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的帮助行为
对基于特殊关系的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思考

对基于特殊关系的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思考作者:丑丽杨波来源:《学理论·下》2012年第12期摘要:中立行为的帮助理论自出现后即在德、日引发热议,并对司法实践产生影响,我国尚未引用该理论指导司法实践,通过真实的案例,以中立行为的帮助理论为切入点,通过期待可能性、刑事政策的分析,将基于特殊关系的中立行为排除在可罚的范围之外,并确定不可罚的帮助行为的范围。
关键词:帮助犯;中立行为;特殊关系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6-0113-02一、案情简介案例:王某和李某系同居男女朋友关系,李某知晓王某长期贩卖毒品。
王某在手机不慎丢失后一直未重新购买,两个月以来一直使用李某的手机,并利用该手机联系贩卖毒品,李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依然让张某使用其手机,后王某在一次贩毒中被民警捉获,从通话清单中查出李某的手机号和买毒下家多次通话的记录。
二、问题的提出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的故意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简言之,明知对方实施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犯罪条件,放任犯罪的发生,即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上述案例中,李某对于王某贩毒行为主观上明知,客观提供手机作为通讯工具,放任王某利用该手机联系贩毒事宜,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总则对于帮助犯的规定。
但如果同居女友出于生活上的帮助提供手机给男友使用,仅仅因为主观明知其贩卖毒品,就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那父母明知子女容留他人吸毒依然因为子女提供住宿条件是否也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的共犯?无疑这些都会有违“常情、常识、常理”的司法者精神。
三、分析(一)切入:中立行为的帮助理论1.中立行为的帮助概述所谓的中立行为的帮助,是指从外表看来通常属于无害的、与犯罪无关的行为,客观上却又对他人的犯罪行为起到了促进作用的这样一种情形。
中立行为主要指的是一些具有反复性、非个人性、匿名性、可替代性的行为,最典型的莫过于商品和服务的提供,中立行为的帮助之所以集中在该类区域,乃是这些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且和每个公民的生活便利息息相关,但中立行为的帮助范围绝不仅限于此,事实上,一般人的衣食住行的提供都是中立行为的帮助的体现,笔者在文中即使对此类一般生活中的中立行为帮助——基于特殊关系的中立行为帮助进行研究。
帮助行为和日常生活中立行为的界限

帮助行为和日常生活中立行为的界限摘要中立的帮助行为虽为日常生活或者业务行为中的惯常现象,但也可能对正犯的实行行为起到促进效果。
绝大多数的中立帮助行为因不能使法益的侵害实质地危险化,且均符合社会共同体生活的目的,不构成犯罪。
因此,本文试图从犯罪构成的理论角度提出具体的帮助行为和日常生活中立行为的界限,从中外学说的比较出发,提出笔者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帮助犯中立行为处罚界限传统的帮助犯构成要件理论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有帮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结果之间存在促进的因果关系,即应肯定帮助犯的成立。
而某些日常生活中一种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在客观上却可能对他人犯罪的实行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因此,本文所要探讨的其中界限的命题,即:从法规范的角度,如何区别中立的帮助行为与帮助犯,或者说哪些表面无害的中立行为可以“入罪”?一、日常生活中立行为的概念日常生活中,有些外观上无害,客观上对正犯行为、结果起到促进作用的行为,在德日刑法理论上被称为“外部的中立的行为”、“日常的行为”、“职业上的相当的行为”或者“中立的行为”。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将其称为“中性帮助行为”。
这些“中立行为”所以区别于一般日常生活行为在于它们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链条,而从表面上看,行为人处于“中立”的立场上,即没有显性的证据表明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或帮助实现其中任何一方的利益,其行为以日常生活行为的形式存在。
二、理论检讨(一)主观说1.确定故意vs不确定故意不确定故意是基于意识要素和意志要素不明而提出的一种语义暧昧的概念。
具体来说,在意识要素和意志要素上都存在“不确定”的情况。
就意识要素而言,行为人是否确定地认识到正犯必然会实施相应的犯罪行为;就意志要素而言,行为人是持确定的追求态度还是不确定的放纵态度。
按照这种限制说,若行为人从意识要素上便不确定正犯确定会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人便不可能成为帮助犯。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刑法规制问题研究一、内容简述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和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网络世界中,信息的传播速度极快,但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程度的虚假信息、谣言和有害内容。
为了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稳定,各国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行为。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是指在网络环境中,个人或组织为他人提供帮助、支持或保护的行为。
在现实中,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往往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如法律责任界定不清、侵权行为认定困难等。
本研究旨在探讨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以期为我国网络空间的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1. 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学习、工作和娱乐的重要载体。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也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层出不穷。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中立帮助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行为,对于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个人或组织为了维护网络安全、保护他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举报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执法部门打击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等。
由于网络空间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面临着诸多困境和挑战,如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部门协作不畅、个人隐私泄露等问题。
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研究,对于规范网络行为、保障网络安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研究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有助于明确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法律责任界定。
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梳理和分析,可以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制定合理的法律责任标准,从而为相关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
研究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有助于完善网络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关于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需要通过深入研究,逐步建立起一套涵盖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全过程的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网络空间日益复杂的形势。
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研究

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研究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研究社会中存在着各种形式的正义和道德准则,这些准则对个体的行为具有指导意义,并维护着社会的基本秩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行为,它们的目的是为了中立地帮助他人,而这些行为却常常涉及法律的边缘。
本文将探讨这种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问题,并对其进行分析和思考。
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中立帮助行为。
中立帮助行为指的是在没有自身利益的情况下,通过行动或言语帮助他人解决问题或改善困境。
这种行为通常是自愿、无偿、无所图的,主要目的是出于善意和同情心,为他人提供帮助和支持。
然而,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可以被视为可罚性行为则存在着争议。
有人认为,中立帮助行为是积极向上的,它体现了人们的同情和援助精神,应该受到社会的赞许和嘉奖。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建立了志愿者组织和公益机构,为中立帮助行为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支持。
然而,也有人对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提出了质疑。
他们认为,中立帮助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可能会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一位没有相关医疗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急救行动,可能会使伤者病情加重,甚至导致其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对中立帮助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
此外,在某些特殊领域中,中立帮助行为也可能涉及到潜在的法律风险。
例如,在金融领域,盲目提供中立帮助的人可能会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导致金融诈骗等问题的发生。
因此,在这些领域中,对中立帮助行为的监管和规范也非常必要。
综上所述,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权衡个体的善意和社会的风险。
对于一些普通而常见的中立帮助行为,社会应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支持,充分发挥其积极的社会作用。
但对于某些特殊领域和情况下的中立帮助行为,应加强监管和规范,以防止出现不良后果。
最后,要提醒每个人,在实施中立帮助行为时,要根据自身的知识和能力,合理评估风险和可能的后果,并在遵守法律和道德准则的基础上,积极为他人提供帮助与支持,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和谐、公正的社会综上所述,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权衡个体的善意和社会的风险。
刑法出罪事由丨中立的帮助行为及其处罚范围的限缩

刑法出罪事由丨中立的帮助行为及其处罚范围的限缩中立的帮助行为及其处罚范围的限缩文丨尹振国法学博士,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中立行为是中立的帮助行为的上位概念,由于法律的抽象性,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并不是泾渭分明的,合法与违法之间存在灰色地带,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大量的中立行为。
其中,对他人的犯罪行为或结果客观上起到帮助或促进作用的行为被称为中立的帮助行为。
哪些中立的帮助行为因不可罚而出罪,这是要重点讨论的问题。
一、中立的帮助行为的概念中立帮助行为,“是指那些主观上不追求非法目的、客观上属于不具有刑事违法外观的日常行为,但是实质上对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助益作用的行为。
这类行为在客观上对正犯的实行行为起着实质上的推动作用,更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助长法益受侵害的风险或者加强法益的受侵害程度”①。
中立的帮助行为与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具有日常性、反复性、可替代性等特征,但客观上对正犯的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
日本关于实施中立的帮助行为的人是否成立帮助犯的典型案例是winny案,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指出:winny是一种价值中立的软件,既可被用于合法用途,又可被用于侵害著作权的非法用途,该软件到底该被如何使用,无权取决于使用者,被告人无罪。
②在我国,关于中立的帮助行为的典型案例是深州快播案,被告人王某欣辩称“技术无罪”,法院判决认为: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均明知快播网络系统内大量存在淫秽视频并介入了淫秽视频传播活动,其放任其网络服务系统大量传播淫秽视频属于间接故意……本案不适用“技术中立”的责任豁免。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共犯正犯化的适例。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人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2019法考必备考点:帮助行为

【导语】九层之台,起于垒⼟;千⾥之⾏,始于⾜下。
备考的路上,哭过、累过、笑过,但只要坚持向前⾛,终将会拿到属于我们的证书。
以下是®⽆忧考⽹整理的“2019法考必备考点:帮助⾏为”!祝⼤家备考顺利! ⼀、帮助⾏为 1.帮助的⽅式:包括作为⽅式和不作为⽅式。
帮助⾏为的内容:有物理性帮助⾏为,也有⼼理性帮助⾏为。
2.帮助⾏为的时间:事前、事中、事前约定事后帮助均可。
包括预备的帮助犯、与实⾏⾏为同时的帮助犯(伴随的帮助犯、承继的帮助犯即中途参与帮助)。
预备阶段的帮助⾏为,⼀般不值得定罪处罚。
如果事前约定好由某⼈负责销赃成⽴帮助犯。
如果事前没约定或通谋,事后帮助即既遂后帮助,不成⽴帮助犯,属于窝藏包庇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
3.帮助⾏为的危险程度 帮助未遂,是指帮助者欲提供帮助⾏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提供可能有⽤的帮助⾏为。
实⾏犯可以在预备阶段,也可在实⾏阶段。
帮助犯未遂(或未遂的帮助犯)的前提是实⾏犯进⼊实⾏阶段。
4.帮助⾏为的从属性:只要正犯的违法⾏为符合构成要件,即使正犯没有故意,以帮助故意实施帮助⾏为者,成⽴帮助犯。
5.中⽴的帮助⾏为判断标准:第⼀主观上是否明知对⽅即将犯罪;第⼆,客观⾏为给对⽅犯罪是否起到了实质紧迫的促进作⽤。
对具有紧迫性的正犯⾏为(可即刻侵害法益)的帮助,可成⽴帮助犯;对不具有紧迫性的正犯⾏为(不可即刻侵害法益)的帮助,不成⽴帮助犯。
如果⾏为⼈既有中⽴的帮助,还有正犯⾏为,都侵害同⼀法益的应按正犯论处。
如果⾏为⼈提供的设备、⽅法等具有正当⽤途,但在正犯利⽤该设备、⽅法实施犯罪的,事先提供该设备、⽅法的⼈不成⽴帮助犯。
6.被帮助⾏为(实⾏⾏为)的客观阶层性:帮助⾏为与被帮助⾏为(实⾏⾏为)的这种帮助关系属于客观(违法)阶层内的关系,并不要求延伸到主观阶层。
也即只要求被帮助者(实⾏者)实施客观(违法)⾏为,不要求其必须产⽣明确的犯罪故意。
7.帮助效果 帮助未遂:帮助⾏为并未对正犯⾏为起到任何帮助的效果。
中立的帮助行为

发展策略
加强中立帮助行为的宣传和教育, 提高公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加强中立帮助行为的研究和实践, 探索更有效的帮助方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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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立帮助行为的法律和政策 支持体系,保障其合法性和可持 续性
建立中立帮助行为的国际合作机 制,促进全球范围内的合作与交 流
THANX/XX/XX
YOUR LOGO
中立帮助行为的推广
推广方式
教育宣传:通过学 校、社区等渠道进 行宣传和教育,提 高公众对中立帮助 行为的认识和认同。
媒体宣传:利用电视、 广播、网络等媒体进行 宣传,扩大中立帮助行 为的影响力。
公益活动:组织公益 活动,如志愿者服务、 慈善捐赠等,让公众 亲身体验中立帮助行 为的价值和意义。
政策支持:政府出台相 关政策,鼓励和支持中 立帮助行为的推广和实 施。
保密原则:保护求助者的隐私, 不泄露求助者的个人信息和求助 内容
中立帮助行为的实践
行为实施方式
观察和评估:观察需要帮助的人,评估他们的需求和情况 提供帮助:根据评估结果,提供适当的帮助,如提供食物、衣物、住所等 保持中立:在提供帮助的过程中,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 尊重和保护:尊重需要帮助的人的尊严和隐私,保护他们的权益和安全
案例二:在商场 里,一位小孩走 失,商场工作人 员和顾客们一起 帮忙寻找,最终 找到了小孩。
案例三:在马路 上,一位行人被 车撞倒,路过的 行人和司机们纷 纷停下来,帮助 伤者脱离危险。
案例四:在社区 里,一位老人摔 倒,邻居们纷纷 伸出援手,帮助 老人脱离危险。
中立帮助行为的未来发展
发展方向
社会需求:随着社会问题的 增多,中立帮助行为的需求 将不断增加
中立的业务行为与可罚的帮助行为之界分——以交通运输行为和商品销售行为为视角

以交通运 输行为和 商 品销售行 为为视 角
金 希
35 1 )Βιβλιοθήκη 1 2 1 ( 波大 学 法 学 院 ,浙 江 宁 波 宁
摘 要 :许 多外 表 无 害 的 业 务 行 为 在形 式 上 均 符 合 帮 助 犯 的 成 立 条 件 , 了平 衡 业 务 自由 与法 益 保 护 , 必 要 正 为 有 确 区分 中立 的业 务 行 为 与 可罚 的帮 助行 为 。着 眼 行 为 的客 观 样 态判 断 业 务行 为 的可 罚性 是 合 理 的 。具 体 而言 , 应
去那 里 干什 么?” 乙说 :去那 里取 点 东西 。到 了那里 后 , 等 我一 下 , 取完 东西 后再 坐你 的车 回来 。” “ 你 我 行
驶过程中 , 乙让 甲先 开 车 到某 处接 乙的朋 友丙 , 上 车后 , 丙 乙丙 用粤 语 商谈 盗 窃之 事 , 并且 乙将包 中的螺 丝刀 、 手等 工具 展示 给丙 看 , 巧 甲可 以听懂 粤语 。 扳 恰 甲将 乙和丙 送 到 目的地 , 并按 约定 等候 乙丙 , 个小 半
上述 案例 中 . 为人 的行 为共 同之处 在 于 主观上 都认 识到 他人 可能 乃 至必然 利用 自己的行 为从 事某 行
项犯 罪 , 客观 上都 对他 人 的犯 罪行 为起 到 了一 定 的帮 助作 用 ,形式 上 已经符 合帮 助犯 的成立 条件 。 而 ② , 上述 行 为都 是在 社 会 生活 中行 为人 从 事 自己的职 业所 必 然 需要 实施 的行 为 , 具有 业 务 的通 常性 、 施 的 实
反 复性 、 目的 的正 当性 等特 征 。 倘若 一概 将之 犯 罪化则 过 分地 扩大 了刑法 的处罚 范围 , 成 了对行 为人业 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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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评析
中 立 的 帮 助 行 为 全面可罚说
限制说
认为只要满足传统帮助犯的成立 条件,就应肯定中立行为帮助的可罚 性,这种全面肯定日常行为或中立行 为成为帮助犯的见解是不妥当也不现 实的。
主观说认为,作为帮助犯的故意应 是意图实现客观构成要件的意思,即以 实现意思的有无为必要,仅仅只是知道 正犯的犯罪计划还不够,还必须具有促 进正犯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意思,也就是 以具备促进的故帮助犯构成要件理 论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有帮助 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的 行为,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 结果之间存在促进的因果关系, 即应肯定帮助犯的成立。
2.什么是中立的帮助行为?
从外观上看是无害的, 但客观上又对正犯行为、结 果起到促进的作用,这种行 为在德国被称为“外部的中 立行为”、“日常的行为”、 “职业上的相当性的行为” 等。
我国大陆学者周光权教授认为, “日常生活行为是否可能成立帮助犯, 客观上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法益侵害性, 主观上行为人是否对他人可能实行犯罪 有明确认识。对于外观上合法的日常生 活行为,不能仅仅因为行为人在个别情 况下多少知道他人可能会利用其行为实 施犯罪,就对其进行处罚。
概念
所谓确定故意,又称为绝对故意、无 条件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 一定会发生某种具体的危害结果,并希 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社会相当性理论认为,社会相当 的行为不具有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我 们从社会相当性理论为出发点,认为 即使某一行为导致了法益侵害结果的 发生,但只要他完全处于正常的、历 史形成的社会生活范围之内,就不具 有构成要件符合性——他们是被社会 所接受的相互作用的行为。
由于社会相当性说被指责为概念多 义而模糊,德国学者提出了职业相当性 说,职业想当说,其实就是对社会相当 说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具体化和精确化的 加工,而这种加工的依据就是职业领域。 职业相当说认为职业上相当的行为,不 应为刑法所禁止 。
第一,日常行为概念本身并不能担当界分可 罚的帮助与被允许行为的重任。 第二,确定的故意与未必的故意是界定可罚 的帮助与不可罚的中立行为的原则性标准。 第三,在确知正犯的犯罪意图即确定的故意 的场合,根据援助行为是否具有明确的关联性, 作为确定从犯成立与否的判断基准。 第四,在行为人没有确切地认识到正犯的犯 罪意图,而只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被犯罪所利 用的可能性即将未必的故意时,应原则上使用 信赖原则加以解决。
中立的帮助行为
案例
甲将自己配置的猎枪借给乙使 用三天,但在次日,甲便向乙索要 猎枪,乙问为什么提前索要猎枪, 甲说需要用猎枪杀丙,于是乙将猎 枪还给了甲,甲随后杀死丙,乙对 于甲的杀人行为是否构成共犯?
争议焦点
甲是猎枪的所有者,在甲 向乙索要猎枪并告知索要猎枪 的目的是杀害丙的条件下,乙 归还猎枪的行为是否具有可罚 性。
特征
第一,认识目标的明确性。 第二,认识程度的肯定性。 第三,意志的坚决性。
根据我们的观点和分析的思路,甲向乙 索要猎枪,乙虽明知甲索要猎枪的目的是为 了枪杀丙,但是这种明知并非确定之故意, 所以仅仅从主观方面有明知就认定乙成立帮 助犯是不合理的。 在客观方面,甲乙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借 贷关系,甲是猎枪的所有者,自然可以自由 使用自己的猎枪,包括使用猎枪杀人,乙归 还甲猎枪的行为,属于民事借贷义务的事例 群,固然排除在可罚性之外。
违法性阻却事由说主张,关于中 立行为的帮助的可罚性问题应当在违 法性阶段加以解决,否定帮助的可罚 性,应当具有正当化事由,Rogat大胆 地提出,履行契约上或者法律上义务 的行为,应直接作为正当化事由而排 除其可罚性。
义务违反说认为,对于客观的帮助 的不法应该进行限定,帮助的不法应限 定在否认法的行为促进上,从总体上说, 义务违反是指“保护关联义务的侵害” 存在的场合,但对于中立行为的帮助而 言,什么情况下存在义务违反,以什么 为根据进行判断,必须对具体的事例进 行具体的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