至少存档10年。
新生儿听力筛查寻访制度
1.新生儿听力初筛未通过时,立即电话或书面等方式通知新生儿监护人进行复查,并提供健康教育;
2.敦促听力复筛未通过的患儿在规定时间内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就诊,尽早给予治疗及干预;做好转诊记录。
3.因地址不详或拒绝随访等原因而失访者,须注明原因及备案;
4.每次通知或访视均须记录,相关资料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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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听力筛查信息反馈制度
1.对于初筛听力没有通过新生儿,必须立即告知其监护人42天内进行复筛。
如联系不倒监护人,应做好详细记录。
2.对2次听力筛查没有通过新生儿,应告知监护人在3月龄内转诊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接受进一步诊断,并做好转诊记录。
3.及时将新生儿听力筛查数、复筛数、转诊数等反馈给相关的医疗卫生行政管理单位。
精选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