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18法律基础学习笔记

合集下载

2018年经济法第一章笔记

2018年经济法第一章笔记

经济法基础(前言)一、课程内容1.经济法(50%):法律基础,会计法,结算法,劳动法。

2.税法(50%):实体法,程序法。

二、考试题型:(考试时间:1.5小时,60分及格)1.单选题(24题36分):4选1 。

2.多选题(15题30题):4选几,多选、错选、少选均不得分。

3.判断题(10题10分):找错,选对得1分,选错倒扣0.5分,不答不得分也不扣分。

4.不定项选择(12题24分):选对一个小项加0.5分,全对加2分,错选不得分。

三、学习方法1.听课:程序,要点,意思表示。

2.笔记:总结体会。

3.记忆:全面,准确。

4.做题:强化记忆。

5.测试:查缺补漏。

6.习题讲解:答题思路和技巧。

(树立信心,认真听课,反复练习,一次通过!!!亿诚亿诚,一次就成!!!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约束)(一)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二)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通过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动机和行为,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定行为的法律后果,具有“可预测性”。

【考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答案』B 『解析』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B错误。

法律基础笔记知识点总结

法律基础笔记知识点总结

法律基础笔记知识点总结一、法律的概念和特征1. 法律的概念法律是国家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规范性规则,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规则性制度。

法律的基本特征包括普遍性、强制性、相对稳定性、完备性和统一性。

2. 法律的特征(1)普遍性:法律适用于全体公民,不分贵贱、贫富、民族等因素。

(2)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规则必须得到强制执行,违反法律规定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3)相对稳定性:法律是相对稳定的,不会随意变更,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来变更。

(4)完备性:法律必须是一整套相互配套的规范,任何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

(5)统一性: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统一实施的,不同地域应该有一致的法律规范。

二、国家法律体系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是其他法律的根据和依据。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原则和根本任务,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 法律法律是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规范和管理行政事务。

4.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规范地方行政事务。

5.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规范各部门的行政事务。

6.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用于解释和适用法律。

三、法律责任1. 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政治责任。

2.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责任。

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3.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侵害他人权益或违反民事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不当得利等。

2018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主要知识点

2018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主要知识点

二.经济仲裁 1.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①平等主体(横向关系纠纷) ☀仲裁和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 ☀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仲裁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当事人放弃或协议无效时法院才可行使管辖
权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②不平等主体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
第一章 一.法律基础 1.法的本质和特征 ①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总论
②特征❤: 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
2.法律关系❤ ☀主体: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内容(权利和义务): ①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 ②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⑤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⑥特别行政区的法 ⑦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⑧国际条约
☀法律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5.法的分类 ①按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②按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③按法的内容分:实体法(实际内容 eg: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程序方面 eg:刑事诉 讼) ④按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人的效力分:一般法(普遍适用)和特别法(特别群体时 间) ⑤按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国际法和国内法
☀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 ①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行为,都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②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志表示,法律行为分为→ 表示行为(eg订立合同)和非表示行为(eg拾得遗失物) ③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2013年10月自学考试法律基础08118试题及答案

2013年10月自学考试法律基础08118试题及答案

2013年10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

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现实是此岸,理想是彼岸。

中间隔着湍急的河流,行动则是架在川上的桥梁。

”这形象地说明A.理想就是现实B.现实不能成为理想C.理想是可以自发实现的D.理想的实现必须落实在行动上2.现在,我们尚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在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与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有着内在的联系,它们之间是A.个人理想和社会理想的关系B.生活理想和道德理想的关系C.阶段性理想和最终理想的关系D.可能实现的理想和根本不可能实现的空想的关系3.邓小平曾经指出:“为什么我们过去能在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奋斗出来,战胜干难万险使革命胜利呢?就是因为我们有理想,有马克思主义信念,有共产主义信念。

”由此可见,理想信念是A.人生的精神支柱B.人们的丰富想象C.人生的现实境遇D.人们的主观意志4.不同时代有不同时代的任务,这一任务反映到爱国主义的内容上,就是特定时代条件下爱国主义的主题。

新时期我国爱国主义的主题是A.救亡图存B.新民主主义革命C.实现共产主义D.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5.戚继光抗击倭寇,郑成功收复台湾,三元里人民抗英,轰轰烈烈的义和团运动,浴血八年的全民族抗日战争等,这些爱国壮举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爱国主义优良传统中A.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的精神B.抵御外来侵略,捍卫国家主权的精神C.心系民生苦乐,推动历史进步的精神D.开发祖国山河,创造中华文明的精神6.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在长期共同生活和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为本民族大多数成员所认同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道德规范、精神气质的总和。

在五千多年的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伟大的民族精神。

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是A.集体主义B.爱国主义C.社会主义D.人道主义7.做新时期忠诚坚定的爱国者,除了需要培育强烈的爱国情感、保持民族自尊和自信,努力学习和工作、以实践行动和贡献履行爱国义务外,还需要A.拒绝接受其他国家的一切东西B.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C.全面接受中国古代的传统文化和道德D.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一切领域都与西方接轨8.人生观的作用主要通过人生目的、人生态度、人生价值三个方面体现出来。

湖北自考08118法律基础重点知识点汇总速记宝典

湖北自考08118法律基础重点知识点汇总速记宝典

法律基础(08118适用湖北)速记宝典一、简答题命题来源:围绕学科的基本概念、原理、特点、内容。

答题攻略:(1)不能像名词解释那样简单,也不能像论述题那样长篇大论,但需要加以简要扩展。

(2)答案内容要简明、概括、准确,即得分的关键内容一定要写清楚。

(3)答案表述要有层次性,列出要点,分点分条作答,不要写成一段;(4)如果对于考题内容完全不知道,利用选择题找灵感,找到相近的内容,联系起来进行作答。

如果没有,随意发挥,不放弃。

考点1:简述国家的基本制度。

答:1.国体:人民民主专政2.经济制度的基础: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3.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4.国家结构:单一制5.选举制度: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考点2:简述公民的基本权利。

答: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通信秘密5.经济、社会文化方面权利合法的私有财产、劳动的权利、休息、受教育6.特定主体的权利——妇女、儿童、华侨考点3:简述全国人大职权。

答:(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法律基础》笔记

《法律基础》笔记

《法律基础》笔记法律基础笔记一、概述法律基础是指法律体系的核心原理和基本概念,它是指导和规范社会行为的依据。

本文将介绍法律的来源、分类、法律条文解读的方法等内容。

二、法律的来源法律的来源一般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习惯法等。

1.宪法: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最高法律,它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公民享有基本权利。

2.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法律发挥着社会秩序的调整和维护的作用,它对公民及组织的行为做出具体规定。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它们是根据法律授权,为了贯彻法律、管理行政事务和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行政区域。

5.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对特定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规则。

它是指导法官裁判的重要依据。

6.习惯法:习惯法是一种基于长期实践并由其主体普遍遵守的法律规则。

它是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形成的,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三、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其性质、内容、效力和制定机关等不同维度进行分类。

1.按性质分类:(1)公法:公法是调整公共利益关系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刑法等。

(2)私法:私法是调整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包括民法、商法和劳动法等。

2.按内容分类:根据法律涉及的具体领域来分类,如刑法、民法、商法、劳动法、环境法等。

3.按效力分类:(1)强制性法律:强制性法律是指具有强制力和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违背强制性法律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非强制性法律:非强制性法律是指具有一定约束力但不具备强制执行力的法律,违背非强制性法律不会直接导致法律后果。

4.按制定机关分类:根据法律的制定机关来分类,包括宪法、立法机关(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府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等。

四、法律条文解读的方法正确解读法律条文对于理解和适用法律至关重要。

08118法律基础

08118法律基础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大纲课程名称:法律基础课程代码:08118一、课程性质及其设置目的法律基础旨在对学生进行有关法律基础知识的教育。

其主要任务是让学生了解和掌握与自己生活、工作等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在做到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基础上,能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成为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新时代公民。

教育学生了解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与现实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知识,在初步做到知法、懂法的基础上,提高对有关法律问题的理解与认知能力,对是与非的分析判断能力,以及依法律己、依法做事、依法维护权益、依法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实践能力。

培养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增强适应依法治国所必需的法律意识,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培养时代新人。

二、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以下分章列出考核知识点并提出自学要求。

法律基础知识课介绍通国学习,使学生了解法律基础知识课的主要内容和学习方法,懂得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重要意义。

(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概论考核目标: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法学的基本理论,并从宏观上掌握法律的概念、本质、作用及发展历程。

为学生深入了解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奠定初步基础。

基本要求:认知1.了解:法律的发展历程;2.识记:法律的概念与本质,法律的特征;3.理解:正确认识法律的作用;法律的发展历程;运用1.分析判断:根据具体案例分析判断法律的社会作用的基本方式;(二)中国宪法考核目标:通过学习,使学生明确宪法的特征及其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重要地位与作用,了解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努力做到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基本要求:认知1.了解:我国宪法的历次修改;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

2.识记: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关于治国方略的规定。

3.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机制。

法律基础知识笔记1

法律基础知识笔记1

法律基础知识1, 法律规范的种类1.1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依据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①义务性规范②-------命令性规范③禁止性规范④①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肯定行为或者要求别人作出肯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其在立法中的用语表达式为:“权……”,“享有……权利”,“可以……”,等。

②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需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③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主动义务,即人们必需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其在立法中的用语表达式为:〝有……义务〞,〝须得……",“应……”,“必需……”,等。

④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肯定行为的规范,其在立法中的用语表达式为:“禁止……”,“不准……”,“不得……”,“严禁……”,等。

1.2强行性规范与随意性规范依据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强行性规范①随意性规范②①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随意变动和伸缩法律规范。

义务性规范属于强行性规范。

②随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

1.3确定性规范, 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依据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确定性规范①非确定性规范②---------委任性规范③准用性规范④①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

②非确定性规范是指没有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或法律后果,而须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③委任性规范,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

如《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爱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④准用性规范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法律规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绪论:法学基本理论概念:法律一般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本质:1、非马克思-神意论、理性论、民族精神论、规范论、社会控制论;2、马克思-法律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法律具有共同性是社会管理手段、法律具有物质制约性客观性规律性。

特征:法律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统一性、国家强制性作用: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统治、管理、依法治国法律有限性:保守性,总体上落后于社会生活实际;概括性,不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延;稳定性和普遍性,生活确实具体多变的;讲究程序规范,社会事件需要及时应对和处理;冲突利益不能两全,不能保护所有利益。

起源:神创说-暴力说-契约说-发展说-合理管理说,马克思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的是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发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第一章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概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制是一种共治、自治。

1954年9月15日- 9月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法律制定即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立法是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和基本职能,具有广泛的民主性。

立法原则:法治-以宪法为依据、民主-坚持群众路线、科学-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立法体制: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同时又是多层次的。

法律体系: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

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均有法可依。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条件:1、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2、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是根本前提;3、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是客观要求;4、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根本目的;5、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内在要求。

守法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两个方面的结合执法是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独立的只能,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政府行为从本质上讲都是一种法律行为,政府职能要通过有效的执法活动实现。

国家行政机关在社会发展中处于主导地位,行政机关通过法律执行调整社会关系,干预社会生活,影响社会成员、引领社会变化。

司法即法律适用,运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恢复权力。

司法的特点:被动性、中立性、终极性、交涉性、公正优先性法律适用原则:一律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公正法律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第二章中国宪法宪法是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遵循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权力制约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

政府要守法,官员要守法。

2014年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中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选举制度:普遍、平等、直接和间接相结合、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一国两制,不在香港澳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50年不变。

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此外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还可以自行处理一些有关的对外事务。

国防和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行政长官和政府主要官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享有权利同时履行义务)、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力、特定主体的权力。

我国宪法没有将罢工自由、迁徙自由、环境权等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国家机构是国家权力的载体和体现。

我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代表大会职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选举、审查和批准发展计划预算、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其他职权。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现有外交部、司法部等部、委、行、署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宪法的实施保障机制:政治保障、法律保障、组织保障和依靠人民群众宪法实施和宪政实现的趋势:公民高度自发的正面参与、媒体和公众议论高度参与政府权力的监督、一些地方出现主动进行政治民主改革的探索。

第三章中国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法:与政府的管理和服务有关的法律。

规模数量庞大,但没有统一法典行政法应当在保护公民利益和提高行政效率之间取得平衡。

行政权力来自法律,行政行为遵守法律,行政违法承担责任。

政府的权力来自法律授权(无法律及无行政),在涉及人民权力的领域,没有法律的相应授权,行政机关不能做出任何可能损害公民权力的行为(职权法定)。

合法行政行为要件:具有职权、程序合法、证据充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关、边防检查、国税、银行、外汇等机关,实行垂直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尝试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

个别法律明确要求重大事项应当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我过得公务员制度强调贯彻中国共产党得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廉洁、遵守法律、勤勉当事人不能就公务行为对公务员本人提起诉讼,或者要求其赔偿。

法律保留:有些事项的立法权只属于法律,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无权规定。

法律绝对保留: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的立法权不能转授。

法律优先:也称法律优先适用原则。

是为了维护法律规范的统一。

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行政立法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义务、损害行政管理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制裁。

行政处罚原则: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权利保护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罚程序: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

决定程序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执行程序采用“裁执分离”的制度。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颁发许可证、执照等方式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实施:法定、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行政强制:行政机关为确保行政的时效,使用强力实现行政法上义务的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以申请法院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补充。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催告、决定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是一种非常手段,应当有节制地使用,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是防止腐败的良药,一切见不得人的事情都是在阴暗的角落里干出来的。

每年3月31日前公布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照诉讼程序予以审查并依法裁判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原则: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和独立审判、原被告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诉讼范围:除了法律规定不能受理,以及依照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宜受理并由司法解释明确排除的,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由被告对其所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复议机关申诉,由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复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准司法活动,具有行政和司法的双重属性。

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一种行政救济法律制度。

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的赔偿标准与行政赔偿相同,但适用不同的赔偿程序。

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第四章中国民事法律制度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分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的民法。

民法典:按一定的立法体例和技术,把各项民事法律规范有机编纂在一起,以法典形式体现的立法性文件。

广义的民法: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的总和。

狭义的民法:除商法以外的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民法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民法基本原则: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宣告死亡: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失踪人死亡,时间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为准。

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两年或以上)。

法人成立登记步骤:申请、审查、登记发证、公告。

清算组织的职责:了结现存事务,收取债权、清偿债权、移交剩余资产。

清算中的法人与清算前的法人具有同一人格,只是其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受清算目的限制而已。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金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存在一名普通合伙人,否则该合伙企业应该被解散。

诉讼时效分普通诉讼时效(3年)和长期诉讼时效(20年)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

物权是可要求世间所有人就其对标的物的支配状态给予尊重的权利,因而物权是对世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