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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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学习要点

行政许可法学习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常第四次会议通过(行政许可法不属于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常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国家主席职权“公布法律”)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1. 为了①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GFZ)的合法权益③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④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简称XZJG)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行政许可过程:GFZ申请→XZJG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3. 行政许可是官对民行为,(不涉及XZJG对其他机关或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4.行政许可的六原则:①法定原则:其设定和实施应当依法定权限、范围、条件、程序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当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公开③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④信赖保护原则:XZJG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许可⑤禁止转让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除外,不得转让⑥法律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XZJG监督检查XZJG应当对GFZ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5. GFZ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6.行政许可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②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XZJG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并对由此产生的损失给予补偿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1.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①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②有利于发挥GFZ的积极性、主动性③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④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2.行政许可设定的分类:①一般许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②特许: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赋予特定权利③认可(对人):该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④核准(对物):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审定的⑤登记:需确定主体资格的⑥其他3.通过以下方式能予以规范的,可不设行政许可:①GFZ能自主决定的(自主决定)②市场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的(有效调节)③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自律管理的(自律管理)④XZJG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解决的(事后监督)4.临时性行政许可分类:①国务院:发布决定的方式,除临时性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人常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②省自直人民政府:规章,满1年需继续,应当提前本级人大及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知识点回顾:①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无需报人常备案②省、直辖市人大及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需报全国人常备案③自治区人大及人常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常批准5.总结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①全国人大及人常:法律②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必要时)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人常:地方性法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需立即实施)6.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的:①不得越权:本应由国家认可的资格资质(对人)②不得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③不得限制“人”进入本地区:其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到本地生产经营服务④不得限制“物”进入本地区:其他地区的商品到本地市场7.下位法对上位法作出具体规定:①不得增设行政许可②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8.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9.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行政许可法培训课件

行政许可法培训课件

行政许可法培训课件一、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行政许可法的定义和性质行政许可法是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监督和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调整行政许可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1、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是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应当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3、设定行政许可的程序设定行政许可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包括起草、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专家评审、公布等环节。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应当包括申请、审查、决定、颁证等环节。

审查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并遵守法定程序。

3、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对于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行政许可的监督和责任追究1、行政许可的监督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2、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对于因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强制法培训课件一、课程介绍本课程将为学员们提供行政强制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实施程序以及案例分析,帮助大家理解和掌握行政强制法的核心内容,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行政许可法考点

行政许可法考点

行政许可法考点一、行政许可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具有特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的一种行政行为,允许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或行为的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的一种权力,具有公共性、强制性和单一性等特点。

行政许可法是指规范行政许可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行政许可的法定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设立,行政机关不得依据自己的意愿或者承诺,擅自设立行政许可。

2.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公开透明,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充分的信息和便利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条件、程序、期限等相关事项。

3. 等级审查原则:对不同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其风险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审查。

4. 自由裁量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中应当保持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策。

5. 有限原则: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范围应当明确界定,并且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范围。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流程1. 申请阶段: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阶段: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 审查阶段: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人资格条件、申请内容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核。

4. 决定阶段:行政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5. 公告阶段: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的决定结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许可事项、许可条件、许可期限等。

四、行政许可的撤销和变更1. 撤销: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对已经许可的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撤销的决定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2. 变更: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已经许可的事项进行变更,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变更决定。

五、行政许可的监督和复议1. 监督: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的实施进行监督,包括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行政许可的决定进行监督等。

学习《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

学习《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

学习《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简介《行政许可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直接管理和约束了我国的行政许可活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行政许可活动日益繁琐和复杂。

因此,我们更加需要加强对《行政许可法》的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

学习内容在学习《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一、行政许可基本原则《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许可活动的基础,对于行政部门开展行政许可工作非常重要。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这些原则,确保行政许可工作的稳健、公正和有效。

二、申请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条件另外,学习《行政许可法》还需要熟悉行政许可申请的程序和条件。

只有了解了这些内容,我们才能更好地帮助个人、企业等进行行政许可申请,解决他们在申请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同时,我们作为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于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条件也需要了解透彻,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三、行政许可的管理在学习过程中,还需要对行政许可的管理进行深入了解。

法律规定了行政许可工作的部门和机构、权力和职责等,这些内容对于我们在行政许可活动中的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行政许可管理的方式也在逐步改变中。

学习《行政许可法》同时也要深入了解行政许可管理的现状和未来趋势,以便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学习心得长期以来,我深知学习《行政许可法》对于我们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这部法律的深入学习,我认识到行政许可活动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更加深刻理解行政许可的意义和价值。

此外,我也学会了如何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部法律,将其融入日常工作中。

例如,在向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时,我会参考《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

此外,学习《行政许可法》还需要注重跨学科的综合运用。

第十章 行政许可 行政法

第十章  行政许可 行政法




3.认可与资格、资质有 关的事项 4.核准 5.登记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 他事项
我国许可行为的表现形式
许可证 执照 注册登记 准×证
××证
凭照
可以不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解决的 。
创设经常 创设非经常性许可 性许可 法律 可以创设 无此情况 行政 法律未创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 法规 设时可以 采用发布决定的方 创设 式设定;实施后除 临时性许可外,应 及时提请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制定法 律,或者自行制定 行政法规; 注意:国务院的决 定不能设定行政处 罚
制定具体规定 无此情况 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所 有的行政规章 都可在上位法 范围内作出具 体规定,但不 得增设许可, 不得增设违反 上位法的其他 条件


存在问题背景

1、许可事项过多,范围过宽。
出生证,死亡证,健康证,工商税务登记, 保姆证,模特证,菜单许可证,大饼许可 证 2、许可设定混乱 3、条件、标准不明确 4、程序繁琐
南方某经济特区市曾统计,一个高科技 企业从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到竣工投产, 中间要经过13个部门的审批,递交15个报告, 盖54个公章,最少需要6个月。


1、维护社会秩序,消除潜在危险 2、可以防止垄断,保障竞争) 3、分配社会利益,配置有限资源 4、实行行业准入,保障个体权益
租与寻租(rent-seeking)
行政许可中的“租”
可定义为: 由于政府人为地控制,稀缺资源的 供应价格低于理论意义上的市场均 衡价格,造成稀缺资源的供应缺口, 如果市场均衡价格与人为确定的低 价间的差额没有用于政策设定的国 家整体发展目标,即成为”租”。家 统一确定资格 地方性法规、 资质的许可 所有的行政 ②企业或其他 省级地 无权创设 上位法未创设许可的, 规章都可在 组织的设立登 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 上位法范围 记及其前置性 方规章 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 内作出具体 许可 该许可实施满一年需 规定,但不 ③限制外地个 继续实施的,应当提 人和企业生产、 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 得增设许可, 不得增设违 经营、服务、 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商品进入的许 (排除部门规章和较 反上位法的 可 大市的规章)――注 其他条件 地方性 上位法未 法规 创设时可 以创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讲义

是经公指济共由 技利行 术者益政 规特并机 范殊且关 的技要对 判能求某 断的具些 、资备事 确格特项 定、殊是 ,资信否 主质誉达要的、到适事特特用项殊定于。条技公件术共或标安准全、, 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的设计、建造、
4.核准
是安指装行和政使机用关,确直立接相关对系人人的身特健定康主、体生资命格财的产行安为全。的特 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事项。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 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 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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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组织
✓ 授权限于法律、法规授权,授权对象限于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此时,被授权组织视同 行政机关对待。
•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 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 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 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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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
• 关于当场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
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 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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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许可的形式(多样性)
法定的形式主要有: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合格 证、批准文件、证明文件、检验印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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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 合法原则 •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便民、效率原则 • 法律、救济原则 • 信赖、保护原则 • 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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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原则: 要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建立

行政许可法讲解

行政许可法讲解

行政许可法一、概述行政许可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主要法律法规之一,旨在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良性发展。

二、行政许可的定义与特点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的一种特殊管理行为,即准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或行为。

其特点包括: 1. 特殊性:行政许可是政府对某些特定权力的行使,具有特殊性和专属性。

2. 强制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经过行政许可才能从事特定活动,违反许可规定则会受到法律制裁。

3. 监督性: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受到监督,保障权力的行使公正、合法。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法详细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行政机关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受理:行政机关应及时受理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行政机关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4.决定:行政机关基于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许可,并出具许可决定书。

5. 公告:行政机关应当将许可决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许可申请人、许可活动、许可期限等。

6. 监督:行政机关应当对许可活动实施监督,确保许可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7. 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在合法的情况下,可以撤销或变更已经颁发的许可。

四、行政许可的法律保护措施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以下法律保护措施: 1. 申请人权利:申请人有权知悉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期限、结果等信息,并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 公开与透明: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许可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查程序等信息,保证行政许可的公开与透明。

3.诚信保护:行政机关应加强对申请人的诚信评价,对诚信行为给予奖励,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4. 救济机制: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救济机制,为申请人提供投诉、申诉等救济途径,解决行政许可中的争议与纠纷。

《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课件

《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课件

《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课件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一、行政许可的基本含义1、从内容上看,行政许可是依法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授益行政行为。

2、从程序上讲,行政许可是一种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实质就在于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法定条件。

3、从形式上看,行政许可还必须采用书面许可证件或其他特定的形式,即为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4、从适用范围上看,行政许可并不包括内部行政审批行为,而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1、普通许可,指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特许,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转让特定权利给当事人行使的行为。

用于资源开发,资源配置,垄断行业市场准入。

3、认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

4、核准,行政机关对管理事项是否达到标准、技术规范的判定、确定活动。

5、登记,指行政机关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

用于向公众提供当事人具备某种能力的证明、信誉及信息。

三、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1、许可法定原则。

具体要求:许可的设定必须法定;许可的实施必须法定。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便民、效率原则。

4、权利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

6、不得转让原则。

7、监督检查原则。

包括两个方面的监督:一是对许可机关实施许可的监督(执法监督);二是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活动的监督。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设定一、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国家机关在其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自行创设或第一次规定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的事项。

1、设定范围。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是指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能纳入行政许可的范围。

(1)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第一,涉及与安全有关,需要一般批准的事项。

第二,涉及稀缺资源分配,需要特许的事项。

第三,涉及确定资格、资质的确定,需要认可的事项。

第四,涉及技术检验、检测、检疫,需要核准的事项。

第五,涉及主体资格的确定,需要登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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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学习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会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秋序,保泽和监赞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并借鉴国外一些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思路和指导原则是:第一,合法与合理的原则。

第二,效能与便民的原则。

第三,监督与责任的原则。

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权的同时,也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予许可,给予许可后对被许可人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含义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理解行政许可的含义需要掌握三个基本层面:
第一,在行为的类别上,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管理性外部行政行为。

第二,在行为的性质上,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在行为的功能上,行政许可是对特定活动的事前控制。

综合经济学、行政管理学、法学等学科对行政许可功能的认识,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总结我国实践经验,我们考虑,行政许可的主要功能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控制危险;二是配置资源;三是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信息。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合法原则的规定。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的基本含义是:
(1)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设定行政许可。

(2)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设立行政许可。

(3)应当按照行许可法确定的条件设定行政许可。

(4)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的基本含义是:
(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及权限应当合法。

(2)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3)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连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政视。

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规定。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便民原则的规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辫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本条是关于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的规定。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搜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幸修改或者度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对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本条是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转让的规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监督的规定。

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获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释义]本条是关于设定行政许可原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奋共字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有数童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行政许可听证的范围
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前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示意见的机会,通过公开、公正、民主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程序。

就其作用而言,听证应当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但采用听证程序必然要发生人力、财力的成本,因此,不可能所有的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均要求举行听证。

那么,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听证程序的范围就是十分必要的。

确定听证的范围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均衡原则和成本不大于效益原则。

首先,听证程序范围的设置必须均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即在有可能严重侵害个人利益的情形下适用听证程序;遇有一般情形,应允许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决定是否适用听证程序;在轻微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政决定或当事人放弃获得听证权利的情况下,不适用听证程序。

遇有个人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发生严重冲突的情形,则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

这就是各国在国家安全、军事、外交领域及紧急情况下均不适用听证程序的原因。

第二,听证程序的设置还涉及成本与效益的关系。

这里的成本是指行政机关适用听证程序必须负担的人力和财力。

效益是指适用听证产生的经济社会综合效益。

如果仅考虑该程序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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