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6年)

合集下载

黄某、黄某1等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黄某1等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黄某1等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3【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76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伊红周喆谢亚琳【审理法官】李伊红周喆谢亚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慧然;黄军;陈婷婷;李婧米【当事人】黄慧然黄军陈婷婷李婧米【当事人-个人】黄慧然黄军陈婷婷李婧米【代理律师/律所】姜玲龄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朱旗元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应朝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玲龄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朱旗元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应朝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玲龄朱旗元应朝阳【代理律所】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慧然;黄军;陈婷婷【被告】李婧米【本院观点】依据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明力新证据高度盖然性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

本案系李某与黄某两名未成年人在玩耍时,李某跌地受伤引起的纠纷。

李某受伤是否因黄某导致,以及黄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系本案的争议焦点。

首先,由于事发时双方监护人均不在现场,仅有李某的外公在一旁看护,且李某跌倒时在监控画面之外,故李某受伤原因没有直接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应对双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

其次,根据事发前后的监控录像内容,双方监护人在事发后就系争事故的交流与陈述,结合李某外公就事发当场情况在派出所及法庭的陈述,以及黄某本人就案外人否某的事实明确予以否某等,以上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各方对李某受伤经过的陈述能互相印证,故李某受伤系由黄某导致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杨开廉与杨腾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开廉与杨腾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开廉与杨腾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8【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82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毅郑璐黄亮王一飞【审理法官】汪毅郑璐黄亮王一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开廉;杨腾霄【当事人】杨开廉杨腾霄【当事人-个人】杨开廉杨腾霄【代理律师/律所】朱谷春、李兆亮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谷春、李兆亮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谷春、李兆亮【代理律所】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开廉【被告】杨腾霄【本院观点】杨开廉通过纽盾公司增资方式以从小贷公司借得的款项注入纽盾公司,从而成为纽盾公司股东,后杨腾霄将该笔款项归还小贷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开廉通过纽盾公司增资方式以从小贷公司借得的款项注入纽盾公司,从而成为纽盾公司股东,后杨腾霄将该笔款项归还小贷公司。

虽然杨开廉主张借款、验资、归还属杨腾霄一手操办,有明显的闭环特征,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因过桥资金的流转而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杨开廉因该笔自小贷公司借入的款项而成为纽盾公司的股东,在杨腾霄代为归还借款的情况下,杨开廉等同于未支付对价而取得纽盾公司股权。

杨开廉主张其是《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而获得纽盾公司的股权,但解读该协议,并无法支持杨开廉的主张。

鉴于杨开廉获得纽盾公司相应股权,其对杨腾霄代为归还借款的行为未作相应补偿,杨腾霄以此主张归还相应款项,可予支持。

至于纽盾公司增资过程中是否存在股东抽逃出资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问题,则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利害关系人可另行依法解决。

上海二中院发布2017-2021年企业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二中院发布2017-2021年企业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二中院发布2017-2021年企业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16•【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2017-2021年企业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至正研究编者按:上海二中院自2010年发布首套系列审判白皮书至今,已经连续发布13年,发布主题涉及审判综合情况、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等,有效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的热点问题。

为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参与城市治理,加强审判白皮书在行为指引、决策参考上的功能作用,“至正研究”公众号自本周三起连续六个工作日向公众推送今年发布的六本审判白皮书。

本期主题为《2017-2021年企业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下期主题为《2017-2021年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白皮书》,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上海是中国最大的经济金融中心城市,近年来,其以优质的营商环境吸引了众多有实力企业的进驻。

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企业在促进就业、科技创新、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会面临法律风险,企业犯罪的刑事风险最为严峻,既关乎企业生死存亡,又往往伴随严重的社会负效应。

为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近五年本院及辖区法院审结的企业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总结,深挖企业犯罪根源,分析审理企业犯罪案件的难点,并就企业犯罪治理提出建议,以期能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后疫情时代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企业犯罪案件概况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包含公司在内的所有企业都能成为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犯罪是单位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它泛指所有以企业为犯罪主体的犯罪。

(一)企业犯罪总体数量2017年至2021年,上海二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结一审企业犯罪案件451件,涉案企业346家(有企业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会分案处理,涉案企业不作重复统计)。

陆建平与陈霞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陆建平与陈霞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陆建平与陈霞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7【案件字号】(2022)沪02民终52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冬寅黄亮章晓琳【审理法官】王冬寅黄亮章晓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陆建平;陈霞培【当事人】陆建平陈霞培【当事人-个人】陆建平陈霞培【代理律师/律所】赵斌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谷文珺上海市金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斌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谷文珺上海市金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斌谷文珺【代理律所】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金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陆建平【被告】陈霞培【本院观点】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证人证言关联性质证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陈霞培提供了借条、保证书、录音及证人证言等,初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陆建平对此虽不予认可,然其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以推翻陈霞培的主张。

此外,一审审理中,陆建平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上诉时则称双方之间仅就32000元成立借贷款系,二审审理中再次做出不同表述,其前后辩称相互矛盾,亦无证据佐证,本院实难采信,据此,对其要求仅归还陈霞培借款8292元及相应利息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陆建平理应依照一审确认的金额归还陈霞培欠款及相应的利息,至于利息的认定,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一并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陆建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72元,由陆建平负担。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2016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2016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2016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6.26•【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2012-2016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指出,“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指出,要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股权是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的依法保护和规范行使既关系股东、公司、债权人等主体利益的切实维护,也与公司的正常运营休戚相关。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因隐名投资引发的代持股纠纷持续增长,其中不乏特定身份人员为规避法律纪律规定“持暗股”继而引发纠纷的情形。

为优化公司治理,规范投资行为,提示代持风险,堵塞管理漏洞,切实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特撰写本白皮书。

一、2012-2016年股权代持纠纷案件概况(一)代持股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长2012年至2016年,我院审结的代持股纠纷案件共97件。

从该类案件的年度分布来看,代持股相关纠纷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

其中,2012年为10件,2013年为13件,2014年为20件,2015年为24件、2016年为30件,年均增长率超过30%。

具体情况见下图:图一:2012-2016年上海二中院审理代持股纠纷案件数量增长图(二)代持股纠纷案件涉及类型分布通过对2012年至2016年审结的代持股类案件进行分析,该类纠纷的主要类型包括:①股东资格认定纠纷,主要表现为隐名股东请求显名,该类型案件数量为61件。

②代持股相关协议的效力确认纠纷,即隐名或显名股东请求法院确认(或否认)代持股协议的效力,该类型案件数量为6件。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本公司管理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民事裁定书【(2008)沪二中民四(商)破字第2-5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上海二中院于2008年9月27 日依法受理债权人上海泰升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本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在重整期间,本公司及管理人于2008年11 月11 日向上海二中院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了《华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预案)》,于2008 年11 月20 日,向上海二中院及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提交了《华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经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依法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定的通过数额。

2008年12月1日,经第二次表决,普通债权组依法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本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设出资人组,于2008年11月21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2008年12月2日,本公司及管理人向上海二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上海二中院认为,在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分组表决中,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依法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现本公司及管理人向上海二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该重整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批准条件。

据此,上海二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批准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特此公告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8-12-17附件: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前言债权人上海泰升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股份”)破产重整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已于2008年9月27日依法裁定受理,并指定华源股份清算组作为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

上海二中院201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二中院201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二中院2013-2016年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力资源市场亦发展迅速。

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也相应地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综合反映近四年来上海二中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情况,构建人力资源市场的良性运行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制作本白皮书,以期在对2013-2016年上海二中院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数据和特点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劳动争议纠纷的主要审理特点和难点,对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提出合理建议。

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基本情况本白皮书所称劳动争议案件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劳动争议二审案件,即当事人因不服基层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二中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另一类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即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向上海二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本白皮书不包括劳务纠纷,即不具有劳动合同签订资格的主体雇佣人员提供劳动而产生的纠纷。

2013-2016年,上海二中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概况如下:(一)收案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案件处理难度加大2013-2016年,上海二中院受理的劳动争议二审案件数量分别为1525件、1634件、1593件、1831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量分别为828件、750件、621件、509件。

可见,上海二中院连续四年案件受理数均突破了2000件,收案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具体情况见下表图:表一:上海二中院2013-2016年劳动争议案件收案统计表图一:上海二中院2013-2016年劳动争议案件收案示意图2013-2016年,在上海二中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的前提下,单件案件的处理难度却有一定程度加大,主要表现图一:上海二中法院2013-2016年劳动争议案件收案示意图50010001500200025003000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年份数量劳动争议二审案件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为:案件调解撤诉率持续下降,劳动关系双方在纠纷中矛盾越发尖锐,法院调解工作回旋余地进一步缩小。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指引(试行)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指引(试行)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指引(试行)编者按为提高我院商事审判庭及辖区法院商事审判能力、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进一步完善适法统一机制,我院商事审判庭对于在部分商事案件中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进行了类型化调研和探索。

本期刊发《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指引(试行)》,为辖区法院商事审判提供参考。

作者简介张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朱川,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李非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商事速裁团队负责人,二级高级法官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指引(试行)一、常见审理要素及审查路径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主要审查要素集中在行权主体、行权事由、行权范围、行权方式、阻却条件五个方面。

实践中当事人通常不会就每个类型的要素都发生争议,个案焦点往往会因案情不同而集中在某一两个要素上,故在审判中可采用要素式审理的方式,以上述五个方面要素的查明为基本路径和线索,收集案件要素,梳理争议要素,并据之展开审理。

(一)行权主体行权主体的审查关乎由谁来行使知情权的问题,通常表现为原告股东资格的认定和委托他人行权的许可问题。

1.关于原告股东资格诉讼双方对于原告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1)前股东或新股东能否行权问题。

对此种情况,应当对原告持股情况进行查明。

一般情况下,新股东行权不受影响。

对于前股东,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前股东只能在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对其持股期间的特定文件材料行使知情权。

(2)瑕疵出资问题。

原则上,瑕疵出资并不意味着股东基本权利的丧失,应审查原告出资情况及是否存在被决议解除股东资格的情形,在原告未被解除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原告行使知情权通常不因瑕疵出资而受影响。

(3)股权名实不一的问题。

部分案件中会出现原告以隐名股东的身份主张知情权,或被告抗辩原告系替他人代持股权,有时甚至存在被冒名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的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6年)目录前言一、狠抓第一要务,努力提升履职能力二、推进司法改革,重点解决短板瓶颈三、拓展多元化解,协力维护稳定大局四、探索管理创新,积极夯实工作基础五、增强发展后劲,切实服务综合治理六、推进队伍建设,着力激发内生动力前言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关键之年,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

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面临速度换挡、结构调整、动力转换节点,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社会矛盾纠纷呈现许多新的形态和表现形式。

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影响,法院案件数量持续大幅攀升,案件中蕴含的社会风险增多,审判执行、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都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2016年,我院在市高级法院党组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防控风险、服务发展、破解难题、补齐短板”为抓手,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面加强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矛盾纠纷的多元分流和妥善化解,取得了新的可喜成绩。

一、狠抓第一要务,努力提升履职能力2016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2017件,审结22100件,同期结案率达100.38%,收、结案数较去年同期分别上升8.50%和8.46%,均创历史新高。

在2016年审结的各类案件中,按照审级划分,一审案件占8.48%,二审案件占65.7%,再审案件占0.35%。

按照案由划分,民事案件占60.85%,刑事案件占7.22%,行政案件占6.46%,申诉审查和申请再审案件占3.42%,国家赔偿案件占0.06%,执行案件占9.69%,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占0.23%,减刑假释案件7.9%,其他案件占4.17%。

(一)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治各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562件,连同存案审结1595件,同比分别下降5.1%和4.66%。

其中,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6件,判处罪犯223人,同比分别下降5.97%和1.76%;生效案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占比83.5%,同比上升4.4个百分点。

审结二审刑事案件1469件,同比下降4.24%。

——依法惩处严重刑事犯罪,保障平安上海建设。

全年共审结一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48件,判处罪犯55人,同比分别上升20%和7.84%。

审结毒品犯罪案件40件,判处罪犯67人,同比分别下降25.92%和27.17%。

审结一审抢劫、诈骗、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9件,判处罪犯22人,同比分别下降25%和15.38%。

其中,审结抢劫案件4件,判处罪犯4人,同比分别减少2件和3人。

——依法惩处各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共审结一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23件,判处罪犯69人,其中审结骗税、制售假发票等经济犯罪案件11件,判处罪犯43人;合同诈骗犯罪案件10件,判处罪犯2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件,判处罪犯2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案件1件,判处罪犯2人。

——依法惩处各类职务犯罪,推进反腐败斗争。

妥善审理原上海中虹(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桐乡中虹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沈中极受贿案等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共审结一、二审贪污、贿赂案件24件,同比上升4.3%;判处罪犯43人,同比上升34.37%。

——依法惩处涉少刑事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完善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做好“法润花季”系列特色项目,微信公众号共推送内容28期,少年庭荣获全国“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

全年共审结一、二审涉少刑事案件13件,其中涉少强奸案件1件,盗窃、抢劫案件4件,聚众斗殴1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件1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1件,寻衅滋事案件3件,抢夺案件1件,故意伤害案件1件。

(二)深化民商事审判工作妥善处理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的各类民商事案件。

民一庭和民三庭分别被授予“全国老年法律维权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全年共新收一审、二审、再审民事案件13221件,连同存案审结13449件,同比分别上升9.75%和11.1%,诉讼标的额为258亿元,同比上升28.15%。

其中,新收一审民事案件1233件,连同存案审结1250件,同比分别上升28.57%和11.91%。

——继续加强商事审判工作。

圆满审结光大证券“乌龙指”引发的内幕交易赔偿案件507件,得到最高法院周强院长的批示肯定。

全年新收各类合同纠纷案件8670件,同比上升13.17%;连同存案审结8772件,同比上升15.18%;诉讼标的额为211.4亿元,同比上升22.71%。

——妥善处理各类涉及民生案件。

全年共受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821件,连同存案审结819件,同比分别上升10.65%和8.19%。

其中,审结涉及赡养、抚养和扶养纠纷的案件279件,继承纠纷案件175件,离婚纠纷案件365件。

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496件,同比上升15.56%。

受理财产权属确认、人身损害、宅基地纠纷等权属、侵权案件3730件,连同存案审结3858件,同比分别上升2.36%和3.38%;诉讼标的额为35.19亿元,同比上升57.16%。

——积极开展涉房地产审判工作。

共受理各类涉房地产纠纷3269件,连同存案审结3477件,同比分别下降3.46%和上升6.59%。

其中,受理一审房地产案件38件,连同存案审结47件,同比分别下降26.92%和上升30.56%,涉案标的额为21.64亿元,同比上升52.76%。

共受理各类二审房地产案件3217件,连同存案审结3410件,同比分别下降2.84%和上升6.66%,涉案标的额为20.64亿元,同比上升9.1%。

共受理各类再审房地产案件14件,连同存案审结20件。

——依法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共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303件,同比上升22.67%。

其中,审结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39件,同比下降25%,二审案件199件,同比上升48.51%,再审案件4件,同比增加2件。

共审结涉台案件21件,同比上升10.53%;涉港案件35件,同比下降5.41%;涉澳案件5件,同比上升66.6%。

(三)推进行政审判工作切实履行行政审判职能,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

进一步落实行政领导出庭应诉相关机制,拓宽案件类型,提高行政领导出庭应诉案件数量和效果。

全年新收各类行政案件1582件,连同存案审结1429件,同比分别上升8.36%和0.42%。

其中,新收一审案件645件,连同存案审结498件,同比分别上升50.7%和30.37%。

审结二审行政案件931件,其中房屋土地资源类及规划类306件;治安类160件;劳动保障类41件;工商、税务、司法行政类16件;安全、卫生、环保、药品类11件;民政、教育、文化、信息电讯类14件;财政、物价、乡政府、农业类24件;其他案由359件。

推进行政案件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努力提高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能力水平。

全年共协调化解行政案件134件,和解撤诉率9.38%。

(四)强化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

全年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2182件,连同存案执结2142件;执行存案78件;执行到位人民币84.96亿元,执行标的清偿率为59.7%。

其中,执行实施类案件1680件,占执结案件总数的78.43%。

执行实施类执行案件中,共执结刑事案件32件,同比下降57.33%;民事案件1070件,同比上升75.99%;行政案件28件,同比上升300%;行政非诉审查案件2件,同比减少1件;仲裁类案件408件,同比上升114.74%;公证债权文书类案件1件,同比减少2件;执行恢复案件139件,同比上升4.51%。

在非执行实施类案件中,共审结执行复议案件70件,同比上升25%;执行监督案件18件,同比上升20%;执行异议案件120件,同比上升30.43%;执结执行保全案件254件。

二、推进司法改革,重点解决短板瓶颈以院党组2016年初制定的“强抓手、补短板”十条意见和2016年中制定的“深化改革、跟踪问效”十条意见为着力点,有计划、有步骤地破除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证人鉴定人出庭、刑事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实施意见和操作规范9项,确保相关改革试点工作有章可循,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与市检二分院签署《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纪要》。

自2016年5月试点启动以来,证人、鉴定人出庭25件次,其中,侦查人员出庭7件,隐蔽作证6件;为96名被告人指定辩护。

创新推出民商事案件“1+3”庭审方式改革,探索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有机结合,构建“庭前会议”、“争点过滤”、“释明权行使”等审理工作机制。

其中,民二庭推出“类案审判要素化、庭前准备精细化、开庭审理集中化”工作机制,民三庭探索“一会一庭”工作制度,民六庭制定落实“1+3”改革41条实施细则,少年庭实践“四效合一”的庭审试点等,均在相关案件审理中推进了庭审方式的标准化、规范化、实质化。

积极探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政府信息公开类一审行政案件,首次适用行政简易程序审理了原告上海璘立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涉政府信息公开5起一审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与市住建委协作联动,努力构建征收类行政纠纷诉前第三方听证机制,拓宽行政纠纷联动化解渠道。

(二)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继续落实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在全院各业务庭中配置标准化合议庭54个,全年案件中的99.84%均由合议庭依法自主裁判,法律文书100%由合议庭合署印发。

合理限缩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全年仅有28件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占同期结案数的千分之一点二。

规范作为决策咨询机构的专业法官会议的召集方式和讨论程序,全院各庭专业法官会议共讨论案件135件,同比下降52.8%。

其中,案件采纳专业法官会议倾向性意见的有118件,部分采纳的有7件,未采纳的有10件。

(三)构建执行体制新模式围绕“一年大见成效,两年基本实现解决执行难”的目标,积极推进执行体制机制改革。

成立执行裁判庭,进一步规范执行实施权行使。

自2016年8月中旬执行裁判庭正式收案以来,共受理各类执行裁判案件97件,结案率达100%,实现执行裁判案件办理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探索执行局局长、执行长负责制,构建局长、执行长两个指挥管理层级。

成立执行司法警察大队,配备司法警察7人,配合执行法官依法采取执行强制措施。

实行团队化办案模式,按照1+X+1+1的执行组格局,由入额法官带领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作为基本单位,开展具体案件执行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