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课件 第六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失业保险

2.摩擦失业、结构失业和周期性失业
摩擦性失业是指生产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由于转 换职业等原因而造成的短期、局部失业。这种失 业的性质是过渡性的或短期性的。 它通常起源于劳动的供给一方,因此被看作是一种求 职性失业,即一方面存在职位空缺,另一方面存在着 与此数量对应的寻找工作的失业者,这是因为劳动力 市场信息的不完备,厂商找到所需雇员和失业者找到 合适工作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 摩擦性失业在任何时期都存在,并将随着经济结构变 化而有增大的趋势,但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 这种失业存在是正常的。
2.失业保险的类型
(1)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即由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
失业保险制度。 (2) 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即非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 而是由劳动者的意愿决定是否加入所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 (3) 双重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既有强制性失业保险, 又有政府提供资金,以调查经济状况为发放失业金依据的 补贴制度,如德国;或者采取失业救济制度与非强制失业 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办法,如瑞典和芬兰等。 (4) 附条件的失业救济制度。即并非所有失业人员都能享 受失业保险,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失业者才能领取失业救 济。
(2) 稳定功能。 (3) 促进功能。
(4) 合理配置劳动Leabharlann 功能。 (5) 调节功能。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
志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并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 工待业保险制度,明确了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 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 1993年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这一规定 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 1986—1993年是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初步运行时期。近 几年来,一些地方根据本地情况,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将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部分机 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也纳入了失业保险的范围。 为了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部分省市实行了个人缴费。 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这是一项重要的行政 法规。它的实施推动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使我 国失业保险逐步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六章-失业保险

第一节 失业保险概述
一、失业率标准和失业类型划分
▲失业的定义
失业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经济现象。 可以从社会和个人两个不同角度来 考察其涵义。
• 从社会角度来看:表现为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
力同生产资料的分离。
–劳动力要素总量大于生产资料总量; –劳动力要素在社会各个产业部门分配的比例不 符合社会需求的结构。
• 双重失业保险制度
• 附加条件的失业救济制度
• 强制性失业保险
1911年始建于英国,是指国家通过立 法强制实行并由社会集中资金,对因失业 而丧失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性援助。 目的是使非自愿性的暂时失去工作的 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为其尽快重新 就业创造条件,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
险。
• 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即由工会自愿建立失业基金会进行管理, 这些基金会都从政府得到大量的财政补贴。 (丹麦、瑞典和芬兰) • 双重失业保障 既有强制性的失业保险,也有由政府提 供资金,以经济调查为依据的失业救助制 度。(德国、瑞士、荷兰) • 还一些国家规定,雇主解雇工人时,应 付给一次性的解雇补偿费。
• 二、日本的雇用保险制度 • 建立于1947年,初期叫“失业保险”后改为 “雇用保险”。 • 1、管理体制 • 日本雇用保险工作统一由劳动省职业安定局及 其在全国主要地区设臵的600多个公共职业安定 所负责。 • 2、管理范围 • 无条件地适用于一切产业,即凡是有雇工的单 位,无论从事任何性质的工作、无论单位大小。 • 3、保险人 • 凡是在雇佣保险单位工作的人员,无论本人意 愿如何,在法律上都是雇佣保险被保险的人。
第二节 国外失业保险制度
• 一、美国失业保险制度 • 建立于1935年,目的是为由于经济原因而非个 人过时导致失业的个人提高必要的生活保障。 2002年,介入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027亿,几乎 覆盖了全部工薪雇员。 • 1、联邦与州政府相结合的制度 • 2、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 资金来源于对雇主征收的工资税,《联邦失业 税收法案》有规定。各个州都有自己独立的账 户;失业保险金仅限于支付失业救济金,必须 专款专用。 • 3、其他的补充保险方案
失业保险培训课件

汇报人:2023-11-30contents •失业保险基本概念与原则•失业保险参保与缴费•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与发放•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企业员工失业保险权益保障•失业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趋势目录01失业保险基本概念与原则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定义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共享发展成果。
作用失业保险定义及作用03其他相关法规如《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对失业保险制度有补充和完善作用。
0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标准等。
02《失业保险条例》详细规定失业保险的实施细则,包括参保登记、缴费标准、待遇申领等。
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
强制性失业保险基金由社会集中建立,实行社会统筹,互助共济,风险共担。
共济性失业保险待遇是对失业人员因失业而中断收入的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补偿性失业保险制度不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还通过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预防性失业保险制度特点02失业保险参保与缴费等。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如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如工会、妇联、残联等。
0102其他符合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如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
参保条件年龄在16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参保条件。
. 具备缴费能力,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01020304根据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缴费标准缴费方式缴费时间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每月的缴费时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缴纳。
第六章_失业保险

▲三、失业保险制度深化改革的有关对策
❖ 把化解企业冗员作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 ❖ 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应有利于向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障
制度过渡 ❖ 失业保险作为短期支付类项目,实行现收现付、略有
节余的筹资原则 ❖ 根据失业保险的主要环节与其前导环节,后续环节之
间的内在联系,做好从员工剥离下岗到其再就业这一 过程中各环节工作的衔接配套 ❖ 强化对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和使用的管理
保障对象
待遇享受时 间 待遇项目 待遇性质
失业保险
有劳动能力,但无工作 岗位
有限制,一般较短,以 促进就业
没有赔偿性
是必要劳动的一部分, 体现权利与义务统一
其他社会保障项目
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 能力
限制少,一般较长,以 保障生活
有赔偿性
失业救济津贴则不同
■四、国外失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失业保险起源于欧洲。法国于1905年最早建 立了失业保险,挪威、丹麦两国也分别在 1906年和1907年建立了类似于法国的失业 保险。1911年,英国颁布《国民保险法》, 实行强制性失业保险,并最终发展成为世界 失业保险的主流。
第六章 失业保险
第一节 失业概述
一、失业与失业率 ■失业:表现为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同生产资料
的分离。
从个人角度看,失业是指劳动者处于劳动年龄、
具有劳动能力、有劳动愿望并确实在寻找工作的 情况下,不能得到适宜职业而失去收入的状态。
构成失业有四个基本特点:
一是在劳动年龄之内; 二是有劳动能力; 三是有就业意愿; 四是没有找到任何职业。
三、失业的经济社会效应和失业观念的更新
▲失业是一种世界性的经济现象。 同时是把“双 刃剑”,既会带来社会困苦,但是,当失业率 控制在一个适当范围时,它也有益于社会发展:
失业保险案例ppt课件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 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在本案例中,丧失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后,邢某的收 入可能会下降,为此,邢某可以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在我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险、失业保险和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形成了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三条保 障线,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 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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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一种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要求,另一种是劳动者采取消极怠工的办法 (如长期旷工、长期离职、自动离职等),迫使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在 这个时候用工单位也处于被动地位),也就是说劳动者主观上愿意中断现有 的工作,并且事实上也达到了这一目的,只是在形式上没有主动提出辞职要 求。
孙某肯定懂得长期旷工和长期离职的后果,单位通知他正常上班,但他
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最长为24个月。 《社会保险法》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
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 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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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案例中,王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属 于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情况, 根据规定,王某第一次失业,该享受而未 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是18个月。王某再 次失业时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 24个月,虽然前后合并累计的领取期限应 该是42个月,但是王某只能享受最长24个 月的失业保险金。
待遇的条件。
失业保险概述PPT(共66页)

作、中断收入为前提条件,它的对象只能是法定实施范 围内的失业职工; 3、以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而不可能满 足其它各方面的需要; 4、国家立法设立失业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使用; 5、失业不是单纯的经济救济和帮助,更重要的是通过职 业培训、职业介绍,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以便 重新走上就业岗位; 6、属于短期保险待遇类险种。
就业不足型的失业 这类失业者是指那些实际工作时 间少于他们能够并愿意工作时间的劳动者。
伪装的失业 指劳动边际生产率等于或接近于零时的就 业,也就是说,如果从总就业中撤出一部分劳动者而不 会使总产量减少,那么,被撤出来的劳动者即处于伪装 失业状态。
隐蔽性失业 指有些人因无工可作而选择非就业的活动。
失业者的意愿:自愿性失业和非自愿性失业; 失业的表现形式:公开性失业和隐蔽性失业; 失业程度:完全失业和不完全失业; 失业期限:长期失业和短期失业。
爱德华兹关于发展中国家失业类型的划分
1、公开的失业: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 2、非公开的失业:指发展中国家除掉公开失业之外
的其它各类失业现象的总称。
独立、善断、理性的行 为取向
对于社会稳定并不会构 成实质性的影响。
四、失业的消极影响
企业
个人
社会
第二节 失业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失业保险的类型划分
概念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 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 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 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任意性失业保险制度 即由工会自愿建立失业基金会进行管理,这些
基金会都从政府得到大量的财政补贴。(丹麦、 瑞典和芬兰)
第六章 失业保险 《社会保障学》PPT课件》

(二)外国失业保险的改革方向
1.实行失业补贴与工作导向型措施的结合, 变“从福利到工作”到“以工作换福利”
(二)失业类型
• 1.根据劳动者的就业意愿来分,失业可以分为自愿 性失业和非自愿性失业。
• 2.根据失业的持续时间来分,失业可以分为短期失 业和长期失业。
• 3.根据引发失业的原因来分,失业可以分为磨擦性 失业、周期性失业、季节性失业、技术性失业和结构 性失业
• 此外,根据失业的表现形式,失业可以分为显性失业 和隐性失业;根据失业的程度大小,失业可以分为完 全失业和部分失业。
• 因此,我国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无论单位 经营状况好坏,职工失业风险大小,均须参加失业保 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筹资机制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筹资机制
• 失业保险实行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三 方负担的筹资机制。三方负担的筹资机 制,体现了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一般原 则,明确了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三方 的义务,有效地保证了失业保险基金的 稳定来源,增强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 能力。
(一)失业陷阱 (二)应对之策
第二节 外国失业保险
• 一、外国失业保险概况 • 二、外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 三、外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方向
一、外国失业保险概况
• 失业保险起源于欧洲。1901年比利时实行自愿性失 业保险,开辟失业保险的先河
• 20世纪30年代,爆发了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导致了 大量的人员失业,并进一步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这种背景下,许多国家的政府开始重视失业者在失 业期间的生活保障问题,通过立法建立了包括失业保 险在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刺激社会需求,促进经济增 长
《失业保险》课件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但具体实施方式和覆盖范围略有不同。
世界各国的发展情况
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经过多次改革和完善,现已基本覆盖了所有劳动者。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
失业保险而失去工作的人群,包括被公司裁员、破产清算、季节性停工等情形下的失业者。
反馈机制
失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与养老保险的联系: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补充。当劳动者在职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时,如果因失业而中断缴费,其个人账户不会清零,待其找到工作后可继续缴纳。
失业保险与其他就业促进政策都是为了促进就业、减少失业而制定的。例如,职业培训政策可以帮助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从而提高其就业竞争力;创业扶持政策可以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从而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参保条件
缴费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方式
单位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建立个人缴费记录,记录个人缴费情况,作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依据。
缴费记录
记录个人在失业保险中的权益,包括缴费年限、领取失业保险金记录等。
失业保险的待遇种类包括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失业救济金等。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待遇种类可能有所不同。
待遇调整机制
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也会相应调整,以确保其实际效用。
03
暂停和恢复发放
在某些情况下,如失业者未按时提交申请材料或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会暂停或恢复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01
发放方式
权益记录
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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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当地城 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具体给付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当 地实际情况决定。
5. 对 失 业 保 险 金 的 给 付 期 限 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根据失业者失业前单位和个
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划分为三个给付期: ➢累计缴费时间1~5年,失业后可领取最长期
➢失业保险基金筹措的基本原则与社会保
险基金的筹措原则一致,即基金筹集与 基金支出基本平衡。 ➢影响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因素主要有给 付水平,给付次数、给付期限、被保 险人的年龄构成以及制度管理严格性等。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失业保
险采取的就是现收现付的筹集方式。
➢世界各国在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的具体 渠道和负担比例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第一,凡是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 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 ➢第二,资金来源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 即原则上由财政负担1/3,企业负担1/3,社 会筹集(主要来源于失业保险金)1/3。 ➢第三,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并提 供保障的最长期限为三年。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
种替代性的非正式失业保险制度,
愿参加,政府不参与管理,而是由
工会建立的失业基金会进行管理、政 府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丹麦、冰岛等国实行非强制性失 业保险。
(二)按照失业者获得失 业保险金的不同依据
权利型失 业保险
调查型失 业保险
1.权利型失业保险
➢权利型失业保险——指失业者只要符 合规定的缴费年限,非自愿失业等条件, 就可以领取失业金而不用管失业者的家 庭收入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领取失业 保险金是其合法的权利。
实行失业补助。
(三)按照失业保险制 度层次上的不同安排
单层次失 业保险
多层次失业 保险
1.单层次失业保险
➢单层次失业保险——是指仅有一个层 次的失业保险制度,如只有强制性失 业保险或只有非强制性失业保险,根 据不同的划分标准,也可以说只有权 利型失业保险或调查型失业保险。
2.多层次失业保险
多层次失业保险——一般指权利型失 业保险与调查型失业保险同时并存
➢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如德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均属此筹
集方法,但具体三方负担比例又各不相同, 视各国的保险政策而定。
➢强制性失业保险和非强制性失业 保险都属于此类。
2.调查型失业保险
➢调 查 型 失 业 保 险 —— 也 是 由 政 府 组 织实施,但其是建立在收人调查的基 础度,这种类型的失业保险也被称为
失业救济,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
保险,它由国家单方出资,享受者不 必承担什么义务。
➢澳大利亚、阿根廷、新西兰等国
➢最后,加入了责任追究及处罚力度。
➢《条例》在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 待业保险规定》的基础上,对原制度 框架在若干重要方面进行了关键性的 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将制度正式命名为“失业保险”, 相应地,将“待业救济金”正式改 为“失业保险金”。
2.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至城镇 各类企事业单位
的情况。
➢一是强制性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相结合。 如德国 。
➢二是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的结合。 在瑞典、芬兰等北欧国家 ,还有日本。
二、失业保险的基本框架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筹措方式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享受条件
(三)失业保险的给付标准 (四)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筹措方式
限为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5~10年,领取最长期限为18 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领取最长期限为
24个月。
1998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 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 再就业工作会议,并形成了原则性的统 一制度规定,确立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真正开始 于改革开放以后, ➢其标志是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 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 规定》。
➢国务院于1999年1月颁布了《失 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这标志着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又 迈进了一个新的阶段。
最终是要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的。
第二节 失业保险制度的类型和基本框架
一、失业保险的类型
➢失 业 保 险 —— 是 指 国 家 立 法 强制实行的,通过社会统集中
建立基金,对因失业暂时中断生 活来源意愿是否具有强制性
强制性失 业保险
非强制性失 业保险
➢国务院于1999年1月颁布的《失 业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的失业 保险制度又迈进了一个新的阶段, 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我国失业保险的保障
范围有所扩充。
➢其次,失业保险基金来源实现了
由企业保障向社会保障的转变。
➢再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
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模式, 逐步建立了管理、监督机制。
1.强制性失业保险
➢强制性失业保险——是指由国家立法 或政府制定规章来强制实施的,符合规 定条件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必须参加, 双方必须依据法规规定履行各自的供款 义务。
➢一般由政府直接管理或委托一个机
构负责管理。
➢美国、加拿大等国都实行强制性失
业保险。
2.非强制性失业保险
➢非 强 制 性 失 业 保 险 —— 一 般 是 由 工 会组织实施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
3.调整了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确 立了单位与个人的保险费分担机制。
➢一方面,将单位承担的失业保险费 率由1%提高到2%; ➢另―方面,个人由原来的不缴费改 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参与缴费的规定,强化了
个人责任,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
等的社会保险原则。
4.将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与最低 工资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挂钩。
第六章 失业保险
重点和难点
➢本章的考核重点是掌握失业保险 制度的类型和基本框架。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 题等。
第一节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我国的失业保险可以追溯到建国 初期。
➢但这一阶段的失业保险工作最终 被政府强有力的就业安置工作所湮 没,并不能算我国严格意义上的失 业保险制度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