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doc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5.13•【字号】黑林办发[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办发[2008]59号)各市林业局、大兴安岭行署资源林政局、伊春市资源林政局,尚志、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省林业勘察设计院,省森林资源与环境科学研究院: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征、占用林地采伐管理(一)审批依据。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审批,申请采伐单位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或所有权证书。
4、采伐调查设计。
临时性和内部占用林地采伐林木时,不需要提供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审批权限。
永久性征、占用林地,临时和内部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分别由市(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其中,征、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林木采伐由市(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征、占用集体(个人)林地的,林木采伐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征、占用有林行业林地的,林木采伐审批发证已授权或委托的行业,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未授权或未委托的行业,由所在行政区域市(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征、占用省直属单位林地,需采伐林木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三)限额和计划使用。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限额和计划占用省预留指标,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填写采伐限额计划申请表(式样附后,同时提交调查设计),经市(地)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以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批准书(式样附后)下达采伐限额和计划。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森林、林木采伐管理,提高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作业质量,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严管林”的要求,结合我省森工林区实际,本着简化办公程序、方便、服务于基层、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林木采伐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落实“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和森林分类区划成果,实行分区施策、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
第三条采伐林木必须按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简称采伐证),并按采伐证规定的地点、采伐方式、数量、树种、采伐期限等进行采伐。
第四条各级森林资源管理、监督部门负责所辖林区森林、林木采伐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在全省森工林区从事伐区调查设计、审批、拨交、作业、验收等森林、林木采伐利用及其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采伐限额计划第六条对森林、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
林木采伐限额实行采伐量和木材产量双向控制,均不得突破。
凡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乔木和亚乔木,其蓄积消耗纳入年森林采伐量计划管理;小头直径8厘米以上、材长2米以上的商品材纳入年度木材产量计划管理。
第七条国家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编制森林总采伐量和木材生产计划的依据。
各林业局和总局、林管局直属森林经营单位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和木材产量计划由省森林工业总局下达。
各林业局须将年度采伐限额计划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基层生产单位。
第八条年森林总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分别按起源和采伐类型编制、实施。
人工林采伐指标不得用于采伐天然林,人工林采伐指标不足的,可占用天然林采伐指标。
抚育采伐指标必须用于抚育采伐生产,其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和其他采伐指标。
第九条对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实行单列。
其年度采伐指标节余的,经省森林工业总局核准、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后,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黑龙江省林业厅森林采伐更新目标管理检查办法

黑龙江省林业厅森林采伐更新目标管理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经营森林,提高伐区作业和更新造林质量,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实现森林永续利用,根据林业部《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目标管理检查是森林经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质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培育、保护、利用好森林资源的有效措施,也是考核林业局、林场的一项最重要的指标。
第三条森林采伐更新目标管理检查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林业建设方针,加强森林经营管理,逐步增加科技含量,合理采伐利用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实现森林的经济、生态、社会综合效益。
第四条森林采伐更新目标管理检查工作要立足于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各级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检查标准认真进行检查,严禁在检查过程中以权谋私敷衍走过场。
第五条本办法适于各地市、县林业局、各国有林场公司和国营林场,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目标管理内容及各项检查评定标准第六条目标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调查设计、伐区作业、更新造林、幼龄林透光抚育、科技兴林等五方面内容。
第七条调查设计检查标准项目标准分数评分标准检查方法总分数100一、外业部分60项目标准分数评分标准检查方法总分数100项目标准分数评分标准检查方法总分数100 更新跟上采伐得满分第十条幼龄林透光抚育检查标准项目标准分数评分标准检查方法总分数100项目标准分数评分标准检查方法总分数100一、森林经营方案50 无方案不得分方案未审批视为无方案二、科学推广20 5年内推广1项得10分,每增加1项加5分推广要有方案、有组织、有推广面、有效益三、科学研究20 5年内研究1项得10分,每增加1项加5分科研要有科研方案、有组织、有实验地、有实验数据、有档案四、技术手段7 技术工具先进准确及资料齐全、规范得满分。
一项不合格扣1分工具:罗盘、米尺、围尺(卡尺)等是否先进准确。
资料:规程、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等是否齐全规范五、微机管理 3 有微机、会管理使用得满分第三章检查方法第十二条检查分四级进行,林场检查班组,县(公司)检查林场,地市检查县(公司),省检察地市。
采伐管理办法

采伐管理办法采伐管理办法1. 引言本旨在规范采伐管理活动,以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并确保采伐活动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本适用于所有进行采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定义2.1 采伐:指对森林内树木进行砍伐、运输和加工的行为。
2.2 采伐权:指在特定区域内对森林资源进行采伐的权利。
2.3 采伐许可证:指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授予采伐权利的合法证书。
2.4 树木分类:根据不同的树种、树龄和树木健康状态,将树木划分为相应的分类。
3. 采伐许可证申请3.1 申请程序3.1.1 提交采伐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3.1.2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1.3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现场考察。
3.1.4 最终审核通过后,颁发采伐许可证。
3.2 申请材料3.2.1 采伐计划书,包括采伐区域、采伐量、采伐方式等内容。
3.2.2 森林资源调查报告,包括森林类型、植被状况等。
3.2.3 生态环境评估报告,评估采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3.2.4 土地使用证书,证明采伐活动所在区域的土地合法使用。
3.2.5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资质证书、工程方案等。
4. 采伐操作4.1 采伐前准备4.1.1 制定详细的采伐计划,包括采伐目标、采伐区域划定等。
4.1.2 对采伐区域进行测量和标记。
4.1.3 检查和准备所需工具和设备。
4.1.4 建立采伐档案,包括采伐地点、树木数量等信息。
4.2 采伐技术4.2.1 选择合适的采伐方法,如手工采伐、机械采伐等。
4.2.2 进行树木伐倒前的安全检查。
4.2.3 采伐过程中保持周围环境安全,避免损坏其他树木和植被。
4.2.4 对采伐的树木进行分类和记录,以备后续处理和统计。
5. 采伐监管和责任5.1 监管措施5.1.1 设立专门的采伐监管机构,负责对采伐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5.1.2 加强对采伐许可证的管理和监控,定期审核许可证持有人的采伐行为。
5.1.3 配备专门人员进行采伐活动的巡查和抽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和采伐许可证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和采伐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黑林草办发〔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和采伐许可证的通知黑林草办发〔2021〕43号各市(地)、县(市、区)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林业和草原局,尚志、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鸡西绿海林业有限公司,宾西、新江实验林场,各有林行业: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和采伐许可证的通知》(办资字〔2020〕94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启用新版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和采伐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旧版采伐发证程序不再使用,旧版采伐许可证一律作废。
新版采伐许可证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规定式样,省林业和草原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为支持林木采伐许可证二维码打印,请发证单位配置激光打印机。
二、各发证单位要登录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访问地址(http://218.9.73.245:7050/heilongjiangcaifa/),自行注册账户,所属市级林草部门审核后即可开通。
要认真学习《新版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熟练掌握新版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功能,确保发证工作有序衔接。
三、新版采伐系统针对申请采伐许可证的个人用户开发了林木采伐手机App功能,采伐申请人可在使用安卓系统的手机上进行安装,注册、登录后可通过App提交采伐许可证申请,实时查询采伐许可证办理进度,了解当地采伐限额使用情况,并可通过采伐许可证的证号或二维码查验采伐许可证信息和辨别真伪。
各地要做好林木采伐手机App的使用宣传工作,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6.17•【字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1995年8月2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6年6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管理以及改变森林资源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森林资源,包括林地、林木以及森林生态环境下所形成的生物资源。
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依法确认的其他林业用地。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工作。
市(行署)、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工作。
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设林业工作站或专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省森林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林业工作。
大兴安岭森林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林业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可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管理本系统林业工作。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4.12.26•【字号】黑林发〔2014〕155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黑林发〔2014〕155号各市林业局,伊春市资源林政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林业局:集体、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森林面积在我省地方林业中虽然只占森林面积的13.8%,但涉及的面比较广,对地方林业的发展影响很大。
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调动和激发群众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破解采伐管理中的一些难题,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认真理解领会《意见》精神,把握政策尺度。
结合本地集体林采伐管理的实际,有针对性地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我省除乡(镇)林业站不能审批发证外,其他政策都可实施。
二、简化审批环节,转变管理方式。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严禁违法设置前置审批条件,认真履行林业主管部门的责任,积极受理并解决林权所有者的合理诉求;继续推行目前使用的简易伐区设计,明确林权所有人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技术指导和服务意见;对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有土地证或其他非林业用地权属证明,以及未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认定书(意见),经营者可自主采伐,无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继续执行集体林采伐在总限额下,实行蓄积单项控制。
三、适度放开更新采伐年龄限制。
对有接班林且接班林已成林的其他防护林杨树(除已规定的农田防护林杨树外),如护路林、护岸林等,更新采伐年龄可适度放开到21年。
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一、概述林木采伐是指对林木资源进行利用和开发的过程。
由于林木资源的有限性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对林木采伐进行科学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并在合理利用的基础上保护生态环境。
二、管理范围林木采伐管理办法适用于森林资源管理单位、林场、林区、林业企业等从事林木采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内容涵盖林木采伐的规划、审批、实施、监督和评估等各个环节。
三、林木采伐规划1. 林木采伐规划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的特点和保护要求,制定合理的采伐方案。
采伐规划应当包括采伐的区域范围、林木种类及径级、采伐数量、采伐期限等内容。
2. 采伐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和可持续利用,避免采伐过度导致生态环境破坏。
3. 采伐规划应当经过专业机构的论证和审批,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林木采伐审批1. 林木采伐审批应当由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采伐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森林资源管理部门递交采伐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采伐规划,对采伐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3. 采伐审批应当依法行政、公正透明,并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确保采伐活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五、林木采伐实施1. 林木采伐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经营主体进行,采伐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书。
2. 林木采伐应当按照采伐规划和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不得超越规定的采伐范围、种类和数量。
3. 采伐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洪等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4. 林木采伐应当依法支付林木资源出让金,并按照采伐成果进行统计报备。
六、林木采伐监督1. 林木采伐监督应当由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科研机构共同参与。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
2. 采伐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监督人员提供采伐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人员的检查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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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2002年5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采伐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效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促进森林资源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森林采伐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市县国有林场、乡(镇)集体、个人和农垦、煤炭、公路等有林单位,从事森林、林木采伐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年森林采伐限额、木材生产计划实行消耗蓄积和出材量双项控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突破。
第四条森林采伐必须遵循按规程设计,按程序审批,按限额和计划执行,凭证采伐的原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各级林业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执行,调查设计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伐区验收等全过程的管理与收督。
第二章采伐限额与计划管理
第六条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森林经营单位年度内采伐林木消耗立木蓄积的最大限量,除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外,凡采伐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都必须纳人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第七条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国有以林场为单位,农垦、煤炭等以行业为单位,集体、个人以县为单位编制,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人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准跨年度实施。
第九条编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依据:年森林采伐限额,森林经营单位的资源状况及实际生产能力;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上年度更新造林任务完成情况和森林火灾以及森林病虫害情况等。
第十条森林采伐限额按消耗结构、采伐类型、采伐方式、林分起源分项管理,各分项指标之间、各森林经营单位之间、国有与集体之间不得挪用、挤占和突破。
人工林采伐限额必须用于人工林采伐,严禁使用人工林采伐限额采伐天然林。
人工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使用天然林采伐限额指标。
抚育采伐限额必须用于抚育采伐,抚育采伐限额指标不足的可以使用主伐限额指标,但主伐不准占用抚育采伐额指标。
第十一条采伐农民自用材不得作为商品进人流通领域。
各地需要使用农民自用材指标,要以市(地)为单位,统一向省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采伐农民自用材要单独设计、单独审批发证、单独统计。
第十二条集体和个人营造的商品用材林,符合采伐技术标准,在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火灾、风雪灾、病虫害等)确实需采伐的,应在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优先安排。
超过本单位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的,需经市(地)资源、防火、病防等部门做出鉴定,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每年省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内,预留不超过8%的指标,用于征占用林地、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及其它特殊情况的林林采伐。
第三章调查设计与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调查资格队伍完成的调查设计。
第十六条采伐设计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申请采伐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及采伐地点、采伐面积、采伐方式、采伐强度、消耗蓄积、出材等情况。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的调查设计,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市(地)审核后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母树林调查设计,由各级资源管理部门与种苗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在调查设计说明书及附图中要注明标准地中心位置坐标,并且提交标准地检尺野帐。
集体、个人的调查设计,由乡(镇)林业站审核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集体林采伐设计全省统一按新格式执行。
国有林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联营、股份等形式经营的森林、林木,调查设计由国有林场提报,按国有林场调查设计审批程序审批;单位、个人之间以联营、股份等形式经营的森林、林木,调查设计由主要权利人一方提出,其他方签字,按集体、个人调查设计审批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调查设计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一)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采伐(采伐技术标准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天然、人工母树林和种子园林木的采伐;
(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树种的采伐;
(四)低产林改造的采伐;
(五)占征用林地的林木采伐(临时占地除外)。
第十九条铁路、公路护路林采伐,林木权属为铁路、公路部门所有的,调查设计分别由铁路、公路部门审批;林木权属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所有的,调查设计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农垦、煤炭、造纸、水利、监狱、畜牧等有林行业的调查设计,除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外,其余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核、审批。
第二十一条调查设计实行现地审批制度。
县(市)级现地审核率要达作业小班数的100%以上,市(地)级现地审批率不少于申请发证小班数的3% ,省级现地审批率不少于申请发证小班数的1%。
第四章采伐发证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法律规定权限由有关管理部门核发。
林木采伐许可证式样由国家统一制定,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
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实行以旧证换新证制度。
第二十三条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除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
采伐更新验收合格证外,还应提交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上年度发生超限额、超计划、无证采伐和盗伐等重大案件未及时处理的;
(二)违反规定在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区进行非抚育或非更新性质采伐。
(三)采伐封山育林期封育范围内林木的;
(四)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五)伐区调查设计未按技术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的。
第二十五条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微机管理,一小班一证。
林木采伐许可证填写要详细、准确,涂改无效,一本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六条采伐林木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期限和地点进行采伐。
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采伐的,要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跨年度。
第二十七条各发证机关要建立发证统计制度,建立发证数据库,分别单位、权属、起源和采伐方式等统计汇总发证情况。
第二十八条要加强对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人员的管理,要选拔政策性强,熟悉业务的人员承担发证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发证人员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培训,颁发资格证书,统一刻制专用名单,其他人员无权发证。
第二十九条林木采伐生产,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严格执行生产作业标准,按设计施工、严禁包山头、超强度、超面积、拔大毛等采伐方式破坏森林资源。
第三十条实行伐区拨交和验收制度。
国有伐区拨交以林场的作业小班为基本单位,集体以地块为单位,采伐验收后,填写验收报告单。
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制定具体的拨交和验收办法,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森林采伐监督检查制度。
每年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采伐管理情况全面自查,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
第三十二条采伐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执行情况;
(二)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实际执行情况;
(三)设计审批情况;
(四)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情况;
(五)林木采伐、运输、销售“三总量”情况。
每年1月底前各地将上年度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情况统计表、木材生产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统计表和检查报告逐级汇总后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五章奖励与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认真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使森林资源数量增加,质量提高,成绩突出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认真执行森林采伐管理的有关规定,敢于坚持原则,对本辖区内森林采伐管理贡献较大的管理人员,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未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包山头、拔大毛等形式采伐林木的,除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外,暂停下达下年度木材生产计划,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调串、挪用和违规挤占林木采伐各分项指标的,除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调减下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直至停止采伐。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越权审批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发生重特大滥伐和盗伐林木案件的,除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当事人责任外,还将对下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进行调减。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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