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折扣方式销售的税收筹划
零售企业不同促销方式的财税处理

零售企业不同促销方式的财税处理在当今竞争激烈的零售市场中,促销活动已成为零售企业吸引顾客、增加销售额的重要手段。
然而,不同的促销方式在财税处理上存在着差异,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财务成本。
因此,了解和掌握零售企业不同促销方式的财税处理方法,对于企业的合规经营和财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打折促销打折促销是零售企业最常见的促销方式之一。
在这种促销方式下,商品以低于原价的价格出售。
从财务角度来看,企业直接按照打折后的价格确认销售收入。
例如,一件原价 100 元的商品,打 8 折出售,企业应按照 80 元确认销售收入。
在税务处理方面,增值税应按照打折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应按照打折后的销售收入确认应税所得。
二、满减促销满减促销是指顾客购买商品达到一定金额后,可享受减免一定金额的优惠。
例如,满 200 元减 50 元。
在财务处理上,满减的金额应在实现销售时确认为销售费用。
假设顾客购买了 250 元的商品,享受了 50 元的满减优惠,企业应按照 200元确认销售收入,同时将 50 元确认为销售费用。
对于税务处理,增值税方面,满减金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减,应按照满减前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方面,满减金额作为销售费用,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赠品促销赠品促销是指顾客购买商品时,额外获得赠品。
赠品的形式多种多样,可能是同种商品,也可能是其他相关或不相关的商品。
财务处理时,赠品的成本应计入销售费用。
如果赠品与销售的商品相同,应按照赠品的成本结转销售成本;如果赠品与销售的商品不同,应将赠品的成本确认为销售费用。
在税务处理上,增值税方面,赠品应视同销售,按照赠品的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方面,赠品同样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不同折扣方式销售的纳税筹划分析

应纳城建税及 教育费附加 = 1 0 . 1 7 × ( 7 %+ 3 %)= 1 . 0 1 7 元 应纳 企业所得税 = 『 ( 2 0 0 . 1 4 0 . 3 O ) ÷( 1 + 1 7 %) . 4 O ÷( 1 + 1 7 %) ×1 7 %- 1 . 0 1 7 】 ×2 5 %= 4 . 7 0 元 应纳税合计 = 1 0 . 1 7 + 1 . 0 1 7 + 4 . 7 0 = 1 5 . 8 9 元 企 业 税 后 利 润 =( 2 O O . 1 4 0 3 0 )÷ ( 1 + 1 7 %) _ 4 0 ÷( 1 +1 7 %)
1税法 的相 关规定 1 . 1商业折扣销 售 折扣销售 是指销售方为达到促销 的 目的,在 向购货方销售 货物或提供应税 劳务时, 给予购货方一 定优 惠价格 的销售方式 。 比如 买两 件打8 折, 三件打7 折等 。 折扣 销售 往往 是相对短期的 、 有特殊条 件的和临时性 的,如季节性折扣 、批量性折扣 、清 仓 性折 扣等 。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 同时发生 的,因此 ,税 法 规定 ,如 果销 售额和折扣额在 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 明,可按 折 扣后 的余额作 为销售额 计算增值税 ;如果将 折扣额另开 发票 , 不论其在会计 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 中抵减折扣额 。 1 . 2实物折扣销 售 如 买三赠 一。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 收 入若 干 问题 的通知》第三 条规定 : “ 企业 以买赠等方 式组合销 售本企业 商品的,不属 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 品 的公允价 值的 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 ” 关于增值 税上的税务处理 , 实物折 扣销售 按视同销售 中“ 无 偿赠送 ” 处理 , 实物款额不能从原销售额 中减除 。 如“ 买三赠 一” , 只收取 “ 三个 ”单位的销售额 ,另 “ 一个 ”数量单位属于无偿 赠 送 ,应 视 同 销 售 征 收 增 值 税 。 1 . 3 返还现金 销售方式 返还现金 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的 同时 ,返还部分现金给购 货方 。 返现销售 方式,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开在 同一张发票上 ,因 此 以发票上所列的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折扣额不得 从 销售 额中扣除 。 同时,返还 部分现金相当于赠送现金给购货方 , 税法规定 , “ 超 过 国家规 定允许 扣 除的公 益、救济 性捐 赠, 以及 非 公益 、 救济性捐 赠”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返还现金不属于 公益 性捐赠 ,不允许税前扣除 。 并且 , 企业返现销售应该按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所得税法》 中规 定的 “ 其 他所 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2不 同折扣方 式销 售的利税比较 某商场 是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 ,该商场为促销商 品设计 了三 种不 同的折扣方式销售 。分别是 : 方案一 : 是八折销售 ( 销售额和 折扣额在 同一张发票上 ) ; 方案二: 购物满 2 0 0 元, 赠送价值 4 O 元 ( 购进成本 为 3 0 元) 的商品 ; 方案 三 : 购物满 2 0 0 元,返还4 0 元现金 。 这三种方 式从营销策划的角度看 ,都是给客户让利 2 0 %。 那 么,假定消 费者 同样购买 2 0 0 元 的商 品,销 售利润率为 3 0 %,成本 为 1 4 0 元 ,以上价 格均为含税 价格 ,此 时,增值税 税率 为 1 7 %,城 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 1 0 %,教育 费附加 为 3 %, 企业 所得税税率为 2 5 %,促销活动期间消 费者产生 的个人所 得 税 由商场 代付 。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分析 ,该商场应选择哪种方式最为有利
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的税收筹划

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的税收筹划一、筹划原理纳税人降价销售其商品,同样销售量的销售额会随之下降,流转税会相应地减少,随着销售收入的减少,所得税也会相应地减少。
也就是降价销售一方面会产生减少利润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又会产生促销和节税的正面效应。
按照我国税法,折扣销售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也可以产生与降价销售同样的效应。
所以,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可能减少厂家和商家的利润,但由于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可以节税,实际减少的利润比人们想像的要少。
二、案例分析[案例1]新华商厦于3月和9月,分别推出冬末和夏末大减价,商厦的所有商品在活动期间七折销售,商厦在这两个月中分别取得了287万元和308万元销售额(含税)的好成绩。
该商厦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试分析折扣销售产生的节税效应对弥补该商夏让利损失的作用。
该商厦名义共让利=(287+308)/0.7×0.3=255(万元)不让利应纳增值税税额=[(287+308)/0.7]/117%×17%=123.50(万元)折扣销售后应纳增值税税额=(287+308)/117%×17%=86.45(万元)折扣销售后共节减增值税=123.50-86.45=37.05(万元)折扣销售后共节减企业所得税=[[(287+308)/0.7]/117%-(287+308)/117%]×33%=[726.50-508.55]×33%=71.92(万元)该商厦实际让利=255-37.05-71.92=146.03(万元)新华商厦3月和9月的折扣销售,可以节减增值税37.05万元,节减企业所得71.92万元,节减的税收可以减少该商厦折扣销售利润损失。
[案例2]企业为促进产品销售,规定凡购买其产品1000件以上的,给予价格折扣20%。
该产品单价为10元,则折扣后价格为8元。
折扣前应纳增值税额=1000×10×17%=1700(元)折扣后应纳增值税额=1000×8×17%=1360(元)折扣前后应纳增值税的差异为:1700-1360=340(元)就这笔业务而言,税法为纳税人提供了340元的节税空间。
增值税税收筹划小案例——不同销售方式下的税收筹划问题

增值税税收筹划小案例
—不同销售方式下的税收筹划问题销售是企业运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销售收入的多少,不但影响当期的流转税额,还影响当期的应纳税额。
不同的销售方式下,税务处理各不相同,主要从以下方面来筹划。
一: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不同的销售方式下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同,这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首先看一下,税法规定的不同销售方式下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二:销售/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
常见的促销方式有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实物折扣(买赠的方式,比如买一赠一等。
注意:折扣销售(商业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在备注栏注明的折扣不得被减除。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按照全额计税,折扣额记入财务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实物折扣(买一赠一):按照正品的销售额和赠品的正常销售额合计作为计税销售额。
此外,在零售环节,还会遇到以旧换新的方式,一般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金银首饰除外)
从税负角度考虑,企业适合选择折扣销售方式,也就是商业折扣。
百货公司常用促销方式的税收筹划

近年来,随着外资零售巨头的进入,百货行业的竞争日益加剧,企业要想在商品同质化程度高的环境中脱颖而出,就必须不断改进营销方式,以促使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营销活动依作用的不同可划分为PR(PublicRelation公共关系)活动和SP(SalesPromotion促销)活动。
对于百货公司来说,前者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积聚人气、增加客流量,一般与销售额无直接联系,而后者则是直接针对促进销售额而设计,对商家来说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目前,商场流行的促销活动方式主要有打折、满减、买赠、满额赠、返券、抽奖等等,不同促销方式所适用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故而在策划促销活动时,应将税收因素考虑在内,以优化营销方案。
一、“打折”与“满减”促销的税务处理“打折”即用原价乘以折扣率得出实际成交价格的促销方式。
而“满减”则是指当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时,对原价再减免一部分价款的促销方式,这其实是变相的“打折”方式,区别只是折后价格的计算方法不相同。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在“打折”与“满减”促销方式下,均可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收入,销售发票可以直接开具折后金额,也可以在发票上分别列示原价和折扣金额。
二、“买赠”与“满额赠”促销的税务处理“买赠”是指顾客购买指定商品可获得相应赠品的促销方式。
对赠品的税务处理通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
其计税价格应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现金折扣不同折扣方式下,如何交税更合理

现金折扣不同折扣方式下,如何交税更合理2019年初冬,麦麦宝宝在朋友张总盛情的邀请下来到海宁,参加新款皮草展销会。
张总之所以对此次皮草展销会如此感兴趣,是因为她多年闺蜜周琦公司的产品在这参展。
两人来到周琦公司皮草展区后,张总笑着对闺蜜叶总说“人已带到,随便用哈。
”说完,便去试穿皮草。
麦麦宝宝一脸懵,心想“什么叫随便用”此时,面带歉意的叶总连忙解释,说自己在经营中遇到一些财税疑感,想当面请教。
她介绍到最近公司和一个信誉很好的客户签订了100万元(不含税)的供货合同,合同规定付款期限是30天,付款条件是3/20即20天内付款可以享受3%的现金折扣,并询问这样的做法是否可以节省成本。
麦麦宝宝建议她采用商品折扣的方式即可节省成本。
【分析】现金折扣是发生在企业销售货物以后,本身不属于销售行为,而是一种融资行为。
因此,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应该按照全部销售额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但是,从企业税负角度考虑,商业折扣方式优于现金折扣。
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资金信用比较好的用户,货款收回的把握比较大,那么企业可以通过修改合同,将现金折扣改为商业折扣,并把销售额和折扣额写在同一张发票上。
这样,企业就可以获得和商业折扣下同样的财税筹划效益。
【对比】筹划前,按现金折扣应纳销项税额16万元。
具体计算:应纳销项税额=100×16%=16(万元)。
筹划后,按商业折扣应纳销项税额15.52万元。
主动压低价格,将合同金额定为97万元,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超过20天付款加收3万元滞纳金。
具体计算:应纳销项税额=97×16%=15.52(万元)。
【结果】通过处理,3万元的折扣不用交税了,直接节省成本4,800元。
商场不同促销方式下的税收筹划

商场不同促销方式下的税收筹划商场肩负着将商品信息传递给消费者的使命,多样的促销方式更是商场获取价值的有效途径,而如何攫取最大收益,就需要对商场促销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从而比较选择出合适的促销方式。
本文基于税收筹划的视角,以经济业务活动为实例,分析不同促销方式对商场税后收益的影响,为其最佳收益提供合理依据。
标签:促销方式;税收筹划;税后收益当前,商场较为常用的促销方式有“折扣销售”、“返还现金”、“奖励积分”、“赠送商品”、“赠送优惠券”、“加量不加价”等等。
通常而言,一般的销售活动与这些促销方式是有差异的,不同的促销方式所涉及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一样,当然引申的税负也会不同,如何在众多的促销方式中进行税收筹划是长久以来普遍关注的议题。
一、相关政策依据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不同的促销方式税务处理如下:1.折扣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在处理折扣额抵减增值税的问题时有如下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进行货物出售时,同一张发票上的销售额和折扣额被分别注明金额的,可以按照进行折扣以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而销售额、折扣额分开注明或者并未标注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则不可对折扣额进行抵扣。
2.买赠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在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时规定:企业在以买赠销售的方式进行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应确认为捐赠,而是应该将全部的销售金额按各销售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进行分摊,最终确认销售收入。
(1)购满返现。
返现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获取销售收入的同时,按照企业的细则规定返还部分现金给消费者,以此来吸引购买者,增加企业销售量。
返还部分的现金相当于现金赠送,税法规定,“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允许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以返还的现金不能够确认为公益性捐赠,因此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
(2)购满赠券。
购满赠券是依据消费者当前的消费金额从而给予其预期购买商品的商业折扣权利,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促销方式没有专门规定但地方税务部门却有相关文件进行规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进行了相关规定,纳税人采取“购满返券”方式销售货物时,应在发票上注明所返还的购物券的货物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及金额。
税务筹划》税收筹划》不同促销折扣方式下的税务实务

业务类型
支付(销售方)
和销量无线性关系: •流转税:根据取得的发票进行处理 •企业所得税:根据具体服务内容确认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印花税:根据适用税目计算。 和销量有线性关系: •增值税:换算为不含税收入,用红字 发票冲减销项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红字发票调整销售 额。 •印花税:冲减成本不冲减印花税计税 基础 和销量无关,且无对应服务: •流转税:无 •企业所得税:视为对外捐赠 •印花税:无
– (国税函【2008】875号问的效力是否及于增值税?)
• 3、促销品的税务处理平进平出还是组成计税价格? • 4、消费者为个人时的接受返利的个人所得税
2015/12/9
15 为您创造价值是我们的唯一使命
讨论
• 5、其他
2015/12/9
16 为您创造价值是我们的唯一使命
关于我
谢谢!
刘老师
• 三年税官;八年咨询;
•
•
税法规定亦未直接定义特殊销售
增值税 or 营业税
– 增值税条例规定了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业务的 税务处理; – 国税函[2010]56号规定了折扣销售的情形; – 国税发[2006]156号、国税函[2006]1279号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销售折让的开票问题; – 营业税条例规定了折扣销售的税务处理。
一般规定: •增值税: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区别处理。 •企业所得税:返利实物按照接 受捐赠处理。 •印花税:无 通行做法: •增值税:根据收到发票处理; •企业所得税:根据收到发票处 理。 •印花税:无 一般规定: •增值税:赠送,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1、视为捐赠,按照 公允价值分别确认收入。2、符合的 可计入成本、销售费用中。 •印花税:无 • 通行做法: •增值税:修订合同条款/销售条件, 作为以后期间的销售折扣; •企业所得税:以后期间按照折后价 处理。 •印花税:一般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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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有多种折扣方式,企业有自主选择权。
不同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由此计算交纳的增值税额也有差异。
纳税人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利用税法提供的节税空间,选用适当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以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一)折扣方式及其区别
折扣方式有: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
三者的区别在于: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比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比如10天
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
(二)税法对折扣方式销售的严格界定
1、关于折扣销售:折扣销售的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
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售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销售货物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
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2、关于销售折扣:由于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
中扣除。
企业在确定销售额时应把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严格区分开。
3、关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也是在货物销售后发生的,但其实质是销售额的减少,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
的货款为销售额。
(三)税收筹划
案例一,八方超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商品八折销售;二是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20元的商品(购进价格为12元,均为含税价,下同);三是购物满100元,返还20元的现金。
该超市销售利润率为30%,销售额100元,进价70元,进项税额=70÷(1+17%)×17%=10.17(元)。
超市同样销售100元的商品,选择那种方式最有利呢?(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不予考虑)
方法一:商品八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80元。
增值税=80÷(1+17%)×17%一10.17=1.45(元)
应纳税所得额=(80-70)÷(1+17%)=8.55(元)
所得税=8.55×33%=2.82(元)
应纳税合计=1.45+2.82=4.27(元)
方法二: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20元的商品。
销售1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100÷(l+17%)×17%-10.17=4.36(元)赠送2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20-12)÷(1+17%)×17%=1.16(元)
赠送20元商品,商场代顾客交个人所得税=20×20%=4(元)
赠送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100-70)÷(1+17%)=25.64(元)
所得税=25.64×33%=8.46(元)
应纳税合计=4.36+1.16+4+8.46=17.98(元)
方法三: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20元。
销售1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4.36元,代顾客交个人所得税4元,应交所得税8.46元(同上)。
应纳税合计=4.36+4+8.46=16.82(元)
很明显,上述三方案中,方案一最优,企业负担的税金最少。
案例二,某企业与客户签订了销售金额为10万元的合同,约定付款期限30天,如果10天内付款,可享受3%的价格优惠。
由于企业采取的是销售折扣方式,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应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17%)×17%=14529.91(元)。
从企业税收负担考虑,折扣销售方式优于销售折扣方式,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信誉良好的客户,货款回收风险较小,可通过修改合同,将销售折扣方式转换为折扣销售方式。
方法一:企业在承诺给予对方3%折扣的同时,将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缩短为10天,并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样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3%)÷(1+17%)×17%=14094.02(元)。
企业收入没有降低,且节省了435.89元的增值税。
这种方法的缺点在于,当对方企业没有在10天内付款时,企业会蒙受损失。
方法二:企业主动将合同金额降低为9.7万元,相当于3%折扣后的金额,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超过10天付款加收3000元滞纳金。
这样,企业收入没有降低,且节省了435.89元的增值税。
如果对方未在10天内付款,企业可向对方收取3000元滞纳金,再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万元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此外,税法对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视不同情况分别作了以下规定:
(1)购买方在未付款并且未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给销售方。
销售方收到后,如果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如果销售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
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销货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