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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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杭建市发[2006]58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8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实施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财政投资、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政府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规定,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行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控拖欠工程款;(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市场主体准入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21•【字号】杭建市发[2005]95号•【施行日期】2005.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5]9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与我委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

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体)负责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对项目管理企业的选择、协助和监督项目管理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核拨建设资金及按合同约定付款等工作,掌握工程建设过程情况,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监督。

杭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杭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杭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杭建招协〔2012〕 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04〕94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凡在我市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类招标代理企业,均可申报信用等级评价。

已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近三年承担过杭州市区招标代理业务的外地进杭企业,也可申报信用等级评价。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协会负责。

第五条信用评价结果应在杭州市建设信用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网及有关媒介上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制定“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评价程序第六条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统一安排在次年上半年进行。

具体考核评价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协会组织,邀请相关建设单位、职能部门和行业专家组成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委员会实施。

第七条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期限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协会提出信用评价申请报告,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协会核查申请材料并签署初评意见后,提交市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委员会进行考核评价。

第八条信用评价采取审查书面申请材料、抽查代理项目招标资料、核查《杭州建设信用网》加扣分记录、现场考察办公场所等方式进行,市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委员会应根据实际审查情况并结合管理部门的日常检查结果,填写《杭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表》(附表1),做出评价结论。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04•【字号】杭建市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11〕2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09〕111号)、《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杭政办〔2006〕48号)、《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政办〔2009〕4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0〕13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04〕94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杭州市区范围(不含萧山、余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的监督管理工作。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3)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3)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3)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四)人员及内部管理情况:机构技术负责人、工程类专职技术人员、财务人员是否符合法定数量,招标代理专业人员数量是否达到要求,本单位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招标代理业务、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建设情况。

(五)其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包括是否存在签订“阴阳合同”压低招标代理取费,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假招标、串通招标和逃避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监管,代理机构是否存在超资质代理业务,出借、出卖、转让资格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与所代理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等情况;(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分为A、B、C、D四个等级。

考评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

考评结果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B级、60分(含60分)以上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实行动态管理,考评周期为一年,每年度三月末通过青岛建筑管理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一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作为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评优、资格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在青岛设立办事处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只考核其在青岛市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加减分应依据下列文书之一认定:(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十条考评加分项目及分值:(一)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同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二)本企业个人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每人次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同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加8分、6分、4分;(三)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加2分;(四)企业开拓埠外市场业绩良好,在当地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每100平方米或代理招标项目金额每10万元加0.003分(不足100平方米或10万元不计,下同)。

杭州市建委关于开展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审专业清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建委关于开展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审专业清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建委关于开展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审专业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4•【字号】杭建市发[2007]179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建委关于开展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审专业清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07]179号)各位评标专家:为进一步加强对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科学、择优,根据我市建设工程专家库状况,决定开展评标专家评审专业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对象现杭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多于2个以上专业的专家(其中,监理、施工两大类相同专业视作1个专业)二、清理时间自6月1日起至2007年11月底,为期半年。

三、清理原则1、以专家所学的专业、现从事的工作、具备的执业资格以及实际工作业绩等为主要依据开展清理工作,专家现有专业中无上述依据的予以删除。

2、在符合上述依据的条件下,按照自愿选择的原则由每个专家自行选择不超过2(含)个的专业,其中紧缺专业予以优先保留。

四、操作方法1、自发文之日起,以短信形式对现有库内多专业专家发出清理通知。

2、6月1日起,多专业专家可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网站上下载并填写好有关专业认定表(详见附表),并持有关凭证原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单位盖章的个人简历等)到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专家签到处办理专业确认工作。

3、超过清理时间未前来办理者,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根据现有资料进行专业认定。

五、有关要求各位专家应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按照清理原则对本人的专业进行确认,以切实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评标专家专业认定表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七年五月十四日评标专家专业认定表填表时间:年月日┌──┬────┬──┬────┬──────┬──────┬────────┬──────┐│姓名││学历││职称及取得时││执业资格及取得时│││││││间││间││├──┼────┼──┼────┼──────┴──────┴────────┴──────┤│确│施工类│技术│房屋建筑│││认││├────┼─────────────────────────────┤│评│││市政公用│││审││├────┼─────────────────────────────┤│专│││水利水电│││业││├────┼─────────────────────────────┤││││其他│││├────┼──┼────┴─────────────────────────────┤│││经济│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其他││├────┼──┼────┬─────────────────────────────┤││监理类│技术│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水电│││││├────┼─────────────────────────────┤││││其他│││├────┼──┼────┴─────────────────────────────┤││其他│││├──┼────┴──┴──────────────────────────────────┤│本人│1、││需回├──────────────────────────────────────────┤│避单│2、││位├──────────────────────────────────────────┤││3、│├──┼──────────────────────────────────────────┤│其他│││需说│││明事│││项││└──┴──────────────────────────────────────────┘备注:需回避的单位包括有利益关系的施工、监理、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解决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诚信缺失、地方保护等突出问题,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高招标投标效率,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招标投标程序(一)本意见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报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一经批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

确需改变的,须重新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应依法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

(二)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补充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以及资格预审的依据。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职责分工,做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审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杭政函〔2019〕2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杭政函〔2019〕2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杭政函〔2019〕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招标投标管理创新,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改革创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坚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为重点,以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服务创新为着力点,不断深化招标投标“放管服”改革,营造规范有序、公平正义和充满活力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二)实施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三)工作目标。

2019年,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行业监管的标准体系。

通过招标投标制度一体化、管理标准化和监督经常化,建立全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格局。

二、构建全市招标投标管理“一盘棋”格局(一)统一全市招标投标管理政策。

制定出台覆盖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多行业,全市统一的《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现全市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一体化。

各地各部门要在《管理办法》出台后及时修订或清理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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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28•【字号】杭建市〔2004〕945号•【施行日期】2004.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04)945号各有关单位:随着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和监管方式的调整,我市工程招标代理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对于提高招投标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也出现了操作不规范、乱收费和代理水平不高等问题。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必须在其持有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严禁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质挂靠。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在授权的范围内独立地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联合的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3、乙级和暂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施工招标代理业务的范围为: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招标代理业务,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明确的需分期实施的项目外,单项合同估算价是指工程建设总投资估算价,不是标段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代理机构对招标人提供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必须编制清单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及市造价管理部门最近发布的杭州市建筑市场信息价格等为依据进行初步核实,如超过3000万元,不得承接代理业务;若其代理的工程项目签订的施工单项合同价(即中标价)超过3300万元,即认定为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若签订的施工单项合同价(即中标价)超过3000万元未超过3300万元,则将在代理机构的《诚信手册》中予以警示及扣除相应的分值。

4、注册地在外市的甲级、乙级和暂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或上年度年检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机构,不得在本市承接业务。

各地不得限制或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外地有资格的代理机构进入本地承接业务。

外地代理机构进入本地市场,必须办理备案手续,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外地招标代理机构需在本市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必须在杭设立分支机构,在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驻杭人员中建筑类专业中级以上职称5名(含)以上,其中注册造价师1名(含)以上,且必须是本单位正式人员,有相关的证明材料。

5、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关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浙建法[2003]13号《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自行变更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不予认可。

6、在本市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实行《诚信手册》(即《杭州市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手册》)登记制。

《诚信手册》由市建委统一颁发,由代理机构注册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承办,主要记载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所代理项目业绩考评、考核结果等。

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代理备案事宜时,必须持有《诚信手册》。

本市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其注册所在地的招投标管理机构领取《诚信手册》。

本市招标代理机构在杭州地区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可在当地招标办领取《诚信手册》,分支机构存在违规行为,被扣分的,除记入分支机构的手册外,同时记入所属代理机构手册。

外地代理机构进入本地市场,在备案同时,领取《诚信手册》。

7、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工程项目招标书面报告备案时,应同时提交已由业主签署意见的《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一式三份),由招标办经办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评价。

招标代理机构应每半年度向注册地招标办报送《招标代理业绩汇总表》,各地招标办每半年度向市建委报送杭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

二、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管理1、在杭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向本单位专职人员颁发上岗证,上岗证的样式由杭州市建委提供,各单位自制,各单位人员上岗证须经市建委备案,在办理招投标事宜时佩证上岗,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

2、从事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的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有工程建设类技术职称,或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学历证明;②熟悉《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参加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且培训考核合格。

③在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服务,并是代理机构的在册职工。

3、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代理机构服务。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送委托合同备案时,应同时报送由本人签名的办理该代理项目的项目组人员名单、项目组的负责人和每人代理的事项。

项目组人员的组成,由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大小确定,但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其中项目组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工程量清单或标底编制人员必须具有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由省概预算编审资格的人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或标底,必须经注册造价师审核。

5、为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杭州市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其代理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等文件应当由项目组的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章。

未按规定签名、盖章的,招标办不予办理备案等有关事项。

6、为体现招标人的权利和责任,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中标通知书一律由招标人签发,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章及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备案章。

7、外地进杭机构在杭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其代理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应当由项目组的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章,其余相关资料需经项目组经办人签名后,可加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杭州分支机构章。

此外,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杭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方法,依照本市代理机构人员管理办法。

三、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业务质量管理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与招标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理合同(提倡按示范文本签订);对代理事项应当保密的内容必须保守秘密。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当首先对工程项目的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不得对已施工或已签合同的工程,再组织招标。

3、招标代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政策法规编制招标文件,对粗制滥造、不符合要求的招标文件,各地招投标管理机构一律不予备案。

4、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编制工程预算或实物工程量清单,严禁扩大或缩小工程量,降低或抬高工程造价。

投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量清单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审核,审核必须在离开标5个工作日前得出结论,并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供详实的审核资料,如经委托审核,工程造价误差在正负3%(含)以上,或工程量有明显编制误差的项目占总项目比例超出10%(含)以上的,或工程量有明显按比例扩大或缩小情形的,可以判定为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超出正常范围, 招标代理机构应修正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量,并支付预算审核费用,同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按规定进行扣分,对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进行扣分,并予以公示。

经审核,编制误差在正常范围的,审核费用由提出人支付。

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审核结果争议的最终裁定。

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代理机构清单编制情况的日常检查,如检查中发现清单或标底编制误差超出正常范围的,将按规定扣分及公示。

对招标人或投标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

5、招标代理机构应完整保存招投标过程中所有的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和招标人的评价意见,按照规定进行存档,保存时间不得低于3年。

四、认真执行招标代理机构收费规定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省、市物价部门的规定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代理合同中必须明确收费标准,不能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一般不低于杭州市物价部门的收费规定,严禁发生私下向中标人收取代理费的行为。

各级招标办在办理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当核查招标代理收费情况,防止乱收费。

2、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费用,只能按成本收取,超过200元应说明成本组成情况,如不能合理说明的,不得收取。

代理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费用由代理机构还是由招标人收取。

3、由业主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施工图图纸成本押金,施工图归还时施工图押金全额退还,对施工图损坏或缺页,招标代理企业只能扣除损坏或缺页部分成本,并具体说明成本费组成情况。

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监督与查处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规严肃查处,同时作为不良行为,由市招标办记录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信用档案中,作为代理机构复审(年审)、升级的依据之一,并定期公布。

(1)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2)违反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招投标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不良行为,应当经市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实后,报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记入《诚信手册》并扣除相应的分值,作为对代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的依据,具体的考评办法见附件。

2、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

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从业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警告直至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从业资格,并在杭州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上公示,扣除相应的分值,考评办法见附件。

3、招投标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对项目的代理质量进行评价,并将每个项目的评价意见及时地录入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中。

同时,在每年的7月10日及次年的1月10日前应当向市建委上报《杭州市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和《杭州市工程招标代理统计报表》。

4、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要建立严格的行政责任制,对允许无证或越级承揽业务,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通报批评。

5、诚信网建设完成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手册考评纳入诚信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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