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监管通报2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09年第24号--保留一、二级安全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09年第24号--保留一、二级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名单及取消二级安全培训资质
的机构名单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09年第24号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12.28
【实施日期】2009.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09年第24号)
为加强对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管理,促进安全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和《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等规定,对2009年资质到期的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了复审检查。
经审定和公示,决定保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等11家机构一级安全培训资质,保留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等43家机构二级安全培训资质,取消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培训中心等4家机构二级安全培训资质。
现予以公告。
各安全培训机构要以服务安全生产为宗旨,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充实师资力量,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附件:1.保留一、二级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名单
2.取消二级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名单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1
保留一、二级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名单
(54家)。
监管情况报告

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也随之增多。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本报告将对近期监管情况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企业和投资者提供参考。
二、监管动态1. 加强上市公司监管2024年上半年,监管部门对超过500家上市公司的660起市场违法违规事实采取了监管措施。
这表明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 重点关注关联交易在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特别是那些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关联交易。
如苏州高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过程中,与一名新增前五大客户存在关联关系,且该客户关联方控制的基金在上市前后突击入股,监管部门对此进行了重点关注。
3. 强化信息披露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
对于涉嫌隐瞒重要信息、误导投资者等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如高泰电子在上市过程中募资4.3亿元用于建设二期工程,但子公司一个基地建设项目拖延超过三年未能按期竣工,监管部门对此进行了调查。
三、案例分析1. 高泰电子案例苏州高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与新增前五大客户存在关联关系,但未按规定披露。
(2)客户关联方控制的基金在上市前后突击入股。
(3)子公司基地建设项目拖延超过三年未能按期竣工。
针对上述问题,监管部门已对高泰电子采取了监管措施,要求公司进行整改。
2. 其他案例除高泰电子外,监管部门还关注了其他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如:信息披露不及时、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财务造假等。
四、结论总之,我国监管部门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仍需关注以下问题:1. 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防止关联方损害公司利益。
2. 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精排版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2018.5.25第一章一般条款 (5)第1条主要事项与目标 (5)第2条适用范围 (5)第3条地域范围 (5)第4条定义 (6)第二章原则 (9)第5条个人数据处理原则 (9)第6条处理的合法性 (9)第7条同意的条件 (10)第8条信息社会服务中适用儿童同意的条件 (11)第9条对特殊类型个人数据的处理 (11)第10条处理涉及犯罪定罪与违法的个人数据 (12)第11条不需要识别的处理 (12)第三章数据主体的权利 (13)第一部分透明性与模式 (13)第12条信息、交流与模式的透明性——保证数据主体权利的行使 (13)第二部分信息与对个人数据的访问 (14)第13条收集数据主体个人数据时应当提供的信息 (14)第14条未获得数据主体个人数据的情形下,应当提供的信息 (15)第15条数据主体的访问权 (16)第三部分更正与擦除 (17)第16条更正权 (17)第17条擦除权(“被遗忘权”) (17)第18条限制处理权 (18)第19条关于更正或擦除或限制处理中的通知责任 (18)第20条数据携带权 (19)第四部分反对的权利和自动化的个人决策 (19)第21条反对权 (19)第22条自动化的个人决策,包括用户画像 (20)第五部分限制 (20)第23条限制 (20)第四章控制者和处理者 (21)第一部分一般性责任 (21)第24条控制者的责任 (21)第25条通过设计的数据保护和默认的数据保护 (21)第26条共同控制者 (22)第27条不在欧盟所设立的控制者或处理者的代表 (22)第28条处理者 (23)第29条代表控制者或处理者进行的处理 (24)第30条处理活动的记录 (24)第31条和监管机构的合作 (25)第二部分个人数据的安全 (25)第33条向监管机构报告对个人数据的泄露 (26)第34条向数据主体传达个人数据泄露 (26)第三部分数据保护影响评估与提前咨询 (27)第35条数据保护影响评估 (27)第36条提前咨询 (28)第四部分数据保护官(DPO) (29)第37条数据保护官的委任 (29)第38条数据保护官的职位 (30)第39条数据保护官的任务 (30)第五部分行为准则与认证 (31)第40条行为准则 (31)第41条对已生效行为准则的监控 (32)第42条认证 (33)第43条认证机构 (34)第44条转移的一般性原则 (35)第45条基于认定具有充足保护的转移 (35)第46条转移所需要的适当安全保障 (37)第47条有约束力的公司规则 (37)第48条未经欧盟法授权的转移或披露 (39)第49条特殊情形下的克减 (39)第50条为保护个人数据的国际合作 (40)第六章独立监管机构 (41)第一部分独立性地位 (41)第51条监管机构 (41)第52条独立性 (41)第53条监管机构成员的一般性要求 (41)第54条设立监管机构的规则 (42)第二部分职权、任务与权力 (42)第55条职权 (42)第56条领导性监管机构的职权 (43)第57条任务 (43)第58条权力 (45)第59条活动报告 (46)第七章合作与一致性 (46)第一部分合作 (46)第60条领导性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的合作 (46)第61条互相协助 (47)第62条监管机构的联合行动 (48)第二部分一致性 (49)第63条一致性机制 (49)第64条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意见 (49)第65条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纠纷解决 (50)第66条紧急程序 (51)第三部分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 (52)第68条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 (52)第69条独立性 (52)第70条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任务 (53)第71条报告 (55)第72条程序 (55)第73条主席 (55)第74条主席的任务 (55)第75条秘书 (55)第76条机密性 (56)第77条向监管机构提起申诉的权利 (56)第78条针对监管机构的有效司法救济权 (56)第79条针对控制者或处理者的有效司法救济权 (57)第80条对数据主体的代表 (57)第81条法律诉讼的中止 (57)第82条获取赔偿的权利与责任 (58)第83条行政罚款的一般条件 (58)第84条惩罚 (60)第九章和特定处理情形相关的条款 (60)第85条处理、表达自由与信息 (60)第86条处理与公众对官方文件的访问 (61)第87条对全国性身份识别号码的处理 (61)第88条雇佣语境下的处理 (61)第89条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科学或历史研究或统计目的处理中的安全保障与克减 . 61第90条保密责任 (62)第91条现有的的对教会和宗教协会的数据保护规则 (62)第十章授权法案与实施性法案 (62)第92条对授权的行使 (62)第93条委员会程序 (63)第十一章最后条款 (63)第94条 95/46/EC指令的废止 (63)第95条与2002/58/EC的关系 (63)第96条和之前已经达成的协议的关系 (63)第97条委员会报告 (63)第98条对欧盟其他数据保护法案的审查 (64)第99条生效与适用 (64)经过欧盟议会长达四年的讨论,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终于在2018年5月25日生效。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4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4号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已于2021年6月8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第7次委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7月5日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督促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以下简称消保监管评价)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和其他相关信息,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整体状况作出综合评价的监管过程。
第三条消保监管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
第四条消保监管评价是银行业保险业行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充分体现行为监管的特点和要求,兼顾机构体制机制建设和具体操作执行,将定性和定量评价有机结合,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要素和等级第五条消保监管评价要素包括“体制建设”“机制与运行”“操作与服务”“教育宣传”“纠纷化解”5项基本要素和“监督检查”1项调减要素。
金融机构24上限依据

金融机构24上限依据1.引言1.1 概述金融机构24上限,也被称为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性要求,是一种监管制度,目的是确保金融机构拥有足够的资本来应对风险和不确定性。
在金融领域中,资本是金融机构承担风险的保障,能够保证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
金融机构24上限的制定是为了平衡金融机构的利润追求和风险控制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金融机构需要获取利润,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和融资需求,支持经济的发展。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也需要遵守监管机构设定的资本充足性要求,以应对潜在的风险。
金融机构24上限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风险评估和国际监管标准。
首先,金融机构需要对其资产负债表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所面临的风险程度和可能的损失。
通过评估风险水平,金融机构可以确定需要具备多少资本来应对潜在的风险。
其次,金融机构24上限的制定也要参考国际监管标准。
国际上有一系列的金融风险监管准则和规范,如巴塞尔协议等。
这些国际监管标准为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性提供了指引和框架,以确保金融机构在全球范围内具备相对统一的资本充足性水平,减少跨境金融风险。
研究金融机构24上限的定义和制定依据对于金融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它不仅可以保护金融机构免受金融风险的冲击,还可以增强金融体系的韧性,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因此,深入研究和理解金融机构24上限的概念和制定依据,对于金融从业者、监管机构和广大投资者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写为:文章结构部分旨在介绍本文的整体架构和章节内容安排,以便读者能够清晰地理解全文的组织结构。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包含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小节。
在概述部分,将简要介绍金融机构24上限的背景和意义。
在文章结构小节中,将详细说明本文的组织结构和各个章节的主要内容。
在目的部分,将解释本文撰写的目的和预期效果。
正文部分将包括金融机构24上限的定义和制定依据两个小节,分别对金融机构24上限进行解释和探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周昉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云证监机构字[2007]2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周昉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云证监机构字[2007]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a919550f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65.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周昉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批
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周昉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云证监机构字[2007]24号)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周昉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周昉(身份证号码:******************)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周昉证券公司董事任职手续。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结束——。
2024年银行案件通报
2024年银行案件通报自2022年国家银行加强银行治理监管以来,国内银行运作风险逐渐减少,但是黑客、诈骗等多种非法手段仍然存在,银行安全仍然需要加强。
截至2024年,国家银行统计显示,全国银行共发生了xx起案件,xx人受到了影响,直接造成了xx万元的经济损失。
类型这些案件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网络黑客攻击:黑客使用各种手段,侵入到银行系统中进行攻击,使得账户信息泄露、个人数据被窃取,甚至导致银行出现重大事故。
•信用卡诈骗:利用信用卡的系统漏洞、盗刷、虚假投资等手段来骗取钱财。
•冒充公检法等机构骗取信息:骗子冒充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假冒公检法机构,威胁和恐吓受害人,最终达到信息和财物的骗取。
•内部犯罪:包括员工贪污、内部人员攻击银行系统等形式。
安全对策正是因为银行安全仍然存在风险,国家银行也在不断发展和推行各种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加强对银行系统的监管和保护,增强防黑客能力,保障客户账户安全和银行数据安全。
•加强行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防止内部员工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客户信息和资产安全。
•进一步完善信用卡安全保障机制,提高系统鉴定能力,优化客户认证方式,将风险降至最低。
•建立健全的警方和银行合作机制,形成对银行犯罪的打击和惩戒。
应对与预防不仅是银行系统本身需要加强安全测评及维护,个人用户也需要从个人安全的角度出发,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账户密码的保护,不使用简单密码或者常用密码,及时更换密码。
•注意身边环境,避免被人偷窥账户等信息。
•不随便在不安全的网站留下个人信息,不点击可疑链接和附件。
•及时关注银行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合理管理账户资产,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结论银行作为管理和保管人民资产的机构,理应在技术和设施方面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对于客户与内部安全的保护,同时,广大公众也有自己的责任,注意安全风险,共同打造安全可靠的银行环境。
2024年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二篇)
2024年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银监办通[____]____号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银行业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健全案件预警和惩戒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通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重大案件和对全局性工作具有警示作用的案件进行通报,是审慎监管、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银监会各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认真掌握和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并提出通报的建议。
第四条通报范围原则上为银行业内部,必要时抄报____有关部门,经批准也可以适当对外披露。
第五条案件通报形式以银监会名义发文。
第六条立案查处过程中的案件一般不进行通报。
有苗头性、警示性的未结案件可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七条通报案件类型包括经济案件和违规经营案件两类。
经济案件指个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据刑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包括挪用、贪污、侵占、贿赂行为。
违规经营案件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章的行为,如违规承兑、违规担保、违规贷款、违规拆借等行为。
盗窃、抢劫、诈骗类案件只对其中的典型案件和苗头性、倾向性案件进行通报。
第八条根据不同情况,通报内容包括:(一)案件分析通报1、总体情况。
包括各类案件的累计数、新增数及相应的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损失金额、结案数及结案率,与历史的比较情况。
2、结构情况。
一是案件类型,各类案件及其明细项目的累计数、新增数;二是涉案金额,如百万元以上案件的发生数、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损失金额;三是地区分布,包括发生数和涉案金额的地区集中度情况。
3、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处理情况。
包括处理人员的职务情况和处分种类情况。
4、各类案件的特点和产生原因分析。
5、对各类案件的查防意见、拟采取的措施及建议。
(二)典型案件通报各类案件涉案金额为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例或金额虽然不大但作案手段十分恶劣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
1、基本案情。
包括涉案人员基本情况、违法违规事实。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的通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布日期】2024.09.26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9.2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的
通报
各市场成员: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协会公告〔2023〕18号发布)等相关自律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清偿义务承继方(以下统称企业)和信用增进机构应当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截至2024年8月31日,债务融资工具处于存续期的2895家企业、116家信用增进机构按期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按期披露比率达到99.90%。
针对未按期披露的2家企业、1家信用增进机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将依规进行自律处理。
定期报告披露是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重要环节,各市场成员应当继续坚守合规底线,关注信息披露及时性,切实保障持有人合法权益。
特此通报。
注:企业统计范围包含CP、MTN、SCP、PPN发行人及承继方,不包含处于违约状态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熊猫债发行人,以及处于破产状态的发行人。
2024年度监管工作总结(五篇)
2024年度监管工作总结____,在市局、县委和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国家局提出的"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以三个文明建设为总抓手,全面落实____,抓好素质教育,依法行政、加强监管。
认真落实省、市局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政务公开,事实求事,坚持与时俱进、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积极探索监管文化新路子,加强队伍建设和行风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服务于经济发展的能力,大力营造团结务实、争创一流的工作氛围,努力塑造良好的部门形象,全面推进各项工作。
____,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同时被省局授予"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文明单位"一、强化监管,确保市场安全(一)强化责任意识,抓好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
为明确职责,将全县划分为两个责任区,将稽查科分为两个执法队,明确监管范围,充实了稽查人员与装备。
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紧紧围绕"五个要求"(监管水平明显提高,市场秩序明显规范,执法力度明显加大,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单位形象明显提升)。
今年,大力推进"药品放心工程",认真抓好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全县市场秩序,开展了以农村药品质量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整治:农村药械质量、中药材市场和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邮售假劣药品、制售假劣藏药、预防性生物制品专项整治活动等。
同时加强了药品技术检验工作,今年共抽验药品302批,送检117批,经市药检所检验,其中西药、中成药19批次不合格,不合格率____%;中药材及中药饮片28批次不合格,不合格率____%,圆满完成了市局交办的抽验计划和抽验任务。
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集中开展了元旦、春节、"五一"、"十一"、"高、中考"期间的执法检查,抓住重点问题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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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监管情况通报(2017年第11期总第24期)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主办2017年11月6日【编者按】为引导行业正确认识通道业务的法律风险,深刻理解“通道有风险、通道不免责”,严格履行管理人职责、回归资产管理主业,本期通报了两起通道业务管理人因未勤勉尽责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并对通道业务中管理人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供行业研究参考。
通道有风险,通道不免责一、A基金专户子公司、B资管公司违规开展通道业务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一)基本情况C期货资管子公司设立资管产品,通过投资A基金专户子公司专户计划和某信托公司信托计划,再投向B资管公司(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定向资管计划,最终投向港股市场。
受所投香港股票暴跌影响,C期货资管子公司5只资管产品净值大幅下跌、出现重大亏损。
事件发生后,相关证监局对A基金专户子公司、B资管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核查,两家公司分别存在以下问题:1.A基金专户子公司存在的问题(1)违反规定开展“一对多”通道业务A基金专户子公司两只相关资管产品(分别成立于2015年、2016年)均为一对多专户产品,由C期货资管子公司直接下达投资指令,性质上属于通道业务,违反了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监办〔2014〕26号文)关于“基金子公司一对多专户产品不得开展通道业务”的规定。
(2)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A基金专户子公司向未给予实质性投资建议的某投资顾问支付了数十万元投顾费,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的规定。
2.B资管公司存在的问题(1)产品管理未勤勉尽责B资管公司两只相关资管产品均为定向资管产品,由C期货资管子公司直接下达投资指令,性质上属于通道业务。
B资管公司在产品管理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进行有效风控,不符合《暂行规定》“不得由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建立或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的规定。
(2)未落实异常交易监控机制两只相关资管产品交易高度趋同,B资管公司未按规定落实异常交易监控分析,不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应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A基金专户子公司、B资管公司开展资管通道业务,并且在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机制方面,存在不规范、不尽责的现象,分别对A基金专户子公司、B资管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其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及合规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
二、D基金专户子公司开展通道业务未勤勉尽责,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一)基本案情2014年6月,因E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锋)资金链出现问题,前期用于募资的WS系列资管计划无法按期兑付,李某刚、李某锋两人通过F私募机构(实际控制人李某刚),以参与某银行项目的名义,与D基金专户子公司合作发起设立JT系列资管计划,募集资金9.7亿元,认购F私募机构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
之后,李某刚、李某锋两人在明知某银行项目暂停的情况下,仍以参与该项目为名催促D基金专户子公司投资划款,后又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将约9.6亿元的募集资金分笔划出,用于兑付WS资管计划及偿还其他债务。
D基金专户子公司了解真实情况后,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冻结资金约6.5亿元。
同时,D基金专户子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
(二)法院裁判依据及结果一审法院在判决相关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认定被侵权人D基金专户子公司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与之相应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保障资金安全、谨慎划拨资金是对资产管理人和专业投资机构勤勉履职和审慎投资的基本要求,也是开展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与普通投资者相比,专业投资机构在风险管理上更具优势,理应尽到专业投资机构在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资金运用等环节所能够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
”D基金专户子公司“在资金划拨方面未予足够审慎注意,存在疏忽,客观上为李某刚、李某锋及其控制的被告实施犯罪、侵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故而在本案中亦存在一定程度过错,应承担与之相应的责任。
三、通道业务管理人法律责任分析(一)通道业务的总体情况通道业务最早是在2008年前后以“银信合作”的形式出现,即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作为通道,银行负责资金端的募集和资产端的投资指定,借助信托计划实现银行资金出表、规避监管指标约束等目的。
2012年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扩大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的投资范围。
此后银证合作、银基合作、银证信合作等新型通道业务逐渐兴起并快速发展壮大,总规模超过了银信合作。
根据基金业协会统计数据,截至2017年6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通道业务总规模约21万亿元,占资管业务总规模的67.2%,其中证券公司定向资管约13万亿元,基金公司及子公司“一对一”专户7.9万亿元,“一对多”专户仅部分历史存量产品,规模为1368万元。
同2016年底相比,总规模下降4371亿元,降幅2.04%。
理论上说,通道业务是相对于主动管理业务而言的,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目前没有统一定义。
银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在其下发文件中,对通道业务作了界定;人民银行和我会虽在文件中提及“通道业务”,但未作定义。
通常认为,通道业务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是资金和资产“两头在外”,通道方(或称为受托方)的资产管理业务仅作为委托资金流向委托方指定资产的“管道”;二是通道方(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投资指令开展业务,通常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三是投资风险通常由委托方承担;四是管理费相对较低。
经过多年发展,通道业务演变出多种类型,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分为:1.按照通道载体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通道业务和“一对多”通道业务“一对一”通道业务是指通过定向资管计划或者“一对一”专户开展的通道业务;“一对多”通道业务是指通过集合资管计划或者“一对多”专户开展的通道业务。
需说明的是,2014年,我会明确禁止了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新开展“一对多”通道业务。
2.按照主导方不同,可以划分为委托人主导的通道业务与第三人主导的通道业务委托人主导的通道业务,由委托人下达投资建议或指令给管理人,管理人仅作表面合规性和风控阀值检查即执行投资建议或指令,甚至约定管理人必须执行委托人的投资指令。
第三方主导的通道业务,由第三方投资顾问作出投资决策;这一模式与一般意义上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有本质区别,后者投资顾问扮演的是“军师”角色,前者投资顾问扮演的是“主帅”角色,管理人只是名义上决策者,实质是投资指令的执行者。
3.按照设立目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和有一定正当需求的通道业务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主要是银行等机构为了规避投资范围、利率管制、信贷额度、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约束,或者信托等机构为了规避证券开户限制、资金来源要求、股东登记等问题,借用通道开展业务,主要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
有一定正当需求的通道业务主要以标准化资产的投资为主。
这类业务主要是因为银行自身管理资金体量大,而询价对象有限、交易员数量不够,为此委托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等作为通道。
此类通道业务与“委外业务”的区别主要在于,委外业务的投资决策委托给受托人,此类通道业务仍由委托人作出投资决策。
4.按照履行管理职责程度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完全让渡管理职责的通道业务和部分让渡管理职责的通道业务通道业务之所以称为通道,必然体现为管理人让渡了部分甚至全部管理人职责。
完全让渡管理职责的通道业务,是管理人纯粹作为通道,收取低廉费用,不作任何事前尽职调查、事中事后管理。
部分让渡管理职责的通道业务,通常是管理人让渡了投资决策等管理职责,但需要按照约定履行尽职调查或者事中事后管理职责。
需说明的是,2017年6月我会通过新闻发布会明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让渡管理责任的“通道业务”。
除上述外,通道业务还可作其他分类,比如按资金投向划分为信贷类、证券类、其他类通道业务等。
考虑到不涉及法律责任的差异,不再一一列举。
(二)通道业务管理人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不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分析管理人的法律责任,须以明确管理人的义务为前提。
1.管理人的义务通道业务虽名为通道,但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说,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与一般资产管理业务中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也不应该有区别。
2015年7月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梳理《基金法》、我会监管规定和有关自律规则,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的义务或者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四方面:一是保证主体适格义务。
即管理人应当保证其具备并且在合同期内维持相关业务资格,不因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撤销或者暂停。
二是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作为管理人,要勤勉履行管理职责,包括事前尽职调查(对项目、投资标的和资金来源等)、事中投资运作(投资和划款指令的审查、风控指标的把控、内幕信息的管理、利益冲突的防范等)和事后维护管理(风险跟踪监控,信息披露,风险处置等)。
三是诚信履行合同附随义务。
即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忠实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四是遵守合同约定以外的法定或者规定义务,主要是合规以及配合监管等义务。
对于通道业务而言,合同约定义务可能不完整,但管理人应尽的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等义务仍须全面履行。
2.管理人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其中,民事责任又包括对委托人的责任和对第三人的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1)管理人对委托人的责任管理人对委托人主要是合同责任,通常是违约责任1。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是否约定了免责条款,管理人对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存在显著差异,需要区别分析:合同明确约定了免责条款的情形。
《合同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遵循民商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允许民商事主体通过合同自由约定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践中,通道业务的管理人如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尽职调查义务、投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管理人对委托人承担的责任相对较为清晰,且较少发生争议,委托人一般不会就投资风险向管理人主张赔偿责任。
前述分类中,“一对一”通道业务、委托人主导的通道业务、完全让渡管理职责的通道业务,通常都属于这一情形。
合同中未约定免责条款的情形。
风险承担主体通常不明确,在风险或者损失发生时,常常相互推诿责任,甚至各个环节所有1除违约责任外,合同责任还包括缔约过失等责任。
鉴于理论化,实践中也不多见,此处不作分析。
主体都声称自己只是通道,拒绝承担责任。
在缺乏明确约定和免责条款的情形下,管理人很大程度将面临由于法定职责未充分履行,被认定须向委托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