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须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实用文档(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企业名称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实用文档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网上申请操作指引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网上申请操作指引在这个数字化时代,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网上申请变得尤为重要。
特别是对创业者来说,名字不仅是一个标签,更是品牌的灵魂。
今天,我就跟大家聊聊这个过程,分享一些小技巧和注意事项。
一、申请准备1.1 确定名称首先,想好你的企业名称。
这个名字要简洁明了,容易记住。
最好能反映出你所从事的行业特点。
比如,做餐饮的,可以考虑加入“味”或者“食”这样的字眼。
还有啊,避免使用大众化的词汇,像“科技”“咨询”这种,得让人耳目一新。
选名称就像选对象,得有吸引力。
1.2 查重接下来,务必进行名称查重。
网上有很多查询工具,像个侦探一样,确保你选的名字没有被注册。
你不想在最后关头发现,自己心爱的名字已经被别人用了。
查重这一步非常重要,省得浪费时间和精力。
二、网上申请2.1 登录系统准备好一切后,打开相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系统。
这个步骤可能会有点小复杂,但别担心,跟着指示走就好。
点击注册,输入一些基本信息。
记得用清晰的邮箱地址,这样方便后续的沟通。
2.2 填写资料接下来,填写申请表格。
这里的每一个信息都要准确无误,包括你的身份信息和联系电话。
尽量保持简洁,避免不必要的赘述。
表格填写的时候,心里想着:要让审核的人一目了然。
万一出错,得不偿失。
2.3 提交审核资料填完后,检查一遍,确保没有遗漏。
点击提交,心里总是有点小紧张,期待审核的结果。
通常来说,审核时间不会太长,但耐心等候的过程中,别忘了做好其他准备,比如公司注册的其他材料。
三、审核结果3.1 结果通知几天后,你就会收到审核结果的通知。
若是通过,那真是太好了!可以继续注册流程。
如果不幸被拒,别灰心。
审核意见会给你一些改进的建议,重新调整一下,接着再来申请。
3.2 复核申请如果觉得审核意见不合理,申请复核是个不错的选择。
准备好充分的材料和理由,去争取那份心心念念的名字。
创业路上,总会遇到一些波折,这也是一种磨炼。
四、总结说到底,企业名称的申请并不是一件难事。
内资企业登记须知

内资企业登记须知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前应认真了解相关企业登记的法律法规,仔细阅读本须知和相关表格的填写说明。
企业登记申请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否则应承担由提交虚假材料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一、材料准备说明1、申请人在填写材料时,请仔细阅读《登记提交材料目录》、《登记申请书》、《委托书》等需填写的文书中的注释与填写说明,并按要求填写。
2、在申请表格中,需签字的地方应当由本人亲笔签名,被书面授权代为签名的人提交书面授权书后可以在被授权的范围内代为签署。
3、设立、注销表格应当填写表格中的全部内容。
变更、备案表格只需填写与本次申请的变更相关的内容。
表格、文书中的日期都应当填写。
4、材料中加盖的公章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公章,不得与企业登记名称不符,不得加盖未经登记或已注销、吊销企业的公章。
5、凡要求出示原件的材料申请人还需提交复印件。
所有提交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完整,由提供者在复印件的每页(或骑缝)上签章(单位盖章、自然人签字)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二、关于企业名称登记应注意的事项1、企业名称的申请和使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
在经营活动中,企业应当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全称,从事的主营业务与其行业表述用语应当一致。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
企业登记时登记机关审查发现名称预先核准时申请的主营业务与企业登记时的主营业务不一致要求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人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
申请人不得以企业名称已很准为由抗辩登记机关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的审查。
3、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中如果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报经审批内容,该企业设立登记时,必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如不能提交,不得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应另行申请企业名称。
三、关于企业股东(投资人)或在企业任职的人员应注意的事项1、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2.11.09•【文号】国务院令第6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三)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须知

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须知一、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依法需要办理企业登记的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不适用网上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需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不含字号的企业名称、使用不明确表述或省略行业(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不适用自主申报,需到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三、网上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通过后,保留期为30日。
保留期届满前5个工作日申请人可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平台申请延长一次保留期30日。
保留期满,仍未办理企业登记的,系统不再保留该名称。
四、其他注意事项1.同一出资人在同一登记机关在保留期内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超过3个。
2.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变更股东或出资人,不得转让。
3.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平台自主撤回已申报通过的企业名称。
4.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登记机关认为该名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5.已经申报登记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登记机关有权予以纠正。
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操作流程1.进入自主核名申请页面2.阅读企业名称自主选择使用系统须知3.申请名称(1)行政区划,点击行政区划,弹出行政区划菜单,根据公司申请住所选择相应的区划*请注意根据住所选择相应的行政区划:①住所地在玉林市城区(含玉州区、福绵区、玉东新区)的企业(含公司,国有、集体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请选择行政区划“玉林市”;②住所地在玉州区、福绵区、玉东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请根据管辖区域分别选择行政区划“玉林市玉州区”、“玉林市福绵区”、“玉林市经济开发区”、“玉林市中药材与工业品市场”、“玉林市生产资料与生产要素市场”;③住所地在玉林市(含玉林市各县<市>、区)的外资企业和股份公司,请选择行政区划“市辖区”;④住所地在玉林市各县(市)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请根据管辖区域分别选择行政区划“北流市”、“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
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办法

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办法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办法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各项登记管理的规定。
工商登记是企业开展经济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合法的工商登记是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和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也是保护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一、登记流程企业开展工商登记前需要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2. 企业类型和组织形式;3. 注册资本和实际缴纳资本;4. 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5. 涉及特定行业需要提交的专业资质证书。
提交审核资料后,企业需要进行现场审核,工商部门会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如审核通过,则工商部门会颁发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二、登记须知1. 营业执照不是一切营业执照只是企业设立的一步,不能代表企业的全部。
在企业经营和管理中,还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依法纳税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2. 注册资本不等于实际缴纳资本注册资本是企业在成立时报备的初始资本,实际缴纳资本是企业需要在设立后一定时间内注入的资金。
有些企业只缴纳部分注册资本,而在经营中又有所发展,这就需要不断完善资本结构和补足投资。
3. 经营范围需要准确明确企业的经营范围在工商登记时需要准确明确,否则会影响后期经营和发展。
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形象。
三、登记管理1. 信息公开工商登记部门会将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
企业也需要及时更新自己的相关信息,以便于外部方便查询。
2. 法律监管工商登记后,企业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行业规定。
如果涉及执法问题,工商部门也有权对企业进行检查和查处。
3. 动态管理工商部门需要对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还需要按照规定帮助企业进行法律咨询和支持。
总之,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办法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登记后保持规范经营,不断完善自身的管理和质量,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操作指引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操作指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是指申请人根据规定和登记规则,自行拟定名称,通过企业名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自助预查,自主判断、自主决定、自主申报,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无需预先核准。
二、办理流程. 请通过或打开芜湖市工商局官网,点击首页的“安徽省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全程网上办事系统”,点击“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录后继续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来申请公司名称。
. 点击右上角“新办”,申请名称填好后点击“检查是否可用”,并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平台使用须知》”,点击保存并下一步,填写信息提交即可。
全程电子化登记操作指引一、办理概述全程电子化登记,指的是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全程完成工商登记,不再提交纸质材料,通过邮寄取得营业执照,实现“一次不用跑”,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除股权变更)、备案、注销登记。
二、办理流程请通过或打开芜湖市工商局官网,点击首页的“安徽省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全程网上办事系统”,点击“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录后点击“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在审核通过的企业名称右侧点击“设立登记”可以办理设立登记,登录进去后点击变更(备案)登记可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注意事项:全程电子化登记应在最后一步“其他材料”模块中上传下列材料:、设立登记:《企业设立登记告知、承诺、邮寄委托书》、《芜湖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可在群群文件中下载;、变更、备案、注销登记:除上传登记材料外,还需上传《企业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告知、承诺、授权书》。
(特别提醒:办理全程电子化股权转让登记,上传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时,请直接上传未签章的格式文件,不要上传图片格式文件)四、执照领取设立登记由工商免费EMS寄送,变更、注销登记的,带应予上交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换取变更后的执照。
半程电子化登记操作指引一、办理概述半程电子化登记,指的是申请人在互联网提出登记申请,登记人员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携带纸质材料到窗口提交,邮寄取得营业执照,实现“最多跑一次”,适用设立、变更、注销等所有登记类型。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办理企业操作实务问答
国家⼯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化办理企业操作实务问答编者按 从2015年11⽉1⽇起,对依法需经国家⼯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申请⼈可以全程电⼦化办理。
这是国家⼯商总局深化商事制度改⾰、推进⼯商登记便利化的⼀项重要举措。
这⼀改⾰,将使国家⼯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作模式发⽣根本性变化,即由申请⼈⽹上申请、到总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核准通知书的⼯作模式,改变为主要由申请⼈⽹上申请、在当地企业登记机关领取核准通知书的⼯作模式。
改⾰后,申请⼈不必跑国家⼯商总局,即可全程办理不含⾏政区划等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业务,有效节省了申请⼈的时间、精⼒和相关成本。
为配合此次改⾰,国家⼯商总局决定将总局企业名称库向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开放。
各地登记机关的授权⽤户可以使⽤⽹上注册系统查询国家⼯商总局企业名称库并办理相关业务。
同时,国家⼯商总局对部分企业登记规范进⾏了补充、调整,编写了《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化操作指引》等⽂件,⽤于指导基层、企业办理企业名称申请业务。
经过⼀年的实践,国家⼯商总局企业注册局企业名称管理处结合申请⼈在办理企业名称核准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操作指引进⾏整理,编写了企业操作实务问答,供办理国家⼯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业务的申请⼈参考使⽤。
第⼀部分 业务模式及服务⽀持⼀、全程电⼦化基本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国家⼯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从业务的性质和来源上可划为两⼤类:⼀是新设⽴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以下简称设⽴名称核准),⼆是已经登记企业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以下简称变更名称核准)。
办理需经国家⼯商总局核准的设⽴名称核准,申请⼈可以通过国家⼯商总局企业登记⽹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以下简称总局⽹上企业登记系统)提交申请,经国家⼯商总局核准后,其“预先核准通知书”由企业登记机关打印、发放,申请⼈可以不必到国家⼯商总局领取。
基本流程⽰意如下: 各地已经登记注册企业申请变更名称,依法需经总局核准的,由各地登记机关现场受理录⼊总局⽹上企业登记系统,经本省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总局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在当地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业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9月6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确核定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的专用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一律按《规定》和本通知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二、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
冠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包括州,下同)、县(包括旗、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由同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核定,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已经登记注册,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应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在今年年底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发布公告。
不予核定的,原登记主管机关应限期办理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其中《规定》生效前已经按我局工商〔1990〕243号文件上报过的,可不再报。
经我局核定的企业名称,如需要变更或转让,应报我局重新核定。
其中不再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国家”、“全国”字词的,应报我局备案。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_示例范本 (1)
申请类1.1(共2页)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经办人签名:张某年月日注:经办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申请类1.1(第2页)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1.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见申请类1.10)。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
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
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名称中不得含有“协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字样。
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4.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5.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人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
6.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成员类型:分为农民成员、非农民成员、单位成员(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三类。
7.证照类别:农民成员为农业人口户口薄;非农民成员为居民身份证;单位成员为其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8.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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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须知
一、名称预先登记的要求:
1. 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使
用不良文化倾向的字词。
2. 名称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混同或近拟。
3. 名称实行分级管理。
冠中国、中华或无行政区域名称
由国家工商局核准,冠省名称由省工商局核准;冠市名称由市工商局核准;冠县(市)名称由县(市)工商局核准。
4. 名称应当冠以字号。
5. 名称应当反映经营行业。
6. 名称必须有组织机构形式。
7. 名称经核准登记,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保留期为六个月。
8. 企业在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即拥有企业名称权.
企业名称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名称预先登记需提交文件:
1.投资人指定代表或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委托书或申请报告;
2.投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3.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