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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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2022年)

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2022年)

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12•【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2002年9月27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制定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8月25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建筑的保护,维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风貌,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建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不可移动文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古建筑,是指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一)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民居、寺庙、祠堂、义庄、会馆、牌坊、桥梁、驳岸、城墙、古井等建筑物、构筑物;(二)建于1949年以前,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优秀建筑和名人故居。

古建筑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列为控制保护建筑,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第五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古建筑的保护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古建筑的规划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族宗教事务、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绿化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古建筑的有关保护工作。

【精品】论江苏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精品】论江苏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关键字】精品论江苏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南京明城垣史博物馆沈承宁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明的结晶和最宝贵的共同财富,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文化命脉。

当今社会,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都强烈意识到保护文化遗产是责无旁贷的基本义务。

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江苏作为文化和文物大省,文物古迹众多,文物藏品丰富,其中许多是可列入世界级的历史文化遗产。

江苏现有世界文化遗产两处计10个点,他们分别是1997年以“苏州古典园林”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拙政园、留园、网师园、环秀山庄,2000年艺圃、藕园、狮子林、沧浪亭、退思园又增补列入,2003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南京明孝陵作为“明清皇家陵寝”扩展项目,又顺利进入世界文化遗产行列。

近年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苏省又有6个项目作为江苏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预备名单上报了国家文物局。

江苏在世界文化遗产方面的重要地位决定了江苏在世界遗产保护方面必须更加重视,在联合国世界文化遗产公约的指导下稳步前进。

一、从文物保存上升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从江苏申报文化遗产的10个点中,有5个在申报前就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此,在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上,既要按照《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法律来做好保护,又要放眼世界,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制定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来保护管理好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使保护工作突破文物保护单位的传统管理模式,在原有的工作根底上再上新台阶。

苏州市在苏州古典园林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过程中,提出了“把申报作为园林风景区保护管理的新起点,全面提高保护管理水平”的要求,以《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公约》为新的标准,使园林管理工作上升到新的水平。

南京市为了做好明孝陵的“申遗”工作,除了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环境整治外,同时加强了对明孝陵历史文化内涵的发掘工作。

这两处世界文化遗产地在申报前后在管理方面的共同做法有如下特点:1、都有专项性的地方法规。

苏州市为加强对苏州古典园林的保护,专门制定了《苏州市园林保护管理条例》,该条例于1996年12月经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正文:----------------------------------------------------------------------------------------------------------------------------------------------------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2012年10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和省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苏州市实际情况,就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一、原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和吴江市选举产生的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外,代表资格继续有效。

在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参加姑苏区代表团和吴江区代表团活动。

二、原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更名为姑苏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外,任期至换届时为止。

姑苏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2月10日左右召开。

听取和审议姑苏区人大常委会(筹)、人民政府(筹)、人民法院(筹)、人民检察院(筹)等工作报告;选举产生姑苏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原吴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更名为吴江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外,任期至换届时为止。

《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2035)》公示

《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2035)》公示

《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2035)》公示《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2035)》(公示稿)一、总则1.规划目的为加强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落实国家文化发展战略,保护和弘扬苏州地方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留中华文化的苏州基因,推动优秀传统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彰显苏州名城价值特色,凸显苏州文化自信;为拓展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价值体系,进一步完善苏州历史文化保护体系,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为全面保护古城风貌,加强保护管理与实施,改善人居环境,指导城市保护和更新协调发展,适应现代社会物质和精神发展需求,提升城市活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本规划。

2. 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为苏州市域,总面积8657.32平方公里。

规划重点范围为苏州历史城区。

3. 规划期限与市国土空间规划保持一致,规划期末为2035年,近期目标年为2025年。

二、名城价值与特色综述1.文脉千年延续,吴(地)文化发祥地、核心传承地。

史前文明灿烂;吴(地)文化绵延不绝。

2.鱼米水乡典型,江南水乡文化景观综合体现地。

拥有完整的太湖东部流域水利建设工程系统,各类圩田体系为江南精耕细作农耕文明的杰作;古代江南水乡聚落体系演变的活态标本,古代江南水乡经济市场网络的完整体现地;江南水乡城、镇、村“山水相伴、人水相依”的人居环境、空间格局的典型代表地。

3.人间天堂繁华,明清时期中国著名的经济、文化中心和工商业都会。

4.城址格局依旧,古代中国水网地区城市建设典范。

苏州古城现有古城遗存与宋《平江图》中记载的城市格局、道路、水系和主要名胜大体相同,城址至今未变;苏州古城是典型的江南水乡城市,以“水”为中心进行城市规划建设,既代表我国古代城市规划的基本思想,又反映了平原水网地区城市选址和规划建设的成就,在中国城市建设史上具有特殊价值。

苏州古城城河围绕城垣,“水陆并行、河街相邻”双棋盘城市格局,“小桥流水人家”的江南水乡城市风貌保存基本完整;苏州园林和古城内水系关系密切,水影响了园林选址、理水手法和园林景观,苏州古典园林是著名世界文化遗产。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和第四批控制保护建筑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和第四批控制保护建筑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和第四批控制保护建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6.30
•【字号】苏府[2014]105号
•【施行日期】2014.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和第四
批控制保护建筑的通知
(苏府[2014]10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市文物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选出的38处文物保护单位和51处控制保护建筑,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确定为我市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和第四批控制保护建筑,现予公布。

同时,同意2004年公布的苏州市第五批文物保护单位“姚铁心故居”更名为“沈京似宅”;明确原吴县市、吴江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级文物控制单位因行政区划调整相应转为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和苏州市控制保护建筑。

请各区、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尽快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域,设立保护标志,确定保护责任人,建立记录档案,依法实施保护管理。

附件:1.苏州市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2.苏州市第四批控制保护建筑名单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附件1
附件2。

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修正)

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修正)

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0月13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6月28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各县级市(区)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阳澄湖保护区的规划管理,《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城乡规划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高新产业基地、宜居城市、江南水乡为城市发展目标,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适应特色产业要求,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并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二、关于管理职责
为确保各项保护工作落到实处,《条例》第四条至第八条以及第四十八条按照政府职责、议事协调机构及其 办事机构职责、市有关部门职责、市和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以及相关区人民政府工作要求的顺序,对苏州国家历 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各个主体的管理职责作了规范。
审议意见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 例
3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
目录
01 条例发布
03 条例的说明
02 条例全文 04 审议意见的报告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日批准。 本条例共六章四十九条,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发布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文件苏人发〔2017〕66号 关于批准《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 12月2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2日
条例全文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17年10月23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制定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规划 第三章保护内容和要求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 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征求了省发改委、公安厅、民政厅、 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文化厅、环保厅以及省工商局、旅游局、物价局、地震局、民 防局、宗教局、法制办等部门的意见,并与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多次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已作相应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1月1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 见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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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的决定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1.21
【实施日期】2016.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决定
(2016年1月21日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加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会议认为,苏州是一座具有2500多年历史和典型江南水乡特色的古城,国务院首批公布的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著名的风景旅游城市。

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在苏州设立全国唯一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指出,要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进一步加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呼唤,也是回应群众呼声、建设宜居城市、提升城市竞争力、谱写中国梦苏州篇章的必然要求。

为此,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苏州自公元前514年,吴王阖闾命伍子胥“相土尝水”建城以来,虽历经时代变迁,但其古城城址、规模都没有发生重大变动和改易,“水陆并行、河街相邻”的双棋盘格局保持完好。

在建筑风貌上,始终保持传统建筑形制、风格与纹理,保持了“黑、白、灰”,“素、淡、雅”色彩基调。

2500多年历史积淀形成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交相辉映,风貌犹存,文脉肌理延续不断。

今天,这座人口众多的活态的历史文化名城,作为长三角地区最繁荣、最活跃的经济文化集聚地之一,仍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世界城市史上极为罕见和珍贵,是独一无二的历史文化瑰宝。

1986年和2000年,国务院两度批复苏州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苏州全面保护古城风貌、正确处理好名城保护与城市现代化的关系,并明确了保护原则、基本框架和保护手段。

苏州历届市委、市政府都高度重视并致力于古城的保护和传承,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探索实践。

在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开展古城保护课题研究的基础上,对古典园林、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实施全面抢救和保护;合理配置资源,搬迁部分工厂、机关、医院和学校等,松动古城人口和交通压力;相继实施了街坊“解危安居”保护与更新工程、环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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