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法律法规大全(工商管理法全文)
工商经营范围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商经营范围管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保障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管理。
第三条工商经营范围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二)公开透明,便于监督;(三)便民高效,优化服务;(四)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的登记、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地登记经营范围,不得擅自变更、转让、出租、出借、涂改、伪造经营范围。
第二章经营范围登记第六条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经营范围应当与市场主体的主营业务相一致;(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三)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规范,不得使用模糊、笼统的表述;(四)经营范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
第七条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一)书面申请;(二)电子申请;(三)其他方式。
第八条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经营范围,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经营范围申请书;(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经营范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第十条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后,应当在营业执照上予以公示。
第三章经营范围变更第十一条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市场主体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与市场主体的主营业务相一致;(二)变更后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三)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明确、具体、规范;(四)变更后的经营范围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工商管理制度条例

工商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管理的活动,完善制度,提高效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商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商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个体户、合作社等。
第三条工商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商业登记、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
第四条工商管理部门是负责落实本制度的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
第五条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工商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做好自律管理工作,推动诚实守信的经营行为。
第七条工商管理部门要积极扶持和引导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民营经济的繁荣。
第八条工商管理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工商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十条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
第二章商业登记第十一条商业登记是指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认定和登记注册,是商业活动的基础。
第十二条工商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设立商业登记机构,便民办事,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三条企业申请商业登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
第十四条商业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审批、办理商业登记,依法发布登记结果并告知企业。
第十五条商业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商业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商业登记信息核查,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商业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登记信息,变更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商业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信息的公开公示进行监督,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商业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行政部门的信息交流,确保商业登记信息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登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对商业登记违法违规情况,工商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公开处罚结果。
工商行政管理法

工商行政管理法重点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法的概念和特征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的沿革及其启示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法的体系完善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法的展望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组织制度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性质、地位和职责第一节工商行政管理法的概念、特征和沿革一、工商行政管理法的概念工商行政管理法是指确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地位和职权,调整特定工商管理关系的法。
1、工商行政管理法要对工商管理机关的地位、职权、工作程序和方法进行规定。
2、工商行政管理法还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进行规范。
3、工商行政管理法只是调整工商管理关系的诸多法律的一种。
二、工商行政管理法的特征工商行政管理法属于公共管理法。
工商行政管理法调整的不是经济的宏观协调关系,而是企事业单位、家庭、个人内部经济事务中被外部化,从而具有公共经济管理性质的经济监管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法调整的是外在于再生产过程但与之紧密相关的经济监管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法集公私法因素于一体。
工商行政管理法集实体法和程序法于一体。
三、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的沿革(一)我国工商管理制度的沿革中国工商管理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从春秋战国时期起到明朝以前,官府对商人和手工业者分别采取市籍和匠籍制度。
明清统治者建立编审铺户的制度。
我国近代工商管理制度始于清末颁布《公司律》,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和解放区政府都进行了工商管理的立法和实践。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登记制度,1953-1956年主要任务是促进社会主义改造,后一度陷于停滞。
1978年后恢复了企业登记工作,并逐步得到健全发展。
三、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的沿革(二)西方工商管理制度的沿革西方工商管理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中世纪工商管理制度是商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现代工商管理制度的发端以主权观念和世俗国家的兴起以及中世纪行会的衰落为背景。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生活中日益扮演积极角色,现代工商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第二节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法的体系一、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法的体系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出发构建的体系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为依据构建的体系按工商行政管立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所构建的体系二、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法展望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我国应将商标注册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分离。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指导,鼓励、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第二章工商登记第五条设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工商登记,应当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置于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副本用于办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市场主体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章市场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经营范围、经营行为、商品质量、商标使用、广告宣传等。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场所、物品,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场主体的登记、变更、注销、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工商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容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登记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活动。
第三条工商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工商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
第四条工商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下列组织和个人可以申请工商登记:(一)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二)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三)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申请工商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范围;(二)有合法的名称;(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五)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工商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公告等环节。
第八条申请工商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注册资本证明;(四)经营场所证明;(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工商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十条工商登记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一条工商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工商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告方式向社会公告登记信息。
第四章营业执照管理第十三条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证明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的凭证。
第十四条营业执照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名称;(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三)住所;(四)经营范围;(五)注册资本;(六)登记机关名称;(七)登记日期;(八)发照机关印章。
工商管理规定

工商管理规定工商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各项规定、制度和要求。
其目的是保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下面是工商管理规定的相关要点。
一、企业注册与登记1.企业注册:按照《公司法》规定,企业应完成注册手续,包括选择合适的企业类型,提交申请文件,缴纳注册资金等。
2.工商登记:企业应在注册后,按照《公司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包括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公示等。
二、企业经营行为规定1.市场准入:企业在开展经营前,应遵守相关行业准入规定,包括获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
2.广告宣传:企业进行广告宣传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包括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侵害他人权益等。
3.产品质量:企业生产和销售产品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质量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4.合同约定:企业与其他主体间的合同约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价格管理:必要时,国家可以对特定产品或行业实行价格管制,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6.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三、违法行为处理1.处罚措施:对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2.市场排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进行市场排查,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检查、调查和处理。
3.投诉举报:企业员工、消费者等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工商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
以上是工商管理规定的一些要点,企业应按照规定履行经营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做好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工商检查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商检查权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这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工商检查权的行使,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工商检查权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商检查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规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
”这一规定为工商检查权的行使提供了宪法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是规范市场主体登记和管理的行政法规,其中对工商检查权的行使作出了明确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执行等内容,其中对工商检查权的行使也进行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对工商检查权的行使进行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对工商检查权的行使进行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了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价格行为规范、价格监督检查等内容,其中对工商检查权的行使进行了规定。
三、工商检查权的行使范围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商检查权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方面的行使范围主要包括:(1)检查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2)监督市场主体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3)查处非法市场主体登记行为。
2.广告监管工商检查权在广告监管方面的行使范围主要包括:(1)检查广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查处虚假广告、违法广告行为;(3)监督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履行广告审查义务。
3.消费者权益保护工商检查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行使范围主要包括:(1)检查经营者是否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2)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3)监督经营者履行退货、赔偿等义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6]第26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6]第2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c87abf78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23.png)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行政管理暂行
规定》第九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6]第261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工商[1996]20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除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条例》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和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外,其他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应当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派出机关的名义,并经派出机关授权履行职责。
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从事专项管理业务的派出机构。
此类派出机构也应当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派出机关的名义,并经派出机关授权履行职责。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
——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商法律法规大全(工商管理法全文)公司法律法规汇编(2023)目录第一部分综合规定第二部分工商登记第三部分股份募集与上市第四部分公司债券第五部分并购重组第六部分公司管理(一)综合规定(二)股东与股东会(三)董事、监事与公司高管(四)信息披露(五)股权激励第七部分财务、会计(一)财务(二)会计第八部分清算、破产第九部分与企业相关的法律规定(一)国有企业(二)中小企业(三)个人独资企业(四)合伙企业(五)外资企业第十部分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二)刑事责任第十一部分典型案例第一部分综合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3年修正)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3年修正)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3年修正)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3年修正)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3年修正)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3〕28号)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第二部分工商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2.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23年施行)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8.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23年施行)9.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3年施行)10.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23年施行)第三部分股份募集与上市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3年修订)2.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施行)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施行)5.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1996年施行)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2023年)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23年)8.《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2023年施行)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10.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3年施行)1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2023年修正)12.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1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5.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16.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17.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18.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19.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2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2023年施行)21.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2023年施行)22.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第四部分公司债券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2.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2023年施行)3.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23年修订)5.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第五部分并购重组与改制(一)并购重组1.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施行)2.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2023年施行)3.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023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2023年施行)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2023年施行)6.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修订)7.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8.《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2023年施行)9.《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2023年修订)10.《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23年施行)1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3.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5.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二)改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修正)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充足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施行)第六部分公司管理(一)综合规定1.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2005年施行)2.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23年施行)3.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4.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3年施行)5.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6.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正)7.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二)股东与股东会1.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2004年施行)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3年修订)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董事、监事与公司高管1.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施行)2.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施行)3.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2001年施行)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年施行)5.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6.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2023年施行)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3年施行)8.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23年施行)9.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3年修订)(四)信息披露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施行)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2023年施行)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2023年施行)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6.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五)股权激励1.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2023年施行)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2023年施行)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5.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6.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第七部分财务、会计(一)财务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施行)2.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二)会计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3年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3年修订)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23年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23年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8.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2023年施行)9.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八部分清算、破产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23年施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3年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3年施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3年修正)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施行)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23年施行)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23年施行)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1996年施行)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23〕10号)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2023年施行)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23年施行)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的通知(法〔2023〕389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23年施行)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23年修正)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第九部分与企业相关的法律规定(一)国有企业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23年施行)3.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2023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23年施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8.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9.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10.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二)中小企业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2.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2023年施行)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23年修订)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三)个人独资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施行)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23年施行)(四)合伙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23年修订)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4.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五)外资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3年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23年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施行)4.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2023年施行)第十部分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年施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6年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的答复(2001年施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2002年施行)5.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2003年施行)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国企业派驻我国的代表处以代表处名义出具的担保是否有效及外国企业对该担保行为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施行)(二)刑事责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施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年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2005年施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8号)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3年施行)6.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施行)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23年施行)8.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2023年施行)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五十八条、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23年施行)10.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