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理由不成立依法承担违约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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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研究

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研究

第48卷第1期2021年1月Vol.48,No.l January,2021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研究曾文忠摘要: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曾规定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中,但是由于争议过大而在定稿时被删除。

为了解决合同僵局问题,立法者在《民法典》中完善了排除履行规则的规定。

但是,排除履行规则不能代替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情事变更规则不能代替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重大事由规则”也不能代替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

应当从违约方违约原因是非恶意违约、继续履行合同的后果对违约方显失公平、守约方拒绝解约行为的性质构成权利滥用三个方面确立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的适用条件。

用排除履行规则解决合同僵局问题只是权宜之计,建议时机成熟时在我国民法典修正案中增加对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的规定。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解除规则;合同僵局DOI:10.13747/ki.1000-5315.2021.01.011收稿日期:2020-09-15作者简介:曾文忠,男.蒙古族.四川盐源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E mail:****************。

一问题的提出《民法典•合同编一审稿草案》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解除权人不解除合同对对方明显不公平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草案》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这是《民法典草案》一、二审稿规定的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是我国民法领域的重大制度创新。

草案一经公布,该规则就在民法学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和激烈争议。

合同法,公平原则

合同法,公平原则

合同法,公平原则篇一:合同法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在合同法条款中的体现《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条确立了公平原则,它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让我们来看一下如下的案例:陶瓷商人吴某向古董销售者陈某购买一批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工艺陶瓷品,XX年3月,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质量要求、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结算方式及期限等内容。

XX年4月,陈某向吴某供货,吴某接收了全部的货物,没有对价格提出任何的异议,并签收发货清单。

此后,陈某向吴某多次催讨货款,吴某一直未给予答复。

无奈之下,陈某向泉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令吴某支付货款。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意见严重分歧。

吴某提出仲裁反请求,主张其签收发货清单确认价格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但是吴某未向泉州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明价格显失公平,其蒙受损失的任何证据。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不适用显失公平调整的范畴。

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被申请人吴某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某货款人民币100万元。

二、驳回被申请人吴某的仲裁反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本案属于合同买卖纠纷,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首先,合同价格是否显失公平,其次,吴某是否有权主张撤销。

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2)由于前者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黄荫喜、陈锡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荫喜、陈锡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荫喜、陈锡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8【案件字号】(2020)桂08民终5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伟民黄奔陈燕霞【审理法官】陈伟民黄奔陈燕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荫喜;陈锡梅;广西桂平市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黄荫喜陈锡梅广西桂平市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黄荫喜陈锡梅【当事人-公司】广西桂平市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黎昌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黄榕华广西诚济(桂平)律师事务所;何延运广西诚济(桂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黎昌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黄榕华广西诚济(桂平)律师事务所何延运广西诚济(桂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黎昌黄榕华何延运【代理律所】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广西诚济(桂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荫喜;陈锡梅【被告】广西桂平市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是关于政府限价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由于该类住房的用地、立项、审批、建设标准、购房对象、房价、交房时间等事项都有很强的政府属性,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安居工程,因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非因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依其自身努力所不能改变的交房延误,如归责于开发商,则有失公平。

一审查明的事实证明,华庆公司未能在案涉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交付房屋,非因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一审判决据此扣除必要的时间,符合公平原则。

烟台众林置业有限公司、郝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烟台众林置业有限公司、郝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烟台众林置业有限公司、郝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0【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44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秀波赵秀红陈日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烟台众林置业有限公司;郝鹏;于文建【当事人】烟台众林置业有限公司郝鹏于文建【当事人-个人】郝鹏于文建【当事人-公司】烟台众林置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烟台众林置业有限公司;郝鹏【被告】于文建【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股权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明力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查封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3 01:40:48烟台众林置业有限公司、郝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6民终441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众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区登州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韩玲玲,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鹏。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晓东,蓬莱登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文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胜男,烟台长岛海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上诉人烟台众林置业有限公司、郝鹏因与被上诉人于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2020)鲁0684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烟台众林置业有限公司、郝鹏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张彦涛、武汉宁美国度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彦涛、武汉宁美国度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彦涛、武汉宁美国度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1【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83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皓【审理法官】刘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彦涛;武汉宁美国度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张彦涛武汉宁美国度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彦涛【当事人-公司】武汉宁美国度科技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彦涛【被告】武汉宁美国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张彦涛主张因宁美国度公司欺诈,因此主张撤销合同,并诉请宁美国度公司依照法律规定退一赔三、赔偿损失。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彦涛主张因宁美国度公司欺诈,因此主张撤销合同,并诉请宁美国度公司依照法律规定退一赔三、赔偿损失。

由上可知,张彦涛主张因交易相对方实施欺诈行为而行使撤销权,但此撤销权为形成诉权,受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的规制,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否则权利归于消灭。

张彦涛陈述:“2017年4月28日下的单,我印象之中应该是三天到四天之后收到的……买回来之后的话,就使用了一下,使用了几下,当时在玩游戏,玩了有一周多……",结合上述当事人陈述及张彦涛的诉讼过程和情况,因张彦涛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因此,其主张撤销合同、退一赔三、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张彦涛于2017年4月28日下单后不久收到合同标的物并已使用,但就其提出的3C认证及能源效率标识这些质量问题,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及时检验、通知的义务,现其主张宁美国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李明磊、孟月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明磊、孟月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明磊、孟月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3【案件字号】(2020)鲁06民终20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守远李安杨霞【审理法官】王守远李安杨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明磊;孟月香【当事人】李明磊孟月香【当事人-个人】李明磊孟月香【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明磊【被告】孟月香【本院观点】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是:一、李明磊支付的10000元押金应否返还;二、押金10000元是否过高。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赔礼道歉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同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是:一、李明磊支付的10000元押金应否返还;二、押金10000元是否过高。

一、关于李明磊支付的10000元押金应否返还的问题。

本案中,李明磊向孟月香交付的10000元押金具有担保李明磊按约履行义务的效果,李明磊书面承诺涉案房款445000元一星期内全部付清,但其并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向孟月香履行交付涉案房款的义务,存在违约行为,且其主张是因双方对过户费用产生分歧而未能订立合同亦无证据证实,故李明磊无权请求返还押金。

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押金10000元是否过高的问题。

李明磊向孟月香交付10000元押金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李明磊虽主张10000元押金过高,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明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明平与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协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明平与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协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明平与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协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7【案件字号】(2020)渝02行终1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伟光程鸿声蒋乾巽【审理法官】郝伟光程鸿声蒋乾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明平;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当事人】胡明平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当事人-个人】胡明平【当事人-公司】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胡明平;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被告】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本案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各方的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无异议,本院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举证责任质证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前述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原审法院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各方的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无异议,本院不再赘述。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活动,既有行政性也具有协议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胡明平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其与万州经开区经服中心于2019年2月20日签订的《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协议》,故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是该协议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根据上述规定,胡明平应对《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协议》具有撤销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答辩状

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答辩状

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答辩状尊敬的审判机关:原告:_________(原告全称)被告:_________(被告全称)案件编号:_________案件名称:_________一、案件基本情况二、合同无效的答辩意见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被告认为,本案合同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后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更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三、合同可撤销的答辩意见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被告认为,本案合同在订立过程中,双方均未存在重大误解,合同内容公平合理,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

同时,被告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行为,原告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的。

因此,原告请求撤销合同的理由同样不成立。

四、请求事项1.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2.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3.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五、证据清单1. 合同文本原件;2. 双方往来函件、邮件等相关证据材料;3. 其他支持答辩意见的证据材料。

六、结语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本案,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_________人民法院被告: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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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理由不成立依法承担违约责任.DOC
全文结束》》年4月26日,徐某和杨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杨某通过中原地产向徐某购买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的一套房产,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113万元整。

定金5万元整为第一部分楼款,余款108万元整为第二部分楼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

买方须在xx年5月20日前支付首期款,并存入经纪方指定账号托管。

首期款为房价余款与银行承诺贷款金额的差额。

《银行贷款承诺函》承诺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82万元整。

买签订合同当日杨某向徐某支付了定金伍万元,于xx年5月23日向徐某支付了部分首期款135000元。

此后,杨某一直未补足首期款。

而徐某已按合同约定,办理了公证赎楼等手续。

经中介公司及徐某与杨某多次协商,三方于xx年6月15日签订了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三方自愿解除此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卖方根据上述合同已收取并由经纪方托管之定金人民币伍万元整,由卖方收取。

基于经纪方已提供之服务,买方向经纪方支付叁万伍仟元整为服务费用,于签订本协议之当日支付。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买卖双方不得再为此而向对方或经纪方进一步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

此后,杨某以受到欺骗、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书》,并要求徐某返还5万元定金。

【本案焦点】
三方签订的《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书》内容是杨某对自己违约责任的合理承担还是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和定金罚则】
一、显失公平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二、定金罚则的法律规定
定金,指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合同当事人给付给另一方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

我国《担保法》的第8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

【律师代理意见】
我所律师接受被告徐某委托代理此案。

我所律师仔细查阅了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我方委托人提供的证据,确定以下几个事实:
一、合同约定杨某应于xx年5月20日前付清首期款,首期款为合同约定的第二部分楼款即108万元与银行承诺贷款金额82万元之间的差额。

而杨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仅支付了135000元,还有125000元的首期款未支付;
二、杨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徐某及中介公司签署解除协议时受到徐某或中介公司的欺骗;
三、协议内容与法律规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相适应,协议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对应买卖合同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不存在权利义务失衡的情形。

律师就以上事实向法院发表了代理意见,表明因杨某自身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各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
署的解除协议是杨某对自身违约责任的承担,也是守约方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方式的接受。

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任何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进行财产交易等民事活动时,应尽到对客观事实的注意义务,明确自己签署的可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中约定的权利义务,谨慎完整的履行义务,合法有据的主张权利,必要时应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和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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