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杭建市发[2006]58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8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实施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财政投资、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政府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规定,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行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控拖欠工程款;(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市场主体准入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0.20•【字号】杭建科发[2009]444号•【施行日期】200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科发【2009】444号)各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已通过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对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深基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地铁和隧道工程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所称深基坑围护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监测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应对深基坑围护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各相关主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深基坑围护工程作为施工活动中一个专项工程,其设计、监理及第三方监测业务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费用单独列支。
建设单位必须确保按时支付保证工程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并应办理深基坑围护工程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四、本市深基坑围护工程建设遵循"政府监督、业主负责、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实行围护工程设计文件论证备案制度和施工专项方案论证审核制度。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7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否则,开户银行不予付款,有关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办理监督核验手续。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施工,是否实行招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市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施工,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招标工程条件,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二)组织发布招标信息和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核;(三)委托具有标底审计资格的机构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六)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21•【字号】杭建市发[2005]95号•【施行日期】2005.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5]9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与我委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
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体)负责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对项目管理企业的选择、协助和监督项目管理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核拨建设资金及按合同约定付款等工作,掌握工程建设过程情况,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监督。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建设信用网操作规程》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建设信用网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杭建市发[2010]573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建设信用网操作规程》的通知(杭建市发〔2010〕573号)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现将《杭州建设信用网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杭州建设信用网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审批人员、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管行为,确保杭州建设信用网(以下简称信用网)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根据《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市建委进一步深化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信用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诚信办)负责和指导信用网的数据采集和运行维护,杭州市建设市场信用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第三条诚信办确定1-3名网站管理员,负责信用网的信息审核、上网、汇总及日常维护、协调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采集和记录的信用信息负总责,并确定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信息的采集、录入、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网站管理员和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应严格遵照本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章网站对外信息发布操作第五条网站对外信息,是指信用网对外发布的通知、公告、信用曝光、表扬奖励等信息。
第六条凡以市建委名义作出的涉及"三大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记录的奖惩文件原则上均应对外发布。
第七条各成员单位联络员采集本单位对外发布的信息,经本单位(处室)负责人确认同意,以联系单的形式提供给诚信办,由网站管理员统一上网。
第八条为确保发布的信息具有较强的时效性,网站管理员应在收到联系单的当日完成信息发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4)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2•【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4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孙忠焕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原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二、原第十八条修改为:质监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和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依法行使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其余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杭建工发〔2024〕156号•【施行日期】202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发〔2024〕156号各区、县(市)建设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各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根据省住建厅《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我委制订了《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8月2日附件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考评工作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以及国家和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
三、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市标化优良工地”)考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四、市标化优良工地考评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
23240413_放管服背景下如何强化采购人内控制度

51放管服背景下如何强化采购人内控制度□文/张鑫娜 姜爱华强化采购人内控制度,是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促进政府采购目标有效落实的制度保障,也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本文立足当前“放管服”背景下我国深化政府采购制度的迫切需要,分析当前中央与地方采购人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采购人内控制度的关键点提出建议。
采购人内控制度发展现状内部控制是政府采购过程的重要管理活动,同时也是规范采购人行为的制度安排。
其一般指在满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下,采购主体为了完成采购任务,通过制度设定和策略落实促使采购主体在内部实现自我约束与调控,以达到规范采购主体行为、防控采购活动风险、提高政府采购质量的过程。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加强采购人内部控制建设,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内控制度的文件,各级地方政府也出台了有针对性的内控管理办法,并开展了一些有创新性的工作。
(一)财政部力推采购人内控制度2015年财政部就制定出台了《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 号),提出要以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以内部权力制衡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以建立内控报告制度促进内控信息公开,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作为重点领域。
2016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以下简称《意见》),从内部控制管理方面进一步强化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内控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健全采购人的内部决策机制和内部审核制度,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
2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方案强调,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完善采购人内控制度,从评审机制、采购政策、监督管理等环节的内部控制。
此外,在陆续颁布的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其他管理办法中,均对构建完善的采购人内控机制有所强调,充分表明我国在国家层面对采购人内控制度建设是十分重视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04•【字号】杭建市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11〕2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09〕111号)、《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杭政办〔2006〕48号)、《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政办〔2009〕4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0〕13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04〕94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杭州市区范围(不含萧山、余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考核扣分标准按照《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市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到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与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投标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回避:(一)系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的;(二)与投标单位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代理业务时应当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合同应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推行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名录制度。
按照《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根据各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其它方面的考核表现,公布代理机构预选名录;未进入预选名录的企业,不得参与造价1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活动。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恶意竞争。
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最低下浮率。
招标代理机构未能履行招标代理合同的,不得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以退回。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时,应当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定,履行招标过程有关文件的备案手续。
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招标文件,招投标监管机构不予备案。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对所代理工程招投标过程的所有档案资料负有保管责任。
工程招投标过程的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代理合同、经备案的招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评标资料、中标通知书、招标人的评价意见等资料。
评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即时将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正本及评标过程资料复印件送交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留存。
在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招投标情况报告》等资料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代理业务后,应要求委托人填写“杭州市工程招标代理工作评价表”(见《杭州市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手册》),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资格延续和资格升级的依据材料之一。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交易机构及评标专家应根据项目实际招标情况对代理企业和专职人员的招标代理质量予以评价,并将评价录入杭州建设信用网,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每月20日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上个月已评价的招标代理业务上报到“杭州建设信用网”管理系统,作为该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资格延续、资格升级的业绩证明材料。
逾期未上报的招标代理业务,该招标代理业务在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资格延续、资格升级时不作为有效业绩。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一个年度内在“杭州建设信用网”有提示信用记录累计三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一个月;有提示信用记录累计五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暂停其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三个月。
招标代理机构一个年度内在“杭州建设信用网”有一次不良信用记录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三至六个月;一个年度内不良信用记录累计两次以上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一年。
整改期限届满后,代理机构应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章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第十六条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实行IC卡上岗管理制度。
凡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应参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按要求申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IC卡”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分为一级专职人员和二级专职人员。
第十七条一级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二)熟悉《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规及招标投标业务,遵纪守法;(三)按规定完成招投标相关业务知识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四)在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服务,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并由招标代理机构缴纳社会保险;(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二级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工程建设类从业资格,或有初级职称,或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学历证明;(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及招标投标业务,遵纪守法;(三)按规定完成招投标相关业务知识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四)在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服务,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并由招标代理机构缴纳社会保险;(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聘请无IC卡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招标代理机构从业。
第二十条专职人员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持“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IC卡”上岗,并在办理招标备案事宜、开标、评标时,佩戴人员IC卡。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时应成立代理项目组,原则上每个代理项目组不得少于3个专职人员,其中项目概算价6000万元以上的代理项目组应不得少于2名一级专职人员,项目概算价10000万元以上的代理项目组应不得少于3名一级专职人员。
代理项目组实行招标项目负责人制。
招标项目负责人应为一级专职人员,负责招标备案文件的审核及招标代理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备案文件时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招标文件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的编制人员、审核人员签字,再由招标代理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审定后签字,并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应对其编制审核的所有招标备案文件负责,其中审核人员必须为一级专职代理人员。
招标文件备案事宜应由该文件编制或审核人员到招投标监管机构办理。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等工程造价资料应先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职人员IC卡核发工作。
专职人员办理人员IC卡时,除需提交专职人员IC卡申请表原件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一)职称证书或其它相关资历证明;(二)《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三)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人事档案代理证明;(四)身份证。
以上资料复印件存档,原件备查。
第二十四条专职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继续教育一般二年一次,培训内容包括招标投标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
第二十五条专职人员工作调动的,应在一个月内,持原从业单位的解聘证明、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等,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专职人员IC卡变更手续。
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不得继续使用IC卡。
第二十六条代理机构专职人员数量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
因人员调动、离职造成专职人员数量不符要求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该代理机构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进杭备案时,代理机构应按本细则相关规定办理专职人员IC卡上岗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专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
将专职人员IC卡转借他人使用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作为专职人员不良信用记录录入“杭州建设信用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暂停其使用专职人员IC卡。
第二十八条代理专职人员一个年度内在“杭州建设信用网”提示信用记录累计三次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使用IC卡一个月;提示信用记录累计五次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使用IC卡三个月。
代理专职人员一个年度内在“杭州建设信用网”出现一次不良信用记录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使用IC卡三至六个月;一个年度内不良信用记录累计二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使用IC卡一年。
第二十九条代理专职人员暂停处罚期限届满,并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恢复使用IC卡。
专职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被两次通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一年度暂停其使用其人员IC卡。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2011年 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