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其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电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经营者有权对电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电信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具体权利义务如下:

一、电信业务市场方面

(一)经营者享有平等竞争、公平交易的权利,应遵守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文和附件)的各项规定,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二)经营者有权按照经营许可证正文中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内经营电信业务。

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擅自经营电信业务。未经许可,严禁采取租用国际电信专线、设置电信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

(三)未经发证机关批准,经营者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电信业务经营权。

(四)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或者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的时限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建设电信设施或者组建电信网络,提供电信服务。

对未在经营许可证规定时限内提供电信服务的经营者,原发证机关可以注销其经营许可证,或将其未提供电信服务的业务覆盖范围取消。

(五)获准跨地区经营的经营者,应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覆盖范围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等相应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应统一、规范。获准跨地区经营的经营者在子公司中的股权或者股份应不少于51%,国有股权或者股份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信的法律法规规定。

(六)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有股份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子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该子公司的有关情况由发证机关在获准经营电信业务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正文附页中载明。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多家子公司经营同一项电信业务。

(七)获准跨地区经营的经营者,应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的,不得在当地开展电信业务。

(八)经营者有权按照规定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使用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网络基础设施和数据传送等电信服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如实告知相关使用信息,并按规定为其及时提供。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认真核验申请者所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内容,对于无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擅自经营电信业务以及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的申请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拒绝为其提供相应的电信服务。

经营者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时不得使用非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网络基

础设施和数据传送等电信服务。

(九)利用境外组织或个人的卫星转发器等电信资源和电信线路等电信设施在国内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按规定报信息产业部批准。

(十)经营者应当在业务开通后30日内,将开展业务的有关情况报告电信主管部门。

开展经营许可证的申办材料中未提及的新的服务内容时,经营者应当提前30日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十一)经营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理其实施电信业务市场销售、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但必须规范代理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代理者在提供代理服务时,应以经营许可证持证者名义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不得采取组建电信网络或启用新的电信服务号码等方式自行向用户提供电信业务。经营者与代理者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责、权、利,保证电信业务代理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经营者应明确要求代理者执行国家的资费政策,代理者违反国家资费政策的责任由相应的被代理经营者承担。

(十二)经营者应当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在经营电信业务时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利用在电信业务市场中的主导地位,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不合理要求,影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2、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采用低于成本的价格等方式经营电信业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3、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经营者依法提供的电信业务或者强迫用户使用其指定的电信业务;

4、以捏造、散布虚假消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5、擅自停止经营已核准经营的电信业务。

当经营者发生上述行为时,其他经营者有权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要求予以制止。

(十三)经营者有权按规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终止经营电信业务,但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在做好用户的善后处理工作后,由原发证机关为其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十四)经营者有权依法开展电信业务宣传,有权依法制作和发布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符合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

经营者进行业务宣传时应当标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得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或对电信业务的种类、功能、服务范围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十五)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时,经营者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十六)经营者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根据电信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者会计资料报送制度,向电信主管部门报送本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会计资料;

2、按照电信主管部门制定的统计制度向电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3、电信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经营者提交的其他资料。

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经营者应当使用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软件和格式进行相关资料的编报工作。

电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纪律,按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经营者报送

的资料。

(十七)接受会计监管的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1、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电信企业财务会计有关规定;

2、按照电信企业财务会计有关规定建立本企业的分业务会计核算系统,向电信主管部门报送分业务报表和电信业务成本数据及相关信息;

3、主动配合电信主管部门对电信企业财务会计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4、有权对电信企业财务会计有关规定提出修改建议。

(十八)经营者申请在境内外上市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电信业务,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电信服务方面

(一)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电信的法律法规和电信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的规定,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得以持续提高。

(二)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经营电信业务的技术管理、业务管理和用户管理,完善技术保障手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向用户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电信服务。

(三)经营者应当保护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

(四)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

电信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或者指定的方式确定具体承担电信普遍服务义务的经营者。

具体承担电信普遍服务义务的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规定的电信服务后,有权获得电信普遍服务成本补偿。

(五)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提供电信服务的种类、网络覆盖及服务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并报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按照公布的服务标准和时限提供电信服务。

(六)提供基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电信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合法经营者的申请,及时为其提供经营电信业务所需要的网络基础设施和公共数据传送等电信服务,并签订服务合同。

(七)经营者在用户办理电信业务时,应当向用户提供使用该项业务的说明资料,包括业务功能、费用收取办法及交费时间、障碍申告、咨询服务电话等,并以书面形式明确经营者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营者制定和使用的格式条款应当报电信主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全面、准确地界定与用户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有义务应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经营者应当及时规范和调整格式条款的有关内容。

(八)经营者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为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用户开通业务。由于经营者的原因逾期未能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1%的比例,向用户支付违约金。

(九)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电信业务资费政策和标准,做到明码标价,严禁乱收费。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资费标准。

(十)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和障碍申告受理等服务项目。

应用户要求,应当免费提供通信费用查询和长途通信、移动通信及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用户对通信费用有异议时,在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内,经营者应当提供查询方便,做好解释工作并协助用户查找原因。经营者应当保存对与用户发生争议、尚未解决的申诉的相关原始资料。

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十一)经营者有权要求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用户交纳费用,并可以根据规定按照所欠费用的一定比例收取违约金。

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用户,经营者有权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用户在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经营者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移动电话业务经营者可按照与用户约定的交费期限、方式收缴话费和做欠费处理,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经营者应当在延迟交纳电信费用的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十二)电信用户违反规定或合同改变消费用途,经书面通知要求其纠正,仍不改正的,经营者可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

经营者因自身的工程施工、网络调测、网络建设等可预测的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告知用户(包括作为用户的其他经营者),并向当地电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因前款原因中断电信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相应减免用户在电信服务中断期间的相关费用。

出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十三)经营固定本地电话业务和移动电话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免费向用户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公益性电信服务,并保障通信畅通。

(十四)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电信服务质量保证体系,规范电信服务的业务流程,制定并公布施行不低于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的企业标准,使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不断提高电信用户对服务的满意率。

(十五)经营者应当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公布投诉电话等,并保证投诉受理平台运行良好;对收到的用户投诉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得互相推诿。经营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电信用户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经营者应当配合电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调查活动。对电信主管部门督办的电信服务事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处理结果或处理进程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十七)经营者应当定期按照电信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进行自查,并按规定将自查情况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对《电信服务标准(试行)》中规定的重大通信障碍阻断,经营者要及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建立相应的重大通信障碍报告制度。

(十八)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限制用户自备并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使用,或者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

2、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3、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用户的电信服务;

4、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5、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十九)经营者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代理其电信业务的市场销售、技术服务及公用电话代办的服务质量,由委托的经营者负责,并负责监督管理。

三、电信安全方面

(一)经营者在经营电信业务中,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电信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做好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二)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障制度,实行安全保障责任制。

(三)经营者在电信网络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当做到与国家安全和电信网络安全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四)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经营者在提供公共信息服务中,若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上述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五)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1、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2、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4、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六)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者协助他人获取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

(七)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信息产业部可以调用经营者的各种电信设施,经营者要确保重要通信畅通。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信息产业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进行。

(九)经营者在规划、设计、建设和维护电信网络时,应当保证电信网络的安全,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包括:水灾、火灾、风灾、雷击和地震等)、人

为损害(包括:人为过失破坏,盗窃通信器材,施工挖断光、电缆,误操作等)等不安全隐患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十)经营者要有必要的保证通信信息安全的措施,对本企业职工进行保密教育。对容易造成泄密的通信方式,应当主动向用户申明或提醒用户注意。

(十一)经营者要有防止盗用服务和资源的措施。教育职工遵守职业道德,不利用网络为自己和他人实现盗用服务。要有保护用户号码、卡号、密码等专有标识不被泄露或盗用的措施。

(十二)经营者的各种电信管理网所使用的网管系统(如网络级的网管、子网级的网管)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报信息产业部审核通过后方可运行。需要国外供货商远程登陆到网管系统直接操作或其他类似操作时,应经信息产业部核准后,方可实施。

(十三)经营者要加强网管软件版本管理。高层网管尽量采取自行开发的网管产品,或采用委托国内可靠机构开发的网管产品。需要采用国外厂商网管产品的,应当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估,使用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十四)经营者对购置的系统和设备,如交换机、路由器、交叉连接设备等,在合同中应要求供货商承诺在软件中不得设置、预留非常隧道。对可能的软件攻击、病毒攻击、非法入侵保持警惕。对软件版本管理、升级必须有相应制度。防止使用有安全隐患的软件。

已经在网上运行的软件,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除立即采取措施外,还应书面报告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十五)经营者对同步网、信令网等支撑网络要做到可靠运行,要有安全应急措施。

(十六)经营者应当配合国家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安全管理和打击网络犯罪。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防范和管理。

(十七)经营者的业务网应有防范和抵御局部地区突发业务量可能产生的网络拥塞和网络瘫痪的能力。

四、电信设备进网使用方面

(一)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经营者或用户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电信设备上应有进网许可标志。

未取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三)对于用户自行接入未取得进网许可证的终端设备的,经营者有权拒绝为其提供电信服务。

五、电信网间互联方面

(一)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经营者有权提出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的要求,不得拒绝其他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网间互联互通要求。经营者有义务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电信网间互联互通。

(三)电信网间互联双方应按照电信主管部门发布的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进行协商,并签订网间互联协议。

互联双方自签订网间互联协议之日起15日内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

(四)互联双方必须在协议约定或者电信主管部门的行政决定所规定的时限内实现互联互通。

根据确定的互联技术方案,互联双方在各自的建设责任范围内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由互联双方共同组织设计会审。

互联双方各自组织设备订货,设备到货后应及时安装调测,全部工程初验后,互联双方应共同组织互联测试,符合规定要求后应及时开通业务。

(五)自一方提出互联要求之日起60日内,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网间互联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协调。

网络覆盖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全网技术和网间结算问题的互联任一方,可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申请协调网间互联中出现的争议,其他问题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申请协调。

自网间互联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协调之日起45日内,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电信主管部门邀请电信技术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公开论证并提出网间互联方案,电信主管部门据此作出行政决定,强制实现网间互联互通。

(六)互联双方应执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网间互联的费用分摊与网间结算办法,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加收费用。

(七)网间互联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电信技术标准和网间互联技术规范,互联应有利于经营者的业务开展、方便网络管理、便于网间结算,并保证网间通信的安全可靠。

(八)网间互联的通信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断网间互联。网间互联遇有通信技术障碍时,双方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互联任一方应其他经营者的要求,应及时向其他经营者的用户提供为本网用户提供的各种电信业务(含各经营者所使用的特种业务、政府公务类业务、社会服务类业务、智能业务等),并保证网间通信质量不低于其网络内部同类业务的通信质量。

(九)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网间互联中负有以下义务:

1、按照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工作程序、时限、非捆绑网络元素目录等内容的互联规程,并报信息产业部审查同意,互联规程对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互通活动具有约束力;

2、向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网间互联,其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本网内同类业务的质量和向其子公司或分公司提供的同类业务质量;

3、根据网间互联的需要,配置、改造、扩容其网络,以保证与其他经营者各种类型互联的实现;

4、向要求互联的经营者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设备功能、机房、管线等信息;

5、应其他经营者的要求,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向其他经营者的用户提供号码查询业务,并经互联双方协商后,可按查号规则查询到其他经营者的可查询用户号码。

其他经营者应主动、及时地按查号规则向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本网可查询用户号码的资料;

6、应其他经营者的要求,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向其他经营者的用户提供火警、匪警、急救、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等紧急特种业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十)两个非主导的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未直接相联,当选择主导的电信业

务经营者网络进行转接实现业务互通时,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提供转接服务,并保证转接的通信质量。

(十一)要求互联的经营者应向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信网间互联的计划、规划等信息,以为两网互联互通提供方便,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这些信息另做他用。

六、电信资源使用方面

(一)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电信资源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涉及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等电信资源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

(二)经营者在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有权根据需要,申请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电信资源,相应电信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电信资源审批手续。

(三)电信资源属国家所有,业经指配的电信资源,电信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或者收回。经营者对被指配的电信资源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享有使用权,经营者可按照有关规定自主使用电信资源,其合法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四)经营者在取得电信资源的使用权后,电信主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及相关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配合其及时启用电信资源。

(五)经营者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后,应当在一年内或者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的时限内启用电信资源主管部门所指配的资源,并达到最低的使用规模;在规定时限内未启用的电信资源,由相应电信资源主管部门收回。未经电信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的用途。

(六)经营者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后,应有效使用电信资源,并按照电信资源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告使用情况。

(七)经营者取得码号资源使用权后,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结构、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未经批准不得将码号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不得将码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八)经营者使用电信主管部门核配的码号提供业务时,应保障电信用户的码号使用权益,不得随意更改码号。

(九)经营者在使用码号资源中与相关单位或用户发生争议时,应服从电信主管部门的协调和管理。

(十)对电信主管部门开展的码号升位、调整变更及有关码号监督检查工作,经营者应认真配合。

(十一)国家对电信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经营者占有、使用电信资源应按规定缴纳电信资源费。

(十二)经营者在变更经营主体后,应到电信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电信资源使用主体的手续。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注销后,其电信资源由相应电信资源主管部门收回。

七、电信资费方面

电信资费,是指经营者为电信用户提供电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一)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电信资费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依法

管理。

(二)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电信资费的各项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1、相互串通,订立价格联盟,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2、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

3、在提供相同的电信服务时,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电信用户或者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4、擅自散布涨价或者降价信息,扰乱电信业务市场秩序;

5、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或者服务项目擅自设立收费标准;

6、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搞不正当竞争;

7、擅自改变计费方式,直接或者变相改变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

8、擅自将不同电信业务捆绑销售,以规避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当经营者发生上述行为时,其他经营者有权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申请予以制止。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和电信服务项目外,经营者享有自主制定电信资费的权利。对于新型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提前向信息产业部申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四)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标明电信业务的计费单元、资费标准、收费方式、服务项目等情况。

(五)经营者在接受电信主管部门有关电信资费的依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计费系统数据、帐簿、单据、凭证、文件等资料。

(六)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电信资费,经营者有权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制定电信资费。

(七)经营者有权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提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电信资费调整建议及调整方案。

(八)经营者在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电信服务项目基础上,开展新的电信服务项目的资费标准,由经营者提出方案,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九)经营者有义务及时、准确、真实地上报电信资费监测所需各项数据。经营者申请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根据电信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成本、业务量、收入等资料。

经营者应根据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资费情况。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科研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研究部门进行电信业务成本调查时,经营者应给予必要的支持,提供便利条件。

八、电信设施建设方面

(一)经营者在进行电信网络或电信设施建设(包括自建、联合建设、改建、扩建、产权转移)时,应当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遵守国家有关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电信技术体制、国家电信技术标准及电信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规范。

(二)经营者在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建设与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电信网络和电信设施。

(三)经营者在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后,应按照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上报企业发展规划。其中,经营者的综合五年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

规划和综合滚动规划应上报备案,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应上报审批。

(四)经营者进行跨省电信网络及其组成部分、海缆项目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电信项目建设,须经电信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同意的项目方可建设。

(五)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投资建设传输网网络(包括通信管道等,以下同)。只有具有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可以经营传输网网络资源的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者不得从无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许可证的企业或单位购买、租用传输网网络资源。

(六)拥有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设置权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按照国际通信建设管理规定,建设、购买和租用国际传输信道;拥有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设置权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按照国际通信建设管理规定,建设和租用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其中,限额以上项目须报信息产业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限额以下项目须报信息产业部审批。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审批。

(七)经营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微波通信建设,应按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其微波传输通道应向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备案。

建设微波通信设施、移动通信基站等无线通信设施不得妨碍已建通信设施的通信畅通。妨碍已建无线通信设施的通信畅通的,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

(八)经营者应接受电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电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经营者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电信建设的文件和资料,配合有关人员进入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九)经营者从事电信建设活动应当按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关于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对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电信建设项目实行招标备案制。

(十)经营者从事电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电信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接受电信主管部门对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十一)经营者有权按照许可证规定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必须满足建筑物荷载等条件,不得破坏建筑物的安全性。

(十二)经营者建设地下、水底等隐蔽电信设施,应当设置标志并注明产权人。其中光缆线路建设应当按照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设置光缆线路标石和水线标志牌;海缆登陆点处应设置明显的海缆登陆标志,海缆路由应向国家海洋管理部门和港监部门备案。标志受损或丢失的,应及时修复、补齐。

(十三)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受国家法律保护。除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网络或设施建设和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

(十四)经营者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基础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迁改的,应当征得经营者的同意,并签订协议。在迁改过程中,双方应采取措施尽量保证通信不中断。迁改费用、保证通信不中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中断通信造成的损失,由提出迁改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或赔偿,割接期间的中断除外。

(十五)经营者从事电信线路建设,在路由选择时应尽量避开已建电信线路,并根据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与已建的电信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避

免同路由、近距离敷设。受地形限制必须近距离甚至同沟敷设或者线路必须交越的,电信线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已建电信线路的产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制定安全措施,在双方监督下进行施工,确保已建电信线路的畅通。

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电信线路建设情况,跨省线路由信息产业部协调解决,省内线路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协调解决。

(十六)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应与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危及电信线路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物、其他设施、树木等与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根据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

(十七)经营者应遵守电信主管部门关于电信建设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不得选择未经电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未取得电信建设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招投标代理单位承担电信建设项目。

(十八)经营者在抗震设防七烈度及以上地区进行电信设施建设应当遵守电信主管部门有关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的规定,不得选用按规定应取得而未取得相应烈度等级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电信设备。

(十九)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及电信行业统计的规定,按时准确地上报行业管理需要的统计资料和信息。

八项权利八项义务学习心得

八项权利八项义务学习心得 这一次的党课,主题是党员的义务和权力,主讲教师是教育技术学院的书记陈x。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我们必须了解到作为一名真正的合格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要履行的党章规定,同时应该知道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党员的权利。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相互联系、相互统一和相辅相成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在马克思原理中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方法论中有过很充分的说明。世界上的事情是普遍发展和联系的,也就是说物质之间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党员的权力和义务也遵循相同的规律,义务是权利的基础,不履行党员的义务,不能享有党员的权利;权利是义务是保证,不享有一定的权利,就不可能出色地履行党员的义务。可见,只有义务和权利兼顾,既要求党员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的义务,又保证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才能使党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在我们党内,每个党员的义务和权利都是平等的,无论职务高低,党龄长短,都必须履行同样的义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决不允许在党内有搞特殊化的只享有权利不尽义务的党员,也不允许因职务低、资历浅或者是普通党员而只让其尽义务,不让其行使权利。党员义务是党员基本条件具体化。 在这次党课中,陈书记讲的同样很精彩,因此对党员的权力和义务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有:

( 1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 2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 3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4 )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5 )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 6 )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作斗争。( 7 )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8 )发杨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首选,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急的时候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以上八项义务,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要求,反映了我们党对党员的全面的严格的要求。 党章在规定了党员的义务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包括:( 1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1、法的最基本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共同意志; 2、社会主义法以国家意志形式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 3、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问题上适用于他本国的法律; 4、《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2002年11月1日起生效; 5、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6、安全生产执法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公开,联合执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在同一类问题上,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8、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 9、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10、《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社会监督、综合治理; 11、《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加强管理、防止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12、《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除香港、澳门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13、《安全生产法》排除适用:已发现的,特殊法中未做出规定的问题; 1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1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6、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17、工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9、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执业标准; 20、安全资金投入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21、高危行业(无论有多少从业人员)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2、300人以上的非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3、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

党员的八项基本权利和八项基本义务

党员的八项基本权利和八项基本义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入党介绍人与培养联系人 入党介绍人与培养联系人的任务总体上讲是一致的,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党组织指定。都是为了协助党组织,做好对申请入党人的教育和培养、考察工作。入党介绍人与培养联系人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一是具体任务不同。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指导下,培养联系人的具体任务是:负责对所联系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具体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经常向党组织汇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分析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848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When Carrying Out Various Production T asks, We Should Constantly Improve Product Quality, Ensure Safe Production, Conduct Economic Accounting At The Same Time, And Win More Business Opportunities By Reducing Product Cost, So As T o Realize The Overall Management Of Safe Production.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分析通用范本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分析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安全管理文件可用于贯彻执行各项生产任务时,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保证安全生产,同时进行经济核算,通过降低产品成本来赢得更多商业机会,最终实现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管理。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特征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由于Υ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即:什?行为应负法律责任、谁应负法律责任和应负什?责任的问题。其特征为: 1、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范Χ广泛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λ、从业人员、中介机构。 2、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是发生在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中的责任

党员八项权利和八项义务速记口诀

党员八项权利和八项义务速记口诀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两参两议两要求三权申辩保答复 (一)认真学习、、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的本领。四学提高本领学习4想学习政策学习知识提高服务 (二)贯彻执行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贯彻路线带头建设带头进步起先锋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坚持利益服从党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遵守纪律服从组织(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维护团结反对两面阴谋 (六)切实开展,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开展批评揭缺点要同腐败做斗争 (七),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联系群众宣传党遇事商量及反映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发扬风尚倡道德困难危险永牺牲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补充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教学要求:1、掌握我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3、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4、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5、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重点:1、掌握我全生产方针。 2、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难点: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2、从业人员的权利。 3、正确贯彻事故追究制度。 课时分配:本章共用2课时,第一、二节用1课时,第三节用1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以前,首先学习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新授: 第一节我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容: (1) 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

劳动是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是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学目标 1.了解我国关于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树立维权意识。2.明确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内涵。 3.理解劳动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二、教学重难点 1.明确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内涵。 2.理解劳动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三、教学准备 教师:PPT、百度、优酷等网上相关视频及其他资料。 学生:课前网上查阅保护公民劳动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相关法律的相关条款。 四、教学方法 自学交流、视频感悟、案例分析、归纳总结。 五、学习新课 (一)成果共享 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介绍他们在课前查阅的保护公民劳动权利的法律名称以及相关条款。根据学生的介绍,教师明确:在我国,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强调:劳动者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每一个劳动者都要维权意识。(导入新课,板书课题。) (二)探究 1.案例分析 读课本P5的“相关链接”,回答以下问题:

(1)公司为什么撤消了陈女士的主管职位? (2)公司为什么败诉? (3)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的什么法? (4)陈女士的维权行为给我们什么启示? 2.自学明理 读课本P3—5,掌握以下知识: (1)劳动权利的内涵是什么? (2)劳动者如何维权? 3.视频感悟 A.观看视频《高温立法,为劳动者维权》,回答以下问题: (1)视频中对“高温”的界定有哪些? (2)列为“工伤”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B.观看视频《领不到长假加班费,劳动者应学会维权》,回答以下问题: (1)我国实行哪三种工时制度? (2)我国劳动者的计薪天数是多少?(21.75天) (3)一名月薪5000元的员工,如果他在“十一”长假期间一直在岗工作,那么他的加班费该怎样计算? [10月1日—3日:5000÷21.75×300%×3(天)=2068.97(元),10月4日—7日:5000÷21.75×200%×4(天)=1839.08(元)] 4.小组合作 教师PPT出示劳动者基本权利内涵、劳动者义务的内涵所包括的项目,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逐一谈自己的理解。 劳动者基本权利内涵: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获得劳动报酬、休息和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享有的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利。 劳动者义务的内涵: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5.同伴互助 读课本P5,回答以下问题:

党员的八项义务和八项权利

党员的八项义务和八项权利 党员的义务包括 1.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3.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4. 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5. 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6. 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7. 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8. 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

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候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党员的权利包括 1.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 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 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 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的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 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 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 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法律制裁。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3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安全生产法》采用的法律责任形式最全,设定的处罚种类最多,实施处罚的力度最大。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和种类中是最多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首先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4种。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亦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履行法律实施职权和负责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鉴于《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

人教版政治:八年级下册:第二单元+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单元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课 1.我们是集体的,人人拥有。集体中的人们不应该以剥夺并应尊重他人 与的权利 2.行使发言权的途径:①;②. ; ③. ;④. 3.你的说法也许我不同意,但我拼着性命也要维护你的权利。(法国) .4班干部选举的大致程序有哪些?这样选举有什么意义(或好处)? 5.在集体中,我们每个人都有和。我们有权行使自己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学会维护自己的权利 6. 是一种感情,牵挂更是一份我们应该时时刻刻把 牵挂 7.放学后,同学们都回家了,教室的灯还亮着,李毅看见了。今天不该他值日,他怎样做才像一个主人? 8.有人在打架啦,宁森在旁边观战。宁森该怎样对待这“闲事”呢?这可不是宁森分内的事? 9.星期日休息,是我们的权利。可偏偏这天学校要做环保宣传活动。你该怎么选择? 第五课 1.凡是具有我国的人都是我们国家的公民,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年满岁的公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除外)都有和。是我国公民行使自己的 2.农村村委会是由选举产生。城市社区居委会的干部是由选举产生。人民代表是由选举产生。国家领导人是由选举产生

3.我国每年召开的“两会”是指和。 3.人们为什么把选票叫“神圣的一票”? 答: 4.我们的国家和社会日益。人民群众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和。 5.公民可以通过哪些形式和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 第六课 6.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投票选举是我国公民行使自己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国家领导人是由全国人大代表投票选举产生的 7.我们是没满十八岁的公民,法律和社会称我们为未成年人,赋予我们特殊的权利,并加以保护。有一种意识叫法律意识。所谓法律意识,就是心中有法律。 8.《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9.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法律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 10. 1112. 13. 你和你身边的同学是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 答:我和我身边的同学是这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1)做到据理力争;(2)向妇联组织、青少年维权中心、司法机关申诉;(3)向家长、学校求助;(4)报警。用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权利。 14.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在我国儿童有哪四项最基本的权利? 答: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1)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2)人身自由权利;(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6)社会经济权;⑺平等权⑻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我国儿童最基本的权利有四种: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 15.吴威寒假到乡下玩,携带烟花鞭炮乘车,当车站工作人问他拎的什么时,他还谎称是食品。他的行为对吗?为什么? 答:吴威的行为不对。因吴威这样做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车。”携带烟花炮竹上车,对车上的公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规范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一、学习的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4月9日颁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6等等公布和相继实施,对于我们建筑工地施工安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二、认识意义 国家制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规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要求我们施工单位及各级责任人从法律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善始善终做好工程施工和安全管理,对国家社会负责,对每一个员工的生命健康负责。否则,无法保证工程施工经济效益,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既害人又害己。 三、心得体会 安全生产是施工项目重要的控制目标之一,也是衡量施工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安全生产通过对生产因素具体的状态控制,使生产因素不安全的行为和状态减少或消除,不引发为事故,尤其是不引发使人受到伤害的事故,使施工项目效益目标的实现,得到充分保证。安全生产的中心问题,是保护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保证生产顺利进行。施工现场中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密集,机、料集中,存在着多种危险因素。因此,施工现场属于事故多发的作业现场。控

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重点,也是预防与避免伤害事故,保证生产处于最佳安全状态的根本环节。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主要是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同时又是保证生产处于最佳安全状态的根本环节。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内容,大体可归纳为安全组织管理,场地与设施管理,行为控制和安全技术管理四个方面,分别对生产中的人、物、环境的行为与状态进行具体的管理与控制。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是保护生产力的角度和高度,表明在生产范围内,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肯定安全在生产活动中的位置和重要性。在生产活动中,针对生产的特点,对生产因素采取管理措施,有效的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与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贯彻预防为主,首先要端正对生产中不安全因素的态度,消除不安全因素的时机,在安排与布置生产内容的时候,针对施工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是最佳选择。在生产活动过程中,经常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明确责任,尽快的、坚决的予以消除,是安全管理应有的鲜明态度。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重点是进行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控制,落实安全管理决策与目标。以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伤害,减少事故损失为管理目的。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制定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首先,要落实安全责任、实施责任管理。建立、完善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领导组织,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抓制度落实、抓责任落实,定期检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及时整改、不断改进、不断完善;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要随时经得起各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并得到认可。一切从事生产管理与操作的人员,依照其从事的生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一)行政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是最多的。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是什么 (二)民事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

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唯一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出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相关阅读: 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权利和义务

:参与政治生活的准则 一教材分析 本节内容讲述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有关常识,通过学习,要自觉树立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遵循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 二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1、识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 2、理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运用实例说明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积极参与政治生活。 (二)能力目标 从具体材料入手,逐步提高辩证分析能力、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从现象到本质的能力。(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学习体会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激发爱国热情,坚定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立场。 三教学重点难点 理解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 理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四教学方法 教师启发、引导,学生自主阅读、思考,讨论、交流学习成果。 五教学建议 本框题涉及的概念、原理较多,知识容量较大,学生理解起来有比较大的难度,建议用2课时时间学习。 六、课前准备 1、热点材料搜集与整理 2、导学案的印制 七、课时安排:1课时 八教学过程 (一)引入新课 教师活动:指导学生回顾上一节学习内容,提出问题: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有哪些政治权利和义务?如何行使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进行新课 一、神圣的权利,庄严的义务 1、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教师活动:指导学生仔细阅读第8-9页,同时提出问题:什么是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哪些内容? (1)、含义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等。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被选举权就是公民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分析通用版

安全管理编号:YTO-FS-PD855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分析通用版 In The Production, The Safety And Health Of Workers, The Production And Labor Process And The Various Measures T aken And All Activities Engaged In The Management, So That The Normal Production Activitie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分析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安全管理文件可用于在生产中,对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实施管理,包含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最终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特征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由于Υ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即:什?行为应负法律责任、谁应负法律责任和应负什?责任的问题。其特征为: 1、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范Χ广泛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λ、从业人员、中介机构。 2、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是发生在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中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2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λ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由此可见,不是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3、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具有综合性 《安全生产法》针对各种Υ法行为采取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直到刑事责任的方式,组成一个综合性的责任体

党员八项权利义务

党员八项权利义务 党章规定,共产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党章规定,共产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作贡献。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口语交际 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我们的权利和义务》教案 总体构思 讨论是为解决某个问题而集体发表意见的一种口语交际形式。这次活动主要是通过多种形式的讨论,提高参与者的倾听能力,使其能快速准确地把握别人的说话内容,并提高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能用普通话清楚明白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过程设计 【教法学法】 在讨论过程中,老师要注重营造自由平等、宽松和谐的讨论环境,允许学生自由地发表自己的真实意见,允许学生之间相互争鸣,同时还要注意引导学生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通过同桌讨论、小组讨论、全班讨论等多种形式,引导学生全员参与、深入探讨,在提高口头表达能力的同时也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水平。【教学流程】 一、讨论前的准备 1.从同学们的日常生活中收集一些涉及损害中学生权利的案例,以引起学生讨论的兴趣。 2.从同学们的日常生活中收集一些不负责任的案例,引导学生展开讨论,明白应该如何对待“我们的义务”。 3.要求学生从自己或同学的生活中选择一件可能引起争议的事情,准备发言提纲,在小组中与同学展开讨论。 二、进行讨论 1.导语。 同学们,你们在生活中是否常常碰到一些困惑、问题,很想找个人来讨论讨论,找出一个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呢? 今天,我们就来一次课堂大讨论。讨论的议题是——我们中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很显然,这个议题太大,在有限的一节课中,我们没办法把这个问题讨论得全面而深刻。我们必须使议题更具体明确一点。你们讨论一下,看看我们这节课要重点讨论什么问题? 处理策略一,从同学们讨论中,选定一个许多同学感兴趣的议题;

处理策略二,用投影仪把下面几个议题呈现出来,让学生在讨论中决定选择哪个议题。 讨论:我们在课堂上有什么权利和义务?我们在学校里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在和同学的交往中,我们有什么权利和义务?作为公民,我们有什么权利和义务?我们有没有隐私权?在生活中自己的某种权利有无受过损害? 2.确定议题:中学生的隐私权。 处理策略:可以把问题再细化、具体。譬如: (1)什么是隐私权,我们有没有隐私权? (2)我们的隐私权曾受到过侵害吗? (3)我们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3.确定讨论程序。 在我们这么大的一个班集体中,如何开展讨论呢?很显然,不能一直都是七嘴八舌,尽管民主,但是到最后,我们是无法形成一个较统一的认识的;当然,也不能搞一言堂,听老师或某个专家或某个同学来讲一节课,可能清晰,但毕竟只是一家之言啊。我想,我们能否先4—8人一组充分讨论,然后推举一位代表,按照组序到讲台上阐述你们小组的意见,时间3分钟。最后集体讨论以形成一个较统一的认识。 4.小组内讨论,时间五分钟(老师巡视,适时点拨,使小组讨论深入进行)。 策略一:学生自主地讨论; 策略二:启用预备资料,讨论资料(1)-(3)中反映的中学生的权利问题。 资料(1) 据《海南特区报》报道,3月10日下午5时30分,在三位女同学的陪伴下,严利红向记者诉说了信件被拆、丢失的遭遇以及她的担忧。上初一时,她的信被拆开过两次。上初二后,她的三位同学给她来信,她没有收到。去年,她姐姐寄来一件生日礼物,还有一封信,到现在也没有收到。严利红说她所有来信的邮票都被人撕掉。有位女同学的信被别人传看着,害得她学都不想上了。严利红很担心别人把信的内容公开。她告诉记者,他们学校只有一个学生信箱,每个班上都有一把钥匙,但许多同学偷偷配了钥匙。记者问了三位陪伴的同学,她们都点头说有类似的遭遇。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1)《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在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中,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1)《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保护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七课法律保护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课前预习案 一、预习须知: 【学习目标】 1、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尊重法律,尊重权利,增强权利和义务观念,依法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义务,不做违反法律的事情,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能力目标 能够正确理解法律规范的特殊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法律在公民生活中的作用:提高依法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的能力。 3、知识目标 (1)知道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理解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2)知道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重点难点】 1.“法律是特殊的行为规范”既是本课的教学重点。 2.“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是本课 的教学重点,也是难点。 【学习时间】 2课时 二、预习问答: 1、法律是由()()()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2、“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所以与我们老百姓无关。”这话对吗? 简要说明理由。 3、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关系? 4、公民行使权力该注意什么? 5、公民履行义务应遵循什么原则? 6、说一个自己“依法行使权力或自觉履行义务”的事例。 7、我来回答: 江某高中毕业后,响应国家号召,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他尽心照料父母;同时,自筹资金,经营饮食业。由于认真守法,积极纳税,多次被税务部门评为纳税先进分子,他还被选举为区人大代表。 (1)江某享受了法律赋予的哪些基本权利? (2)江某履行了公民的哪些基本义务? 三、预习反馈: 同学们,预习中是否有疑惑?如果有,请把它写在下面 【问题反馈】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就要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在“法律责任”一章,法律责任的追究作了详细的法律规范。 第一节法律责任概述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制度或安全生产法规规定而导致的责任事故,事故责任者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责任者究竟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取决于责任者在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性质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本节主要论述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有关概念、构成要件、追究原则等,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违反安全生产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安全责任与事故责任 “责任”一词有三重涵义:其一,使人担当起某种职务和职责;其二,份内应做之事;其三,做不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承担的过失。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责任”:第一,份内应做之事;第二,未做好份内应做之事所应受的谴责和制裁。人们的角色是多重的,在不同的生活领域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性质的责任。安全责任是人们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责任,它是行为主体的份内应做之事。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安全责任的具体体现,要求每人必须履行,即

做好安全生产份内应做之事。如果安全责任没有履行好而导致安全事故,那么就会因没有做好份内之事而受到谴责和制裁。我们把因安全事故而受到谴责和制裁称为安全事故责任,它是一种后果责任。 安全责任与事故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安全责任是规定人们在安全生产中应做之事,其通常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设定,将安全生产的职责划定为每个人份内应做之事,即成为每个人的安全责任。如果某人的安全责任没有做好,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发生事故,那么对他的谴责与制裁主要通过行政手段给予制裁;另一种是导致事故,这时候他的安全责任就转变为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就是法律手段,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1.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所实施的行为。某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主要看它是否具备以下条件:①行为侵犯了我国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②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③行为的实施者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④行为的实施者在主观上有过错。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一般可将违法分为以下几种: (1)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也属一般违法,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如违反安全审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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