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维护社区安全和和谐,促进社区繁荣发展,制定本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小区、社区和公共场所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居民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管理工作应依法承担起服务和维护居民权益的责任。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职责第六条物业管理工作必须做到服务周到、质量可靠、效率高效。
第七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包括对小区、社区和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环境等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物业管理工作应组织开展社区活动,提升居民的居住体验和社交互动。
第九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及时处理和解决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并积极采纳合理的建议。
第十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规范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工作应依法合规,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工作应积极推广和引导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保护和爱护公共设施,防止破坏和滥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解决居民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保障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定期开展财务审计,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居民代表会议,确保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定期向业主和居民公开工作报告,接受业主和居民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居民生活的安全和稳定。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工作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遵守相关政策和要求。
南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辖区范围内所有物业公司和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以公平、合理、合法为原则,并严禁任何违法增收、变相收费的行为。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常规维修、保洁、绿化养护、保安服务等基本服务项目,以及特殊服务项目如停车位租赁、社区活动等。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通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在小区通知栏等易于被业主查询的地方公示。
第六条物业公司和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物业费收费管理制度,确保费用使用透明、公开。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由业主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缴纳,不得拖欠。
第八条物业公司和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用于提升服务质量,进行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等。
第九条物业收费的调整应当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并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第十条常规维修费用包括房屋内外管道、照明设施、电梯、给排水系统等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按照小区面积和设施种类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保洁费用包括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工资、清洁用品等费用,按照小区面积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绿化养护费用包括小区绿化植物、花草的种植、修剪、施肥等费用,按照小区绿化面积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保安服务费用包括小区门卫、巡逻等安全服务费用,按照小区面积和保安人数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停车位租赁等特殊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或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第三章物业收费管理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和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公平、合理、合法。
第十六条物业公司和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服务收费和使用情况,以确保透明。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和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物业服务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

一、总则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业主及业主大会(一)业主权利与义务1. 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2)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等权利;(3)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的参与、监督和决策等权利;(4)依法享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等权利。
2. 业主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2)按照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3)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活动;(4)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二)业主大会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自治组织,负责制定、修改和实施物业管理规约,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2. 业主大会的设立、解散、合并、分立,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3. 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召集方式、召开时间和议事规则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自行决定。
4.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前期物业管理(一)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的物业管理。
(二)前期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1. 制定物业管理规约;2. 组织业主大会;3.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4. 建立物业管理档案;5. 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6. 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
四、物业管理服务(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1.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2. 公共环境卫生的维护;3. 公共秩序的维护;4. 公共安全防范;5. 公共停车管理;6. 其他约定的服务。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2. 严格执行物业管理规约;3. 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4. 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5. 依法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维护社区秩序,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适用于全社区的所有物业管理业务范围内。
第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小区公共设施管理、停车管理、垃圾分类处理、投诉处理等。
第二章:小区公共设施管理第一节:绿化管理第1条小区内的绿地、花坛、草坪等公共绿化设施,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并按照规定定期检修和更新。
第2条居民不得随意破坏绿化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报告并赔偿损失。
第二节:道路及人行道管理第1条小区道路和人行道的维护保养由物业公司负责,确保道路平整、安全。
第2条居民不得私自占用或封堵道路和人行道,如有需要,应提前向物业公司申请,并得到批准。
第三节: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第1条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如电梯、门禁、消防设备等,由物业公司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2条居民不得私自拆卸、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如有故障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报告并配合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章:停车管理第一节:车辆停放规定第1条居民车辆停放应按照指定区域和停车位进行,不得随意占用其他车位。
第2条不得在楼道、消防通道、人行道等禁止停车区域停放车辆。
第二节:车辆管理第1条入住小区的车辆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停车许可证,未办理登记的车辆不得进入小区。
第2条物业公司有权对违章停车、长期占用停车位等行为进行处理,包括罚款、拖车等措施。
第四章:垃圾分类处理第一节:垃圾分类要求第1条居民应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包括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
第2条物业公司应提供相应的垃圾分类指导和设施,并定期进行宣传教育。
第二节:垃圾收集和处理第1条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垃圾收集,确保垃圾不堆放在小区内。
第2条物业公司应与相关单位合作,将收集的垃圾进行分类处理,确保环境卫生和居民健康。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物业服务、维修维护、安全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服务至上的原则,依法维护业主权益,切实提高小区综合管理水平。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组织,按照标准化、专业化的管理要求,提供全方位、精细化的物业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密切配合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共同维护社区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应提供丰富多样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清洁、绿化养护、保安巡逻、垃圾处理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业主提出的各项服务要求得到及时满足。
第八条物业管理部门应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接受业主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九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维修工、保洁员等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章维修维护第十条物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定维修维护计划,及时进行设施的检修和维修。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档案,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巡检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部门应与业主建立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业主的维修需求,协助业主进行维修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维修维护信息登记制度,记录维修事项的处理情况,做好档案管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制定小区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档案,做好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应配备安保人员,加强对小区的门禁管理,维护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小区居民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小区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投诉处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设立投诉专职岗位,负责接受、登记和处理投诉事项。
南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业主、使用人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依据国务院和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市规划控制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卧龙、宛城两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市房产管理局委托,负责市规划控制区以外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建、规划、工商、物价、公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公用事业等部门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新建商品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原有物业,可以根据业主意愿,由业主聘请专人管理,或者采取其他形式进行管理。
经超过70%的业主同意,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九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五)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提倡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社区自治,发挥业主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尊重和维护业主集体的意志,积极履行职责。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与职责第九条物业管理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三)有充足的管理经验和服务人员;(四)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五)有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条件。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以下服务:(一)对公共场所的清洁、维修和管理;(二)对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三)对小区安全、消防等方面的管理;(五)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机制,定期向业主提供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和方式。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必须经过业主集体的决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乱收费或强制收费。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维权与保障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有监督权,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行使监督权。
第十八条业主集体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业主的投诉。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资金使用和监督第二十条物业管理的资金主要包括业主交纳的物业费和公共维修资金。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业主自治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依法、诚信、自愿原则;(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四)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二)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四)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与解聘;(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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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南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
新版)
南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南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南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26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提供市场化、专业化物业服务且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积极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标准相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中心城区(包括南阳油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
普通住宅区(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各类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等级的指导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实行招投标的普通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招标价格确定。
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的指导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无法约定的由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小组进行等级评定。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按级收费,动态管理。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的评定由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小组负责。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小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实行百分制。
考评在90分以上者执行一级收费标准;在80—89分之间执行二级收费标准;在70—79分之间执行三级收费标准;在60—69分之间执行四级收费标准。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审批程序。
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物业服务企业及所服务小区基本情况、申请等
级和标准,同时交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物业管理资质证、法人代码证、小区平面图(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一份。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等级评定的收费标准核发《收费许可证》。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
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业主房屋产权面积收取。
已办理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准。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产权人自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按月缴纳,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预收物业服务费。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因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售人或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第十七条
小区内公用设施、设备、公共照明用电及绿化用水,应单独装表计量,物业服务企业应每月公示其共用水、电的数量、单价、金额及分摊方法,其费用由业主共同负担。
物业服务企业自用水、电费用由物业企业负担。
第十八条
在全体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是否交纳车位占用费,由业主大会决定,经营收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按规定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主对车辆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期间,已按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或使用人、装修人收取正常物业服务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按规定处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处理的,清运收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标准应按规定收取,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在物
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进行公示。
接受业主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物价局和南阳市房产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一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原南阳市物价局、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宛价房[2005]2号)同时作废。
本办法实施前颁发收费许可证的小区仍按收费许可证核定标准执行,待许可证期满后按本办法重新核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