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2010版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生育健康杂志》
【年(卷),期】2005(16)1
【摘要】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总体目标是早期发现有听力障碍的儿童,并能给予及时干预,减少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
【总页数】3页(P6-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
【相关文献】
1.解读2010年版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J], 黄丽辉
2.新生儿听力与聋病易感基因联合筛查及干预管理系统在听力筛查中的应用价值[J], 蓝英;胡敏;何玮;赵世杰;梁兴明;杨强威
3.听力筛查仪在新生儿听力筛查中的应用 [J], 卢玲珠;聂智风;陈朝阳
4.探究听力筛查技术在新生儿听力筛查中的作用 [J], 农海琼
5.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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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试行)

榆林市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试行)根据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制定机构要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含产科、儿科、耳鼻喉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房屋要求:筛查机构:筛查室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音小于等于45db(A)。
诊治机构:2间隔音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诊室1间,综合用房1间。
设备要求:筛查机构筛查型耳声发射仪或自动听性脑干反仪。
计算机(接入网络)。
诊治机构诊断型听觉诱发电位仪。
诊断型耳声发射仪。
诊断型声导抗仪(含226Hz和1000Hz探测音)。
诊断型听力计,声扬测试系统。
计算机(接入网络)。
人员要求:筛查机构具有医学相关中专以上学历。
接受过卫生厅新生儿听力筛查培训取得合格证。
诊治机构从事听力障碍诊治人员要取得执业医师证中级以上耳鼻喉科职称。
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医学中专学历,接受过卫生厅新生儿听力筛查培训取得合格证。
职责要求:筛查机构严格按照市局方案流程执行筛查前宣教、知情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出具报告解释筛查结果,复筛、转诊及追访筛查、复查基本信息登记、统计、上报。
诊治机构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新生儿听力障碍的诊断、治疗、追访。
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
接受转诊,负责对筛查未通过患儿进行听力学和相应医学诊断,出具《听力诊断报告》,并解释结果。
为患儿制定治疗方案(每人一份),并实施方案,提出可行的指导建议。
资料登记、保存、统计、归档,并上报相关信息。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X年版)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一)、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限产科和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一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二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1、筛查人员(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的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职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3、文案人员熟练掌握计算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1、房屋筛查机构: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诊治机构:至少设置2间隔音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设置诊室和和综合用房各1间。
2、设备(1)筛查机构(2)诊治机构二、机构职责(一)筛查机构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2、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择。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附件3: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总体目标是早期发现有听力障碍的儿童,并能给予及时干预,减少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
一、基本要求(一)机构设置1、筛查机构(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产科或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
(2)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3)职责: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出具报告,资料登记归档并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并转诊,对通过筛查的高危儿要建议其定期至儿童保健网络随访。
2、检测机构(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2)获得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新生儿听力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
(3)职责:负责听力障碍确诊,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出具报告,资料登记归档并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建议确诊患儿进入干预程序。
(二)人员要求从事听力筛查和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经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1、筛查人员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实施,由经过听力学专门培训的技(护)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2、检测人员(1)业务负责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负责听力诊断的业务工作。
(2)听力测试人员由从事听力学或耳鼻咽喉科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
3、文案人员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文字处理及统计)技术且有档案管理的工作经验。
(三)房屋要求1、筛查机构设置1间相对比较安静的专用房间,配备诊察床和办公桌椅,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上。
2、检测机构(1)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的测听室2间。
(2)诊室1间,并配诊察床,面积至少在10平方米。
(3)综合用房1间。
(四)设备要求1、筛查二、筛查(一)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应进行普遍性筛查,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应根据当地情况,至少进行听力障碍高危新生儿筛查。
听力高危因素包括:1、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2、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5、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6、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7、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8、细菌性脑膜炎;9、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10、机械通气时间5天以上;11、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学龄前儿童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

学龄前儿童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前言为了加强学龄前儿童听力筛查工作,提高筛查的准确率和可靠性,卫生部联合专家组制定了本技术规范,以指导学龄前儿童听力筛查的全过程,包括筛查对象、方式、流程、设备、人员等方面,希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托幼机构能认真贯彻实施,确保学龄前儿童听力筛查工作顺利进行。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学龄前儿童,旨在建立起相应的听力筛查流程和技术标准。
筛查目的早期发现儿童听力障碍和干预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听力障碍对儿童的影响,提高其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水平。
因此学龄前儿童听力筛查的目的是筛查儿童听力情况,及时发现和干预听力障碍。
筛查对象学龄前儿童可按时间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筛查,分别为:- 新生儿:均需进行听力筛查;- 1-3岁:建议每一岁进行一次;- 3-6岁:建议至少进行一次。
筛查方式学龄前儿童听力筛查可采用纯音测听、语音测听及耳科医师检查三种方式进行。
流程1. 联系家长,取得同意后进入下一步;2. 选择合适的筛查方式进行;3. 进行相关问卷调查和病史采集;4. 评估结果,并进行记录和反馈;5. 对筛查结果为风险儿童者,需及时进行定期或专业干预。
设备和用品常见的筛查设备有传导性听力筛查仪、自动听力筛查仪、AOAE/AABR仪等。
同时需配备响应的消毒器材、听力耳机、耳塞等。
人员要求1. 学龄前儿童听力筛查的人员需具备临床医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职称;2. 筛查人员需经过必要的培训及考核,熟练掌握筛查程序;3. 对于出现不可识别情形或结果异常以及不合格者的处置,需经过听力公共卫生管理专家或耳鼻喉头颈外科专家的审核。
结束语学龄前儿童听力筛查是非常重要的工作,通过严格的筛查和干预,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听力障碍,保障孩子的健康和成长。
本技术规范的出台是一项重大举措,对学龄前儿童听力筛查工作的推进和改进有着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托幼机构应严格实施、认真落实本规范,使学龄前儿童听力筛查工作顺利进行,获得可靠的筛查结果。
_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_2010版_修订完成_

掘和辅助决策 。系统可通过内置的矢 量地图自动实 现城 建坐标的采集 , 相对于 同期单 纯依靠 GPS模块 作为空 间 信息采集工具的研 究 [ 6] , 本次 研究在 GPS信号 易被遮 挡 的城市区域尤为实用 。
智能手机信息采集系统的使用为 从事现场流行 病学 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了一种有别 于传统纸质记 录的 新方法 , 使任务 下发 、信 息采集 、结果上 报和 审核 等环 节
《技术规范 (2010年版 )》由六个部分组成 :新生儿遗传代谢 病筛查血片 采集技术 规范 ;新生 儿遗传 代谢病筛 查实验室检测技术规范 ;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 甲状腺 功能减 低症 诊治技 术规范 ;新生 儿遗传 代谢 病筛查 操作流 程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知情同意书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 生儿听力 筛查技 术流程和 新生儿 听力筛查 知情同意书 。主要对筛查机构 、诊治机构 、人员 和设备 要求以及 技术流 程等内 容作了 具体 规定和 修改 。与 2004 年版的技术规范相比 , 《技术规范 (2010年版 )》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
生儿听力筛查规范要求

凡显示出迟发性或进行性听损伤的婴幼儿, 不管其前期的听力筛查结果如何,都应接 受为期3年的听力学和医学监测。
国内新生儿听力普遍筛查的背景状况
中国年均人口出生率保持在1900万左右, 以此类推,出生后2岁和3岁的婴幼儿每年 总和约3800万,加上当年出生的新生儿 和婴幼儿,每年总的婴幼儿群体量可达到 5700万
新生儿听力普遍筛查技术
一、客观听力测试技术 中耳声导抗技术 耳声发射测试技术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技术 40Hz听觉相关电位测试技术
二、主观听力测试技术 行为观察测听技术 视觉强化测听技术 游戏测听技术
耳声发射(OAE)基本原理、测试及操 作技术规范
耳声发射的发现 1978年David T Kemp教授首次报道了关于耳 蜗能够产生耳声发射现象的研究成果。 定义:
我院通过听力学诊断检查-复查-确诊过程, 最后给予听力评估,择期选配助听器。我 中心负责收集患儿的病例资料,信息并报 送医院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按每人 6000元人民币补贴标准,根据助听器选 配的型号,减免助听器实际价格中的 6000元,审批合格后经家属确认签字, 统一时间预约给予验配。
谢 谢!
6.测试结束 7.测试后将探头取出,立即清理干净 8.注意事项 a)探头放入外耳道最关键 耳塞的尺寸合适
探头在外耳道内的位置应适中、安全
测试时探头尽量不用手帮助固定 b)探头检查
由于外耳道内的耵聍等容易堵塞探头,因此 测试前后均应注意探头检查。
c)测试后需Βιβλιοθήκη 重新测试的情况: 探头被牵拉出耳道 外界噪音过大(大于55分贝) 受试者有移动、吞咽等动作 探头堵塞
估测按婴幼儿双耳重度以上的听损伤发病 率为3‰来估计,每年在我国的新生儿群 体中,听损伤人数约为17万。
新生儿听力筛查

复筛
足月正常出生新生儿初筛未通过者及漏 筛者于生后30-42天内进行双耳复筛 早产儿在修正月龄36周后30-42天内行 双耳复筛
住在NICU的新生儿初筛未通过不再复筛, 直接进入诊断程序
筛查环境
1.听力筛查环境要求相对安静,环境噪声控制在
≤45dB(A)。
2.通风良好
筛查模式
初筛: 足月正常出生新生儿:OAE或AABR 单纯早产儿: OAE或AABR 有听损伤高危因素的婴儿 : OAE+AABR 复筛: 重症监护病房(NICU)婴儿:不复筛 初筛不通过(refer)的:OAE+AABR
通过
初筛(OAE、AABR )
未通过 通过
传授各年龄段相应的听性 行为反应观察方法及发放 科普宣教资料
复筛(生后42天左右,OAE、AABR)
未通过 正常
诊断性检查(生后3个月)
确诊听损伤
随访至3岁最少每 年1 次
发 现 听 性 行 为 异 常 或 听 损 伤
干预(生后6个月)
定期复查听力至6 岁最少每半年1次
筛查技术人员陈述 我已经告知监护人该新生儿将要进行听力筛查的性质、目的、风险 性、必要性和费用,并且解答了关于此次筛查的相关问题。 筛查技术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3、预防交叉感染
筛查人员 :检查前要洗手 探头、耳塞:探头的头部用酒精棉球擦拭消毒,耳塞
一人一塞
仪器及用品:定期用紫外线照射消毒 特殊感染的新生儿 :如梅毒感染,待化验结果正常
如果新生儿在医院没通过筛查,接 下来应该做什么?
绝大多数医院会建议首次筛选未通过的新 生儿到更专业的听力检测中心做系统检查 和诊断。有时,一些简单的问题比如羊水 堵塞等可以在第二次筛选之前解决。第二 次筛查非常重要。 如果第二次筛选仍没通过,那么就有必要 做诊断性的听力测试,转诊到有资质的当 地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中心进一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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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
卫生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产科或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1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2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
1.筛查人员。
(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
(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
(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3.文案人员。
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
1.房屋。
筛查机构: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 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诊治机构:至少设置2间隔声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设置诊室和综合用房各1间。
2.设备。
(1)筛查机构
(2)诊治机构
二、机构职责
(一)筛查机构。
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2.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择。
4.对进入筛查程序者,应当向其监护人出具筛查报告单并解释筛查结果,负责复筛、转诊及追访。
5.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基本信息登记、统计、上报。
(二)诊治机构。
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新生儿听力障碍的诊断、治疗、追访及咨询等工作。
2.建立各种诊断和治疗的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接受转诊,负责对筛查未通过儿童进行听力学和相应医学诊断,出具《听力诊断报告单》,告知监护人并解释诊断结果。
4.为确诊患儿制订治疗方案并实施或提出可行的指导建议。
5.资料登记和保存,统计归档并上报相关信息。
三、技术流程
(一)筛查。
1.正常出生新生儿实行两阶段筛查:出生后48小时至出院前完成初筛,未通过者及漏筛者于42天内均应当进行双耳复筛。
复筛仍未通过者应当在出生后3个月龄内转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接受进一步诊断。
2.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婴儿出院前进行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ABR)筛查,未通过者直接转诊至听力障碍诊治机构。
3.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过听力筛查仍应当在3年内每年至少随访1次,在随访过程中怀疑有听力损失时,应当及时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就诊。
新生儿听力损失高危因素: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住院超过5天;
(2)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病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6)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
(7)病毒性或细菌性脑膜炎;
(8)新生儿窒息(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
(9)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征;
(10)体外膜氧;
(11)机械通气超过48小时;
(12)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或袢利尿剂、或滥用药物和酒精;
(13)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4.在尚不具备条件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在3个月龄内将新生儿转诊到有条件的筛查机构完成听力筛查。
5.操作步骤。
(1)清洁外耳道;
(2)受检儿处于安静状态;
(3)严格按技术操作要求,采用筛查型耳声发射仪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进行测试。
(二)诊断。
1. 复筛未通过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3个月内进行诊断。
2.筛查未通过的NICU患儿应当直接转诊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进行确诊和随访。
3.听力诊断应当根据测试结果进行交叉印证,确定听力障碍程度和性质。
疑有其他缺陷或全身疾病患儿,指导其到相关科室就诊;疑有遗传因素致听力障碍,到具备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遗传学咨询。
4.诊断流程。
(1)病史采集;
(2)耳鼻咽喉科检查;
(3)听力测试,应当包括电生理和行为听力测试内容,主要有:声导抗(含1000Hz 探测音)、耳声发射(OAE)、听性脑干反应(ABR)和行为测听等基本测试;
(4)辅助检查,必要时进行相关影像学和实验室辅助检查。
(三)干预。
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患儿应当在出生后6个月内进行相应的临床医学和听力学干预。
(四)随访。
1.筛查机构负责初筛未通过者的随访和复筛。
复筛仍未通过者要及时转诊至诊治机构。
2.诊治机构应当负责可疑患儿的追访,对确诊为听力障碍的患儿每半年至少复诊1次。
3.各地应当制定追踪随访工作要求和流程,并纳入妇幼保健工作常规。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协助诊治机构共同完成对确诊患儿的随访,并做好各项资料登记保存,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辖区内儿童的听力监测及保健。
(五)康复。
1.对使用人工听觉装置的儿童,应当进行专业的听觉及言语康复训练。
定期复查并调试。
2.指导听力障碍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到居民所在地有关部门和残联备案,以接受家庭康复指导服务。
四、质量控制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考核评估方案,定期对筛查机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的医疗机构要建立并维护新生儿听力筛查数据库,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的信息管理工作。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流程
听
性
行
为
异
常
或
怀
疑
有
听
力
障
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