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关于上报人口普查相关资料的通知
关于加强户籍人口以及出生、死亡人口登记工作核查的紧急通知【模板】

关于加强户籍人口以及出生、死亡人口
登记工作核查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级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摸底结果发现,我市户籍人口、出生人口和死亡人口有漏登现象。
为保证我市人口普查数据质量,现对我市户籍人口、出生人口和死亡人口普查登记做出以下规定,各区、县级市人普办要及时贯彻到普查员。
一、对于户籍人口,公安户口整顿提供的具体名单一定要登记,如果实在登记不到或公安数据有差错的要说明原因。
二、对于出生人口,计生提供的出生人口要一个一个具体名单比对,该登记的全要登记上来。
(一)对于户籍人口出生的小孩
1、小孩有户口,据实登记。
2、小孩没有户口,小孩户口登记情况和居住情况视同有户口在本户的父母。
即出生小孩的普查表登记项R6、R7、R8和父母相同。
(二)对于流动人口出生的小孩
1、小孩在本户居住,据实登记。
2、小孩没有在本户居住,普查表上可以不登,但要在户主姓名底册上做好记录,并做好分普查区的统计、汇总工作,在上报快速汇总数时一并上报。
三、对于死亡人口
民政提供的死亡人口也要一个一个具体名单比对,落实不到具体家庭的,可以按999特殊编码(全户死亡)处理。
如果户籍人口、出生人口和死亡人口与行政记录有差别尤其低于行政记录的一定要说明原因。
XX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忻政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忻政发〔2009〕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办,各大中型企业及驻忻有关单位: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11月1日零时进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查清十年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分XXX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情况,为科学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9〕2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
人口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社会各方面,组织实施难度较大。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做好普查各项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忻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全市人口普查的组织与实施。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与协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县级机构要求2009年10月底前成立,乡级机构要求2009年12月底前成立。
各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及驻忻有关单位,要建立人口普查办公室,2010年3月底前完成机构组建工作。
各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及驻忻有关单位人口普查办公室,在驻地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把本单位的人口普查工作搞好。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2•【字号】眉府函[2009]135号•【施行日期】2009.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眉府函〔2009〕1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川府发〔2009〕30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内容调查全市人口和住户基本情况。
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二、时间安排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总体安排,人口普查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我市具体安排为:第一阶段--普查准备阶段。
从2009年9月1日到2010年10月31日。
主要工作是,建立普查机构、拟定工作计划、试点、落实普查经费、筹备普查物资、宣传动员、选调普查员、培训、户口整顿等工作;第二阶段--普查登记复查阶段。
从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
主要工作是,普查员入户登记、复查和事后质量抽查等工作;第三阶段--数据整理和发布阶段。
从2010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主要工作是,快速汇总、普查表编码、数据录入、审核汇总、发布主要数据公报、普查资料开发利用等工作。
三、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眉山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全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采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各类问题。
普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2009年12月20日前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辖区普查工作。
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普查工作。
关于认真做好人口普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人口普查摸底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市人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切实搞好人口普查摸底工作,为正式登记打好坚实的基础,现将做好摸底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精心组织摸底调查工作摸底工作是普查登记前必要的准备阶段,是人口普查诸多环节中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有效提高数据质量的保证。
该项工作涉及的工作量和难度极大,需要各级各部门普查工作人员共同努力和全社会的支持配合。
各级普查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摸底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摸底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制定出专门的摸底工作方案并认真落实,确保该项工作在序开展。
二、严格各项操作规定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摸底工作细则》和上级人普机构的统一要求,认真完成人口普查摸底阶段的各项工作。
(一)认真做好摸底调查的各项准备。
包括认真绘制好普查小区地图,做好物资准备等普查保障,做好制度准备,建立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建立日报或二日报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
整理和运用好相关人口基础资料,要按照市人普办《关于整理提供人口普查相关基础资料的通知》(广府人普办字[2010]28号文件)要求,从公安、计生、民政、卫生、劳动、教育等部门收集整理相关人口行政资料,并在摸底时加强资料的相互对比,确保摸底人口数量的不重不漏和摸底所需相关人口记录的完备。
(二)严格坚持逐户摸底的原则。
要认真组织“两员”,对责任区域内的建筑物、房屋、住户及人口进行逐一摸排,要求入户率和见面率达到100%,切实做到“区不漏房、房不漏户、户不漏人”。
(三)认真编制《户主姓名底册》和填报《摸底登记表》。
要严格按照《国家人普办关于做好〈户主姓名底册〉编制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国人普办字[2010]33号)要求,编制《户主姓名底册》(见附件)并妥善保存。
同时,规范填报《摸底登记表》(见附件)的各项内容。
(四)把握好摸底工作进度。
全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摸底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至20日。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普政发[2009]153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普政发〔2009〕1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9〕115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以来,我市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查清10年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结构、分XXX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对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科学准确的人口信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认真组织开展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全面、准确地提供人口普查各项数据,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
具体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出生、死亡、住房情况等。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三、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我市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普洱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领导小组在市统计局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人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各县(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认真做好本地区人口普查工作,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30•【字号】惠府办[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惠府办〔2009〕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定于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和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粤府〔2009〕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和市情市力调查。
2000年我市通过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摸清了全市人口的数量、结构、分XXX居住环境等状况,为促进社会发展、提高人口素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十年来,我市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
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查清十年来我市人口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台教育、社保、就业等惠民政策,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决策依据。
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作为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建设科学发展惠民之州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
人口普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为加强对我市人口普查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惠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负责我市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区要抓紧成立人口普查领导机构,负责辖区内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制定工作责任制,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普查工作领导到位、组织有序。
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海政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鲁政发〔2020〕4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烟政发〔2020〕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普查的目的和意义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一项重大的市情市力调查。
普查将全面查清我市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对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准确把握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时间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三、扎实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成立普查机构。
市政府成立海阳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全市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与协调。
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型调查经费开⽀问题的暂⾏规定》的通知⽂号:国统字[1995]133号颁布⽇期:1995-05-04执⾏⽇期:1995-05-0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统计局、财政局:现将《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型调查经费开⽀问题的暂⾏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型调查经费开⽀问题的暂⾏规定附件: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型调查经费开⽀问题的暂⾏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国家普查制度改⾰统计调查体系请⽰的通知》(国发〔1994〕42号),进⼀步明确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第三产业、⼯业、农业、基本统计单位)和⼤型调查(如投⼊产出调查、1%⼈⼝调查等)经费⽀出的范围,划清⽀出渠道,规范列⽀科⽬,合理安排预算,确保普查和⼤型调查任务的顺利进⾏,现特作出如下规定:⼀、普查和⼤型调查经费⽀出范围的规定1.印刷费:是指调查表、过录表、指标解释、指导⼿册、⽬录、代码、培训教材、资料汇编、⽂件等与调查直接有关的印刷费⽤。
2.试点费:指各级进⾏调查⽅案必须进⾏试点的费⽤。
3.培训费:指组织普查教员、普查员、调查员、录⼊员、编码员进⾏业务培训所需的各种费⽤。
4.补助费:指⽀付给⽆固定⼯资收⼊的普查员、调查员、录⼊员、编码员的补助费。
5.数据处理费;指调查数据处理⽅案的研制,各种磁盘、光盘、纸张等消耗材料的费⽤。
6.资料邮运保管费:指调查制度、调查资料的包装、运输以及资料保管费⽤。
7.公务费:指普查和⼤型调查业务必须⽀付的办公费、电讯费、会议费等。
8.其他费⽤:指普查和⼤型调查⼯作必需的宣传费、调查对象清理整顿和上述1-7项未包括的其他费⽤。
⼆、普查和⼤型调查经费渠道划分根据国务院有关⽂件规定,普查和⼤型调查经费由中央和地⽅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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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人口普查相关资料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经开区人口普查办公室: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总体安排,11月16日我市人口普查工作将转入到快速汇总、非专项编码和质量验收阶段。
按照省、成都市人普办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近期需要上报的人普相关资料和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登记阶段比对核实资料
1、户籍比对资料。
通过与公安部门户籍整顿资料和辖区派出所提供的“常口信息库”中户籍人员比对仍存在差异的乡镇将差异原因报告及人员花名册以正式文件上报市人普办。
要求:(1)报告中要明确户籍整顿数、“常口信息库”户籍数、人普登记实有户籍数等数据及差异原因;(2)花名册中要有差异人员名单及相应信息;(3)报告须经乡镇人普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加盖公章后于11月18日前上报。
2、出生、死亡人口比对资料。
通过与计生、民政、公安等部门反馈的出生、死亡人口数比对仍存在差异的乡镇将差异原因报告及人员花名册以正式文件上报市人普办。
要求:(1)报告中要明确计生部门出生、死亡人口数,人普登记实有出生、死亡人口数等数据及差异原因;(2)花名册中要有差异人员名单及相应信息;(3)报告须经乡镇人普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加盖公章后于
11月18日前上报。
3、《户主姓名底册》“空房”核实。
各乡镇要按照省人普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川人普办字〔2010〕70号)文件中:“普查员在《摸底登记表》中注明的“空房”,居委会要组织力量重新核实,通过相关资料,如近期是否交了水、电、气费等进行判定,居委会人口普查小组组长要在核实认定的《摸底登记表》上签名认可后,才能定性为“空房”。
”的要求(详见都人普办〔2010〕34号),并于11月15日前用正式登记表内容修正完成各普查小区的《户主姓名底册》,上报市人普办时间另行通知。
二、快速汇总(过录)表
请各乡镇严格按照成都市人普办《关于认真开展快速汇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快速汇总工作。
要求:1、开列到普查小区的普查区《快速汇总(过录)表》电子文件于11月18日下午5时前上报;2、20日上报开列到普查区的乡级《快速汇总(过录)表》、开列到普查小区的普查区《快速汇总(过录)表》纸质文件和开列到户的普查小区《快速汇总(过录)表》纸质文件;3、乡级、普查区、普查小区三级《快速汇总(过录)表》纸质文件均要有同级人普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
三、质量验收表
按照《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的规定,11月16日-25日为人口普查正式登记和快速汇总质量验收阶段。
要求:1、各
乡镇(街道办)、经开区人普办要开展对本乡镇所有普查区登记质量和快速汇总质量验收工作;2、对本乡镇全部普查区验收完后要有验收报告并经乡镇人普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后于11月25日前上报;3、乡级《登记阶段质量验收表》和《快速汇总质量验收表》于11月25日前上报。
附件:都江堰市“六普”近期有关资料上报内容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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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六普”近期有关资料上报内容及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