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抗辩事由有哪些
专利侵权纠纷中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司法认定

专利侵权纠纷中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司法认定陶冠东【摘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合法来源作为销售者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其援引使用,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是否认定、如何认定以及责任确认等方面却似乎各有认识,个中因由,值得深思.【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17(000)004【总页数】7页(P82-88)【关键词】专利法;销售者;合法来源;赔偿责任【作者】陶冠东【作者单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正文语种】中文《专利法》第七十条是合法来源抗辩的直接法律依据,根据这一规定,销售者如果不知道被控侵权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销售的,如能证明产品来源合法的,则可免除经济赔偿责任。
1. 《专利法》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法虽然规定销售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但同时规定合法来源制度,允许销售者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免除其赔偿责任,自有其法律价值考量。
(一)维护技术产品的正常市场流通专利法之所以规定销售者可以适用合法来源规则免除其赔偿责任,其重要原因在于维护商品正常的市场流通,使其不致因受专利侵权纠纷影响到市场经营。
销售者主张合法来源,需证明其不知道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权,至于何为“不知道”,则似乎仁者见仁了。
诚然,专利权是经申请人申请,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审批获得的法定性权利,专利审查材料、专利审查意见以及相关参考文献都置于社会公众“想知便能知”的状态,尤其是发明专利申请,更有先期公布制度,相关社会公众有着“充足”的时间了解专利所涉技术、应用领域以及相关产品,而这也是部分观点认为应对销售者的“不知道”适用严格标准的重要依据。
2.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609页。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是指在诉讼中判定行为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应该遵循的原则。
这里介绍几个判定侵权的原则。
首先,侵权必须具备侵犯专利权要件。
专利权是指授予专利权人对专利实施进行控制的一种独特的权利。
在诉讼中,要证明被控诉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必须要先证明行为是否具备侵犯专利权的要件。
这些要件包括专利权的主体、专利的技术方案、专利权的有效性等。
其次,在诉讼中,要确定侵权是否存在,需要将被控诉方的行为与专利权要件进行对比,其中应包括专利权的独创性和公开性等。
如果被控诉方的行为在这些方面与专利存在重合,就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最后,专利权人在诉讼中要证明被控诉方的行为与专利权要件相符,还需要证明这种行为是否具备侵权的目的和效果。
如果行为的目的和效果与专利权人的技术方案一致,即被控诉方的行为是为了获得专利权人的技术成果所带来的利益,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总之,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十分重要,需要在诉讼中认真遵循。
只有依据这些原则进行判定,才能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及抗辩范本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及抗辩范本咱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听到专利这个词儿。
比如说,你发明了一个超级好用的新型拖把,然后去申请了专利,这就是你的知识产权宝贝啦!但有时候,可能会有人不小心“撞”到你的专利上,这就可能涉及到侵权问题。
今天咱们就来唠唠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及抗辩这档子事儿。
先来说说怎么判断是不是侵权了。
这就好比你有一个独一无二的玩具,别人做了个差不多的,如果太像了,那可能就是侵权啦。
判断的时候,得仔细瞧瞧这个被怀疑侵权的东西和你的专利,是不是在关键的地方几乎一样。
比如说,结构啦、功能啦这些重要的方面。
我给您讲个事儿,之前我认识一个朋友,他发明了一种可以折叠收纳的小桌子,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结果没过多久,市场上出现了一款长得特别像的桌子,连折叠的方式和一些细节的设计都差不多。
这可把我朋友气坏了,他就开始琢磨是不是被侵权了。
那怎么判断呢?首先要看这两款桌子的整体结构。
我朋友的专利桌子,结构上有一些特别巧妙的设计,能让桌子折叠后更节省空间,而且支撑更稳固。
而那款疑似侵权的桌子,几乎照搬了这些结构特点。
然后再看功能,我朋友的桌子设计初衷是方便携带和储存,那款相似的桌子也是主打这个功能,而且实现的方式几乎一样。
接下来再聊聊抗辩这一块儿。
要是有人说你侵权了,别慌,咱们有办法应对。
比如说,你可以说你用的技术是大家都知道的,早就公开了,不是从人家专利那学来的。
或者说,你这个东西和人家专利的差别可大了,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儿。
我再给您说个例子。
有一家小工厂,被指控侵犯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说是他们生产的某个零件和别人专利的很像。
但是这家工厂拿出证据说,他们生产这个零件用的技术在行业里早就不是秘密了,很多年前就有人在用,而且他们还有相关的资料和记录来证明。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人家的专利本身就有问题,比如说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那也可以作为抗辩的理由。
比如说专利的描述不清楚,或者根本就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总之,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和抗辩这事儿,得认真仔细,有理有据。
侵权诉讼 抗辩要点

侵权诉讼抗辩要点
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以下抗辩要点来反驳原告的指控:
1. 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可以否认自己实施了被指控的侵权行为,或者证明该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
2. 已获得合法授权:被告可以证明自己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是基于合法的授权,例如版权许可协议、专利授权协议等。
3. 合理使用:被告可以主张自己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是基于合理使用原则,例如在评论、新闻报道、学术研究等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
4. 时效抗辩:被告可以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而使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效。
5. 证据不足:被告可以指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或者证据存在瑕疵、不真实等问题。
6. 非实质性相似:被告可以主张自己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相似,从而否认侵权行为的存在。
7. 独立创作:被告可以主张自己的作品是独立创作的,与原告的作品没有任何关联,从而否认侵权行为的存在。
8. 善意使用:被告可以主张自己是善意使用原告的作品,并不知道该作品存在版权问题,从而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侵权诉讼抗辩要点,具体的抗辩策略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和运用。
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

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摘要:一、抗辩事由的概念与分类二、侵权法中抗辩事由的具体应用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受害人的过错4.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5.授权许可三、抗辩事由的法律效果四、抗辩事由的举证责任五、抗辩事由与侵权责任的平衡正文:一、抗辩事由的概念与分类抗辩事由,是指在侵权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侵权指控,提出的一种合法辩护理由。
抗辩事由旨在减轻或免除被告的侵权责任,其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过错、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授权许可等。
二、侵权法中抗辩事由的具体应用1.正当防卫:在面临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手段制止侵害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
2.紧急避险:在面临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为了避免自身或他人遭受更大的危险,采取的紧急行动,不承担侵权责任。
3.受害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那么侵权责任的承担应根据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4.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他人知识产权进行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5.授权许可:在获得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授权许可的前提下,使用他人作品或技术,不构成侵权。
三、抗辩事由的法律效果抗辩事由的法律效果主要表现在减轻或免除被告的侵权责任。
当被告提出有效的抗辩事由时,法院将依据抗辩事由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判断被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四、抗辩事由的举证责任在侵权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需要证明抗辩事由的存在,从而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判断抗辩事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抗辩事由与侵权责任的平衡在处理侵权案件时,法院需要兼顾抗辩事由与侵权责任的关系,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
当抗辩事由真实有效时,应适当减轻或免除被告的侵权责任;反之,如果抗辩事由不成立,则应依法判定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总之,了解和掌握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对于预防和解决侵权纠纷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普通法系侵权法抗辩事由研究》记录

《普通法系侵权法抗辩事由研究》阅读札记目录一、内容概括 (2)二、普通法系侵权法概述 (3)三、抗辩事由研究 (4)3.1 定义与分类 (6)3.2 历史发展 (7)3.3 常见抗辩事由分析 (8)四、抗辩事由在侵权法中的应用 (9)4.1 理论基础 (11)4.2 实践案例 (13)4.3 发展趋势 (14)五、与普通法系其他法律制度的比较 (15)5.1 与刑法中抗辩事由的比较 (17)5.2 与大陆法系侵权法的比较 (18)六、本书阅读体会与启示 (20)6.1 书中主要观点梳理 (21)6.2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点 (22)6.3 对我国侵权法的启示与借鉴 (24)七、结论与展望 (26)7.1 研究总结 (27)7.2 研究不足与展望 (28)一、内容概括《普通法系侵权法抗辩事由研究》是一本关于侵权法抗辩事由的专著,主要从普通法系的角度对侵权法抗辩事由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本书共分为六个部分,分别是:侵权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侵权责任的基本承担形式、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和侵权责任的诉讼程序。
在第一部分中,作者首先对侵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进行了阐述,包括侵权行为的界定、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等。
作者对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等。
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者从法律规定、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合法权益等多个角度对免责事由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包括法定免责事由、约定免责事由和正当防卫等。
第三部分对侵权责任的基本承担形式进行了探讨,作者从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多种方式对侵权责任的承担形式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并结合案例分析了各种承担形式的具体适用。
第四部分主要研究了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作者从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名誉权损害赔偿等多个方面对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并结合国内外案例对赔偿范围的实际操作进行了指导。
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
首先,根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由
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确定。
侵权行为应当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所
确定的技术特征相一致,即侵权行为如果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就构成侵权。
这一原则强调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由专利权的权利要
求书来确定的,侵权行为必须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才能构成侵权。
其次,根据技术特征的对比原则,对涉案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
征与专利权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这一原则
要求对专利权的技术特征和涉案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进行细致比对,只有当涉案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的技术特征一致或
相似到达一定程度时,才能认定构成侵权。
最后,合法抗辩原则是指被告可以提出合法抗辩事由,证明其
行为不构成侵权。
合法抗辩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无效、专利权
不侵犯、合法使用等。
被告可以通过提出合法抗辩事由来否定原告
的侵权主张,从而免除侵权责任。
这三大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综合运用
这些原则,可以全面客观地判定专利侵权案件,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专利侵权免责的情形

专利侵权免责的情形
专利侵权免责的情形通常涉及一些特定的法律概念和原则。
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专利侵权免责的情形:
1.专利失效:如果涉及的专利在某些方面无效或已过期,可能会
导致免责。
无效的专利可能是因为技术不新颖、不具创造性,
或者未能满足专利法的要求。
2.合法的研究和开发活动:在一些国家,专利法规定对于研究和
开发活动的合法使用是免责的。
这通常涉及在特定条件下对专
利技术进行合法的研究、试验和开发。
3.无意的侵权:如果侵权方在侵权行为时是无意的,并且没有合
理地应该知道他们的行为构成侵权,可能会减轻或免除责任。
4.事先许可:如果专利持有人事先授予了侵权方专利使用的许可,
或者有其他形式的协议,侵权方可能免责。
5.专利申请中:如果专利权尚未被授予(即专利申请正在审批中),
则专利权暂时不生效,侵权可能会免责。
6.合法竞争活动:在一些司法体系中,对于合法竞争活动中的技
术和创新可能享有一定程度的免责权。
请注意,这些情形的适用性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规有所不同。
专利侵权案件往往是复杂的,需要深入了解相关的专利法和判例法律。
当事人最好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以获取详细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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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顾名思义就是行为人的民事行为损害了权利的对专利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对其权利造成的损害,在实践中,一些行为是可以行使抗辩权的,那么专利侵权抗辩事由有哪些?
(一)专利权效力抗辩
1、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超过保护期、被专利权人放弃、被生效法律文书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2、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应当被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其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二)滥用专利权抗辩
3、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人恶意取得专利权且滥用专利权提起侵权诉讼进行抗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不宜轻易认定为滥用专利权。
4、恶意取得专利权,是指将明知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专利权,其目的在于获得不正当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当实施行为。
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恶意:
(1)将申请日前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标准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
(2)将明知为某一地区广为制造或使用的产品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
(三)不侵权抗辩
5、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项或一项以上技术特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6、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对应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本条第一款所称技术特征不相同不等同是指:
(1)该技术特征使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方案;
(2)该技术特征在功能、效果上明显优于权利要求中对应的技术特征,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这种变化具有实质性的改进,而不是显而易见的。
7、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省略权利要求中个别技术特征或者以简单或低级的技术特征替换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舍弃或显著降低权利要求中与该技术特征对应的性能和效果从而形成变劣技术方案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8、任何单位或个人非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进口专利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四)不视为侵权的抗辩
9、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包括:
(1)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在中国境内售出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购买者在中国境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
(2)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在中国境外售出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购买者将该产品进口到中国境内以及随后在中国境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
(3)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售出其专利产品的专用部件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部件或将其组装制造专利产品;
(4)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售出专门用于实施其专利方法的设备后,使用该设备实施该方法专利。
10、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上述情形下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1、享有先用权的条件是:
(1)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即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或者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2)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超出原有范围的制造、使用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
(3)在先制造产品或者在先使用的方法或设计,应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从专利权人或其他独立研究完成者处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抄袭、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不应予以支持。
(4)先用权人对于自己在先实施的技术不能转让,除非连同所属企业一并转让。
即先用
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被诉侵权人主张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不应予以支持,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
12、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但是临时过境不包括用交通运输工具对专利产品的“转运”,即从一个交通运输工具转到另一个交通运输工具的行为。
13、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是指专门针对专利技术方案本身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实验。
应当区别对专利技术方案本身进行科学研究、实验和在科学研究、实验中使用专利技术方案:
(1)对专利技术方案本身进行科学研究实验,其目的是研究、验证、改进他人专利技术,在已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产生新的技术成果。
(2)在科学研究、实验过程中使用专利技术方案,其目的不是为研究、改进他人专利技术,而是利用专利技术方案作为手段进行其他技术的研究实验,或者是研究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商业前景等,其结果与专利技术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
该种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
本条第一款中的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包括该研究实验者自行制造、使用、进口有关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也包括他人为该研究试验者制造、进口有关专利产品的行为。
14、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实验资料、研究报告、科技文献等相关材料。
(五)现有技术抗辩及现有设计抗辩
15、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16、现有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对于依据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之前的专利法规定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专利权,其现有技术应当依据之前专利法的规定确定。
17、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理由。
但是,被诉侵权人主张其实施的是属于抵触申请的专利的,可以参照本指南第125条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定予以处理。
抵触申请,是指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与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专利申请。
18、现有设计抗辩,是指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一项现有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或者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一项现有外观设计与该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简单组合,则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构成现有设计,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19、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包括在国内外以出版物形式公开和以使用等方式公开的设计。
但是,对于依据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之前专利法规定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其现有设计应当依据之前专利法的规定确定。
20、被诉侵权人以其实施现有设计进行抗辩的,应当在侵权诉讼中主张,并提供现有设计的相关证据。
21、被诉侵权人以实施现有设计进行抗辩的,应当判断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现有设计相同或相近似,而不应将专利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进行比对。
22、被诉侵权人主张其实施的是外观设计专利的抵触申请的,应当将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与抵触申请进行比对。
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与抵触申请相同或相近似的,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六)合理来源抗辩
23、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行为。
使用者或者销售者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
合法来源是指使用者或者销售者从合法的进货渠道,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
并提供相关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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