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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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疾病听力筛查管理规定

新生儿疾病听力筛查管理规定

新生儿疾病听力筛查管理规定一、疾病筛查:1、采血时间应在新生儿出生后72小时(6次哺乳后)进行。

2、采血部位在足后跟内侧或外侧部位,,在刺入周围较大范围稍加压,弃去第一滴血,用滤纸片轻轻接触血滴,让血滴自行吸入滤纸中,血斑直径大于8毫米,最好是10毫米,每个血斑不能重渗,每张标本3个血斑。

3、标本的保存及寄送:血片在室温下自然晾干,避免日照、加热或污染,晾干后装袋密封,放置冰箱保存。

寄送时要仔细核对血片的数量和姓名,并做好登记。

4、特殊新生儿:比如因各种原因提前出院或转院,或出生后72小时未采血者,由出生医院跟踪采血,最迟不宜超过出生后30天。

二:听力筛查:1、出生第二天做听力筛查,初筛不通过者,30天后复查,如果复查未通过,开市级转诊单,并做好转诊记录。

2、转院和转科的新生儿要跟踪筛查,最迟不宜超过30天。

疫苗管理规定:2011年421医院疫苗管理总结我院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管理工作,较好的完成了2011年的工作,全年分娩的活产儿,应种数实种数为,乙肝疫苗接种率为100%。

现将全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强化疫苗管理制度,强化技术培训疫苗的储藏和运输也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疫苗按照品种、批号、分类放,并按照失效期短,对于过期和失效的疫苗应用报表进行登记。

疫苗实现专人管理,有完整规范的登记本,所有的疫苗账目、出入库清晰按照流程合理。

科室新来的同事都要进行了疫苗管理的初步培训。

二:加强冷链管理,保证疫苗的效价冷链设备配置足够,能正确使用,保养冷链设备,有完整的记录。

对疫苗冷链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疫苗冷链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疫苗运输途中,避免高温,从而很好的保证疫苗的效价。

三:扎实的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按照批号短效期先用长效期后用,一次性注射器按照要求规范使用,出入库账目登记清楚。

十月份开始使用了免费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配套的乙肝疫苗,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进行,疫苗使用要足量、适量的原则,不能缺也不能浪费.2011年疫苗接种后无异常反应发生率为0,转科的新生儿我们也会及时接种。

0到6岁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

0到6岁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

0到6岁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环境噪音和电子设备的使用日益增加,人们对于儿童耳及听力保健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特别是0到6岁儿童,他们的听力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一阶段是他们语言习得的关键期。

本文将介绍0到6岁儿童耳及听力保健的技术规范,并提供相关建议,以确保他们的听力健康。

一、新生儿听力筛查对于新生儿来说,及早发现和干预潜在听力问题非常重要。

根据技术规范,新生儿应在出生后尽快进行听力筛查。

常用的筛查方法包括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BR)和自动耳脑成像(OAE)。

这些筛查方法能快速、准确地评估婴儿的听力水平,提供早期干预的机会。

二、儿童听力评估对于0到6岁的儿童,定期进行听力评估非常重要。

儿童的听力发育很快,因此一次评估可能无法全面了解他们的听力水平。

根据技术规范,建议儿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听力评估。

评估方法可以包括听力阈值测定、言语感知和鉴别能力测试等。

通过定期评估,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听力问题,确保儿童在语言习得的过程中没有障碍。

三、儿童听力环境管理良好的听力环境对于儿童的听力保护至关重要。

根据技术规范,建议儿童的日常环境噪音不应超过55分贝。

在家庭和学校等场所,我们应尽量避免过度噪音刺激,保持相对安静的环境。

此外,减少儿童使用耳机和长时间接触高音量音乐的习惯也很重要。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减少对儿童听力的损害。

四、儿童听力保护器具使用对于需要特殊听力保护的儿童,规范的使用听力保护器具也是非常关键的。

根据技术规范,儿童使用耳塞或耳罩等听力保护器具时,应确保其质量合格,合适舒适,并且能够有效阻挡环境噪音。

另外,儿童在水上活动或噪音环境中应使用防水、防噪音的听力保护器具,以确保他们的听力安全。

五、儿童言语康复训练如果儿童被确诊为听力障碍,早期干预和言语康复训练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技术规范,建议儿童在确定听力问题后应立即开始干预和康复训练。

这种训练旨在提高儿童的语言习得能力和言语交流能力,帮助他们最大限度地发展听力和语言能力。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技术和方法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技术和方法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技术和方法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新生儿听力筛查已成为早期识别和干预婴儿听力问题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用的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和方法,以帮助广大父母更好地了解和关注自己宝宝的听力健康。

一、目测观察法目测观察法是最简单、经济且无侵入性的新生儿听力筛查方法之一。

医生或护士可以通过观察婴儿对声音或响动的反应来初步判断其听力情况。

例如,医务人员可以拍打玩具制造响声,观察是否引起婴儿转头、吸吮或突然停止活动等。

这种方法适用于所有年龄段的新生儿,但并不能提供准确度高的结果。

二、自发行为测试法自发行为测试法是通过观察新生儿在接收到声音时的自发行为来评估其听力功能。

这些行为包括:眨眼、吸吮、颜面表情变化等。

医务人员可以通过播放不同频率和强度的声音来观察婴儿对声音的反应,并根据反应情况初步判断听力功能是否正常。

虽然这种方法简单易行,但准确性有限,无法提供具体的听力指标。

三、听性诱发电位检测法听性诱发电位检测法是一种利用仪器来评估新生儿听力功能的无创性筛查方法。

该方法通过记录婴儿内耳神经对声音刺激的电信号来评估其听觉系统的状态。

医务人员会在宝宝头皮上贴上电极,并向其耳朵内播放短暂的声音刺激,仪器会记录下婴儿大脑对声音刺激产生的电活动。

通过分析这些电信号,医务人员可以评估出宝宝听力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四、耳科医生筛查法耳科医生筛查法是一种专业且全面评估新生儿听力功能的方法。

耳科医生会使用多种工具和技术来检查宝宝的耳部结构和功能,包括外耳、中耳以及内耳。

通过这些检查,医生可以判断婴儿是否存在听力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治疗方案。

这种方法准确性高,能够提供详细和具体的听力测试结果,但需要专业的医疗设备和经验丰富的医生进行操作。

五、自助筛查工具除了以上几种专业的筛查方法外,现在市面上也有一些自助式新生儿听力筛查工具。

这些工具通常是一些便携式设备,父母可以在家中使用。

婴儿戴上耳机或听骨导电器,设备会播放音频并记录宝宝对声音的反应。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X年版)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X年版)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一)、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限产科和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一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二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1、筛查人员(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的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职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3、文案人员熟练掌握计算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1、房屋筛查机构: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诊治机构:至少设置2间隔音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设置诊室和和综合用房各1间。

2、设备(1)筛查机构(2)诊治机构二、机构职责(一)筛查机构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2、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择。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指定。
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
核后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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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筛查人员。
• 2.诊治人员。
• (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 • (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
中专以上学历。
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
(二)人员要求 • (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
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 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 4.诊断流程。 • (1)病史采集; • (2)耳鼻咽喉科检查; • (3)听力测试,应当包括电生理和行为听力测试内容,主要有:声
导抗(含1000Hz探测音)、耳声发射(OAE)、听性脑干反应(ABR) 和行为测听等基本测试;
• (4)辅助检查,必要时进行相关影像学和实验室辅助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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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干预。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患儿应当在出生后6个月内 进行相应的临床医学和听力学干预。
知情选择
我已经充分了解了该项检查的性质、合理的预期目的、风险性和必要性,对其中的疑问已经得到医生的解答。
我同意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
监护人签名
年月日
我已被告知孩子患耳聋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我不同意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
监护人签名
年月日
监护人 现住地址: 省(区、市) 州(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号 监护人联系方式:
• 5.资料登记和保存,统计归档 并上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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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筛查。
• 2.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
• 1.正常出生新生儿实行两
(NICU)婴儿出院前进行
阶段筛查:出生后48小时
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ABR)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

附件3: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整体目标是初期发觉有听力障碍的儿童,并能给予及时干与,减少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

一、大体要求(一)机构设置一、筛查机构(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产科或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

(2)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3)职责: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出具报告,资料记录归档并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并转诊,对通过筛查的高危儿要建议其按期至儿童保健网络随访。

二、检测机构(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2)取得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新生儿听力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

(3)职责:负责听力障碍确诊,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出具报告,资料记录归档并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建议确诊患儿进入干与程序。

(二)人员要求从事听力筛查和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经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一、筛查人员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实施,由通过听力学专门培训的技(护)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二、检测人员(1)业务负责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负责听力诊断的业务工作。

(2)听力测试人员由从事听力学或耳鼻咽喉科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

3、文案人员熟练掌握运算机操作(文字处置及统计)技术且有档案管理的工作经验。

(三)衡宇要求一、筛查机构设置1间相对比较安静的专用房间,配备诊察床和办公桌椅,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上。

二、检测机构(1)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的测听室2间。

(2)诊室1间,并配诊察床,面积至少在10平方米。

(3)综合用房1间。

(四)设备要求一、筛查二、检测二、筛查(一)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应进行普遍性筛查,不具有条件的地方应按照本地情形,至少进行听力障碍高危新生儿筛查。

听力高危因素包括:一、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二、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等引发的宫内感染;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五、诞生体重低于1500克;六、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7、母亲孕期曾利用过耳毒性药物;八、细菌性脑膜炎;九、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10、机械通气时刻5天以上;1一、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新生儿听力筛查

新生儿听力筛查

复筛
足月正常出生新生儿初筛未通过者及漏 筛者于生后30-42天内进行双耳复筛 早产儿在修正月龄36周后30-42天内行 双耳复筛
住在NICU的新生儿初筛未通过不再复筛, 直接进入诊断程序
筛查环境
1.听力筛查环境要求相对安静,环境噪声控制在
≤45dB(A)。
2.通风良好
筛查模式
初筛: 足月正常出生新生儿:OAE或AABR 单纯早产儿: OAE或AABR 有听损伤高危因素的婴儿 : OAE+AABR 复筛: 重症监护病房(NICU)婴儿:不复筛 初筛不通过(refer)的:OAE+AABR
通过
初筛(OAE、AABR )
未通过 通过
传授各年龄段相应的听性 行为反应观察方法及发放 科普宣教资料
复筛(生后42天左右,OAE、AABR)
未通过 正常
诊断性检查(生后3个月)
确诊听损伤
随访至3岁最少每 年1 次
发 现 听 性 行 为 异 常 或 听 损 伤
干预(生后6个月)
定期复查听力至6 岁最少每半年1次
筛查技术人员陈述 我已经告知监护人该新生儿将要进行听力筛查的性质、目的、风险 性、必要性和费用,并且解答了关于此次筛查的相关问题。 筛查技术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3、预防交叉感染
筛查人员 :检查前要洗手 探头、耳塞:探头的头部用酒精棉球擦拭消毒,耳塞
一人一塞
仪器及用品:定期用紫外线照射消毒 特殊感染的新生儿 :如梅毒感染,待化验结果正常
如果新生儿在医院没通过筛查,接 下来应该做什么?
绝大多数医院会建议首次筛选未通过的新 生儿到更专业的听力检测中心做系统检查 和诊断。有时,一些简单的问题比如羊水 堵塞等可以在第二次筛选之前解决。第二 次筛查非常重要。 如果第二次筛选仍没通过,那么就有必要 做诊断性的听力测试,转诊到有资质的当 地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中心进一步检查。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一)、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限产科和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一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二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1、筛查人员(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的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职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3、文案人员熟练掌握计算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1、房屋筛查机构: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诊治机构:至少设置2间隔音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设置诊室和和综合用房各1间。

2、设备(1)筛查机构(2)诊治机构二、机构职责(一)筛查机构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2、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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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产科或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1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2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

1.筛查人员。

(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

(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

(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3.文案人员。

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

1.房屋。

筛查机构: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 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诊治机构:至少设置2间隔声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设置诊室和综合用房各1间。

2.设备。

(1)筛查机构
(2)诊治机构
(一)筛查机构。

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2.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择。

4.对进入筛查程序者,应当向其监护人出具筛查报告单并解释筛查结果,负责复筛、转诊及追访。

5.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基本信息登记、统计、上报。

(二)诊治机构。

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新生儿听力障碍的诊断、治疗、追访及咨询等工作。

2.建立各种诊断和治疗的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接受转诊,负责对筛查未通过儿童进行听力学和相应医学诊断,出具《听力诊断报告单》,告知监护人并解释诊断结果。

4.为确诊患儿制订治疗方案并实施或提出可行的指导建议。

5.资料登记和保存,统计归档并上报相关信息。

三、技术流程
(一)筛查。

1.正常出生新生儿实行两阶段筛查:出生后48小时至出院前完成初筛,未通过者及漏筛者于42天内均应当进行双耳复筛。

复筛仍未通过者应当在出生后3个月龄内转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接受进一步诊断。

2.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婴儿出院前进行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ABR)筛查,未通过者直接转诊至听力障碍诊治机构。

3.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过听力筛查仍应当在3年内每年至少随访1次,在随访过程中怀疑有听力损失时,应当及时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就诊。

新生儿听力损失高危因素: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住院超过5天;
(2)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病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6)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
(7)病毒性或细菌性脑膜炎;
(8)新生儿窒息(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
(9)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征;
(10)体外膜氧;
(11)机械通气超过48小时;
(12)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或袢利尿剂、或滥用药物和酒精;
(13)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4.在尚不具备条件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在3个月龄内将新生儿转诊到有条件的筛查机构完成听力筛查。

5.操作步骤。

(1)清洁外耳道;
(2)受检儿处于安静状态;
(3)严格按技术操作要求,采用筛查型耳声发射仪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进行测试。

(二)诊断。

1. 复筛未通过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3个月内进行诊断。

2.筛查未通过的NICU患儿应当直接转诊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进行确诊和随访。

3.听力诊断应当根据测试结果进行交叉印证,确定听力障碍程度和性质。

疑有其他缺陷或全身疾病患儿,指导其到相关科室就诊;疑有遗传因素致听力障碍,到具备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遗传学咨询。

4.诊断流程。

(1)病史采集;
(2)耳鼻咽喉科检查;
(3)听力测试,应当包括电生理和行为听力测试内容,主要有:声导抗(含1000Hz探测音)、耳声发射(OAE)、听性脑干反应(ABR)和行为测听等基本测试;
(4)辅助检查,必要时进行相关影像学和实验室辅助检查。

(三)干预。

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患儿应当在出生后6个月内进行相应的临床医学和听力学干预。

(四)随访。

1.筛查机构负责初筛未通过者的随访和复筛。

复筛仍未通过者要及时转诊至
诊治机构。

2.诊治机构应当负责可疑患儿的追访,对确诊为听力障碍的患儿每半年至少复诊1次。

3.各地应当制定追踪随访工作要求和流程,并纳入妇幼保健工作常规。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协助诊治机构共同完成对确诊患儿的随访,并做好各项资料登记保存,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辖区内儿童的听力监测及保健。

(五)康复。

1.对使用人工听觉装置的儿童,应当进行专业的听觉及言语康复训练。

定期复查并调试。

2.指导听力障碍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到居民所在地有关部门和残联备案,以接受家庭康复指导服务。

四、质量控制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考核评估方案,定期对筛查机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的医疗机构要建立并维护新生儿听力筛查数据库,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的信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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