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正《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正《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29•【字号】晋建标字〔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正《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标字〔2020〕6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我厅对《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正,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4月29日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管改革,进一步强化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促进依法诚信经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我省注册的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适用本信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信用管理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中,对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本省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的政策及规定;2.运用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负责全省造价咨询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3.监督指导各市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工作;4.根据市场信用等级对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差别化管理。
(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信用管理的政策法规;2.负责实施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工作;3.负责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服务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核实、上报等;4.根据信用等级对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差别化管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8.04•【字号】晋建市字〔2016〕148号•【施行日期】201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字〔2016〕14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会同发展改革、人社、交通运输、水利、煤炭、通信和工商等单位成立山西省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清理规范工作。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比照省领导小组,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本市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清理规范工作的重点、步骤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开展全面排查。
各市要在2016年8月31日前重点查清辖区内以下情况: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情况。
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并填写《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2),省直有关单位要在2016年8月31日前按照监管权限对本单位直管的项目进行全面、彻底排查,建立工作台帐,填写《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
三、确保按时返还。
各市和省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做好应退还保证金的清退工作。
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立即退还,确保在9月30日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未按规定或超标准收取的保证金,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于12月10日前退还企业,并按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二级建造师注册实行全程网办开展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二级建造师注册实行全程网办开展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晋建审规字〔2022〕1231号•【施行日期】202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二级建造师注册实行全程网办开展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晋建审规字〔2022〕1231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决定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推行电子注册证书,开展延续注册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一)自2022年7月21日起,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业务(包含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通过山西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中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统”)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通过注册系统提出注册申请,聘用企业确认后直接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特殊情形除外),并向社会公告。
原注册系统自7月15日起停止使用,新系统使用说明及技术咨询详见申报界面。
(二)二级建造师本人及其聘用企业在办理注册业务前,须在山西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用户并进行实名认证。
用户账号和密码是在一体化平台办理各政务服务事项的通行证,各单位和个人要妥善保管,严禁出借。
二、推行电子证书(一)自2022年7月15日起,分步推行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新批准二级建造师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增项(变更、延续)贴。
(二)自2022年10月1日起,二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纸质证书作废。
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应尽快办理延续注册手续换发电子注册证书;证书有效期未满的应于9月15日前登录注册系统申请换发电子注册证书。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2.13•【字号】晋建市函〔2022〕1640号•【施行日期】202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晋建市函〔2022〕1640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省综改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为稳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水平,优化我省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期工作由我省及设区市(含综改区,下同)、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或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明确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要求(一)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申报要求。
新申请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其资产、技术负责人应满足申请资质相应类别和等级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企业业绩不做要求。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1.12•【字号】晋建市字〔2018〕310号•【施行日期】2018.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建市字〔2018〕3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管委)、各有关单位:现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两年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1月12日开展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两年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反馈问题整改要求,有效遏制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等违法现象滋生,切实加大对违法转分包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两年治理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中央扫黑除恶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行业治乱有关要求,以《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开展全省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两年行动(以下简称“两年行动”),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各方参建主体市场行为,强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遏制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长效机制,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市场竞争氛围,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一)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违法转分包等行为1.开展全面排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地区新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情况进行“拉网式、全覆盖”的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检查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工作的通知(183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工作的通知(第18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企业:为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推进我省监理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监理服务费管理(一)放开监理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监理取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原《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废止,在工程监理招投标中,不再将其作为基准价、拦标价、投标报价和废标的依据。
监理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提供满足合同约定和质量等要求的服务内容,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二)取消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监理收费价格放开后,不再实行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原《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实行建设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的指导意见》(晋建市字[2010]286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废止。
在监理合同备案时,也不再将银行账户缴费的凭证作为备案的必要条件。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监管实际情况,加强对合同各方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强化项目现场管理(一)全面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总监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等规定履行总监职责。
监理企业要加强对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监切实履职尽责。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总监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诚信档案。
(二)规范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监理企业派驻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应为本企业在职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理工程师应为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为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监理员应为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晋建市函〔2018〕479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函〔2018〕47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135号)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我省工程担保工作深入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工作站位,充分认识推进担保工作的重要意义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是强化项目合同管理、增强企业履约意识、防范工程风险的重要手段,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拖欠工程款、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为推动我省工程担保工作发展,我厅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不断完善工程担保制度,出台了《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指导性文件。
2011年新修订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将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作为促进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为开展工程担保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多年来,我省经过积极探索创新,建设工程担保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从全省看,还存在对建设工程担保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各市推进情况差异较大,个别地区还未开展相关工作等问题。
因此,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工程担保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转变政府职能,发展信用经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中的重要意义。
已经开展工程担保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担保机构和担保合同管理,积极扩大工程担保覆盖面;未开展工程担保的地区,要积极制定实施方案,细化部门工作责任,加快培育工程担保机构,确保年内工程担保工作在本地区全面展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3.13•【字号】晋建市函〔2019〕299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建市函〔2019〕29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3月13日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发改法规发〔2019〕87号)有关要求,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函〔2019〕133号)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度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以下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重点整治范围(一)各市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履职工作情况;(二)招标人、投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市场行为等方面情况;(三)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手续办理和依法接受招投标监督管理情况,重点检查2018年以来新开工、投资额50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四)主要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包括:1.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2.先确定中标单位再进行招标的虚假招标;3.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未落实进行招标;4.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设定非法程序排斥投标;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投标;6.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投标;7.违法分包、转包中标项目;8.签订阴阳合同,低价中标,高价结算;9.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10.未按规定留存和损毁招标投标资料;11.电子交易平台未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对接和运营;12.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未实时在指定媒介公开;13.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干预招标人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电子交易平台;14.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代收投标保证金、强制担保;15.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非法设定管理程序或者将审查、备案、监管要求作为前置条件干涉招标投标;16.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违规收取招标投标资料,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17.监督部门监管失察和未畅通投诉渠道,不依法受理投诉;18.未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纳入平台统一交易的;19.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