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奖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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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励规定(2020年修订)

公务员奖励规定(2020年修订)

公务员奖励规定(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20.12.28•【文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奖惩正文公务员奖励规定(2007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审议批准2008年1月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发布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修订2020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政治素质过硬,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强化正向激励,弘扬奋斗精神,发挥先进典型引领作用,坚持下列原则:(一)以德为先,突出功绩导向;(二)依法依规,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三)发扬民主,注重群众公认;(四)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勇于担当,工作实绩显著的;(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八)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公务员奖励规定

公务员奖励规定

公务员奖励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公事员毋忝厥职,勤政廉政,进步任务效能,充实调动公事员任务的努力性,标准公事员嘉奖任务,按照公事员法,拟定本划定。

第二条公事员嘉奖是指对任务表示凸起,有明显成就和进献,或有其他凸起业绩的公事员、公事员个人,根据本划定赐与的嘉奖。

公事员个人是指依照体例序列设置的机构或为完成专项使命构成的任务个人。

第三条公事员嘉奖对峙公然、公允和公道的准绳,对峙精力嘉奖与物资嘉奖相连系、以精力嘉奖为主的准绳,实时嘉奖与按期嘉奖相连系,依照划定的前提、品种、尺度、权限和法式停止。

第四条中心公事员主管部分担任天下公事员嘉奖的综合办理任务。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公事员主管部分担任本辖区内公事员嘉奖的综合办理任务。

下级公事员主管部分指点上级公事员主管部分的公事员嘉奖任务。

各级公事员主管部分指点同级各机关的公事员嘉奖任务。

第二章嘉奖的前提和品种第五条公事员、公事员个人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赐与嘉奖:(一)毋忝厥职,努力任务,成就明显的;(二)遵照规律,清廉奉公,风格正直,处事合理,榜样感化凸起的;(三)在任务中有发现缔造或提出公道化建议,获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四)为促进平易近族连合、保护社会不变做出凸起进献的;(五)爱惜公共财富,节俭国度资财有凸起成就的;(六)避免或消弭变乱有功,使国度和人平易近大众好处免受或削减损掉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情况中不屈不挠,做出进献的;(八)同背法背游记为作妥协有功勋的;(九)在对交际往中为国度争得声誉和好处的;(十)有其他凸起功勋的。

第六条对公事员、公事员个人的嘉奖分为:奖励、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与声誉称呼。

(一)对表示凸起的,赐与奖励;(二)对做出较年夜进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严重进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精采进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勋卓著的,授与“人平易近对劲的公事员”、“人平易近对劲的公事员个人”或“榜样公事员”、“榜样公事员个人”等声誉称呼。

公务员奖励实施规定

公务员奖励实施规定

公务员奖励实施规定前言公务员是国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力量,是政府与公民的桥梁。

为了激励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为了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公务员奖励制度得到了普遍的重视。

然而,为了避免奖励制度造成的不公和滥用,公务员奖励需要明确的实施规定。

一、奖励的种类和标准公务员奖励的种类包括:1.竞赛奖励:公务员在职业技能竞赛或工作能力比赛中表现优异的,可以获得奖励。

2.工作成绩奖励:公务员在完成工作任务或为国家作出杰出贡献的,可以获得奖励。

3.义务服务奖励:公务员在义务服务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可以获得奖励。

4.紧急救援奖励:公务员在应急救援等关键时刻表现突出的,可以获得奖励。

公务员奖励的标准应当依据工作难度、完成质量、紧急程度、工作责任等因素综合考虑。

奖励金额和奖励方案应当科学合理。

在确定奖励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避免滥用奖励权力和不当利益输送。

二、奖励的程序和管理责任公务员奖励的程序应当符合统一审核、审批、核准和颁发奖励等规定。

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操作,并在评审纪律和权利方面得到保护。

对于因操作失误或评审拖延而造成的不公,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和道歉。

在奖励管理方面,应当实现奖励事项标准化、奖励程序规范化、奖励政策透明化。

对于违反奖励规定的行为进行惩戒,对于不良行为严肃问责。

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奖励制度评估和监测体系,及时调整和优化奖励政策。

三、奖励的效果和反作用公务员奖励是激发公务员积极性和推动职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适当的奖励可以激励公务员更加努力地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管理素质。

同时,奖励也有可能产生一些不良影响,如产生不正当竞争和利益输送,甚至影响整个公务员队伍的形象和公信力。

因此,在实施公务员奖励制度时,应当注重激励效果和反作用的平衡。

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行为,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完善奖励的标准和程序,才能实现公务员奖励制度的有效运行。

结论公务员奖励制度是推动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国家行政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公务员奖励规定

公务员奖励规定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8年1月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单位公务员奖励制度范本

单位公务员奖励制度范本

单位公务员奖励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公务员更好地服务人民,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奖励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务员的工作绩效为主要依据,注重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作用。

第三条奖励对象为在本单位工作的在编公务员。

第四条奖励种类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二、奖励条件第五条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以给予嘉奖。

第六条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以记三等功。

第七条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五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以记二等功。

第八条公务员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本单位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九条公务员在工作中取得卓越成绩,为本单位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公务员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为本单位挽回重大损失或者起到关键作用的,可以适当放宽考核年限要求,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公务员在平时工作中表现出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服务人民群众,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奖励。

三、奖励程序第十二条奖励由所在部门或者上级领导提出申请,经单位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奖励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奖励申请报告;(二)公务员的个人工作总结或者事迹材料;(三)相关考核结果;(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单位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奖励申请进行评审,提出奖励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奖励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表彰,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四、奖励的撤销第十七条公务员在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奖励:(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

第十八条撤销奖励的决定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并予以公示。

公务员奖励的规定

公务员奖励的规定

公务员奖励的规定关键信息项:1、奖励的种类2、奖励的条件3、奖励的程序4、奖励的标准5、奖励的撤销11 奖励的种类公务员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111 嘉奖是对工作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公务员给予的肯定和鼓励。

112 记三等功适用于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较大贡献的公务员。

113 记二等功是对在工作中取得重大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的奖励。

114 记一等功针对在工作中取得特别重大成绩,作出杰出贡献的公务员。

115 授予荣誉称号是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公务员给予的最高荣誉。

12 奖励的条件公务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121 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包括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法等方面表现出色。

122 在执行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优秀,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问题,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3 在推动改革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提出具有创新性的思路和方法,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124 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125 在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等方面表现突出,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13 奖励的程序131 提出建议。

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公务员的表现和工作成绩,提出奖励建议,并提交相关材料。

132 审核。

上级主管部门对奖励建议进行审核,核实相关情况。

133 审批。

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的机关进行审批。

134 公示。

在一定范围内对拟奖励的公务员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135 决定。

根据公示情况,作出最终的奖励决定。

14 奖励的标准奖励的标准应当根据公务员的工作业绩、贡献大小、工作难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141 嘉奖应当基于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的突出表现,如按时高质量完成任务、积极参与团队工作等。

142 记三等功要求公务员在某一重要工作或项目中发挥关键作用,取得明显的成效。

143 记二等功适用于在较大范围内产生积极影响,解决了重要的问题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鞍山市公务员奖励细则

鞍山市公务员奖励细则

鞍山市公务员奖励细则鞍山新入职公务员工资一、基本工资: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 3100元;正科级 3300元;副处级 3600元;正处级 4000元;副厅级 4400元;正厅级 5000元;副部级 5500元;正部级 6000元。

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二、工龄工资: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

三年一调。

三、奖励工资: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

三年一调。

四、补助工资: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

三年一调。

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

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确定方法:高中、技校、中专以办事员确定;大专以科员确定;本科以副科级确定;硕士以正科级确定。

六、退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退休生活费=退休前工资×80%。

三年一调。

鞍山市部门人员待遇鞍山某单位科员,工龄6年,工资月到手3000左右,车补550,年底一次性发放绩效工资一万三左右(分几个等级,有多有少),公积金1000.鞍山,刚考上,科员试用期到手2800的,车补500。

鞍山法院公务员,月到手工资4200,年底13月工资,绩效1.8万。

鞍山某县公务员,工龄五年,级别科员,月工资到手2840,车补500,取暖费补助2000多,有绩效。

公务员奖励规定 试行

公务员奖励规定 试行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是指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和执行的,用于奖励优秀公务员的一系列政策和制度。

公务员奖励规定的目的是激励公务员们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进而推动政府部门的发展和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

一、奖励种类公务员奖励种类丰富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表彰奖:包括先进个人奖、先进集体奖、优秀党员公务员奖等,以激励表现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公务员个人或集体。

2.荣誉称号:包括“模范公务员”、“优秀公务员”等称号,以表彰在某些突出问题上成效显著的公务员。

3.奖金或津贴:为了激励公务员提高工作业绩,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或津贴,以鼓励其积极投入工作。

4.晋升提拔:在公务员的晋升任用中,优秀的公务员将优先考虑,享有优先晋升提拔的机会。

5.培训进修:对于一些有潜力及表现突出的公务员,可以提供培训和进修机会,以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奖励标准公务员奖励的标准一般会根据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以及对公务员工作的贡献程度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相应的奖励。

1.工作表现:包括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主动担当、工作积极、工作效率高、工作突出表现等方面的表现。

2.工作成果:主要是评估公务员在具体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和效益,如政策制定的合理性、问题解决的针对性与实效性等。

3.对公务员工作的贡献程度:主要评估公务员在工作岗位上的贡献和价值,包括改革创新、创造性思维、服务群众的能力等。

三、奖励程序公务员奖励的程序通常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评选提名:政府或相关部门通过考核、评比等方式对公务员进行初步筛选和评估,确定候选人。

2.评审审批:候选人的名单将提交给相关部门的评审委员会或领导机构进行审批,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将其奖励。

3.公示通知:公布奖励结果,对获奖公务员进行公开通报,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4.发放奖励:按照规定,将奖励发放给获奖公务员,奖励金额可直接发放或作为绩效工资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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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励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着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着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着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着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
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着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
不予公示;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九条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奖励的实施
第十条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着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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