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折扣方式销售的税收筹划
零售商场打折馈赠促销的税务筹划

零售商场打折馈赠促销的税务筹划
零售商场打折馈赠促销的税务筹划
1. 优惠券折扣
在打折馈赠促销中,零售商场常常使用优惠券折扣的方式吸引
顾客。
优惠券折扣的税务筹划可采取以下措施:
确保优惠券的合规性:零售商场需要确保发放的优惠券符合当
地税务机构的相关规定,例如合法开具发票、支付相关税费等。
抵扣税额的考虑:零售商场需要计算抵扣税额时,应按照实际
支付金额减去优惠券抵扣金额,以确定应纳税额。
2. 赠品促销
赠品促销是零售商场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
在税务筹划方面,
需注意以下事项:
赠品成本的处理:零售商场需要合理确定赠品的成本,以便正
确计算营业税和进项税。
赠品纳税责任:赠品的税务责任一般由提供赠品的零售商场承担,需遵守当地税务机构的规定,如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
3. 打折促销
打折促销是零售商场常见的促销手段。
在税务筹划中,应注意:
税务凭证的保存:零售商场需妥善保存打折促销的相关税务凭证,以备税务机构的审查和核实。
纳税基数的确定:打折促销后,零售商场需要根据实际支付金额计算应纳税额,而不是按照原价计算。
以上是零售商场打折馈赠促销的税务筹划的一些注意事项,商家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遵守税务法规,确保合规操作。
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税务建议。
不同折扣方式销售的纳税筹划分析

应纳城建税及 教育费附加 = 1 0 . 1 7 × ( 7 %+ 3 %)= 1 . 0 1 7 元 应纳 企业所得税 = 『 ( 2 0 0 . 1 4 0 . 3 O ) ÷( 1 + 1 7 %) . 4 O ÷( 1 + 1 7 %) ×1 7 %- 1 . 0 1 7 】 ×2 5 %= 4 . 7 0 元 应纳税合计 = 1 0 . 1 7 + 1 . 0 1 7 + 4 . 7 0 = 1 5 . 8 9 元 企 业 税 后 利 润 =( 2 O O . 1 4 0 3 0 )÷ ( 1 + 1 7 %) _ 4 0 ÷( 1 +1 7 %)
1税法 的相 关规定 1 . 1商业折扣销 售 折扣销售 是指销售方为达到促销 的 目的,在 向购货方销售 货物或提供应税 劳务时, 给予购货方一 定优 惠价格 的销售方式 。 比如 买两 件打8 折, 三件打7 折等 。 折扣 销售 往往 是相对短期的 、 有特殊条 件的和临时性 的,如季节性折扣 、批量性折扣 、清 仓 性折 扣等 。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 同时发生 的,因此 ,税 法 规定 ,如 果销 售额和折扣额在 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 明,可按 折 扣后 的余额作 为销售额 计算增值税 ;如果将 折扣额另开 发票 , 不论其在会计 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 中抵减折扣额 。 1 . 2实物折扣销 售 如 买三赠 一。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 收 入若 干 问题 的通知》第三 条规定 : “ 企业 以买赠等方 式组合销 售本企业 商品的,不属 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 品 的公允价 值的 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 ” 关于增值 税上的税务处理 , 实物折 扣销售 按视同销售 中“ 无 偿赠送 ” 处理 , 实物款额不能从原销售额 中减除 。 如“ 买三赠 一” , 只收取 “ 三个 ”单位的销售额 ,另 “ 一个 ”数量单位属于无偿 赠 送 ,应 视 同 销 售 征 收 增 值 税 。 1 . 3 返还现金 销售方式 返还现金 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的 同时 ,返还部分现金给购 货方 。 返现销售 方式,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开在 同一张发票上 ,因 此 以发票上所列的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折扣额不得 从 销售 额中扣除 。 同时,返还 部分现金相当于赠送现金给购货方 , 税法规定 , “ 超 过 国家规 定允许 扣 除的公 益、救济 性捐 赠, 以及 非 公益 、 救济性捐 赠”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返还现金不属于 公益 性捐赠 ,不允许税前扣除 。 并且 , 企业返现销售应该按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所得税法》 中规 定的 “ 其 他所 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2不 同折扣方 式销 售的利税比较 某商场 是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 ,该商场为促销商 品设计 了三 种不 同的折扣方式销售 。分别是 : 方案一 : 是八折销售 ( 销售额和 折扣额在 同一张发票上 ) ; 方案二: 购物满 2 0 0 元, 赠送价值 4 O 元 ( 购进成本 为 3 0 元) 的商品 ; 方案 三 : 购物满 2 0 0 元,返还4 0 元现金 。 这三种方 式从营销策划的角度看 ,都是给客户让利 2 0 %。 那 么,假定消 费者 同样购买 2 0 0 元 的商 品,销 售利润率为 3 0 %,成本 为 1 4 0 元 ,以上价 格均为含税 价格 ,此 时,增值税 税率 为 1 7 %,城 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 1 0 %,教育 费附加 为 3 %, 企业 所得税税率为 2 5 %,促销活动期间消 费者产生 的个人所 得 税 由商场 代付 。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分析 ,该商场应选择哪种方式最为有利
增值税税收筹划小案例——不同销售方式下的税收筹划问题

增值税税收筹划小案例
—不同销售方式下的税收筹划问题销售是企业运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销售收入的多少,不但影响当期的流转税额,还影响当期的应纳税额。
不同的销售方式下,税务处理各不相同,主要从以下方面来筹划。
一: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不同的销售方式下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同,这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首先看一下,税法规定的不同销售方式下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二:销售/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
常见的促销方式有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实物折扣(买赠的方式,比如买一赠一等。
注意:折扣销售(商业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在备注栏注明的折扣不得被减除。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按照全额计税,折扣额记入财务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实物折扣(买一赠一):按照正品的销售额和赠品的正常销售额合计作为计税销售额。
此外,在零售环节,还会遇到以旧换新的方式,一般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金银首饰除外)
从税负角度考虑,企业适合选择折扣销售方式,也就是商业折扣。
浅谈几种特殊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浅谈几种特殊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收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活动。
其中心内容是在正确理解国家税收思想、立法原则以及税收管理、税收征收、税收稽查的前提下,设计一种尽量减少企业税负的方案。
本文对企业几种特殊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作些分析。
一、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合理安排按照税法规定,在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下,不同的业务情况需要缴纳不同的增值税或营业税。
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增值税与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
1.兼营业务是指纳税人在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的征税方法,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产品或劳务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税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2.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以货物销售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
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而言,如果将涉及货物和涉及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合并征收增值税,加大了增值税税基,增加了企业增值税负担,如果涉及营业税的项目无进项税额抵扣,或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则宜将混合销售行为转化为兼营行为。
二、企业销售中有关折扣的纳税筹划税法中对折扣的划分有四种:即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实物折扣和现金折返。
企业在选择促销手段时,一方面应考虑其市场营销效果,同时也不能忽视其税收成本,否则可能造成得不偿失的结局。
【例】某百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本月购进货物一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利润率为50%.销售价格均含税,成本不含税。
浅议“商业企业促销方式与税收筹划”

浅议“商业企业促销方式与税收筹划”在商业企业的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往往采取多种多样的销售方式。
不同的销售方式,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对不同销售方式如何确定其增值税的销售额,既是企业关系的问题,也是税法必须予以明确的问题。
在这里,笔者就有关促销方式与税收筹划问题作一阐述。
一、商业企业促销方式与税收政策的适用商业企业的促销方式主要有: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卖一送一、返还现金等。
分述如下:“商业折扣”又称价格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手段,通常用“几折”表示。
销货方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往往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即通常所说的“薄利多销”。
对于企业采取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净额计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一般用符号“折扣/付款期限”表示。
对于纳税人采取现金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税法规定一律以原销售额计税。
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其实质是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现金折扣不准从销售额中减除,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并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买一送一”也是商业企业常见的促销方式,是一种短期的降价手法,其具体做法是在交易中向顾客给付一定数量的免费的同种商品。
对此行为,按照税法规定:商业企业的“卖一”属于正常销售行为,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而“送一”则属于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行为”也应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返还现金”:是商业企业在销售商品后给予消费者的回扣支出,对此行为,应按原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商场不同促销方式下的税收筹划

商场不同促销方式下的税收筹划商场肩负着将商品信息传递给消费者的使命,多样的促销方式更是商场获取价值的有效途径,而如何攫取最大收益,就需要对商场促销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从而比较选择出合适的促销方式。
本文基于税收筹划的视角,以经济业务活动为实例,分析不同促销方式对商场税后收益的影响,为其最佳收益提供合理依据。
标签:促销方式;税收筹划;税后收益当前,商场较为常用的促销方式有“折扣销售”、“返还现金”、“奖励积分”、“赠送商品”、“赠送优惠券”、“加量不加价”等等。
通常而言,一般的销售活动与这些促销方式是有差异的,不同的促销方式所涉及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一样,当然引申的税负也会不同,如何在众多的促销方式中进行税收筹划是长久以来普遍关注的议题。
一、相关政策依据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不同的促销方式税务处理如下:1.折扣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在处理折扣额抵减增值税的问题时有如下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进行货物出售时,同一张发票上的销售额和折扣额被分别注明金额的,可以按照进行折扣以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而销售额、折扣额分开注明或者并未标注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则不可对折扣额进行抵扣。
2.买赠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在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时规定:企业在以买赠销售的方式进行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应确认为捐赠,而是应该将全部的销售金额按各销售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进行分摊,最终确认销售收入。
(1)购满返现。
返现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获取销售收入的同时,按照企业的细则规定返还部分现金给消费者,以此来吸引购买者,增加企业销售量。
返还部分的现金相当于现金赠送,税法规定,“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允许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以返还的现金不能够确认为公益性捐赠,因此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
(2)购满赠券。
购满赠券是依据消费者当前的消费金额从而给予其预期购买商品的商业折扣权利,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促销方式没有专门规定但地方税务部门却有相关文件进行规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进行了相关规定,纳税人采取“购满返券”方式销售货物时,应在发票上注明所返还的购物券的货物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及金额。
税务筹划》税收筹划》不同促销折扣方式下的税务实务

业务类型
支付(销售方)
和销量无线性关系: •流转税:根据取得的发票进行处理 •企业所得税:根据具体服务内容确认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印花税:根据适用税目计算。 和销量有线性关系: •增值税:换算为不含税收入,用红字 发票冲减销项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红字发票调整销售 额。 •印花税:冲减成本不冲减印花税计税 基础 和销量无关,且无对应服务: •流转税:无 •企业所得税:视为对外捐赠 •印花税:无
– (国税函【2008】875号问的效力是否及于增值税?)
• 3、促销品的税务处理平进平出还是组成计税价格? • 4、消费者为个人时的接受返利的个人所得税
2015/12/9
15 为您创造价值是我们的唯一使命
讨论
• 5、其他
2015/12/9
16 为您创造价值是我们的唯一使命
关于我
谢谢!
刘老师
• 三年税官;八年咨询;
•
•
税法规定亦未直接定义特殊销售
增值税 or 营业税
– 增值税条例规定了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业务的 税务处理; – 国税函[2010]56号规定了折扣销售的情形; – 国税发[2006]156号、国税函[2006]1279号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销售折让的开票问题; – 营业税条例规定了折扣销售的税务处理。
一般规定: •增值税: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区别处理。 •企业所得税:返利实物按照接 受捐赠处理。 •印花税:无 通行做法: •增值税:根据收到发票处理; •企业所得税:根据收到发票处 理。 •印花税:无 一般规定: •增值税:赠送,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1、视为捐赠,按照 公允价值分别确认收入。2、符合的 可计入成本、销售费用中。 •印花税:无 • 通行做法: •增值税:修订合同条款/销售条件, 作为以后期间的销售折扣; •企业所得税:以后期间按照折后价 处理。 •印花税:一般无。
商业企业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1)

商业企业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目前,商业零售企业促销商品采用打折销售、送购物券销售、购物返现金销售、加量不加价销售、存话费送手机等让利形式,每种形式的特点、收效各不相同,其税收负担也不完全一样。
下面通过一案例具体分析以上五种方式所涉及的税种及承担的税负,以期对这些方式的涉税问题进行一下比较。
例:某商场决定在年底开展促销活动,其每销售100元(含税价,下同)的商品成本为60元(含税),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而决定从以下四种形式中选择一种形式:商品7折销售;购物满100元,赠送3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购物满10元,可再选30元商品,销售价格不变,仍为100元。
(一)商品7折销售在这种方式下,该商场销售100元的商品只收取70元,成本为60元。
应纳的增值税=(70-60)÷(1+17%)×17%=1.45元销售毛利润=(70-60)÷(1+17%)=8.55元应纳企业所得税=8.55×25%=2.14元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二)赠送购物券销售在这种方式下,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满100元,可获得30元购物券。
这种方式相当于该商场赠送30元商品(成本为18元),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由商场承担,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为保证让顾客得到实惠,该税应由商场承担。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0÷(1-20%)×20%=7.5元应纳的增值税=(100-60)÷(1+17%)×17%+(30-18)÷(1+17%)×17%=5.81+1.74=7.55元销售毛利润=(100-60)÷(1+17%)-18÷(1+17%)-(30-18)÷(1+17%)×17%-5=34.19-15.38-1.74-5=12.07元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应纳的增值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应纳企业所得税=(100-60)÷(1+17%)×25%=34.19×33%=8.55元税后净利润=12.07-8.55=3.52元(三)返还现金销售消费者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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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有多种折扣方式,企业有自主选择权。
不同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由此计算交纳的增值税额也有差异。
纳税人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利用税法提供的节税空间,选用适当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以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一)折扣方式及其区别
折扣方式有: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
三者的区别在于: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比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比如10天
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
(二)税法对折扣方式销售的严格界定
1、关于折扣销售:折扣销售的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
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售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销售货物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
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2、关于销售折扣:由于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
中扣除。
企业在确定销售额时应把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严格区分开。
3、关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也是在货物销售后发生的,但其实质是销售额的减少,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
的货款为销售额。
(三)税收筹划
案例一,八方超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商品八折销售;二是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20元的商品(购进价格为12元,均为含税价,下同);三是购物满100元,返还20元的现金。
该超市销售利润率为30%,销售额100元,进价70元,进项税额=70÷(1+17%)×17%=10.17(元)。
超市同样销售100元的商品,选择那种方式最有利呢?(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不予考虑)
方法一:商品八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80元。
增值税=80÷(1+17%)×17%一10.17=1.45(元)
应纳税所得额=(80-70)÷(1+17%)=8.55(元)
所得税=8.55×33%=2.82(元)
应纳税合计=1.45+2.82=4.27(元)
方法二: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20元的商品。
销售1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100÷(l+17%)×17%-10.17=4.36(元)赠送2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20-12)÷(1+17%)×17%=1.16(元)
赠送20元商品,商场代顾客交个人所得税=20×20%=4(元)
赠送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100-70)÷(1+17%)=25.64(元)
所得税=25.64×33%=8.46(元)
应纳税合计=4.36+1.16+4+8.46=17.98(元)
方法三: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20元。
销售1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4.36元,代顾客交个人所得税4元,应交所得税8.46元(同上)。
应纳税合计=4.36+4+8.46=16.82(元)
很明显,上述三方案中,方案一最优,企业负担的税金最少。
案例二,某企业与客户签订了销售金额为10万元的合同,约定付款期限30天,如果10天内付款,可享受3%的价格优惠。
由于企业采取的是销售折扣方式,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应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17%)×17%=14529.91(元)。
从企业税收负担考虑,折扣销售方式优于销售折扣方式,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信誉良好的客户,货款回收风险较小,可通过修改合同,将销售折扣方式转换为折扣销售方式。
方法一:企业在承诺给予对方3%折扣的同时,将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缩短为10天,并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样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3%)÷(1+17%)×17%=14094.02(元)。
企业收入没有降低,且节省了435.89元的增值税。
这种方法的缺点在于,当对方企业没有在10天内付款时,企业会蒙受损失。
方法二:企业主动将合同金额降低为9.7万元,相当于3%折扣后的金额,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超过10天付款加收3000元滞纳金。
这样,企业收入没有降低,且节省了435.89元的增值税。
如果对方未在10天内付款,企业可向对方收取3000元滞纳金,再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万元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此外,税法对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视不同情况分别作了以下规定:
(1)购买方在未付款并且未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给销售方。
销售方收到后,如果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如果销售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
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销货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