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学习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规定行政许可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保障行政许可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并维护行政许可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特定行为进行批准、许可、登记或者认可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活动应当依法实施。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应当维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稳定性,不得擅自增设条件、限制范围,不得阻挠、拖延行政许可申请。
第四条行政许可活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依法作出,并向申请人通知,明确理由、依据和相关法律适用情况。
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不得强制申请人接受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承诺,不得以不属于权限范围的事项作为处理许可申请的条件。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作出决定,不得拖延行政许可的办理时间。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清单,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申请与办理第一节申请第九条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接收申请后,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和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调整的形式。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规定的时期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依法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尊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规定的时期内发出许可证、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行政许可法学习内容

行政许可法学习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会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秋序,保泽和监赞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并借鉴国外一些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思路和指导原则是:第一,合法与合理的原则。
第二,效能与便民的原则。
第三,监督与责任的原则。
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权的同时,也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予许可,给予许可后对被许可人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含义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理解行政许可的含义需要掌握三个基本层面:第一,在行为的类别上,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管理性外部行政行为。
第二,在行为的性质上,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在行为的功能上,行政许可是对特定活动的事前控制。
综合经济学、行政管理学、法学等学科对行政许可功能的认识,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总结我国实践经验,我们考虑,行政许可的主要功能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控制危险;二是配置资源;三是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信息。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合法原则的规定。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的基本含义是:(1)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重点

1.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需要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设置行政许可)(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6.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部门规章、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应当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要点

行政许可法
一、行政许可理论性知识
【注意】1、关于具体行为属性。
行政机关之间或机关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非行政许可
【注意】
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创设经常性许可;任何规章都不得创设经常性许可
2、非经常性许可设定的两种方式:国务院决定、省级政府规章
3、地方性法规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禁止设定:①应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②企业、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③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三、许可的实施
(二)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
(三)行政许可实施的特殊程序
四、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法考点

行政许可法考点一、行政许可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具有特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的一种行政行为,允许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或行为的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的一种权力,具有公共性、强制性和单一性等特点。
行政许可法是指规范行政许可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行政许可的法定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设立,行政机关不得依据自己的意愿或者承诺,擅自设立行政许可。
2.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公开透明,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充分的信息和便利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条件、程序、期限等相关事项。
3. 等级审查原则:对不同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其风险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审查。
4. 自由裁量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中应当保持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策。
5. 有限原则: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范围应当明确界定,并且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范围。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流程1. 申请阶段: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阶段: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 审查阶段: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人资格条件、申请内容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核。
4. 决定阶段:行政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5. 公告阶段: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的决定结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许可事项、许可条件、许可期限等。
四、行政许可的撤销和变更1. 撤销: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对已经许可的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撤销的决定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2. 变更: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已经许可的事项进行变更,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变更决定。
五、行政许可的监督和复议1. 监督: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的实施进行监督,包括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行政许可的决定进行监督等。
行政许可法应知应会

行政许可法应知应会
行政许可法是中国行政法中的一条重要法律法规,它规定了行政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管理权力所为的一种行政行为。
作为一名公民或者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了解和掌握行政许可法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能在工作中更好地处理相关事务。
以下是应知应会的内容:
1. 行政许可的定义和性质:了解行政许可的概念、基本性质、特点和目的,明确其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区别。
2. 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了解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条件,以及申请程序、材料的准备和提交方式。
3. 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了解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标准、程序和内容,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的确认和决定的形式。
4. 行政许可的期限和效力:了解行政许可的期限和效力的规定,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5. 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和撤销:了解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和撤销的法定情形和程序,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6. 行政许可的监督和责任追究:了解行政许可的监督要求、违法惩处和责任追究措施,明确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后果。
7. 人民对行政许可的合法权益的维护途径:了解行政许可纠纷解决的途径和程序,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了解和掌握行政许可法相关的知识,有利于我们在面对行政许可事务时能够依法行事,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有助于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学习《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

学习《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学习《行政许可法》对我来说是必修课程。
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我深刻意识到,行政许可法是衡量一个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它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推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我对于《行政许可法》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金融机构的许可制度金融机构许可制度是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护国民财产安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学习中,我深刻认识到,保险、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必须要通过严格的准入制度才能进入市场。
这不仅能够有效地防范金融市场的风险,而且还能够减轻国家监管的压力。
二、证照分离制度证照分离制度是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举措。
证照分离,是指政府不再给企业发放经营许可证,而是将其转化为对企业合法性的认定。
通过学习,《行政许可法》对证照分离制度的解释,我知道,在证照分离之后,企业可以依靠自身的内部管理体制,实现对经营过程的有效管理,提高内部控制水平。
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企业自主管理能力,减少行政成本。
三、行政许可的简便化和便民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不断完善,简便化和便民化的要求也得到了重视。
在学习中,我认识到,为了方便群众,我国不断推广“网上办事”,“掌上办事”等手段,使许可申请的难度和流程大大降低。
这不仅提高了行政效率,而且方便了广大群众,使得许可制度更加得到公正合理的实践。
总之,学习《行政许可法》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
我相信,在不断完善行政许可制度的背景下,我国的法治建设将会更加完备,国民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也将更加稳健。
作为一名法律人,我将时刻牢记法律的责任和使命,为维护国家法治和公共利益做出积极贡献。
四、审慎解读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是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核心工具之一,而行政许可法更是行政管理领域的重要法律,对此我们应以严谨的态度进行解读和使用。
行政许可法讲解

行政许可法一、概述行政许可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主要法律法规之一,旨在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良性发展。
二、行政许可的定义与特点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的一种特殊管理行为,即准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或行为。
其特点包括: 1. 特殊性:行政许可是政府对某些特定权力的行使,具有特殊性和专属性。
2. 强制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经过行政许可才能从事特定活动,违反许可规定则会受到法律制裁。
3. 监督性: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受到监督,保障权力的行使公正、合法。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法详细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行政机关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受理:行政机关应及时受理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行政机关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4.决定:行政机关基于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许可,并出具许可决定书。
5. 公告:行政机关应当将许可决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许可申请人、许可活动、许可期限等。
6. 监督:行政机关应当对许可活动实施监督,确保许可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7. 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在合法的情况下,可以撤销或变更已经颁发的许可。
四、行政许可的法律保护措施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以下法律保护措施: 1. 申请人权利:申请人有权知悉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期限、结果等信息,并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 公开与透明: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许可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查程序等信息,保证行政许可的公开与透明。
3.诚信保护:行政机关应加强对申请人的诚信评价,对诚信行为给予奖励,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4. 救济机制: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救济机制,为申请人提供投诉、申诉等救济途径,解决行政许可中的争议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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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常第四次会议通过(行政许可法不属于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常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国家主席职权“公布法律”)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1. 为了①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GFZ)的合法权益③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④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简称XZJG)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行政许可过程:GFZ申请→XZJG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3. 行政许可是官对民行为,(不涉及XZJG对其他机关或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4.行政许可的六原则:①法定原则:其设定和实施应当依法定权限、范围、条件、程序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当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公开③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④信赖保护原则:XZJG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许可⑤禁止转让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除外,不得转让⑥法律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XZJG监督检查XZJG应当对GFZ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5. GFZ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6.行政许可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②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XZJG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并对由此产生的损失给予补偿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1.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①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②有利于发挥GFZ的积极性、主动性③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④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2.行政许可设定的分类:①一般许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②特许: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赋予特定权利③认可(对人):该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④核准(对物):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审定的⑤登记:需确定主体资格的⑥其他3.通过以下方式能予以规范的,可不设行政许可:①GFZ能自主决定的(自主决定)②市场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的(有效调节)③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自律管理的(自律管理)④XZJG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解决的(事后监督)4.临时性行政许可分类:①国务院:发布决定的方式,除临时性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人常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②省自直人民政府:规章,满1年需继续,应当提前本级人大及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知识点回顾:①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无需报人常备案②省、直辖市人大及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需报全国人常备案③自治区人大及人常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常批准5.总结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①全国人大及人常:法律②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必要时)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人常:地方性法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需立即实施)6.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的:①不得越权:本应由国家认可的资格资质(对人)②不得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③不得限制“人”进入本地区:其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到本地生产经营服务④不得限制“物”进入本地区:其他地区的商品到本地市场7.下位法对上位法作出具体规定:①不得增设行政许可②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8.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9.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10.①设定单位: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②实施机关:可以适时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存在必要性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设定机关③GFZ:可以向①和②提出意见和建议1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注:没有法律)设定的有关经济事物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第3条能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行政区域停止实施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1.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①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②法律、法规授权(注:没有规章)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③依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被委托的行政机关(以委托方名义)2.委托方(行政机关)——————————→受委托方(其他行政机关)①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内容①名义:以委托方名义②监督:对受委托方行为进行监督③承担法律责任:对受委托方行为后果②不得: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按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4. 一个行政机关,多个机构办理: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一个政府,多个部门办理: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再统一办理,或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申请:1.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由本人到现场申请的除外2.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受理:1.公示: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要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解释说明:应申请人要求,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处理:1.不需要申请的,应即时告知不受理2.不属于自己范围的,应即时告知不受理,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其当场更正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5.属于职权范围,并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应当受理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审查与决定:1.申请人提交申请—→行政机关审查:①“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②“查”:需核实,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XZJG审查后报上级的,下级应当在法定期限(20日)报送上级。
上级XZJG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 XZJG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 XZJG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XZJG对被许可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该记录6.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注:法律由全国人大及人常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故可全国通用)期限:1.除去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①一个行政机关办理:20日+延长10日(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理由)②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办理:45日+延长15日(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并告知理由)③先下级审查后上级决定:下级20日审查完毕2.XZJG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证件听证:1.依职权需要举行听证: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②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2. 依申请需要举行听证: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应告知他们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3.时间:被告知听证权利——→5日内提出申请——→20日组织听证(听证7日前公告)4. 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听证方式:公开举行主持人:案外人(行政机关指定审查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回避)举证:由审查该申请的人员举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辩、质证笔录:应当制作笔录,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并签字或盖章案件排他原则:行政机关最终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变更与延续:1. 被许可人可依法申请变更2. 需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特别规定:1. ①赋予公民特定资格,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②赋予法人、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管理水平等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2.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
他们应当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试大纲。
不得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其他助考材料等3.XZJG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自受理申请之日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4.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2个或2个以上申请人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决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1.XZJG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其实施行政许可的费用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2.如有收取费用的,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收取的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1. 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2.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违法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3.当接到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4.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按国家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价格合理的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5.撤销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据利害关系人或依职权,①可以撤销:①XZJG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④对不具备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作出的⑤其他可以撤销的撤销,被许可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XZJG 应当给予赔偿②应当撤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应当撤销的撤销,被许可人基于此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以上的(可以和应当)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撤回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②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且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由此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注销①有效期届满未延续②赋予公民的特定资格,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③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④行政许可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被吊销的⑤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⑥其他第七章法律责任1.对于行政机关的违反规定行为,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整改2.以下行为需给予行政处分:“六不一乱”①不受理②不公示③不告知④不一次告知⑤不说明⑥不听证⑦乱收费3.以下行为需给予行政处分后,如构成犯罪,再追究刑责:①不符合却许可②符合却不许可③未招标拍卖考试就许可④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费用的⑤索取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⑥监督不力的4.①申请人想骗许可被发现: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给予警告,申请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1年内不得再申请②申请人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若犯罪追究刑责申请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