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杭建市发[2006]58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8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实施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财政投资、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政府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规定,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行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控拖欠工程款;(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市场主体准入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0.20•【字号】杭建科发[2009]444号•【施行日期】200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科发【2009】444号)各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已通过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对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深基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地铁和隧道工程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所称深基坑围护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监测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应对深基坑围护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各相关主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深基坑围护工程作为施工活动中一个专项工程,其设计、监理及第三方监测业务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费用单独列支。
建设单位必须确保按时支付保证工程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并应办理深基坑围护工程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四、本市深基坑围护工程建设遵循"政府监督、业主负责、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实行围护工程设计文件论证备案制度和施工专项方案论证审核制度。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21•【字号】杭建市发[2005]95号•【施行日期】2005.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5]9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与我委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
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体)负责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对项目管理企业的选择、协助和监督项目管理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核拨建设资金及按合同约定付款等工作,掌握工程建设过程情况,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监督。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建设信用网操作规程》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建设信用网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杭建市发[2010]573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建设信用网操作规程》的通知(杭建市发〔2010〕573号)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现将《杭州建设信用网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杭州建设信用网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审批人员、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管行为,确保杭州建设信用网(以下简称信用网)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根据《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市建委进一步深化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信用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诚信办)负责和指导信用网的数据采集和运行维护,杭州市建设市场信用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第三条诚信办确定1-3名网站管理员,负责信用网的信息审核、上网、汇总及日常维护、协调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采集和记录的信用信息负总责,并确定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信息的采集、录入、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网站管理员和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应严格遵照本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章网站对外信息发布操作第五条网站对外信息,是指信用网对外发布的通知、公告、信用曝光、表扬奖励等信息。
第六条凡以市建委名义作出的涉及"三大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记录的奖惩文件原则上均应对外发布。
第七条各成员单位联络员采集本单位对外发布的信息,经本单位(处室)负责人确认同意,以联系单的形式提供给诚信办,由网站管理员统一上网。
第八条为确保发布的信息具有较强的时效性,网站管理员应在收到联系单的当日完成信息发布。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西湖杯奖(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西湖杯奖(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杭建工发〔2020〕380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西湖杯奖(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杭建工发〔2020〕380号各区、县(市)建设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各施工、监理企业: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有效推进建设工程品牌建设,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设工程西湖杯奖(优质工程)的评选活动,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市委〔2018〕27号),我委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西湖杯奖(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11月30日杭州市建设工程西湖杯奖(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评选第四章工程评审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评审纪律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有效推进建设工程品牌建设,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设工程西湖杯奖(优质工程)的评选活动,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市委〔2018〕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建设工程西湖杯奖(优质工程)的评选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竣(交)工验收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项目。
其他行业工程项目的西湖杯评选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工程西湖杯奖(优质工程)(以下简称西湖杯)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
第四条西湖杯评选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优中选优的原则,倡导绿色、环保、和谐。
鼓励绿色建筑以及实施绿色施工、建筑工业化、全装修和有重要技术创新的项目创建西湖杯。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04•【字号】杭建市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11〕2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09〕111号)、《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杭政办〔2006〕48号)、《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政办〔2009〕4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0〕13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04〕94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杭州市区范围(不含萧山、余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的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杭建工发[2011]308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308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随着杭州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市政道路工程的建设质量已成为民生关注的视点。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管理,切实提高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工作提出要求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认真履行各方建设主体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道路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要强化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的管理,设置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项目负责人,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程序:1、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将勘察成果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提供经图审合格的施工图作为施工依据。
2、建设单位对城市新开发区、科技园区、大型居住区等道路基础设施先行的道路工程,应在设计委托时提出道路满足后续实际使用的要求。
3、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加强合同单位的履约管理,加强质量、工期、支付情况管理,并对合同约定人员的到岗履责情况进行考核。
4.建设单位应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组织协调各施工单位按合同工期完成施工作业,避免反复开挖。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28•【字号】杭建市〔2004〕945号•【施行日期】2004.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04)945号各有关单位:随着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和监管方式的调整,我市工程招标代理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对于提高招投标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也出现了操作不规范、乱收费和代理水平不高等问题。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必须在其持有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严禁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质挂靠。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在授权的范围内独立地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联合的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3、乙级和暂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施工招标代理业务的范围为: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招标代理业务,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明确的需分期实施的项目外,单项合同估算价是指工程建设总投资估算价,不是标段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代理机构对招标人提供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必须编制清单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及市造价管理部门最近发布的杭州市建筑市场信息价格等为依据进行初步核实,如超过3000万元,不得承接代理业务;若其代理的工程项目签订的施工单项合同价(即中标价)超过3300万元,即认定为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若签订的施工单项合同价(即中标价)超过3000万元未超过3300万元,则将在代理机构的《诚信手册》中予以警示及扣除相应的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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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3.19
•【字号】杭建市[2012]25号
•【施行日期】2012.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建市[2012]25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招投标代理市场健康发展,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浙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浙建法〔2006〕83 号)、《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杭
政办〔2006〕48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主城区范围内国有投资总额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鼓励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对招标人自主办理招标的,其节约的招标代理费可按现行标准的60%,相应增加招标人的管理费,列入项目投资。
第三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活动的主管部门。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比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比选活动应当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
市交易中心依照市建委有关规定为比选活动提供服务。
第五条杭州市实施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制度。
参与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中的企业。
第六条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按单个项目比选、多个项目联合比选或年度方式比选。
招标人采用多个项目联合比选或年度方式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等级应符合本次比选范围内所有项目的资质等级要求。
第七条招标代理项目施行项目负责人制,参与比选的代理机构拟派项目组应由3人以上人员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注册造价师,项目负责人应为一级专职代理人员。
第八条招标人办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事宜,应持下列材料到市招标办登记
备案。
(一)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登记表
(二)比选公告
(三)项目立项文件及其他资料
第九条招标人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网发布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公告。
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对代理机构的资质等级、业绩等资格条件的要求
(四)项目实施时间、地点,服务工期、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五)比选申请书递交的截止时间、地点
第十条招标人应在比选公告和招标代理合同中明确委托代理的具体工作内容。
招标人不得将同一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等代理内容委托给不同的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设定代理费的基准价,代理费用的设置按基准价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或审核费用按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在比选公告中要求参与比选的代理机构具备在杭州市区范围近三年内的类似工程代理业绩。
招标人要求的类似工程代理业绩不得多于三项。
类似工程代理业绩的设置应与委托招标工程的内容相符(工程类型仅限房建、市政、专业工程、设备采购),具体量化指标不得高于委托招标工程的相应指标。
第十三条单个项目总投资额(多个项目联合比选或年度方式比选的按比选
范围内单个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招标人可在比选公告中对代理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能力作附加要求。
第十四条申请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比选公告要求编制《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申请书》,参与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持企业IC卡、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持本人IC卡到比选现场刷卡确认,并按比选公告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递交截止后,由招标人当场开标,公开参与比选代理机构的资格等级、类似业绩、人员条件等相关情况。
由市交易中心对参与比选的代理机构和项目组人员的资格按杭州建设信用网企业及人员信息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招标人确认,形成资格审查报告。
自比选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参与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递交申请书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招标人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中按照公开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审查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两个以上的,由资格审查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提交申请书的先后顺序现场随机抽取各自编号。
招标人再公开随机抽取两名中标候选人,并当场公布。
招标人随机抽取的第一个号码相对应的招标代理机构为第一候选人,第二个号码相对应的招标代理机构为第二候选人。
资格审查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有一个的,直接确定为中选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无资格审查合格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人应降低原先设置的业绩、人员等资格条件并重新比选。
第十七条比选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将资格审查报告、比选报告、中选单位的招标代理比选申请书副本等资料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十八条招标人按照规定对比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九条经公示无异议,招标人发出比选结果通知书,并在比选结果通知书发出的5个工作日内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若中选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则由第二名替补。
中选候选人非不可抗力因素放弃中标的,市建委将予以通报,暂停其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六个月。
第二十条对具有较高技术难度和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认为有必要采用综合评估法比选招标代理机构的,由招标人书面提出,经市招标办备案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比选过程中存在不良行为的,取消其本项目的中选资格,由市建委予以通报,暂停其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三至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代理合同开展代理业务。
招标人应加强对中标代理机构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将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书面告知市招标办,并由市招标办按规定进行信用扣分或提请市建委予以通报批评。
中选代理机构不按合同开展代理业务,或不按投标承诺配备项目组人员,或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其它不良行为,由招标人提出并经市建委通报一次的,除按规定暂停其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三至六个月外,该招标人有权在一年内拒绝其参加下一项目的比选。
第二十三条萧山、余杭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二O一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由市建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