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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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2年度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2年度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2年度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2年度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的通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增强消费动力,提升开放水平,改善民生品质,聚焦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动北京商务高质量发展。

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7〕47号)及《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商财务字〔2019〕7号),现将申报2022年度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方向和重点主要支持9个方向,重点支持商务发展领域内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促消费、稳增长项目;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提升,推动商业便民利民发展项目;创新现代流通方式,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等。

优先支持符合政策的公共平台建设和典型示范类项目。

对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项目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支持。

二、申报条件(一)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商贸流通业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二)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申报项目能够按计划实施;(四)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五)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六)除上述申报条件外,各申报指南中有明确要求的应从其要求。

三、申报材料要求(一)项目申报书(点击下载);(二)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点击下载);(三)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点击下载);(四)2022年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表(点击下载);(五)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六)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七)升级改造类项目应提供改造前后的对比资料;(八)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京商务财务字[2016]2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8.16【实施日期】2016.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6〕2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财企〔2015〕227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6年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方向和重点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产品进口;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鼓励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引导有序开展重点领域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等业务。

二、申报条件(一)在北京市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二)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项目申报单位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为避免重复支持,对于已获得或确定将获得其他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参加申报。

(五)申报项目在实施期内须完成实施、履行付款手续并取得真实合规的发票,项目付款需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的规定。

(六)申报项目已进行帐务核算并已装订成册。

各支持方向对项目申报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工作要求(一)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市商务委做出书面承诺。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京商务财务字〔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为促进我市服务外包发展,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8年9月11日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实施方案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为促进我市服务外包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支持内容支持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服务外包业务,主要包括:(一)推动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研发、设计和品牌建设,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取得国际资质通行的资质认证。

(二)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向“一带一路”市场推广中国技术和标准。

(三)支持发展云计算服务,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向云端交付转型。

(四)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实习实训,培养国际化复合型人才。

(五)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六)鼓励年度离岸外包业务执行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中国(北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中国(北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中国(北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0.09.14•【字号】京商电商字〔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中国(北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京商电商字〔2020〕10号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相关企业: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5号)等文件要求,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完善中国(北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助力防疫保供,现将2020年中国(北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支持方向和标准(一)支持企业拓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1.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C通关申报业务。

对企业2019年在北京口岸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C通关申报业务所发生的仓储物流、报关查验等综合成本给予支持。

支持范围:2019年在京纳统B2C清单总量实现同比增长的企业;支持标准:依据企业2019年在京纳统B2C清单总量,给予每单0.35元的支持。

每家企业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发展。

对于经北京市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工作小组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2019年,每新增服务1家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给予园区运营主体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每新增入驻1家有经营实绩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27•【字号】京商财务字〔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2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为支持我市对外投资合作,北京市商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7月27日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根据《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为支持我市对外投资合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申请的基本条件(一)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已经取得市商务局或由市商务局报经商务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本市地方企业(对于境外渔业合作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口岸城市或港口城市注册的,可不受注册地必须为我市的相关限制);2.按照商务部等部门《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按时向市商务局报送业务统计资料和项目进展情况;3.当年未获得相同性质的其它同级专项资金的支持;4.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请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2.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1)境外投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设或并购企业;涉及高端装备制造和国际绿色低碳产能合作的;涉及境外主要矿产资源开发的;能够带动北京市企业技术转型升级,填补我市企业在技术方面的空白新设或并购的;涉及数字经济领域的新设或并购的;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境外设立商务服务业企业的;能够带动中华传统文化走出去,有利于传播优秀传统文化的境外投资的;在境外开展农业种植、畜禽养殖、奶业生产加工,农产品生产加工,参与海外农业技术示范项目和农业科技合作示范园区建设的等境外投资项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京财企[2009]2335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企〔2009〕2335号)各有关单位:为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建设境外营销网络、促进出口结构调整等外经贸业务,管好用好财政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文件精神,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建设境外营销网络、促进出口结构调整等外经贸业务,为用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第一条有关目的依据(一)符合WTO规则及我国对外承诺;(二)符合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有关要求;(三)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四)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五)总量控制,统筹兼顾,择优扶持原则。

第二条有关资金来源保持外贸稳定增长资金来源于财政部、商务部用于促进地方外贸稳定增长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使用原则(一)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三)依法纳税,近两年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四)企业在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五)项目申报主体应为外经贸企业或为外经贸企业开展业务服务的单位,其中外经贸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有进出口经营权,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有企业境外投资(机构)证书。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5年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及服务外包市级配套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外投资合作项目(一)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方式及标准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内容、方式及标准详见《实施细则》附件5的相关规定,并补充规定如下:1、贷款贴息贷款贴息补助标准:调整为“用于支持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贷款贴息,不超过贷款实际支付利息。

每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3年的贴息支持,每年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2、前期费用补助前期费用:指我市企业为开展境外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矿业投资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渔业资源探捕: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表述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27•【字号】京商财务字〔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依据财政部、商务部相关要求,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7月27日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商务部相关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外经贸发展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北京市政府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外经贸发展的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下达我市的外经贸发展资金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外经贸发展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外经贸发展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市商务局主要职责:(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资金相关支出政策,制定项目绩效指标,提出资金年度预算建议,编制年度外经贸发展资金预算;(二)根据国家外经贸发展政策及本市外经贸重点工作,研究制定具体的项目申报指南或其他管理文件;(三)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及资金拨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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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
•【公布日期】2022.07.13
•【字号】京商外运字〔2022〕32号
•【施行日期】2022.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
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商外运字〔2022〕32号各区商务局,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及《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37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22年度进口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进口贴息实行目录管理,本次进口贴息申报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

该目录包括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和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三部分内容。

我局服务贸易处负责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部分,外贸运行处负责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和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部分。

二、企业申请条件
(一)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根据形势变化印发的新版《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进口产品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五)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七)按照相关要求,在京中央企业(凡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均应通过央企集团申报)通过所属中央部门(机构)申报,北京市商务局不再受理。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附件1),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2022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2)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22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3)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非中文合同需提供中文版
翻译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

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

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含确认书或通知单所附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交相关商品为零关税的证明材料;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工作进度和申报时间
(一)2022年7月25日至7月29日现场提交书面材料(一式一份)。

(二)2022年8月8日至8月12日现场核对材料原件,同时提交装订好的纸质材料(带页码)一式三份及电子数据(以U盘方式报送)。

五、递交材料地点及方式
地点:申报材料交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西里南区6号配楼二层大会议室。

方式:为全力做好疫情预防控制工作,避免因人群聚集可能带来的传染风险,本年度进口贴息报送材料采取预约制。

申报企业需在7月20日至7月22日
(9:00-18:00)完成电话预约,按约定时间到现场提交书面材料,过后不再接受预约。

每家单位最多派1人到现场进行材料申报,预约请留人员姓名及手机号。

递交材料预约电话:176****0360
业务咨询电话(产品):55579519
业务咨询电话(技术):55579493
六、培训及其他安排
为做好2022年进口贴息项目申报工作,市商务局定于7月18日(星期一)15:00-16:30举办项目申报流程培训会,意向申报企业可自愿参加。

培训采用线上会议方式(腾讯会议号:823614617),参会企业需提前下载“腾讯会议”客户端。

为便于沟通联络及接收通知信息,意向申报企业可扫描二维码(附件4)加入“北京2022年进口贴息申报”微信群,进群企业请备注“企业名称+联络人姓名”。

特此通知。

附件:
1.申请文件(模板)
2.2022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3.2022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4.北京2022年进口贴息申报微信群二维码
北京市商务局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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