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信用卡部印发《牡丹联名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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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规章制度,规范牡丹信用卡业务的办理和使用,维护卡片持卡人的权益,保障工行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牡丹信用卡是工行面向持卡人提供各种消费支付、循环贷款、现金预支等金融服务的虚拟或实体卡片。

牡丹信用卡采用申请、审批、发放等方式进行办理,并将办卡人列为持卡人。

持卡人凭牡丹信用卡在特约商户或借记卡自助支付系统中消费、提现等操作。

第二章办卡程序及手续第三条办卡条件:持卡人需要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工行制定的其他条件方可办理牡丹信用卡。

第四条办卡程序:持卡人应通过工行指定的渠道(包括线下银行网点和网上申请等方式)申请办理牡丹信用卡。

工行将进行持卡人的资格审查,并根据申请表中填写的信息进行信用评估。

第三章信用额度及使用第六条信用额度:工行根据持卡人的个人信用状况和申请人填写的信息等,确定其信用额度,该信用额度仅用于持卡人使用牡丹信用卡。

第七条信用额度的调整:工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和消费记录等,有权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如发现持卡人存在恶意透支、逾期还款等不良行为,工行有权降低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第八条信用额度使用:持卡人可以凭借牡丹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等操作,但消费金额不能超过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第四章还款义务第九条还款方式:持卡人应按照工行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将已经消费或提现的款项按期还清。

第十条还款期限:持卡人应在工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款,如逾期未还,则需要支付逾期利息等费用。

第十一条还款金额:持卡人应按照工行规定的还款金额进行还款,如果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度还款,则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十二条还款顺序:持卡人的还款金额将按照工行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首先用于还清最早消费的欠款,并依次进行还款,直至还清全部欠款。

第五章卡片丢失及冻结第十三条卡片丢失:持卡人发现牡丹信用卡丢失或被盗时,应及时向工行报告,并根据工行的要求进行相关手续,以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

工行牡丹信用卡使用章程

工行牡丹信用卡使用章程

工行牡丹信用卡使用章程工行牡丹信用卡使用章程为了保障客户的信用卡权益和规范信用卡使用行为,工行特制定了《工行牡丹信用卡使用章程》,并将其作为信用卡的使用标准。

客户在使用工行牡丹信用卡时,必须遵守以下章程中的规定:一、信用卡申请1.客户可以在工行官方网站或者柜台处申请工行牡丹信用卡。

2.申请信用卡需要客户提供合法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根据银行的规定进行信用评估。

3.开卡前,客户必须详细了解工行牡丹信用卡的各项费用和使用规则,确保自己能够按时还款避免违约。

二、信用额度1.工行会根据客户的信用评估和收入水平,为客户核定信用额度。

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能力,调整信用额度。

2.客户可以在信用额度内自由使用信用卡,并按时还款,从而获得更高的信用额度和优质服务。

3.客户可以通过工行任意渠道查询和管理自己的信用额度。

三、信用卡还款1.客户可以通过银行自助设施、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种方式进行信用卡还款。

2.客户必须在还款日前还清全部欠款或最低还款额。

如未还清最低还款额,银行将按照规定的利息和罚款计算欠款,直到欠款还清为止。

3.客户必须保证在还款日前将资金转入信用卡账户,确保可以按时还款。

如因客户资金不足或未及时还款导致逾期,客户需承担相应的利息和罚款费用。

四、信用卡限制1.工行牡丹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给他人。

2.不得使用信用卡进行非法活动或违法行为。

3.信用卡不得用于支付国家限制或禁止的商品、服务或用途。

五、信用卡安全1.客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避免卡被盗刷或泄露信息。

2.如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客户应及时向工行报告,以便工行进行挂失和处理,客户本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3.客户在使用信用卡时应注意身边环境并保护个人信息,避免被不法分子盗刷或冒用信用卡。

六、违约处理1.如客户未按时还款或未还足欠款,将会受到罚款和赔偿等法律及银行制定的违约处理规定。

2.工行有权将客户的违约记录报送金融征信机构,并对客户的信用评级进行调整。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品牌整合营销传播策略提案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品牌整合营销传播策略提案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品牌整合营销传播策略提案二、品牌推广渠道1.传统媒体渠道传统媒体渠道仍然是牡丹卡宣传推广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电视广告、报纸广告、户外广告等。

在电视广告中,可以选择一些著名明星或公众人物作为品牌代言人,通过他们的影响力来提高品牌知名度。

报纸广告可以通过精准投放,选定一些受众比较集中的媒体,提高品牌曝光率。

户外广告则可以选择放置在一些高人流量的地点,例如购物中心、火车站等,以确保牡丹卡的品牌形象能够触达更多的潜在客户。

2.线上推广渠道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线上推广渠道越来越重要。

首先,牡丹卡应该拥有一个专门的官方网站,进行品牌宣传和信息发布。

官方网站应该包括对牡丹卡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详细介绍,以及办卡流程、福利信息等。

其次,牡丹卡可以通过搜索引擎优化(SEO)提高官方网站在搜索引擎结果中的排名,进一步提高品牌曝光率。

此外,可以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如微博、微信等,开展品牌宣传活动,与消费者进行互动,并传播牡丹卡的品牌价值与福利。

三、品牌活动和合作1.举办品牌活动牡丹卡可以举办一些大型的品牌活动,吸引公众关注。

例如,可以举办一场以“爱心”为主题的慈善活动,邀请明星和公众人物参与,通过媒体报道来提高品牌知名度。

此外,可以与优秀的企业和机构合作举办一些消费者活动,如购物节、旅游活动等,赠送特别的折扣或福利,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成为牡丹卡的持卡人。

2.合作与联名产品牡丹卡可以与其他知名品牌进行合作,推出联名产品,提高品牌形象和价值。

例如,可以与一些高端奢侈品牌合作推出特别版信用卡,吸引更多的高净值消费者。

此外,还可以与一些线下商家合作,开展刷卡返现等活动,提高牡丹卡在消费者心中的价值。

四、客户关系管理牡丹卡应该注重客户关系管理,建立一个完善的客户数据库,并利用数据分析技术进行客户细分,个性化推送产品和服务。

例如,可以根据客户的消费行为和偏好,定向推送相应的优惠和福利信息,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此外,还应该建立一个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的问题和困扰,提高客户满意度。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章程-工银发[2000]41号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章程-工银发[2000]41号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章程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章程(2000年3月24日工银发[2000]41号)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的转化,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牡丹专用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专门行业使用的借记卡。

牡丹专用卡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特定区域使用,以人民币结算,具有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牡丹专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

第四条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领商务卡。

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商务卡,但必须在申请表上指定持卡人。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卡。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申请牡丹专用卡均须填写申请表,确认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章程》。

第六条商务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售收入存入商务卡账户。

在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时不得透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持卡人须凭卡和密码取现或转账结算。

第七条个人卡持卡人在指定ATM上取款时,每天最多可取5次,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八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工银办[1993]83号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工银办[1993]83号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工银办[1993]83号)第一条为使牡丹专用卡(以下简称专用卡)业务规范化,促进该项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用卡是用于交纳公用事业费和办理专项商品交易及劳务供应的信用结算工具。

专用卡只能在指定的区域和特定的行业使用,不得在储蓄所支取现金或在非专用卡特约单位购物、消费。

第三条已开办牡丹卡业务的分行,方可办理专用卡业务。

办理专用卡业务要处理好牡丹卡和专用卡的关系,要按照以牡丹卡为主,专用卡为辅的原则,大力发展牡丹卡业务,灵活开展专用卡业务,使其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四条专用卡的卡片由总行统一设计、制做,各行必须使用统一版面的专用卡,不得以打洞或剪角的牡丹卡代替专用卡使用。

第五条各行必须认真按照总行规定的专用卡凸字格式打卡。

专用卡的凸字格式及其代表内容见附件一。

专用卡背面签名条左端应注明使用地和受理行业(单位)名称。

专用卡磁道的数据内容,除主帐号后十六位为专用卡卡号外,其它内容均按照总行发布的金融交易卡标准的有关规定写磁。

第六条办理专用卡业务的分行,应参照牡丹信用卡章程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专用卡发行、管理办法和专用卡的受理、使用规则。

专用卡业务所使用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核算手续与牡丹卡业务相同。

第七条发展专用卡持卡人,应本着领卡自愿的原则,不得采用任何不正当的手段,强行推广使用专用卡。

专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受理牡丹卡。

第八条专用卡纳入牡丹卡业务发展计划,并按照《牡丹卡业务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3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信用卡业务发展的需要,总行对1993年12月开始施行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正式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发行专用卡的分行要处理好牡丹信用卡、牡丹灵通卡与专用卡的关系,按照以牡丹信用卡和牡丹灵通卡为主,以专用卡为辅的原则,大力发展牡丹信用卡系列产品。

二、各行原发行的使用磁条及密码、联机实时支付款项的专用卡,应逐步过渡为牡丹灵通卡,以使牡丹灵通卡与牡丹专用卡的市场定位更加准确。

三、各行原发行的不可透支、不使用密码、不挂失、不计息、可取现消费的银行卡,今后应作为不可透支的专用卡,使用总行批准的专用卡卡面,严格按《办法》规定发行。

此类卡今后不得再以储值卡、生肖卡、礼品卡等名称命名。

四、为防止诱发不正当竞争和不正之风,各行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办理不记名式礼仪存单、不记名式储值卡的通知》(银发〔1997〕66号)的规定,严格执行该规定,不得再发行不记名式的储值卡。

五、各行要组织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并做好储蓄所、特约单位等经办人员的培训工作,保证专用卡业务的顺利开展。

六、总行正组织修改有关专用卡的大机和微机应用系统程序,并将于6月底前下发各行,因此,各行不要自行修改程序,以保证全国牡丹卡计算机应用系统版本的统一。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在部分城市开办“牡丹”信用卡业务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在部分城市开办“牡丹”信用卡业务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在部分城市开办“牡丹”信用卡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89.07.21•【文号】•【施行日期】1989.07.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在部分城市开办“牡丹”信用卡业务的通知(1989年7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的报告》中关于发展信用支付工具的要求,总行决定开办人民币信用卡业务,我行的信用卡定名为“牡丹卡”。

信用卡是银行向资信较好的单位和有稳定收入的个人发行的一种信用凭证。

凭信用卡可在特约商场、饭店等单位购物、消费,或在指定储蓄所支付现金。

信用卡在国际上已是广为发展的业务,根据我国目前的消费水平和通讯条件,“牡丹卡”尚属记帐性质,它不同于国外先消费、后付款的方式,而是先存款、后消费,允许适当透支,把持卡人的消费限制在其支付能力范围内。

信用卡业务,是我行的一项新业务,为了稳步开展这项业务,总行决定今年选择十个市行进行试点,第一批是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四个城市分行,第二批是西安、大连、深圳、珠海、厦门、杭州六个城市分行。

第一批试点的时间定为今年10月1日,第二批试点的时间另行通知。

开办信用卡业务,对于增加存款来源,减少现金流通,加强社会服务,扩大工商银行社会影响都具有积极意义,各分行要把筹办这项业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领导亲自挂帅,各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认真落实,务必使信用卡业务顺利开办。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宣传材料》印发给你们(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后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一批试办信用卡的分行,应尽快指定牵头部门和经办人员。

确定牵头部门和负责人后,请于7月底前将名单上报总行(电话:8217345)。

二、各试点分行要抓紧选择一处营业场所,办理发行信用卡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信用卡部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事后监督暂行办法》.doc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信用卡部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事后监督暂行办法》.doc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信用卡部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事后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文号:工银会字[1996]41号发布日期:1996-5-14执行日期:1996-7-1生效日期:1900-1-1通知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事后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范围及要求第三章监督内容及方法第四章人员配备第五章工作制度第六章附则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会计处、信用卡处,计划单列市分行信用卡部:为进一步加强牡丹卡业务管理,完善牡丹卡业务监督机制,保障牡丹卡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事后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行要提高对牡丹卡业务事后监督的认识。

牡丹卡业务事后监督是加强业务管理,规范业务行为,健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差错,防止事故和经济案件发生,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此,各行要加强《办法》实施过程中的领导,保证《办法》的顺利执行。

二、为保证《办法》的贯彻执行,根据《办法》的规定,各发卡机构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事后监督人员,事后监督人员的素质要符合《办法》的要求。

有条件的发卡机构应成立单独的事后监督部门,暂不具备条件的发卡机构也要配备专职的事后监督人员。

三、各发卡机构要按照《办法》规定的监督范围、要求、内容和方法对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督。

业务量大、确难做到上述要求的发卡机构可将一部分事后监督业务分散到各业务部门,换人监督。

四、总行准备开发全国统一版本的牡丹卡事后监督计算机系统,该系统将独立于目前的牡丹卡业务系统,使牡丹卡的事后监督真正做到前台业务和事后监督严格分离。

在该系统开发完成以前,使用总行统一版本牡丹卡应用系统的发卡机构可使用目前该系统中的事后监督子系统,对前台输入凭证进行监督,对无法使用计算机监督的部分采用手工监督。

五、各发卡机构要根据《办法》,合理安排劳动组织,改进内部操作环节,简化柜台重复工序,对现行的前台记帐程序可做相应的修改,把复核记帐方式改为单人记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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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信用卡部关于印发《牡丹联名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工商银行
文号:工银会[1995]6号
发布日期:1995-1-29
执行日期:1995-2-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会计处、信用卡处,计划单列市分行会计处、信用卡处:
为推动牡丹联名卡业务发展,加强对该项业务管理,总行制定了《牡丹联名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牡丹联名卡是一项新业务,是今年牡丹卡的重点工作。

各行要依据本办法,认真制定牡丹联名卡业务发展规划,并做好组织和发行工作。

二、牡丹联名卡是在牡丹信用卡卡样的基础上设计的,除卡片正面“中国工商银行”字样下面增加联名单位名称,右上角增加联名单位标识;卡片背面磁条上面增加一个或若干个联名单位
标识及用卡规则的文字有所变化外(或仅出现其中一种情况,或是几种情况的组合),其他内容均未改变。

对此,各发卡行应对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的经办人员加强培训,防止拒绝受理牡丹联名卡的现象发生。

培训工作应于今年三月底前完成。

请将此件转所属发卡行。

本办法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请随时向总行信息卡部反映。

附:
牡丹联名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牡丹联名卡业务发展,依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牡丹联名卡是中国工商银行与合作单位联合发行的牡丹信用卡。

第三条牡丹联名卡分为金卡和普通卡,除持卡人每年交纳的手续费可高于牡丹卡和持卡人可在联名单位或其下属单位享有特殊服务或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外,均受牡丹卡章程约束。

第四条牡丹联名卡的发行办法、使用和操作规则,应符合牡丹卡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联名卡的发行和受理
第五条各行与单位联合发行牡丹联名卡,必须于发卡前三个月向总行信用卡部上报以下内容:
一、牡丹联名卡发行计划和办法;
二、发行牡丹联名卡的协议书(参考格式见附件一);
三、联名单位使用的标准字体的名称或彩色标识;
四、联名单位级别、连锁店数量、经营规模;
五、卡片背面需要说明的内容(包括单位给持卡人的折扣优惠率和投诉电话等);
第六条联名单位的名称或标识可以印在牡丹卡的正面或背面,具体要求如下:
一、发卡行与部、局级单位联名,可将合作单位的名称印在牡丹卡正面“中国工商银行”字样的下面,将该单位标识印在卡片右上角,也可采用其中一种方法;
二、发卡行与全国性连锁企业联名,可将合作单位的标识印在牡丹卡正面的右上角并将其名称印在卡片背面;
三、发卡行与知名度高、影响面广的企业联名,可以将使用单位的标识印在牡丹卡背面,磁条上端。

第七条卡片正面只能有一个合作者的名称或标识,若发卡行与多个企业联名,可将其他合作者的名称或标识印在卡片背
面。

第八条与发卡行联名的单位,其本身或其下属单位应是牡丹卡特约单位,必须无条件受理牡丹卡,并具有广泛的客户群,自愿为持卡人提供特殊服务或折扣优惠。

第九条牡丹联名卡的申领人可由联名单位推荐,发卡行须按照牡丹卡的发卡标准和发卡办法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拒绝发卡。

第十条持卡人的档案管理、帐户管理、欠款追收和利息计算等,均由发卡行负责。

第十一条各行及使用单位在宣传联名卡的过程中,必须突出说明联名卡是牡丹卡的产品,平等地突出牡丹卡和合作单位标识。

第十二条牡丹卡的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必须按照受理牡丹信用卡的有关规定受理牡丹联名卡。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行与合作单位发行牡丹联名卡,可根据承担的责任和业务成本按年向持卡人加收手续费,但每年的手续费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元;加收的手续费由发卡行与合作单位分润。

第十四条牡丹联名卡的卡片由总行统一制作;各行上报的印制数量最低应为五千张。

第十五条各行或合作单位如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总行有权随时终止有关发卡行的联名卡业务,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5年2月15日起实行。

协议书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______分行
乙方:______________
为了减少我国现金流通量,促进信用卡业务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和金融业发展的需要,中国工商银行××分行与××单位自愿签定并履行以下协议。

一、经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牡丹信用卡为乙方及其系统指定使用的信用卡。

凡乙方系统所属企业均应与当地工商银行签定“受理牡丹卡协议”,积极受理牡丹信用卡。

二、甲方与乙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联合发行牡丹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

三、联名卡受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约束,其种类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卡片正面图案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联名卡管理办法印制;卡片背面按甲乙双方的要求印制用卡说明。

四、联名卡的样式、发行办法和使用规则,应符合信用卡国际组织和甲方的有关规定。

甲方负责向国际组织申报卡样和业
务处理办法。

联名卡的设计和印制费用由甲、乙双方平均承担。

五、持卡人使用联名卡的规则由甲方制定,优惠持卡人的折扣率由乙方制定。

印制联名卡申请表及有关业务宣传费用由甲、乙双方分担。

六、乙方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向甲方推荐联名卡申领人,甲方按照牡丹卡申领标准对申领人进行资信审查和发卡。

甲方亦有权发展联名卡持卡人,但需征得乙方同意。

七、甲方在牡丹卡年手续费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每卡每年多收××元的标准向联名卡持卡人收取年手续费;加收部分按甲、乙双方各××%(或甲方××%,乙方××%)的原则分润。

乙方收入由甲方于每季末或年末划转乙方帐户。

八、甲方负责为持卡人开立存、贷款帐户,核算有关收、支款项,计算利息,追收欠款。

乙方对持卡人的资信情况不承担责任。

持卡人因无力偿还使用联名卡所欠债务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应与乙方签订《受理牡丹卡协议》,签约双方应严
格履行协议中规定的条款。

十、乙方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摆列牡丹信用卡的标识和乙方标识,以方便持卡人使用联名卡和选择特殊服务点。

十一、持卡人在甲方的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使用联名卡与使用牡丹卡完全相同。

持卡人在乙方受理联名卡的网点使用联名卡,乙方应向持卡人提供特殊服务或给持卡人×折优惠。

十二、签订协议各方在联合推广联名卡过程中,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共同开拓联名卡市场。

十三、签订协议一方如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十四、除本协议第十三款规定外,如签订协议的一方要求中止本协议,必须在中止前六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在此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五、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对执行中的问题,
甲、乙双方应本着团结协作、互惠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修改和补充本协议。

中国工商银行_____分行
合作单位: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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