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原则(一)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四)责任明确,追究有力。
第三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和范围(一)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者;(二)食品原料供应商、食品添加剂生产者;(三)食品加工设备、食品包装材料供应商;(四)食品检验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第四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内容(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三)食品安全事故的隐瞒、谎报、迟报行为;(四)食品安全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行为。
第五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程序(一)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二)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三)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实施(一)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制度落实;(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和预警;(三)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四)定期对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总结,不断完善制度。
第七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监督(一)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确保制度执行;(二)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揭露;(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四)对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工作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依据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及时、有效地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管理、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过程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及事故处置。
第三条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应遵循迅速、准确、有效、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公司应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定期对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第七条公司应加强食品原料的采购管理,严格审核供应商的资质,确保原料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公司应加强食品生产过程的管理,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防止食品污染。
第九条公司应加强食品储存和运输的管理,确保食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公司应加强食品销售管理,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制度,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第十二条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应按照迅速、准确、有效、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四条公司应立即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五条公司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要求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公司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对涉及不合格食品的产品进行召回,并采取措施防止不合格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十七条公司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改进食品安全管理。
第四章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第十八条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处置食品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隐患,快速、及时、妥善控制和消除我公司突发食品安全重特大事故的危害,减少人员伤亡,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在管理、生产、包装、储存等过程中发生的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有科学依据证明可能对社会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三条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食品)在种植、管理、加工、包装、流通、储存、消费等过程中发生的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有科学依据证明将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况。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及职责如下:5.1 质管部:负责组织对紧急事故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记录、分析和组织处理;负责识别潜在紧急情况和事故,配合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在紧急事故中对食品安全等问题统筹和协调。
5.2 销售部:负责认定为食品安全事故后,产品召回的具体实施工作。
5.3 生产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后,配合质管部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原因调查和分析,妥善处置涉及不安全产品和原料。
第六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处置流程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和通报第七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是保障师生健康的重要任务,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建立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制度的必要性、制度的主要内容、制定和执行制度的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制定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可能对师生的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甚至造成生命危险。
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和积极性,促进师生的健康成长。
此外,制度的建立还可以提供一个以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体系,有助于形成对食品卫生安全的长效保障机制。
其次,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食品安全责任的明确、责任范围的界定和责任追究的程序。
首先,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可以使相关人员明确其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形成共同的食品安全意识。
责任范围的界定是指明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具体任务,明确责任范围可以使相关人员清楚其工作职责,做到有法可依、有责必究。
责任追究的程序是指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对责任人员的追责机制和程序。
建立责任追究的程序可以使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人员受到应有的惩罚和处罚,起到警示作用。
最后,制定和执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需要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来落实。
首先,需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并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作为成员,负责制定制度、监督执行和评估效果。
其次,需要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学校师生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意识,同时加强对厨房餐饮人员的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对食品卫生安全的操作能力。
另外,还应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督查机制,定期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总结起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师生健康成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制度的必要性在于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和积极性,构建长效保障机制。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为确保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学校负总责、食堂具体负责、从业人员自我管理”的原则。
二、责任划分1.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 学校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3. 食堂经营者是食堂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者,负责食堂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
4.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三、责任追究1. 学校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导致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食堂经营者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导致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堂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 食堂从业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操作规程,导致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得力的学校,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6. 对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食品安全管理1.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2. 食堂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3. 食堂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废弃物处理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4. 食堂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查验不合格食品情况等内容。
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一、前言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学校的稳定和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确保师生“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主体1. 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2. 分管校长、后勤部门负责人、食堂管理员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工作。
3. 食堂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工作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负责。
三、责任内容1.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明确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2. 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严格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4. 做好食堂环境卫生工作,保持食堂内外整洁,定期进行消毒、灭鼠、灭蝇等预防性工作。
5. 建立健全食品留样制度,对食品留样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食品可追溯。
6. 做好食品卫生安全宣传工作,提高师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责任追究1.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3. 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对食品安全工作不力,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或者食品安全状况持续恶化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所有。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安全管理制度之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之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
首先,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法律法规。
其中,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是核心的法律,规定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这些法律法规为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准则。
其次,我国建立了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是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最高行政机关,负责全国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
此外,各地方政府也建立了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和管理。
这些监督管理机构不仅可以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还可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
再次,我国建立了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进行追究的制度。
主要包括对主管部门、生产经营者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例如,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可以包括罚款、吊销执照、暂停生产等措施。
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起到警示作用。
最后,我国还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例如,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月活动,加强对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普及。
此外,还建立了食品药品安全举报热线和投诉渠道,方便公众及时反映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持。
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需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监管部门的能力和水平,增加对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实施,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安定。
餐厅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餐厅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厅食品安全事故的管理,有效预防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餐厅的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工作。
第三条餐厅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四条餐厅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应实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相结合。
第二章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控制第五条餐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六条餐厅应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原料来源的安全性。
第七条餐厅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强食品加工、制作、销售过程的管理,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餐厅应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餐饮环境的卫生。
第九条餐厅应加强食品储存管理,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条餐厅应建立健全食品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信息,便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第十一条餐厅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措施和应急流程。
第十二条餐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扩大,并及时报告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餐厅应积极配合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如实提供事故相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餐厅在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应暂停销售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餐厅应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进行整改。
第四章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第十六条餐厅应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对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依法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餐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且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害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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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产生安全事故并采取回收措施后,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追究。
3职责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追究食品安全事故责任遵循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品管部负责第一时间查找食品安全事故真正原因。
生产部配合检查生产工作中是否存在生产环节漏洞。
行政部负责在确定事故责任人后,给予何种处罚的设定及公布。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地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生产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工作严重后的。
未及时完成上级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造成食品安全工作严重后果的。
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按规定审核发布食品广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
5对责任人需被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
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给予责任人开除及一定惩罚处理;
情节极其严重、损害和影响非常大,已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对责任人按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6对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需追究责任的,应从重处理。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含,下同)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100人以上的;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或者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出现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
较大事故是指食物中毒患者超过30人或1人死亡的事故;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地区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00万以上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
7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违反公司程序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需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导致工作错位或上级决定改变,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领导不采纳相关部门及其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行政行为,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集体讨论人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对行政过错行为持反对意见的除外。
承办人员在执行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职务高的承担主要责任;职务相当的,共同承担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